吉林市道路水路货源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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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水路货源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道路水路货源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水路货源运输的管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货源和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货源运输应坚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道路、水路货源运输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
计划、经济、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配合运输管理部门做好货源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物资,车站、港口、码头的集散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运输。各承运单位必须服从运输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第六条 大宗物资、重点工程物资、危险物资、贵重物资、鲜活物资、长大物资实行指导性计划运输,在运输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协调指导下,各货源单位可择优选择承运单位。
第七条 零散、小批量、短途物资实行市场运输。货源单位、承运单位必须进入运输市场,严禁场外交易。
第八条 承运长大、笨重物资、危险品和国家限运的物资,除办理运输手续外,还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特种货物运输手续。承运单位必须具备运输特殊货物的能力。
第九条 货源单位和承运单位必须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即时结清的除外),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货源单位与承运单位有常年运输关系的,也必须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十条 货源单位、承运单位和承运个人必须每半年按规定向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运力运量平衡计划表,经运输管理部门平衡核准后,方可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货源运输的管理工作,提高车辆利用率。要调配平衡好大宗物资的运输,掌握其流向、流量、流时、提高运输效益,组织好合理运输。
第十二条 货源单位、承运单位及个人,要遵守货源运输的各项规定,不得垄断、倒卖货源,不得居间盘剥、欺行霸市。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运输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指令性运输任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特种货物运输手续而运输的,责令其停止运输,处以每车次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货源单位、承运单位未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令其补签合同,并对货源单位、承运单位分别处以运费成交额10%至2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不按时报表,不经核准而运输的,处以100至3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垄断、倒卖货源、居间盘剥、欺行霸市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扣留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
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源是指产品生产基地、商品库存地、物资集散地等,需要道路水路运输的各种物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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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198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帐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
(一)人民币核算部分
1.增设“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凡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在发放后,人民银行拨付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回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还的拨付资金时,亦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委托专业银行设帐户核算。
本科目归入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七类“190其他业务”科目。
2.沿用“0234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科目
(二)外汇核算部分
1.沿用“0101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
凡本行收受的外资银行缴存款、外资其他机构缴存款和专业银行缴存款、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结汇的外汇、抵押外汇及国内保险公司存款的外币资金,移存港澳地区及国内中国银行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帐户核算。
2.沿用“0104国家外汇增值”科目
凡各种外汇资金移存港、澳银行和国内中国银行所收取的外汇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抵押外汇、结汇外汇、其他外汇移存利息收入设分户帐核算。
3.沿用“0106抵押品”科目
4.沿用“0326库存现金”科目
二、帐务处理手续
(一)人民币核算部分
1.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的拨付
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委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发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后,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和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时,应及时送本行计划或资金部门审查,无误后,分别用以代替收、付传票,办理拨付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手续。抵押借款申请书(以借款借据代)第四联专夹保管。会计分录是:
收:“×××× ××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
付:“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2.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的收回
人民银行收到委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回外汇抵押贷款后,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应根据传票上注明的抵押借款单位名称,抽出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将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作收入传票附件,以专业银行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代收、付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是:
收:“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付:“×××× ××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
(二)外汇核算部分
1.抵押品收入与付出时的帐务处理
人民银行收到受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两联外汇现金交款单后,应复核外汇金额,并与交款单核对无误后,以一联外汇现金交款单代现金收入传票,办理收款一联作为回单。会计分录是:
收:“0106抵押品”科目——××币种户
付:“0326库存现金”科目——××币种户
如属外汇抵押贷款到期,退回抵押品时,会计分录相反。
2.抵押品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时的帐务处理
(1)人民银行将抵押外汇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时,应填制一式三联外币现金缴款单,以留底联代付出传票,收回的缴款回单联作付出传票的附件,办理帐务处理手续。会计分录是:
收:“0326库存现金”科目——币种户
付:“0101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外汇抵押户
如属提取抵押外汇款项时,会计分录相反。
(2)抵押外汇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的转帐处理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结合具体情况自行拟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局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办发〔1996〕35号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同级资产评估协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
中央机构资产评估师注册由国家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各地资产评估师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授权的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各地注册人员要报国家局备案,经注册的人员其执业资格在全国有效。
三、申请注册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2.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评估工作或从事审核确认资产评估报告工作的;
3.除获得博士学位之外,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实践经验,经单位考核同意;
4.遵纪守法;
5.注册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60岁)以内,个别优秀人员可延长一至两个有效期,但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1996年考试合格者在第一次注册时可适当放宽。
凡国家认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也为具备申请条件人员。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加盖年检合格及更新培训合格专用章。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因在资产评估或相关经济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分的,自处分执行完毕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4.受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和注册;
5.连续两年不执业,取消了注册证书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再注册;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不予注册的情形。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一经获得,一直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宣布证书无效,如再注册需按规定另行考取:
1.受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书处罚的;
2.因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经查出不符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条件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应做证书无效处理的情形。
六、申请注册应向所在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3.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4.从事两年以上独立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5.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及考核鉴定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再次注册者,应提交工作总结及应要求抽查的材料、单位考核意见、年检及更新培训证明等。
七、申请和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2.经所加入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查同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所在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提交上述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资料;
3.受理申请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注册期内确定批准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对决定不予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其加入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资产评估机构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上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准予注册的人员,由地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报国家注册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国的注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直接或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理。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期间,应主动接受资产评估知识的更新培训。在两次注册的间隔期内,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8个学时。培训后由注册管理部门在注册证上加盖培训专用章。
十、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主动接受注册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符合年检要求的,由年检主管部门加盖年检合格章。
十一、注册内容变更时,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异地变更时,办理注册管理的部门要根据原注册管理部门开具的变更事项通知办理注册变更。
十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管理,由发证部门填写,并收取适当手续费。
十三、申请注册每年办理一次。具体办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
十四、本办法自1996年8月2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