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引进/何小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14:55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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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引进

何小明


 摘要:公司型基金的本质是资本集合体,是公司与信托相结合的产物,公司型基金分为自营式基金和他营式基金,自营式基金是强式组织形式与弱式信托的产物,他营式基金是强式组织形式与强式信托的产物,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我国应先引进他营式基金,构建强式信托。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 资本运作形式 强式信托

注: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http://www.trustlaws.net



目 录

引言
一、公司型基金的本质
1、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思辩
2、公司型基金的本质
二、证券投资基金对资本运作法律形式的选择
1、资本集合体运作形式的历史回顾
2、资本组织形式的强式与弱式
3、强式信托与弱式信托
4、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本运作形式的分类
三、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
1、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
2、对公司型基金错误认识的澄清
四、公司型基金的引入与构建
1、公司型基金引进的时机
2、我国公司型基金引进的法律路径



自证券投资基金引入我国以来,基金业[1]发展迅速截止2006年6月底,基金的资产净值超过4269亿元[2]。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我国现存基金均为契约式基金,但公司型基金是国际基金的主流形式,在基金持有人权益保护上,公司型基金则具有治理结构上的独特优势,而我国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又为公司型基金留下了发展的空间[3],因此公司型基金是什么,是否引进公司型基金,如果需引进又何时引进,如何引进和构造是基金的研究学者必须研究的课题,本文试图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的辨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基金对资本运作形式选择的分析,纠正对公司型基金认识的偏差,并对公司型基金引进的环境和路径及其构造作一点思考。

一、公司型基金的本质

1、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思辨

公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要正确认识公司型基金的本质必须先对证券投资基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对之下定义,只是对其所调整的范围进行了描述,而我国学术届目前也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

1、投资机构或投资组织说。该说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受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4]该说描述了基金运作的流程,明确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及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特别强调了基金持有人间的收益共享及风险共担性,并确认了投资基金的投资组织的法律性质,但该定义只能含盖公司型基金,却不能包括契约型基金,因为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组织,只有基金管理公司才是组织,将之定义为组织将造成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本身的混淆。

2、投资工具说。该说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将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操作,所得的收益按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5]该说强调了投资基金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认为投资基金是投资工具是一种物,因此容易引起投资基金与投资基金券的混淆,因为投资基金券也是这样一种工具。

3、投资方式说。即认为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会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6]该说强调了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流程,但没有强调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没有明确基金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责权利。

4、投资制度说。认为投资基金是指一种进行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制度。该定义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制度,强调资本的集合性经营的独立性,况且将投资基金本身等同于投资基金制度,是不科学的。

