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少数民族违法人员的执法/邢益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5:27:23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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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少数民族违法人员的执法
——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藏贩”集中执法行动的相关问题探讨

邢益民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依法执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活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求承担执法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要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等行使综合执法的职能。在综合执法过程中势必遇到形形色色的行政相对人,特别当行政相对人为少数民族人员时执法的难度不可避免将加大,执法与被执法的矛盾容易激化。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面临相同的对少数民族人员执法问题,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执法中也遇到类似棘手的问题,特别是以“藏贩”问题成为一大困扰。在针对少数民族执法问题上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采取对“藏贩”集中执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执法效果,笔者结合此次集中执法拟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少数民族人员违法的原因、特点及执法机关的执法技巧、执法方式和相关法律运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执法机关正确处理对少数民族人员的执法,避免执法矛盾的激化,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 少数民族人员违法的特点和原因
(一)违法少数民族人员具有地域局限性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少数民族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成日益增多的趋势,但是从违法主体来看少数民族人员呈现明显的地域性。就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所辖范围来看,违法的少数民族人员基本集中在藏族、维吾尔族和回族,其中又以藏族为多数,占违法少数民族人员总数90%以上,在上述藏族中来自同一地区的人员又占藏族人员总数的99%以上。由此可见少数民族人员违法在其人员组成上是相对集中的,基本上集中在几个民族或是几个地区的民族上,具有明显的地域局限性。
(二)少数民族人员违法具有团伙性和违法单一性
由于少数民族违法人员具有地域局限性的特点,势必导致其在违法时拉帮结伙,往往是几人甚至是几十人共同违法。在上海市徐汇区区域内的藏族违法人员从开始的5至9人共同违法占道设摊发展到后来的40人在同一地点共同违法设摊的现象可以看出,少数民族违法在人员组成上具有团伙性。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领域内,少数民族人员的违法行为还表现出了违法的单一性,从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藏贩”集中执法中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人员的违法集中在无证设摊影响市容这单一违法行为。全国各行政相对集中处罚权执行机关对少数民族人员的行政行为也集中在无证设摊着一块上,往往也没有很好的处理办法。

(三)少数民族人员违法的原因呈现多元化
少数民族人员之所以要违法这与我国的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文化、经济、观念等差距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所享有的自治权不明显,过分依附于中央、上级国家机关,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地方的相应主体相比缺乏优势和效率,各民族在享有的各种实然权力与资源上明显少于其它地区。在上海市徐汇区少数民族人员违法的原因经调查有以下几种:1、一部分人由于家境贫寒不得不外出谋生,但是由于民族或是宗教的因素他们不愿意打工或是找工作转而只有自己做点小生意;2、一部分人“跟风”违法,他们听信外出回村人员的鼓动一起外出摆摊以此赚钱改善生活;3、还有一些人组织、指挥他人共同违法设摊谋取个人利益,在少数民族违法人员中不免有“头人”,他们不但自己违法而且还带领他人共同违法,从中抽头牟利。由此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人员的违法有其特有的原因,并且各自违法的原因不同,呈现多元化的态势。

二、 对少数民族人员执法的难点
由于少数民族人员违法所特有的特点和原因决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这一问题上必然存在于其他执法所不同的难处,一方面执法本身要求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另一方面在执法中又要充分考虑和谐社会的原则和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问题。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对“藏贩”的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难点,可以说这些难点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少数民族人员执法所共同遇到的难点,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点:
(一)与少数民族人员在语言上无法沟通
少数民族人员基本上都来自本民族聚集区,在语言使用上基本都是本民族语言,知晓或是精通普通话的人员很少。这就造成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与其交流产生了障碍,少数民族人员听不懂执法人的话语,执法人员也不知道他们在辩解什么,由此造成了执法效率的低下和执法难是显而易见的。就拿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藏贩”的执法来说,违法人员都是藏族,他们所使用的是藏文,所说的是藏语,而执法人员中有没有人懂得藏语,他们又坚持自己不懂普通话,由此造成执法无法进行,执法难度陡然增加。

