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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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2]2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划委(局)、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更好地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和规划基础资料四个部分。其中,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与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纲要》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国各地城市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中,均应遵循本《纲要》。在实践中,各地城市可本着“与时俱投”的原则积极探索,发现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充实完善本《纲要》的内容。 

规划文本

  一、总则

  包括规划范围、规划依据、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期限与规模等

  二、规划目标与指标

  三、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五、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简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要点和规划指标

  六、树种规划

  规划绿化植物数量与技术经济指标

  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包括规划目标与指标、保护措施与对策

  八、古树名木保护

  古树名木数量、树种和生长状况

  九、分期建设规划

  分近、中、远三期规划,重点阐明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与效益估算

  十、规划买施措施

  包括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

  十一、附录

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 概况及现状分析

  一、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环境状况和城市基本概况等

  二、绿地现状与分析。包括各类绿地现状统计分析,城市绿地发展优势与动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约因素等。

  第二章 规划总则

  一、规划编制的意义

  二、规划的依据、期限、范围与规模

  三、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三章 规划目标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指标

  第四章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阐明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与布局和分类发展规划,构筑以中心城区为核心,覆盖整个市域,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

  第五章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

  一、规划结构

  二、规划布局

  三、规划分区

  第六章 城市绿地分类规划

  一、城市绿地分类(按国标《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入》GJJ/T85-2002执行)

  二、公园绿地(G1)规划

  三、生产绿地(G2)规划

  四、防护绿地(G3)规划

  五、附属绿地(G4)规划

  六、其他绿地(G5)规划

  分述各类绿地的规划原则、规划内容(要点)和规划指标并确定相应的基调树种、骨于树种和一般树种的种类。

  第七章 树种规划

  一、树种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城市所处时植物地理位置。包括植被气候区域与地带、地带性植被类型、建群种、地带性土壤与非地带性土壤类型。

  三、技术经济指标

  确定裸子植物与被子植物比例、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比例、乔木与灌木比例、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比例、乡土树种与外来树种比例(并进行生态安全性分析)、速生与中生和慢生树种比例,确定绿地植物名录(科、属、种及种以下单位)。

  四、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的选定

  五、市花、市树的选择与建议

  第八章 生物(重点是植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一、总体现状分析

  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建设的目标与指标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层次与规划(含物种、基因、生态系统、景观多样性规划)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与生态管理对策

  五、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与对策

  第九章 古树名本保护

  第十章 分期建设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建设可分为近、中、远三期。在安排各期规划目标和重点项目时,应依城市绿地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而定。近期规划应提出规划目标与重点,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估算;中、远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规划和投资匡算等。

  第十一章 实施措施

  分别按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进行论述

  第十二章 附录、附件 

规划图则

  一、城市区位关系图

  二、现状图

  包括城市综合现状图、建成区现状图和各类绿地现状图以及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分布图等。

  三、城市绿地现状分析图

  四、规划总图

  五、市域大环境绿化规划图

  六、绿地分类规划图

  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规划图等。

  七、近期绿地建设规划图

  注: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图基本一致,一般采用1:5000~ 1:25000;城市区位关系图宜缩小(1:10000~1:50000);绿地分类规划图可放大(1:2000~1:10000);并标明风玫瑰

