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权执行的理论依据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3:42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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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执行的理论依据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杨亚新


对股权的执行当前来说已经不是新型案件,而且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执行规定》对股权转让有着特别的规定,而对受让人的资格未有规定,即执行股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在无法转让时,什么样的股权可以抵偿给债权人。实践中遇到问题主要是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案件,最高院1987年《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一般不宜以投资清偿债务,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执行规定》更加明确股权的可转让性。在执行外资股权时,对受让人没有规定,如转让给国内投资方,转让后使外商股东的股份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如把外商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方,则会改变了外商企业的性质。这种情况下应对受让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最好受让人是外商。无外商受让时,国内投资方为受让人,在体现外商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情况下,对非外商股东转让。这样,既维持了公司的企业性质,又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遇到的另一问题,是股权的瑕疵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针对这处情况,我们要重新对股东的出资实物进行作价,以便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从而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以免对执行工作的真实、合法性提出质疑,损害执行工作的可信度。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印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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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的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中与上述国务院
的决定和通知不符的条款,从1994年1月1日起,即自行废止。中央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有关组建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以(1995)023号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及国办发〔1996〕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
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范围,经济特区内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就地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特区所办企业的所得税,应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由国税局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与地方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分别按(92)财预字102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和财预字(94)第9号《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19
96年以后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文件执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27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专业银行及人保公司按55%税率征收外,其他金融、保险企业均按33%的税率由国税局征收,缴入中央金库。
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在深圳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交入中央财政,中央与深圳的有关基数问题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1996年4月5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3〕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评机制,促进目标任务的落实,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如期完成,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03〕59号)要求,特制定漯河市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目标考评细则及奖惩办法。

  一、县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15分)

  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记5分,未纳入的扣5分。2、县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县直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内容有针对性,有量化指标的记3分;未签订责任书的各扣1分,责任书内容无针对性、无量化指标的各扣0.5分。3、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年县(区)政府对各乡(镇)、县(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记5分。未对各乡(镇)、县(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各扣3分;未制定奖惩措施的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各扣1分。4、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记2分,无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没有追究的扣2分。

  (二)社区消防建设(10分)

  1、制定具体详细的社区消防建设实施方案记1.5分,未制定方案的扣1.5分,方案不具体的扣0.5分。

  2、将社区消防建设纳入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的记1分;未纳入整体规划的扣1分,未同步实施的扣1分。

  3、抓好社区消防建设试点工作记3分;未进行试点的扣2分,试点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扣0.5分,试点工作被市推广的奖2分,被县(区)推广的奖1分。

  4、建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记1.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5分。

  5、社区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6、社区设立必要的消防宣传标语、标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1.5分,未落实的扣1.5分。

  (三)社会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分)

  1、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落实记2分,否则扣2分。

  2、消防安全管理到位,认真开展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记2分,否则扣2分。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彻底记2分,未及时彻底整改的每一起扣1分。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1.5分,宣传教育培训开展不力的扣0.5分。5、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记1.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5分。6、消防档案健全记1分,否则扣1分。

  (四)农村防火工作(5分)

  1、建立健全农村防火安全组织,落实农村防火安全责任制记3分,否则扣2分。2、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构建农村消防群防群治网络记2分,否则扣1分。

  (五)消防经费投入(10分)

  1、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并随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的记5分;未按预算拨付的扣2分,未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递增的扣2分。2、城市维护费列支的消防专项经费不低于总额6%的记5分;未列支的扣2分,每高(低)于6%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5分)

  1、重点县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的记3分,未完成的扣3分。

  2、所属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完成的记2分,未编制的扣1分。

  3、城市新建道路消火栓建设一步到位的记3分,未同步建设的扣3分。

  4、制定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还帐”计划,并按责任目标要求完成消火栓建设数量的记4分,超(欠)目标一个加(减)0.5分。

  5、所属消防中队消防车辆装备达到国家规定的记3分;未达到的扣1.5分,未按责任目标要求完成建队任务的扣1.5分。

  (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15分)

  1、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实行整改责任制和隐患立销案制度的记3分,否则扣1分。2、县(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明显记4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1分。3、2001-2002年公众聚集场所遗留火灾隐患,2003年整改率达到60%记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一起扣0.5分。4、建立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专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逐步整改记3分,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八)消防宣传教育(10分)

  1、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宣传、广电、教育、劳动部门和新闻单位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记4分,未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扣2分;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的奖2分。2、“119”消防日宣传活动组织严密,效果明显的记3分,活动组织开展不力的扣3分;在全市消防知识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3分、2分和1分。

  3、消防队站开放设施齐全,定期向社会开放的记3分,未按责任目标要求达到队站开放标准的扣3分;队站开放工作被评为省或市先进的,分别奖2分、1分。

  (九)火灾事故(10分)

  不发生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保持火灾形势相对稳定的记10分。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发生死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5分,发生其它重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2分;火灾事故中每死亡1人扣1分。

  二、市直单位消防工作(100分)

  (一)实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落实考核奖惩记15分。每少落实一项扣3分。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4分。

  (三)制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

  将消防工作纳入系统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与其它工作实行“五同”记1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5分。

  (四)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企业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建立完善消防档案记20分。每少落实一项扣5分。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对员工培训不少于一次。严格实行重点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组织所属单位参加“119”消防宣传等社会消防宣传活动记15分。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六)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记15分。所属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实行隐患整改责任制的扣6分。年内所属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未销案的每一起扣3分。

  (七)系统内不发生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层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记15分。系统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系统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事故的扣10分,其它重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进行处理的,每一起扣3分。

  三、奖惩

  市政府于每年12月份进行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完成目标任务,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成绩在纳入市综合目标落实奖惩的同时,市政府专门对完成目标任务政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黄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