(二)少数民族人员法律意识明显欠缺,法制观念非常淡薄
少数民族地区相对城市普遍教育落后,普法教育还未深入群众。少数民族人员对于法律的认识绝大多少还是仅仅停留在对犯罪的认识上,对其他法律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明显欠缺,法制观念非常淡薄。在他们的意识形态中认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就不算犯法,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藏贩”执法过程中“藏贩”所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是靠自己的劳动赚钱,这地方又不是你们的,你们没有权管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人员对法律的漠视,法制观念的淡薄。

(三)少数民族人员暴力抗法时常发生
少数民族人员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国家对于民族问题的倾向政策使得一些少数民族人员在遇到城管执法时往往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来对抗执法,并且经常将执法与被执法的矛盾引向民族矛盾,以此煽动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共同暴力对抗执法已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藏贩”的执法中就时常发生藏族小商贩以“你们汉族看不起我们少数民族,故意排挤我们少数民族。”“你们汉族人歧视少数民族。”等理由煽动他人共同暴力抗法。据统计,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藏贩”执法过程中遭遇以民族矛盾为由的暴力抗法事件占少数民族人员抗法总数的85%。

三、对少数民族人员执法的执法技巧和执法方式
少数民族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造成对其执法难,在执法中一旦方法、技巧不当将对社会和国家造成负面影响,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必将产生不良结果。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采取对“藏贩”集中执法的方式就非常值得借鉴,该大队在此次集中执法中由大队领导亲自督办,各职能科室全力配合。对“藏贩”先采取柔性执法,加强宣传、教育、规劝的力度和频率,向每名“藏贩”送上汉语版、藏文版《告知书》,做好录像取证工作,记录每个违章者的每次违章时间、地点、态度,建立起个人档案;深入调查、摸底,同时与区委区府和区、市民族委、区综合治理办、区公安分局、街道等部门联系、协调。在让“藏贩”明确知晓法律法规后对其进行最后的劝说,告知其自行改正的期限。在做到有理有节后,对拒不接受劝说的,按照先礼后兵的原则由大队组织一线精兵强将集中优势兵力并于公安机关共同采取为期10天的集中执法。考虑到少数民族人员违法的特点,对执法后的处理工作由大队派专职人员统一进行,这样可以减少各下属单位遭受其干扰以达到执法的平衡。此次集中执法后“藏贩”问题得到了根本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执法效果。由此可以总结出对于少数民族人员的执法有以下问题必须做到:
(一)对少数民族人员的执法技巧必须灵活
对少数民族人员执法不同于对一般主体的执法,在执法技巧上要灵活。对于一般主体在执法时可以直接采取行政行为,如直接进行行政处罚、暂扣物品等。但是由于少数民族自身特有的特点在执法前就必须先宣传、教育,进行柔性执法。在教育无效或是遭到明显抗拒的前提下,执法机关才可以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法,但是在执法中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有理有节。
(二)对少数民族人员执法在执法方式上必须采取多样性
对少数民族的执法方式要多样性,针对不同的少数民族人员要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每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都各自不同,每个违法少数民族人员的各自情况又有所不同,执法机关在执法前必须对被执法少数民族人员的综合情况有所了解,避免在执法中产生不必要的“民族冲突”。在执法过程中尽量采取集中优势兵力,做好现场取证,文明执法。在执法后的处理方式上应当采取集中处理,根据对少数民族执法的要求完成行政行为。
(三)协调有关部门的强力支持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
对于少数民族的执法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仅仅依靠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难以很好的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执法机关取得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比如公安机关的执法保障,民族部门的支持,政府部门的协调等等。在集中执法过程中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注重宣传教育赢得群众支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在执法中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

四、 对少数民族人员执法的法律适用规范
由于是对少数民族人员进行执法,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有许多特别的规范,在执法时必须充分的注意。笔者认为对少数民族人员执法的法律适用有以下几点问题应当特别说明,以引起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少数民族人员有使用自己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宪法》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个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笔者认为从上述二条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对少数民族人员执法时也应当遵循该原则。虽然我国没有《行政程序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做到程序合法。不论少数民族人员是否提出要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执法机关在执法时都必须使用该民族的语言文字,如果少数民族人员提出要求使用本民族语言时,作为执法机关还必须为其提供翻译。上海市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对“藏贩”的集中执法中在这一方面就做的比较好,他们不论在前期的“柔性执法”过程中还是在之后的集中执法处罚过程中都聘请了藏族翻译,在执法过程中始终保证“藏贩”能有使用藏文和藏语的自由,这种做法十分值得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借鉴。
(二)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宗教和风俗习惯
少数民族有其特有的风俗习惯,我国在法律上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的民族宗教政策,所以在执法中就必须对少数民族的这种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比如,回族信仰伊斯兰教,所以在执法中就必须充分考虑伊斯兰教的风俗和习惯,避免因为触犯该民族教益而引起不良的执法结果。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势必对不同的违法人员进行执法,在对于少数民族人员执法时应当慎之又慎,全面了解该少数民族的情况,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执法,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三)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对少数民族人员进行执法时,不要因为其是少数民族人员在执法程序上可能繁琐而放松对其执法,也不要认为少数民族“蛮不讲理”而加重对其的处罚,应当客观的适用法律对其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个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人员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上也是一般主体,其也应当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约束。所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就必须做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给与少数民族和汉族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行政行为。