  绿地分类现状和规划图如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可适当合并表达。

基础资料汇编

  第一章 城市概况

  第一节 自然条件

  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土壤、水文、植被与主要动、植物状况

  第二节 经济及社会条件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发展目标、人口状况、各类用地状况

  第三节 环境保护资料

  城市主要污染源、重污染分布区、污染治理情况与其他环保资料

  第四节 城市历史与文化资料

  第二章 城市绿化现状

  第一节 绿地及相关用地资料

  一、现有各类绿地的位置、面积及其景观结构

  二、各类人文景观的位置、面积及可利用程度

  三、主要水系的位置、面积、流量、深度、水质及利用程度

  第二节 技术经济指标

  一、绿化指标

  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建成区绿地率;4、人均绿地面积;5、公园绿地的服务半径

  2、公园绿地、风景林地的日常和节假日的客流量

  二、生产绿地的面积、苗木总量、种类、规格、苗木自给率

  三、古树名木的数量、位置、名称、树龄、生长情况等

  第三节 园林植物、动物资料

  一、现有园林植物名录、动物名录

  二、主要植物常见病虫害情况

  第三章 管理资料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机构名称、性质、归口

  二、编制设置

  三、规章制度建设

  第二节 人员状况

  一、职工总人数(万人职工比)

  二、专业人员配备、工人技术等级情况

  第三节 园林科研

  第四节 资金与设备

  第五节 城市绿地养护与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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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的批复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的批复

1989年10月19日,交通部

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已经部批准,由你公司发布施行。

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加强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的管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航务、航道工程施工企业和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构成固定资产的工程船舶、辅助船舶、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厂生产设备(以下简称船机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船机设备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状态监测与计划修理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船机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技术和经济管理措施,对船机设备进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保持船机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船机设备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船机设备在生产中的效能,使船机设备的寿命周期费用最佳,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船机设备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总公司及所属各企业有责任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正确使用船机设备,并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第二章 船机设备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船机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经理、厂长等各级领导,都应把船机设备管理工作列为主要职责之一,并把船机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保有率等指标列入各自的任期责任目标。
第七条 总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设置船机设备管理的专职部门;各企业所属公司、工程处、维修厂等,应设置船机设备管理的专职部门。
第八条 总公司在船机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包括部)有关船机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订和修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船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企业船机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三)负责各企业船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奖励,并组织或推荐有关企业参加交通部的设备管理评优活动。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船机设备管理、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并组织和指导开展有关科研工作。
(五)负责审核各企业附录四所列船舶和价值三百万元及其以上机械设备新建、购置或改造、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六)组织船机设备重大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特大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或协助办理有关船机设备管理的技术业务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组织交流各企业船机设备的配备件生产,采购及国产化工作情况。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对各企业船机设备管理的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第九条 各企业在船机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经理(厂长)应全面负责本企业的船机设备管理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船机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本企业船机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作出决策;正确处理本企业工程施工、生产、科研与船机设备管、用、养、修的关系。
(二)各企业船机设备管理专职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船机设备的日常管理、技术管理,以及修造、热工、备件和技术资料等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船机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并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船机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对违章行为有权加以制止。
3.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编制或汇编船机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备配件需要计划等,并组织实施。会同计划、工程施工、或技术部门制订船机设备生产、使用、调配和新建、购置或改造、更新等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附录四所列船舶和价值三百万元及其以上机械设备的新建、购置或改造、更新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报总公司审定后报部。价值三十万元至三百万元的船机设备的新建购置或改造、更新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报总公司备案。
4.制订船机设备管理的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船机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和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船机设备管理的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5.负责或参与船机设备新建、购置和改造更新项目的规划、选型、设计、制造、监造和验收等工作。协助技术部门审核船机设备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交流推广先进技术经验。
6.负责组织、推广船机设备的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组织、指导润滑管理工作。
7.负责制订船机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船机设备安全管理并对船机设备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组织船机设备轻微事故和一般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大、特大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进行分析,制订防范措施。
8.参与或组织对船机设备管理、维修和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9.负责船机设备的主要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并按期编报船机设备管理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
10.会同有关部门掌握船机设备折旧基金和修理基金的计提和使用,并根据本企业的生产需要和承受能力,适时提出变更设备折旧基金和修理基金提成比例的建议,报经批准后实行。
11.制订本企业船机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和船机设备综合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以及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12.负责船机设备的节能及热工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节能热工工作报表。
13.负责按部有关规定办理船机设备租赁、转让、报废等的审批或上报事宜。
第十条 各企业所属公司、工程处和维修厂在船机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船机设备的选购和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 船机设备的新建和购置,必须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尽量选用技术先进和国家节能型的定型产品,认真做好船机设备的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工作。
第十二条 安排新建船舶计划必须具备完整的施工图纸,船舶改型及新选船型应分级审批设计任务书,其中,三百万元及其以上的,设计任务书由总公司审批(国家投资计划除外),三百万元以下的,设计任务书由各企业自行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
船机设备的新建和购置,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的项目责任制,把好选型、制造、安装调试和质量验收关,为搞好船机设备的后期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单位需进口重要船机设备时,应先报总公司审核其必要性,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船机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进口船机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备配件、润滑油品,维修和使用人员培训、安装调试、检验验收、技术资料、索赔条款等方面提出要求。
进口的船机设备应备有完整的使用、维修技术资料和一定数量的易耗备件和工属具等。
进口船机设备,应派员监造。交货时应组织技术性能试验和质量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的,在索赔期内及时向制造厂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 企业自制船机设备时,应当组织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养护等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和技术性能要求进行制造。制成后,应组织技术鉴定、性能试验和验收,并应有完整的技术图纸资料。
自制船机设备应有一定的试用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制船机设备不准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船机设备制造部门,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与用户建立产品使用信息反馈制度,做好船机设备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船机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和工程施工部门,应合理选用船机设备,充分发挥船机设备在生产和工程施工中的效能。
船机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生产和工程施工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应会同生产和工程施工部门,根据施工要求和船机设备维修需要,制订年、季、月度的生产计划和设备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企业应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上级规定的船机设备使用年限,并计提折旧基金。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开展对船舶、车辆、动力设备、起重机械、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减少设备在运行中的磨损,适当延长使用寿命,企业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对船机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制度。对重点设备的关键部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
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基本上分为生产中维护修理和停产(停航)维护修理两种。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应由船机设备的操作使用者或由操作使用者为主维修厂(站)配合进行。
第二十条 船机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制度是保持船机设备良好技术状态和维护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而且能够预防船机设备的损坏,适当延长使用寿命。在制订生产调度计划时,应为船机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作出必要安排。未经船机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挤掉船机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性修理时间。