5、资本集合体说。认为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他人按照投资组合原理投资于证券,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该说明确了投资基金的资本属性,指出了投资基金的财富最大化的终极目的,却没有突出其信托的法律性质及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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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198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七五”计划提出的“到一九九0年,争取40%左右的主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七五”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的报告(1987年1月3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指示,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部署意见。
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生产的六千多种主要工农业产品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20%左右。每年制订的一千多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现有八千一百多个国际标准,我们仅采用了二千五百多个。
产品标准水平低,采用国际标准速度慢,不仅影响了产品质量的提高,而且也难以发挥正常的经济效益。因此,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当前国民经济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七五”奋斗目标和任务安排
“七五”期间新制订的标准都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达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发达国家的标准水平。要以最终产品为龙头,配套制订相应的标准,逐步建立起一个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相当,与发展品种、提高质量的要求一致,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体系。
具体要求是:对尚未采用而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四千四百多项国际标准,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都要采用并转化为我国标准;全国六千多种主要工农业产品,要在“七五”期间分期分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九八八年以前要重点抓好经济建设和外贸出口急需的二千四百多种工农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几个主要行业的安排是:冶金一百四十种,占其主要产品的50%;有色一百四十种,占50%;化工一百九十种,占40%;建材四十八种,占40%;机械七百二十五种,占50%;电子二百八十种,占50%;轻工三百五十种,占47%;纺织七十种,占49%;农牧渔三十类,占30%。其余部分,要在一九八九年以前全部制订出来。国家标准局将会同各主管部门进一步作出分年度的安排,并督促实施。
三、围绕采用国际标准进行标准化工作的改革
(一)进一步端正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为此,在认识上要提高一步,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快速度,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我国高水平的国家标准。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基本上要采取“直接采用——实践验证——补充修订”的模式。
(二)改革标准化工作体制。
标准化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国家标准局负责统一归口全国的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订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局委托各行业或产品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审批、出版、发行,实行任务包干;国家标准局对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搞好组织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三)实行标准指标分级、产品分等、按质论价。
推行国际标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采用经济手段,结合企业“上等级”的规划,限期逐步达到。因此,制订标准要划分等级,为实行按质论价、拉开价格档次提供技术依据,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为优等品;达到国际一般水平的为一等品;达到国内平均先进水平的为合格品。各主管部门要规定企业达到优等品、一等品的期限。
(四)改进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
工作重点是抓好主要产品标准的制订,突出主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并制订相应的基础、测试方法、安全、卫生等配套标准,以保证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水平,提高我国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
为了加快标准的制订速度,要把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力量组织起来,成立行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制订标准的技术组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经费和物质条件上给予保证。在标准制订、修订上要尊重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环节。
四、“七五”期间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和措施
(一)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推动采用国际标准。
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文),制定产品质量上等级和达到国际标准的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要认真督促、检查、考核。完不成计划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要实行优质优价的价格政策。拉开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的质量价差。具体价差幅度,按物价管理权限,由生产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或同意后执行。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需要引进的供解剖用的先进样机,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在能源、原材料供应、贷款、交通运输、技术改造等方面,要优先保证。
(二)要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由于“七五”期间制订标准的任务增加,需要购买一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料,引进先进样品样机和进行大量的测试、分析、验证工作。在经费上,除国家给以适当安排外,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引进样品样机,所需外汇额度由国家经委统一安排,所需人民币由使用单位筹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从地方财政上多挤出一些经费支持本地区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
(三)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攻关要与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紧密结合。
技术改造要以产品为龙头,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技术引进,要优先引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技术和设备,并同时引进技术标准、测试方法和监控手段,要克服“轻软件,重硬件”的思想;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遇到的技术难点,要加强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横向联合,组织技术攻关。各部门、各地区对“七五”期间的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技术攻关项目进行一次审查,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要强化质量监督,开展质量认证。
近几年质量监督工作发展很快,各部门、各地区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择优组建了一百一十三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组建了二千多个地方质量监督检验站或所,已经初步形成全国性的质量监督网络。国家经委建立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多次发布抽查公报,督促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
各级标准化部门要按照“统筹安排、分工协作、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公正、有权威的质量监督网;坚持推行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对产品质量严格按标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对一些重要产品、有关安全卫生的产品和群众关心的紧俏产品,要坚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行质量认证、安全认证制度,对产品的质量、生产工艺、管理等进行严格的审查认可,以确保产品质量。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各地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3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扎伊尔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二亿元。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向扎伊尔政府提供技术援助和扎伊尔政府需要的设备及材料。
  中国政府同意向扎伊尔政府提供一座糖厂、一座手工农具厂和一座水果罐头厂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中国政府同意派遣农业技术人员前往扎伊尔,对水稻、甘蔗、蔬菜和菠萝的种植进行技术指导,并提供必要数量的农机具等生产物资。
  上述项目的规模和地址等具体事宜,待中国政府派出技术人员考察后,双方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以后,如双方商定其他项目,将以换文确认。该换文将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扎伊尔政府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扎伊尔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金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偿还期可以延长。

  第四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根据扎伊尔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扎伊尔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扎伊尔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权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交和国际合作事务国务委员
    姬 鹏 飞            恩古扎·卡尔·伊邦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