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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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强化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考核综合治税组织领导体系建立情况,落实综合治税各项会议制度情况,对综合治税实行政务督导情况,综合治税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情况,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情况等。(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工作体系建立情况、涉税信息传递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委托代征工作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通知》(济政发〔2005〕13号)为依据,按照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附后)检查评分。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邢建亚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具体承办,市综合治税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监督。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网络查询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考核;对市有关部门主要通过考查每月信息传递数量、质量和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的措施等方式考核。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赋分方式。年度考核90分以上的单位,可以参加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综合治税先进单位评选;年度考核低于80分的单位,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通报考核情况。
  四、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县(市)区政府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1 健全组织领导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日常组织、指导和协调。 20
分 1、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综合治税;
2、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查看相关
文件
2 落实会议制度 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明确阶段目标,研究推进措施,全面落实上级精神。 20
分 定期召开乡镇政府(办事处)、协税部门和财税部门参加的综合治 税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两次。 查看会议纪要,听取汇报
3 实行政务督导 对综合治税工作实行政务督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工作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加以组织落实。 20
分 每季度通报综合治税开展情况,督导各单位落实工作。 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听取工作汇报
4 税收增长幅度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为重点,促进财政增收,两个比重有所提高。 40
分 1、综合治税促进税收收入增长;
2、超额完成各级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
3、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高于去年。 进行统计 比对


  市政府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1 内部配合体系 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部门协作机制,认真落实本部门工作职责。 20
分 1、明确提供信息的责任处室和信息员,负责涉税信息日常传递工作;
2、加强内部领导协调,有效整合汇总本部门涉税信息;
3、责任处室和信息员发生变更,及时告知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听取工作汇报,随机抽查
2 涉税信息传递 及时传递各类信息,并确保信息内容详实、完整、准确。 40
分 1、按照济政发〔2005〕13号规定及时传递日常信息;
2、不定期产生的信息或特殊情况,在确定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传递;
3、汇总整合本部门当期发生的应传递信息,确保全面传递不遗漏;
4、传递信息数据完整、详实、准确。 查看相关工作资料,随机抽查,实地检查
3 委托代征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认真履行委托代征的
  职责和义务。 30
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相关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2、指导、协调本部门下级单位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听取汇报,
实地检查
4 其他考核事项 10
分 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听取汇报,
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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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6日省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二年四月八日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量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和维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保护测量标志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准。点位应选择在有利于长期保管的地方,并在明显的位置上设置标牌,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类型、等级、点名、建设单位、建设日期以及长期保护的字样。

  第五条 测绘单位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纳入国家基础测量控制的成果,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测绘单位依法征用、占用测量标志用地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六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制做的测量标志保管员证,如有变化必须办理接交手续,重新签订责任书。

  第七条 受委托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常察看测量标志状况,查验测量标志使用者的测绘工作证件;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并保护现场。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工程建设可能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拆迁或者建设。

   第九条 经批准拆迁测量标志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自然毁坏需要拆除已倒塌的永久性测量觇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后,应当负责恢复原状,由保管单位或保管人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省测量标志的维修计划,并按国家制定的测量标志维修规程统一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经费,保证测量标志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测量标志建造单位和保管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送测量标志建造、委托、保管、维修、检查、拆迁、重建等资料。

  第十四条 测量标志的普查工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第十七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农业部 教育部


农业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就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农技推广特岗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重要性

  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做出部署。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仍然存在新生力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服务能力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迫切需要引入一批专业素质高、作风踏实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发挥其知识新、眼界宽、信息灵的优势,改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结构,增强推广服务能力。启动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重大举措。各地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基层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

  二、明确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总体要求

  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用人机制、服务机制和扶持机制,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为载体,引导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担任特岗农技人员,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领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扶持,计划利用2年时间试点,选用3万名特岗农技人员到基层服务;力争通过5—10年时间努力,实现每个乡镇区域内拥有5名左右特岗农技人员。通过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壮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队伍,扩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覆盖面,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建立特岗农技人员管理机制

