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本省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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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本省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的管理办法

陕西省旅游局


陕西省关于本省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的管理办法
陕西省旅游局


(1993年11月19日 陕西省旅游局制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搞好自费出国(境)旅游业务,保障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出国(境),是指组织中国公民前往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家(地区),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组团前往。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旅行社是指由国家旅游局授权从事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旅行社以及受被授权旅行社书面委托的,经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的旅行社。
第四条:除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事业管理局外,任何单位无权批准开办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业务:未经批准的旅行社及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此项业务。
第五条:严禁境外旅行社、旅行商或其他机构、组织及其在华的办事机构在本省开展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旅行社组织出国(境)旅游时,参游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旅行社不得受理一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和公费出国(境)旅游团组的出国申请和参团要求。
第八条:旅行社在组织本省公民出国(境)自费旅游时,对申请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居委会)的自费旅游证明。对党政机关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其提供有关党组织出具的、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费旅游确认件。
第九条:旅行社在为参游人员开具收费单据时,一律加注“自费旅游不得报销”字样。
第十条: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办护照、签证;严禁受理本省以外地区人员的出国(境)旅游申请。
第十一条:旅行社必须保证出国(境)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不得随意变更计划、降低住宿、餐饮标准。
旅行社应物色资信可靠的国(境)外旅行商并与其合作。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要求双方有承担遣送我方滞留人员的义务。
严禁将出国(境)旅游团组交给境内外非指定机构组织出境和接待。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依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出国(境)旅游的报表、资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第四条、第五条的单位和个人,省旅游事业管理局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旅行社,省旅游事业管理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出国(境)旅游业务,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旅行社的处分。对于主要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
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对上述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复议;亦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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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央有关治散治滥的指示精神,1996年6月我署发出《关于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新出发〔1996〕379号),对全国书刊二级批发单位进行压缩整顿。目前,全国压缩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书刊市场的经营环境得到明显净化,经营秩序也有
较大改观,一个竞争有序的书刊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但是,最近有些地方违背中央关于治散治滥的精神,竞相筹建书刊交易市场,并面向全国招商,甚至给一些不法书商以可乘之机,扰乱了书刊市场的正常秩序。为巩固压缩整顿的成果,维护书刊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管理规范的书刊交易
市场,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立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核、批准建立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书刊批发市场一般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他经济发达,文化历史悠久,交通便利,教育、科技力量雄厚的中心城市,也可申请设立,但应从
严掌握。
三、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新闻出版局要承担对各地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可以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设立书刊市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四、书刊二级批发和零售单位不得跨省进入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各地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也不得跨省向二级批发或零售单位招商;具有总发行权的出版单位及国有书店跨省设立发行分支机构或进入其它省的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经营,应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
准。
五、书刊批发市场不得与书刊零售市场合建,批发单位与零售单位不得混场经营。
六、根据新闻出版署、劳动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新出联〔1998〕4号)的规定,凡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暂不批准进入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经营;对已进入书刊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经营,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应限期参加培训并通
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逾期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取消经营资格。
七、自文到之日起,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擅自筹建的书刊交易市场,应立即停止招商;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1998年8月14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环境鉴定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环境鉴定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8〕15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于1997年12月3日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正式开

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现将《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将符合条件需要申请注册的人员资料(含申请表、所需证明文件复印件、审核员行为准则声明及1寸照片3张),于1月25日以前报国家商检局认证中心,以便统一向环注委

办理注册手续。

  附件:一、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二、环注委注册基本要求及首批注册申请程序

   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EMS) 注册申请表

   四、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通知

           (环注委〔1997〕00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

  为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经向各委员单位征求意见,现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即日起正式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

  附件1、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2、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1.引言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特制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注册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从事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活动的审核员所应具备的主要能力,提出了审核员注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向环注委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员及已注册的不同级别的审核员。

  2.引用文件

  GB/T24001—1996—ISO1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10—1996—ISO14010:1996

      环境审核指南 通用原则

  GB/T24011—1996—ISO14011:1996

      环境审核指南 审核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GB/T24012—1996—ISO14012:1996

      环境审核指南 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

  IATCA 环境审核员认证准则(草案):1997

  3.定义

  GB/T24001-ISO14001、GB/T24010-ISO14010、GB/T24011—ISO14011和GB/T24012—ISO14012标准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4.注册级别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按以下三级进行注册:

  4.1实习审核员:是指满足本准则的能力、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和培训经历的要求,但不满足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要求的人员。

  4.2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单独或作为审核组成员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的人员。

