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3:10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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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韩召峰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依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二)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
  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贷款不人应当履行按期、足额提供贷款人来讲,其盈利目标的实现主要依靠利息的收取,所以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都有统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计划,借款人如果未珠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必然会临川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贷款人而言,所受到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收到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珠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01条2款。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目的。表面上,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最终目标是回收本金、收取利息,与借款用途并不相干。但实际上,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贷款、依约支付利息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措款用途,会使当事人最初共同欺遥收益京戏得不确定,井架了贷款人的经营风险。尤其是贷款人发放的某些贷款还是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如果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会使国家的政策调控失灵。
  3.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 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容忍义务,在贷款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和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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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安置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的通知

198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按照中央〔1978〕78号文件的规定,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成绩很大,深得党心民心。但善后安置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对一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人,安置不落实,来信来访的人很多,他们反映:“平反前还有生活出路,平反后倒无法生活了。”这是不符合我们党的政策的。为了把党的政策落到实处,请各地按照中央〔1979〕96号文件的精神,对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的安置和户口问题,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人员(包括已经留场就业的),原来没有工作,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有劳动能力,社会上安置有困难的,本人愿意在劳改单位工作,可作为国家正式工人安置在劳改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部门按实际安置人数汇总告省、市、自治区计划、劳动部门,年终予以承认。
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由捕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已在劳改单位就业的,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劳改单位,由劳改单位发给适当生活费养起来。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80)交水运字1028号


一、船舶技术资料管理是机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它为船舶的管、用、养、修提供必要的依据,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机务部门必须加强船舶技术资料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制订严密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船舶技术资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
1.掌握船舶技术性能与修理后性能变化情况,以便采取技术措施,改进船舶性能,以充分发挥船舶效率。
2.掌握船史和船舶技术状况。为正确使用船舶,制订船舶维修规划提供依据。
3.根据原始记录,摸索船舶在使用中的自然损耗规律和机件磨耗规律,以便合理地安排船舶保养修理和备配件生产。
4.根据历次厂修记录和有关技术文件正确地编制船舶修理单。
5.为改进船舶性能和结构,开展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三、船舶技术资料管理的主要内容:
l.收集、核对新造船舶的设计、施工和完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2.收集、复制有关机务工作的规章制度、法令、指示、通知等公函,文件。
3.收集船舶修理的有关图纸、记录、文件(包括修理单、合同和估价单、结帐单,修船总结,厂方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检验鉴定书)等资料,加以整理、分析研究,提出有关修期修费及下次主要修理项目的建议,编号保存备用。
4.对重大技术改革、重大修理项目进行论证、设计、绘图等工作。
5.根据船舶在营运中的技术状况与生产需要,对船舶强度(总纵强度、横强度、局部强度),船舶性能(稳性、抗沉性、适航性),吊杆负荷和机电设备性能进行测试、计算、分析研究,提出鉴定意见和改进方案。
6.编制综合反映船舶性能、结构、蚁装和机电设备等型号、规格、数量的船名录(卡)。根据在册船舶变更情况,及时补充和注销。
7.收集、订购和管理科技图书资料。
8.复制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9.翻译机务工作必要的外文书籍、图纸、资料。
10.指导船舶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船舶技术资料的归档,应按部颁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运输、港作和航道、航务工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