第五章 船机设备的修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船机设备的修理应采用周期性计划修理和状态监测下的修理相结合的方式。修理类别一般可作如下划分:
(一)工程船舶和辅助船舶分为:航修、小修和检修。
(二)施工机械分为:一、二、三级保养和大修。
(三)工厂设备分为:一、二级保养,项修和大修。
船机设备检修间隔期一般以实际运转或使用时间为主,参考船机设备耐用年限计算。具体检修间隔期详见附录一。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船机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和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生产、工程施工,安排、编制船机设备年度修理计划,并将其纳入企业的年度计划。企业各有关职能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修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船机设备修理规程,认真执行修理的技术标准,保证修理的质量,缩短修理的时间,降低修理成本。在充分发挥本企业维修部门作用的同时,积极开展船机设备修理社会化、专业化协作。
第二十四条 在船机设备的修理中,企业应积极开展船员(操作使用者)扩大自修。船员扩大自修系指工程船舶和辅助船舶在小修或检修中,船员在完成规定的自修项目外,所承担的规定厂修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为了调动船员(操作使用者)扩大自修的积极性,表彰其在扩大自修中做出的成绩,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船机设备修理完工后,应按有关检验规定和厂船双方确认的项目进行试车、试航等性能测试,认真做好修理质量的验收。船机设备在修理期间,为了保证船机设备修理任务按质、按期完成,除根据实际需要委派专职监修人员外,应保持船员(操作使用者)相对稳定,特别是船舶轮机长、大副、驾长等部门领导人,未经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安排公休和调动,更不能借停航修理安排大量船员离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批准的提存率提取并使用船机设备修理基金。对修理基金,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船舶小修和航修费用按实际修理金额列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合理储备船机设备的备配件和工属具,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做好备配件的计划、采购、验收、运输、仓储和修旧利废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船机设备数量、规格型号、检修周期、运转磨损情况,制订备配件消耗、船存和库存定额,实行科学定额管理。做到合理储备、妥善保管、相互调剂,以减少备配件积压、丢失、损坏、腐蚀、变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船机设备的备配件生产,应做到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为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应积极组织试生产进口船机设备所需要的备配件。