笔者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少数民族人员违法的原因、特点及执法机关应当如何运用执法技巧和执法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运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希望执法机关能正确处理对少数民族人员的执法问题,避免执法矛盾的激化,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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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栾克军
2012年10月10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2004年至2010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继续施行的27件
  1、庆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庆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3、庆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4、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5、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6、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8、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9、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0、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1、庆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2、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3、庆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14、庆阳市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15、庆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16、庆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17、庆阳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18、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0、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21、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23、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4、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5、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6、庆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7、庆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二、修改后继续施行的16件
  (一)删除文件名称中暂行或者试行后继续施行的11件
  1、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2、庆阳市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办法
  3、庆阳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
  4、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5、庆阳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
  6、庆阳市市直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
  7、庆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8、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9、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10、庆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11、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二)修改文件内容后继续施行的5件
  1、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在第十三条第一项增加遮挡消火栓,第二项增加挪用。
  第二,在第十四条引文部分增加《甘肃省消防条例》;
  第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擅自拆除、迁移、挪用、停用、开启消火栓;
  (3)未按照要求对消火栓进行维修和管理的;
  (4)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的;
  (5)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2、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的,依法追查车辆所属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交警部门、安监部门的责任。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各级政府或其组成部门制定的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或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企业,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究专业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3、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集体的奖励办法: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捐资1000000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个人的奖励办法,凡捐资5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5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颁发奖牌,事迹写入庆阳市教育志;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立碑,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事迹写入庆阳市志。
  4、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庆阳市区3%,各县城区2%。
  第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按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易地补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
  5、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删除文件名称中原有的“暂行”。
  第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指令,未按期整改,或监管部门未监督落实整改,可能造成事故的,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瞒报事故或渎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废止的32件
  1、庆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2、庆阳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4、庆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5、庆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庆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8、庆阳市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9、庆阳市市场管理办法
  10、庆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
  11、庆阳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
  12、庆阳市财源建设项目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4、庆城至西峰公路管理办法
  15、庆阳市城市污水管理办法
  16、庆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7、庆阳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8、庆阳市市级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19、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21、庆阳市商业服务业经营管理办法
  22、庆阳市市民健身管理办法
  23、庆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4、庆阳市南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25、庆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6、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27、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
  28、庆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9、庆阳市西峰区供水办法
  30、庆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31、庆阳市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发展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办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
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者享有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第六条 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二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予以适当资
金支持;三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以上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科技局与市引智办共同制定。资金拨付由市科技局、人事局共同审批。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来深从事科学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1.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2.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
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可适当放宽。
3.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 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入园企业由市高新办和市引智办共同审定。
第十条 对深圳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市引智办会同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者同时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中银奖、市青年科技奖。
第十一条 来深创业、工作,并愿意落户的留学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留学回国人员可凭市引智办开具的证明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经市科技局确认的持有重大科技发明成果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调动时不受调干、调工指标限制并免调干、调工考试。凡来深入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确有困难,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属教师、医护人员的,由市、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区人才交流服务
机构。
第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前的工龄,按《深圳经济特区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缴交后,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完本人、配偶的落户手续后,即可向市住宅局申请购买一套微利商品房。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市引智办出具的证明,由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
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的随归子女,优先安排在市、区两级的外语学校就读。在三年语言适应期内初中毕业升高中时,在全市统一文化考试中降低10分投档。
第十七条 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优先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保证其来去自由。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员工出入国(境)手续,由市科技局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