  (一)建立特岗农技人员认定机制。特岗农技人员主要来源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或近年内往届毕业生、高校毕业后到农村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人员、高校毕业后到村组织任职人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涉农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需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农技推广特岗计划采取“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单位聘用、部门认定”的人员管理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各地农业、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大学生到基层服务的有关要求,出台扶持政策,引导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就业、创业和服务,增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

  坚持个人自愿。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发扬学农、爱农、干农的优良作风,坚持到农业和农村一线服务的人生追求,根据自己的专业和特长,自愿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工作关系,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实现就业和创业。

  坚持单位聘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立足增强科技和人才支撑,积极引进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自主招聘,与他们鉴定用人合同,保障他们的工资待遇,为他们就业和创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坚持部门认定。各地农业部门要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招聘的高校涉农专业大学生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认定,对认定的特岗农技人员要落实扶持政策,安排工作经费、试验示范经费和学习培训经费,支持他们开展推广服务工作。

  (二)建立特岗农技人员跟踪联系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特岗农技人员跟踪联系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主动联系、及时反馈特岗农技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跟踪评价制度,完善竞争择优机制,培养苦干实干、创先争优的意识,评价结果作为推优扶持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特岗农技人员培训学习机制。建立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提高特岗农技人员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本领和能力。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要制定针对特岗农技人员的专门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办班、远程教育和现场实训等方式,重点培训“三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技术、自主创业技能等内容。鼓励各用人单位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四、支持特岗农技人员有效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一)组织特岗农技人员与专家有效对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特岗农技人员与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家对接制度,构建“专家—特岗农技人员—基地(企业、合作社、专业服务组织)”的工作机制,引导特岗农技人员尽快适应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帮助解决特岗农技人员开展服务和自主创业的技术难题。

  (二)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开展公益性技术推广与服务。引导特岗农技人员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强农惠农政策,配合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配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测与防控、农业生产投入品质量监管、农业灾害的应急处置和农业公共信息采集,配合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户培育工作。

  (三)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实施农业推广项目。各有关单位要鼓励特岗农技人员申报农业技术研究或推广项目,帮助做好项目的咨询论证。各级各类推广培训项目要向特岗农技人员重点倾斜,优先支持。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特岗农技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好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扩大特岗农技人员的社会影响。各用人单位要提供项目实施的场地、设备和人员支持,为特岗农技人员实施好项目创造必要条件。

  (四)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创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鼓励特岗农技人员与现有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试验基地、良种繁育场、示范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结合,围绕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创办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各级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单位要协助做好关键技术引进,集成技术组装配套,加强培训、宣传和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基地的试验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五)支持特岗农技人员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特岗农技人员根据农民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服务需求,领办或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信息咨询、信贷融资、经营指导、宣传推介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六)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创办专业服务组织。鼓励特岗农技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创办种苗供应、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农机作业与维修、测土施肥、沼气设备建造与维护、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等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专业化服务,推进农业生产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与服务,促进专业服务组织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七)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在涉农企业就业和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特岗农技人员到涉农企业就业和创业,担任技术骨干,开展供种、农资、管理、防治、销售等服务工作,发挥涉农企业在技术、产品、市场、营销、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将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新方法引入农业生产和农民服务之中,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

  五、切实落实农技推广特岗计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研究制定农技推广特岗计划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扎实稳步推进。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要率先启动农技推广特岗计划,探索模式,创造经验。各涉农高等学校要把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作为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重要手段,强化宣传引导,组织毕业生积极参与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

  (二)建立健全对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政策扶持。各聘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特岗农技人员的薪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相关项目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予以重点扶持,积极吸纳特岗人员承担工作任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政策。要创新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人员补充机制,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空缺时,应优先录用特岗农技人员。鼓励特岗农技人员继续学习深造,对符合相关条件需要继续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优秀特岗农技人员,相关部门和农业高等院校要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加大农技推广特岗计划表彰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特岗农技人员申报有关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定。在农牧渔业丰收奖的评审中,要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特岗农技人员。要深入总结各地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和挖掘一批特岗农技人员优秀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岗农技人员,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支持特岗农技人员服务基层、创业富民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