第六章 船机设备的改造、更新与封存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船机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新,应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考虑综合生产技术能力和经济效益,尽量采用先进技术。
第三十二条 企业船机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用于船机设备的改造和更新,船机设备的改造包括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
企业也应通过多渠道自行筹集资金用于船机设备的改造和更新,改善企业技术装备的素质。
第三十三条 在保证正常检修或大修的前提下,船机设备的改造可结合检修或大修进行。船机设备改造所需资金不超过其检修或大修费用的30%时,可列入企业修理基金开支;超出时,应将其改造内容列入技措技改计划,所需费用从设备折旧基金或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
船机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属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增值,属设备折旧基金等开支的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三十四条 船机设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报废。
(一)经过分析预测,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恢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因事故或自然灾害而造成严重损坏,再修复经济上不合算的;
(三)虽经过修理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其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范和规程要求,并危及生产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企业自制的非标准设备,经过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属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停止使用的船机设备。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编制一定时期内船机设备的报废计划。报废船机设备,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
第三十六条 在交通部新规定颁布前,企业报废船机设备,仍按部原规定执行。
企业船机设备报废后所得残值收入,必须用于船机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企业不得将已批准报废的船机设备按原用途转售其他单位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船机设备可以封存。封存时,应首先考虑封存经济技术性能较差,生产效率较低和能耗较高的船机设备。在厂修理或因事故而停航(停用)的船机设备不得封存。
第三十八条 封存船机设备应编制年度计划,封存时间可划分为季度和年度两种。船机设备封存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凡批准封存的船机设备,自批准之日起不再考核生产效率指标,并停止提取折旧基金。修理基金的提取,可根据本单位修理基金的需要,自行决定。
船机设备封存期间,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保持足够船员,做好维护保养和安全防护工作,以便船机设备启封后即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船机设备封存期间的各项费用列入企业当年生产成本。
第四十一条 企业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船机设备,应列为企业的闲置设备。企业可将所属管理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对外进行有偿转让或出租。

第七章 船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搞好船机设备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船机设备的卡片、台帐和技术档案等。做到统一命名、编号、登记,并做到帐、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船机设备管理的各种工作标准,制订船机设备使用人员定额、备件属具定额、燃润料消耗定额、台班费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五天内,向总公司报送:
(一)船机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季度统计报表;
(二)船机设备机损事故季度统计表;
(三)列入国家生产计划的工程船舶建造进度季报表。
企业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向总公司报送当年的下列统计报表:
(一)年度船机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和维修费用率统计表;
(二)船机设备机损事故年度统计表;
(三)船机设备年度统计明细表。
各种报表的格式和有关说明见附表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做好船机设备的技术基础工作,实行科学管理。技术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四方面:
(一)编制各种设备的操作和运行规程、典型修理工艺、润滑流程等技术文件。
(二)编译船机设备使用与维修说明书、性能资料汇编、备配件目录等。
(三)绘制、收集、积累船机设备维护、修理、润滑等所需的图纸资料,并汇编成册。
(四)编写有关船机设备操作、使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教材。
第四十六条 企业船机设备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是:完好率、利用率、维修费用率和固定资产保有率(详见附录二)。
企业应于每季、每年终了时,按照四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一次考核。
第四十七条 企业必须配备一定的热工专职人员,建立相应的节能组织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和节能的方针政策,制订热工管理办法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企业应搞好生产组织和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工作,继续扩大低品种燃油的使用范围,积极推广和运用国内外节能的新技术及先进经验。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搞好船机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制订必要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船机设备技术资料的整理、立档、归档和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船机设备管理监督系统,加强船机设备营运状态中的管理工作;监督船机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所颁发的船机设备“管、用、养、修”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正确指导有关人员对船机设备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并帮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监督系统的人员必须在船机设备管理方面有一定理论基础,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船机监督人员属生产人员编制,每年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实际在船或随机工作。
第五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船机设备的润滑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人员,做到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并积极运用润滑油理化性能化验和油质状态监测等,科学地进行换油。