  4.3主任审核员:是指已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并证实其有能力根据GB/T24011-ISO14011标准,管理审核组并能够协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各方面工作的人员。

  5.能力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具有相关运行过程及过程控制的知识。

  2)具有环境保护科学与技术知识。

  3)具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应用知识。

  4)具有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应用知识。

  5)掌握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与技巧。

  6)具有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能力。

  7)具有有效实施审核、控制审核过程的个人素质和能力。

  8)具有有效领导审核组的能力(仅适用于主任审核员)。

  6.注册要求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培训经历以及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1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6.1.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应具有至少4年的工作经历。

  6.1.2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者,应具有至少6年的工作经历。

  6.2环境保护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该

经历应至少涉及下列方面之一 :

  ·环境管理

  ·环境监测

  ·环境工程

  ·环境科研

  ·环境教育

  6.3培训经历

  申请人应完成环注委认可的审核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此培训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三年内获得。

  6.4审核经历

  6.4.1实习审核员

  对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没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6.4.2审核员

  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实习审核员资格,同时具有至少4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

理体系审核经历,并且有至少20天的现场审核。所有审核都必须根据GB/T24001—ISO14001和GB/T24011-ISO14011标准,并覆盖审核的全过程。

  6.4.3主任审核员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核员资格,同时根据GB/T24001-ISO14001和GB/T24011-ISO14011标准担任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进行过至少5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

体系审核,并且有至少15天的现场审核。

  6.4.4可接受的审核类型

  1)总部对其工厂或其分支机构的审核(不包括工厂组织的内部审核)。

  2)第三方认证审核。

  3)按合同提供的符合性审核。

  4)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审核。

  所有的审核包括对完整体系的审核、对部分体系的审核及监督审核。

  6.4.5审核记录

  每位申请人和所有的注册审核员应该保留有效的审核记录,用以证明其审核经历。该记录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对审核记录的内容要求如下:

  ·审核日期和现场审核时间;

  ·使用的体系标准及实施的审核类型;

  ·受审核方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员受聘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组长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审核组人数;

  ·申请人在审核中的作用;

  ·申请人审核的要素。

  7.注册申请

  7.1申请文件

  申请各级别审核员注册的人员,应分别填写并递交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上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7.1.1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2)教育资格证书;

  3)工作经历证明;

  4)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5)目前的审核员注册情况(适用时)。

  7.1.2审核员级别以上的申请人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环注委认可的实习审核员证书或审核员证书;

  2)工作经历证明;

  3)环境保护工作经历证明;

  4)审核记录;

  5)专业发展记录;

  6)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公开发表过的至少两篇专业论文。

  7.2申请证明人

  申请人应有聘用机构或两名与申请人有业务关系的注册审核员证明。证明人(机构)必须能为申请人在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出具证据或个人确实了解的情况证明。

  7.3个人声明

  申请任何级别注册和复查换证的人员,应签署一份个人声明,声明其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本准则规定的审核员行为准则。

  注:所有的证明文件、信函都应为中文,外文原件应附中文翻译件。

  8.评价和注册

  8.1评价

  环注委秘书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评价结论,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信息以证实其能力,将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8.2注册

  申请人经评价合格并通过环注委组织的相关考核后,由环注委予以注册,并颁发国家资格注册证书、公布注册人员名录,证书有效期为3年。

  9.保持注册

  每位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每年需完成相应次数的审核,并参加一定量的专业发展活动,方可保持注册。环注委对已注册的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实行年度注册和复查换证制度。

  9.1年度注册

  9.1.1时间

  审核员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年度注册。初次注册及

复查换证当年不需进行年度注册。

  9.1.2要求

  1)审核经历

  ·实习审核员:在有效期内对实习审核员没有年度注册要求。

  ·审核员: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保

留审核记录。

  ·主任审核员:每年应有效地完成至少3次完整的可接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并在至少两次审核中担任审核组长(审核组中至少要有另外一名审核员参加),同时保留审核记录。

  2)专业发展

  每位注册审核员及主任审核员每年须参加15小时相应的专业发展活动(如:培训、进修、学术会议或发表论文、论著等),其内容可包括:

  ·相关的环境科学与技术;

  ·设施运行中的技术因素与环境因素;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

  ·可用作审核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与有关标准;

  ·审核程序、过程与技术;

  ·行业技术规范、指南等。

  9.2复查换证

  从审核员注册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换证。

  9.2.1时间

  审核员在证书有效期满的前60天内均可向环注委申请复查换证。

  9.2.2要求

  1)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满时,仍未获得审核员注册资格者,必须重新申请实习审核员注册。

