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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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8〕64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建立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适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投资中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项目。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跟踪审计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跟踪审计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第六条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等单位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建议,报市发改委。

第八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应明确建设依据、建设背景、绩效评价、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渠道等内容。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和城投公司等单位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在6个工作日内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000万元以下,其它市重点项目500万元以下,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跟踪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立项批准意见,办理项目规划、土地预审等手续,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并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审查。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复核。市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总概算复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6个工作日内下达初步设计批复。

第三章 年度计划及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和总概算核定的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于当年第三季度,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城投公司等单位,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结合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意见,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议,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在6个工作日内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同时将项目用地计划抄送市国土局。

第十六条 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后,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及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涉及城投公司融资建设项目同时抄送市城投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审批表》,送市发改委初审转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方可受理施工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施工招标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提出跟踪审计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设计实施项目建设,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发改委备案;凡超出概算5%或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城投公司等有关单位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概算调整和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设计变更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国土、房管部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国土、房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琅琊区、南谯区)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涉及杆管线迁建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征地拆迁和杆管线迁建费用应分项目列入项目概算和决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给市城投公司。

第二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及市重点项目投融资平台,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别由国土、房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琅琊区、南谯区)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国土、房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按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征地实施单位和委托的拆迁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招标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向市城投公司申请支付,经城投公司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未经竣工决算的项目,至完工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80%。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市招标采购管理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决算审计。市政府可根据项目情况直接安排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第六章 竣工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跟踪审计办公室确认后,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十一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整体预验收。整体预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在15日内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体验收。

第三十二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统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财经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项目报建以及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和监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已发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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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批复

1984年11月13日,最高检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发字【84】第21号《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实施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公布后,各地检察机关在执行中先后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我院已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请参照执行。
二、来文第一条提出自侦案件的办案期限可合并执行四个半月的意见,我们认为这样做法不妥。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需办案时间也不同,不能把法律针对不同情况规定的办案期限合并使用。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即:自行侦查中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三、来文中第六条提出对改变管辖的自侦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立案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第六条的规定不一致,应为:“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此复。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管理。
三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是指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而编印的一次性、非营利性的出版物,主要范围如下:
(一)纪念性画册、特刊、专刊、招贴宣传画;
(二)广告宣传性的挂历、台历、年历画、画册、手册、专刊、超出本单位范围使用的宣传性图片(含成套照片);
(三)文史、修志类资料,供内部交流参考用的文件汇编、学术论文汇编类的图书;
(四)用于对外宣传的画册、图书等文字、图片出版物;
(五)超出本单位范围使用的学习资料性(含政治、业务学习和科技、科研等资料)图书;
(六)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统一使用的正式教材以外的其他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复习资料等;
(七)用于交流而印数较少的文学艺术类出版物;
(八)有其他特殊需要的内部出版物。
四条 凡“年鉴”、“名录”、“概况”等类图书和文化生活服务类图书,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必须由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出版。
五条 申办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版者限于能对作者及出版物在政治和经济等方面承担责任的单位,个人不能出版;
(二)出版物确因工作业务需要而又无法在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
(三)出版物的内容必须与出版单位的工作业务一致;
(四)有出版经费保障。
六条 申办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程序:
(一)出版单位申办非营利性出版物,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必须向市文化局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出版目的、主要内容、读者对象、发放范围;
2.出版物名称、开本(张)、字数(或印张数)、插图(或照片)、页码、印数、发放方式、出版时间:
3.稿源、编辑单位、出版单位;
4.出版经费来源:收取工本费须说明每本(张)的工本费;
5.承印单位(必须是具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单位)。
(二)申报的出版物经市文化局审批后,由出版单位填写《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由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
(三)市文化局审批同意后,发给《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
(四)出版单位必须赁准印证到印刷单位办理有关印刷业务。
用于广告宣传性的挂历、台历和单张年历画、画册、手册、专刊,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条 申办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单位,在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前,必须将出版物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一)出版物内容涉及保密问题,必须经市保密主管部门提出鉴定意见,并注明使用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出版物内容涉及宗教或民族问题,必须经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编印法规汇集,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同意;
(四)用于对外宣传的出版物,必须经市委宣传部同意;
(五)出版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的自编地方教材、辅助教材和教学资料,必须经市、县(区)教委同意并报有关教材审查部门审定;
(六)其它各类社会办学部门自编教村、辅助教学资料等,必须先经市、县(区)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七)各级培训部门自编的培训教材、教学资料,必须经市、县(区)主管部门审定;
(八)文学艺术类出版物,必须经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审定。
八条 出版单位必须在非营利性出版物上刊载出版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名称;准印证号;出版日期;发行范围;工本费金额(不收工本费的应注明“内部交流”或“赠阅”字样);带有广告内容的必须标明《广告经营许可证》证号;印刷单位名称。编印出版后应及时向市文
化局送缴样本一式五份。凡申领广告许可证的,应同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缴样本。
九条 非营利性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销售和陈列,不得在公开的传播媒介中宣传,不得以出版物的名义参与或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
十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出版经费,应在出版单位的工作业务预算经费内解决。任何单位不得借编印非营利性出版物牟利,不得以出版物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应先经市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文化局核准后,持“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广告经营核准手续。经营广告收入由出版单位设专项收支,不得委托他人受理,并限用于出版物的编、印、发,不得挪
作他用。
十二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需收取工本费的,应按必要的印刷工价和稿费、校对、寄发等费用严格核算。
一般工本费计算公式如下:
(印刷总费+稿费+编辑费+审稿费)工本费/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7%
总印数
工本费由出版单位预算,由市文化局核定。凡获准刊登广告的非营利性出版物,不得收取工本费。
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市文化局视其情节轻重,除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行政处分外,并可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发行、没收或销毁出版物。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的、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总收入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出版单位对市文化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条 凡假冒、伪造、变卖“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或擅自出版、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出版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本部门权限内,依照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199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