第八章 船机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必须搞好船机设备的安全管理,制订船机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行船机设备营运中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船机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在船机设备的安全管理中,应建立健全各级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设立兼职安全监督员,开展定期的安全日活动。
船机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遇有违章指挥和作业,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现场指挥、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均有权制止或停止使用设备。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有一定技术业务能力的船机设备使用、维修人员。这些人员应相对稳定,尽量避免频繁调动。船机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人员应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构造、性能和用途,会操作、维修和排除故障),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船机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各岗位责任制,贯彻“谁用谁管,管用结合,人机固定,保养保修”的原则,并根据船机设备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和持证操作;同时提倡船机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人员一专多能。
生产指挥、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船机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以及证机不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工作或独立操作。严禁超规范、超负荷强行使用船机设备。对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凡因船机设备发生故障或遭受损坏并引起生产间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生产时间达到或超过所规定的标准者,统称为船机设备机损事故。
船机设备机损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类:
(一)责任事故:
1.船员或操作使用者的责任事故,系指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船机设备操作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疏于保养维修,自修质量不良,以及对厂修质量检查验收不严等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2.非船员或操作使用者的责任事故,系指厂修质量不好,备配件、材物料和燃润料质量差以及船机设备原设计、制造不当等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船机设备自然磨损腐蚀,虽经发现但无法事先修复者,或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等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第五十六条 船机设备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事故具体分类详见附录三。
企业对发生的机损事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处理事故的权限和职责按本规则第二章第九条(二)7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机损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十七条 企业发生任何船机设备机损事故,都应及时按规定如实反映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如发生重大或特大机损事故,企业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以电话、电报、传真方式报告总公司。

第九章 船机设备管理现代化
第五十八条 船机设备管理现代化是:以船机设备运动的全过程为管理对象,以追求船机设备的寿命周期费用最佳和综合效率最高为目标的一种综合管理形式。
企业应当把船机设备管理现代化作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根据船机设备管理现代化的特点和要求,制订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和办法,逐步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船机设备管理现代化的主要方法是:以系统工程、价值工程、设备工程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理论为指导,在船机设备管理中运用技术和经济的管理方法。
企业在船机设备管理中,可以采用全面质量管理(TQC)、全员生产性维修(TPM)、设备分类(ABC管理法)等行之有效的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六十条 企业应在执行船机设备周期性检修和预防性修理制度的同时,逐步推行船机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的动态管理和维修方法。逐步采用振动分析、铁谱分析、光谱分析和性能趋势分析等先进的状态监测和诊断手段。
企业应努力开发微机在船机设备管理中的应用。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制订船机设备管理现代化的规划和建立船机设备现代化的管理体系,积极开展这方面的试点工作,不断总结、交流和推广现代化管理的成果和工作经验,使船机设备管理现代化早日实现。