  2)审核员和主任审核员,在其3年注册有效期内应办理的年度注册均合格;并且,两次相邻审核的时间间隔最长为18个月。

  10.级别晋升

  10.1实习审核员在3年注册有效期内,一旦满足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审核员注册。

  10.2审核员一旦满足主任审核员注册资格要求,即可申请主任审核员注册。

  11.行为准则

  在环注委注册的各级审核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忠于职守,做到准确公正。

  2)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

  3)不对受审核方既提供咨询又提供认证。

  4)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委托方或其受聘机构隐瞒可能影响决断的任何

关系。

  5)除经受审核方和审核组织书面授权,或法律有所要求,否则,不披露任何与

受审核方及审核活动有关的信息。

  6)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团体及个人的礼金、礼品

等不正当收益。

  7)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审核或审核员注册过

程的完整性。

  8)不以任何形式损坏环注委或审核员注册过程的声誉,并且为任何针对违反本

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合作。

  9)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及声誉。

  10)接受环注委的监督。

  11)按规定向环注委交纳注册费、复查换证费和年度注册费。

  12.罚则

  对违反本准则的审核员,环注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1)对未遵守行为准则的审核员,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2)对审核业绩不合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3)对错误使用其注册证书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警告、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4)对不符合保持注册有关要求的审核员,视其程度予以暂停注册资格6个月、降级直至撤销注册资格。

  5)若审核员未交纳年度费用,暂停其注册资格6个月;情节严重者,撤销其注册资格。

  13.投诉和申诉

  凡向环注委提出的有关审核员行为的投诉,将由环注委记录在案并予以调查,确属审核员审核行为不当或违反环注委审核员行为准则的,按上述罚则作出处理。

  对环注委所作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环注委提出申诉。环注委将按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14.准则的制定和修改

  本准则由环注委制定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15.组织和实施

  本准则由环注委组织实施。

  附件2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公告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即日起正式受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申请,联系方法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号信箱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47722-2311、6311,(010)64966360

  传真:(010)64966360

  E-mail:rkwyhmsc@public.fhnet.cn.net

  联系人:李喜俊、陈春瑜

  附件2:

         环注委注册基本要求及首批注册申请程序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已于1997年12月11日在《中国环境报》正式发布公告,向社会受理审核员注册工作。环注委[1997]003号文《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已发给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

总会、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城市环保局,有关注册详细要求可参见准则。

  注册要求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教育和工作经历、环境保护工作经历、培训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1、教育和工作经历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

  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应具有至少4年的工作经历。

  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者,应具有至少6年的工作经历。

  2、环境保护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的环境保护工作经历,此经历可与工作经历同时发生。该

经历应至少涉及下列方面之一:

  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科研、环境教育。

  3、培训经历[注]

  申请人应完成环注委认可的审核员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注:环注委认可的培训经历指参加过BARA高级审核员培训课程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审核经历

  对实习审核员申请人没有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经历的要求。

  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实习审核员资格,同时具有至少4次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审

核经历,并且有至少20天的现场审核。

  主任审核员申请人应具有审核员资格,同时担任审核组长领导审核组进行过至少5次完整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并且有至少15天的现场审核。

  首批申请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环注委秘书处提出申请,并交纳申请费80元人民币;

  2、环注委秘书处向申请人寄发申请表

  3、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3张一寸照片寄回环注委秘书处;

  4、环注委秘书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1)对初审合格者,通知参加注册资格考试,并交纳考试费;

  (2)对初审环境经历不能完全满足要求者,通知参加环注委秘书处指定的环境

知识培训,并交纳培训费;培训合格者通知注册资格考试,并交纳考试费;

  (3)申请人条件不合格者,不受理注册。

  5、申请审核员及主任审核员的人员,笔试合格后需参加环注委秘书处组织的面

试,同时交纳面试考核费;

  6、考试合格者,经环注委批准后准予注册,并交纳注册费。

  汇款地址:100029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0号信箱环注委秘书处

  收款人:李喜俊 陈春瑜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惠新里分理处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帐 号:8010183-76(交换号:272)

  请注明汇款用途。

  注册资格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10—64947722—6311  010—4966360

    FAX:010—64966360

                         环注委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附件3: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BMS)注册申请表

申请注册级别:□EMS实习审核员 □EMS审核员 □EMS主任审核员

┌────┬─┬────┬─┬────┬─┬─────────────┐

│姓名  │ │ 性 别│ │出生日期│ │  相          │

├────┼─┼────┼─┴────┴─┤  片          │

│    │ │    │        │             │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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