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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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增强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活力;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就业的公平,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公正地选用人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标准,贯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落实“凡进必考”制度,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新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工勤人员的招聘,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经资格审查后,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可成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对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市、县(区)联考。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事业单位之间顺向流动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通过其他方法选拔任用或考核选调人员以外,高校大中专及相应学历毕业生、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流动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的、在各类企业工作和未就业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临时人员,须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招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全国,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遵纪守法;





㈢具有良好的品行;





㈣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㈤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㈥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除前款规定外,应聘人员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要求:





㈠中专及相应学历,年龄一般在28周岁以下;





㈡大专、本科学历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㈢硕士、博士学位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除前款规定外,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急需的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但最高不得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岐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审核编制;





㈡申报招聘计划和制定招聘方案;





㈢发布招聘信息;





㈣报名与资格审查;





㈤考试、体检、考核;





㈥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㈦公示招聘结果;





㈧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急需招聘的短缺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才,根据单位需要,可以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招聘,并适当简化有关程序,采取考试或考核等方式招聘,但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招聘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到全国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招聘人才,但必须执行本办法相应的程序和规定。





采取前两款招聘方式的,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审核编制、招聘计划、信息发布、





招聘方案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拟招聘岗位的编制,拟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数量及条件、招聘时间和岗位设置要求等内容。





县(区)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市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拟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由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专业、年龄、学历、职称、人数、时间、范围和办法等,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当通过网站、电视、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后,确定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在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的考试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九条 报考同一岗位,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5∶1。达不到该比例的,应相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3∶1。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的考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专业或技能较强的岗位,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增加专业测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原则上先进行笔试再进行面试或专业测试。专业或技能较强的岗位,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先进行面试或专业测试。





第二十二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知识和招聘岗位所涉及的专业知识。





笔试命题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县(区)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承办。笔试命题和阅卷一律在市外进行。笔试的考务工作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招聘的试题应严格保密。对于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应当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生原则上不允许查阅试卷。特殊情况确需查阅的,应在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组织招聘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监察部门同意后,由监察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共同查阅。查阅试卷只复核试卷累加分数的正误,不更改评卷人员的评判结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在面试或专业测试之前进行的招聘岗位,按参加面试或专业测试的人数与招聘岗位之比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闱人员,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同入闱。低于3∶1比例的,原则上应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取消或递减该岗位的招聘名额。特殊情况,经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进行面试或专业测试。





面试或专业测试在笔试之前进行的招聘岗位,按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招聘岗位之比3∶1的比例,根据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闱人员,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同入闱。低于3∶1比例的,原则上应根据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和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取消或递减该岗位的招聘名额。特殊情况,经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进行笔试。





第二十五条 笔试在面试或专业测试之前进行的招聘岗位,取得专业测试或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放弃面试或专业测试所产生的空缺,不进行替补。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聘的面试或专业测试工作由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教师、医护或特殊岗位的面试或专业测试,在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可委托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面试或专业测试方案须经同级政府(管委会)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专业性较强岗位的考评组成员原则上异地聘请,从聘请所在地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岗位,考评组成员可异地聘请也可从市内已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八条 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在考试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进行笔试和面试的岗位,笔试与面试成绩为7∶3;增加专业测试的岗位,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成绩为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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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出国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出国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外厅〔2002〕9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迈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要部署。积极开展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快急需人才的培养,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任务。为此,我部启动实施了一系列扶持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重点工程,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2002年9月19日至23日,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在云南昆明市举行。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执行工作,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希望你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开创出国留学新局面、加快急需人才培养做出新的贡献。

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会议纪要

  2002年9月19日至23日,西部地区国际教育交流与留学工作研讨会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云南省副省长梁公卿出席了会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同志和云南、广西、贵州、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会议认为,在公费出国留学方面,西部各地区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发展势头很好。但是,由于西部地区本身的自然条件、地域特征以及经济、教育发展的现状,在国家公费留学人才培养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1)西部地区每年国家公费派出的出国留学人员的规模远低于中部和东部发达地区,自费和单位公派因可支付能力的制约规模也尚小;
  
(2)国家公费留学一直是西部地区出国留学的重要渠道,因西部地区人员与其他地区相比竞争力相对较弱,每年的录取比例较小,在整个西部地区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均不够,与西部地区所占的地域面积和人口比例不相称,不少业务骨干希望能以国家公派的方式出国学习的需求尚得不到满足;
  
(3)国家留学基金从申请、派出、管理到回国等工作环节中,派出单位的作用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加之西部地区的人才流失现象,很多单位在选派国家公派留学的工作中积极性不是很高。