第十章 教育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企业船机设备管理部门应协同教育部门制订船机设备管理、维修和操作使用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将其列入企业年度的综合培训计划或年度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技术业务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做到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对新工人和新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三级教育,未经专业技术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当船机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企业应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业绩载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今后聘任、评级、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企业船机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或职业培训而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的专业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五条 总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船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并对被评为船机设备管理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推荐参加交通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
企业应制订本企业的船机设备管理评优和竞赛办法,定期开展船机设备管理、节能和安全等方面的竞赛和评优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部门、班组和个人等,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从事船机设备管理、操作使用和维护检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其他管理、生产人员。对创新、应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参加发布、评比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鼓励船机设备管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人员进行多种技能(工种)的技术业务学习。对取得多技能(工种)操作证书,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及时发现和消除船机设备隐患,避免了重大机损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一贯爱护船机设备,正确细心地操作使用船机设备,确保安全运转无事故的管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上述奖励,企业可自行制订评选和奖励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九条 对船机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指出问题,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及违反维护修理规程,造成机损事故和经济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不听劝阻的肇事者,应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可依照本规则,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各管理环节的船机设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船机设备管理,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略)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缩短工程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设计管理
(一)设计要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有效的革新科研成果,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大中型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须做多方案比较,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选定的设计方案必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投资效益好。
(二)设计须由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文、工程地质和有关协议等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程总投资内,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投资额的,必须报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审批。
(三)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图纸时,必须同时做出施工图预算,一并提交给委托单位。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要完整准确、符合实际情况,如遇情况不符,施工单位可提出施工图预算增减表,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作为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
一次包死,建设银行按合同造价拨款。施工图预算超出概算的,应予修改施工图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扩大预算或预留投资缺口。
(四)设计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认真把好设计审查关,对设计深度不够,不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不予审批;对未经原设计任务书审批部门批准,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控制额的设计不予审批。审批后的设计文件,不得任意修改。
实行设计审查责任制。凡因设计审查部门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损失和超投资的,要追究设计审查部门的责任。
二、建立基建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资质审查制度
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选派懂业务、会管理、事业心强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组建工作班子,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项目负责人和工作班子由项目主管部门审定。一般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班子配备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备案,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
工作班子配备方案报省基建办备案。
在确定基建项目负责人时,既要考虑工程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到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的需要。基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也应该是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负责人,以便基建和生产相衔接。
三、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
(一)凡列为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及按合理工期组织的建设工程,除特殊情况外,都要实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其他工程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承包制。
(二)标底由招标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等依据进行编制,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保证标底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公正合理。
(三)招标单位在确定工程中标价格时,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中标单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信誉好的单位,其提出的标价必须合理并接近标底。
(四)招标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各级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要做好对招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建设项目排队制度
(一)凡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项目)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民用建设项目,年度基建计划下达后,都必须进行项目排队,搞好计划、设计、施工、物资等方面的衔接和投资、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的全面落实。
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设项目可不进行项目排队。
重点工程排队由省基建办组织,一般工程由所在地区建委组织。建设项目排队要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进度和竣工投产计划,并分别报省基建办和省建行备案。
(二)凡列入排队计划的项目,都必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予以保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得下达排队计划。
五、实行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
(一)凡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项目)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填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部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地
方大中型和重点项目的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审查后,报省基建办审批;一般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程所在地区建委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民用建设项目,可不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二)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必须是建设前期工作全部完成、施工准备已经就绪。未经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银行不得拨款。对擅自施工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三)已经执行施工执照审批制度并且效果比较好的地区,一般小型建设项目,可继续执行施工执照审批制度,但需要按省基建办《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没有执行或已经执行但效果不好的地区的一般小型建设项目,一律执行开工报告制度。
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必须选派或聘请称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工程质量监理员。质量监理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实行工序控制,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不准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在报月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时,必须有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理
员签字,否则银行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遵守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和检查机构,配备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质量检查员,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和用户。竣工工程的质量评定必须经企业领导和技术负责
人审核签字,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否则质量评定一律无效。
(三)各市、地、州、县质量监督站负责本地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监督。
(四)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七、实行工程建设连锁责任制
各建设、设计、施工、物资供应单位之间都要建立连锁责任制,签订包保责任书。省重点工程由省基建办牵头组织签订;一般工程由各级建委牵头组织签订。要根据责任书执行情况,按规定实行奖罚。
八、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完(工业项目经负荷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生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后,必须按照省基建办下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对已经达到验收条件,超过规
定的验收时间三个月,仍不验收和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的,计划部门不予安排生产和原材料,银行不予核贷流动资金。




198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