  (二)根据2002年全国教育外事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会议探讨了进一步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创西部地区出国留学的新局面以及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具体措施。西部各地代表围绕会议主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就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与合作、公费出国留学、吸引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创业的相关政策等方面作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会议明确了两个工作重点,一是深化选派工作改革,二是加大回国工作力度。对此会议提出了几点希望:
  
(1)西部地区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思想要再解放一点,观念要再更新一点,工作要更主动一点;
  
(2)未签约省份如认为有需要,也应抓紧项目启动工作,积极落实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配套资金,组织人员做好项目的选派、管理等各项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应积极支持所有尚未参与该项目的省份,尽快加入该项目,以促进西部人才的培养工作和西部地区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3)积极争取企业等其他非教育部门对出国留学工作的支持,逐步将西部地区的教育外事工作做大做好;
  
(4)今后西部地区的出国留学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成建制的派出项目,具有西部地区特点的项目可向教育部申报。
  
(5)要加强西部派出人员的外语培训工作,以保证留学质量和效益。

  (三)会议指出,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是国家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的指导下,与我国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设立的,结合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旨在加大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力度,支持西部开发建设。这是教育部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启动实施的一系列扶持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重点项目之一,教育部党组对此非常重视,多次指示要在人才培养方面切切实实地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力度,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了较大支持。
  
最近,教育部党组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在北京师范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即大力推进教育创新,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建设者、管理者和领导者。在支持西部的教育发展方面,我们也要本着创新、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新途径。
  
西部的发展有着自己的比较优势,要充分发挥好这一优势。我们正在向知识社会、知识经济转变,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除在电信、金融、保险等特殊领域有一个过渡期外,西部和东部的改革开放政策应是一致的。大家处于同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西部地区还有后发优势。
  
无论是比较优势还是后发优势,根本的一条还是靠人才。西部发展的关键在人才,而人才的基础在教育和培训。

(四)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在签约仪式上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提出了几点希望和要求:
  
要按照江泽民同志“5.31”讲话和在北京师范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的精神,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特殊性体现了公费出国留学的新思路和新举措,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在人员选拔上,坚持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原则,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注意尊重推荐单位的意见;
  
(2)坚持专家评审、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国家专家和地方专家相结合的办法,注意尊重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
  
(3)在签约派出上,实行留学人员与留学基金委和地方政府共同签约的办法,注意地方积极性的发挥;
  
(4)在每年的评审时间上,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每年也可以评审两次;
  
(5)西部项目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除以科技、经济等学科为主外,也要逐步根据需要开展包括工商、管理、金融、保险、法律等应用型学科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希望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宣传,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签约仪式只是个开始,希望还没有签署协议的几个省区积极落实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启动。在项目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希望大家就具体的方式方法多提建议,我们应齐心协力,共同探索,注意总结改进,将这个项目作出成效。
  
总的来说,我们应坚持“三个走入”。一是让双边、多边的项目和资金进一步走入西部;二是让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项目进一步走入西部;三是让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进一步走入西部,积极将“引智计划”、“春晖计划”落实好,不断开创西部人才培养工作的新局面。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32号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冮瑞
                        二○○七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建成区内从事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是指使用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粘结材料和增强材料等对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墙进行保温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本溪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遵循统一有序、安全美观、节约能源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外墙保温设计应充分考虑外墙装饰的内容和需要;
(二)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标准和材料选择应与建筑物的性质、功能、标准及其所处城市环境相适应,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外墙不得随意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和周围环境以及荷重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保温装饰装修应与周边建筑外墙立面色彩、造型保持一致,与城市景观协调;
(四)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按下列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未竣工验收但已入住使用的房屋,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自管房屋,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三)市直管公有房屋,由房产维修单位提出申请;
(四)实行物业管理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提出申请;
(五)其它拟实施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的住宅,以整栋楼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在所有业主(包括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下同)达成统一意见并告知房屋维修单位后,委托保温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办理申请手续。前款规定的房屋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必须以整栋楼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房产维修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装饰装修人提出申请,并告知住宅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和事项。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
第七条申请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填写《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施工申请;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方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
第八条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保温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九条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禁止夜间(19:00—次日7:00)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城市主干路两侧的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不得超过15天。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施工现场管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装修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条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竣工后7日内,由装饰装修人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实施的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房产维修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装饰装修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对其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现危险征兆的,应及时加固或拆除。因房屋外墙保温材料脱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据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装修人或施工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房产维修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对管理范围的住宅应开展经常性巡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正在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改变外墙立面色彩、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逾期未恢复原貌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拆除费用由装饰装修人承担,并按照装饰装修的立面面积对装饰装修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五)房屋维修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监管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未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阻碍房产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房产管理工作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