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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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卫规〔2008〕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02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03 市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一、审批内容

  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初审。

  二、设定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粤卫函〔2007〕31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具体数量由广东省卫生厅确定。

  初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省卫生厅要求上报材料,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各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参照排名高低顺序并结合全市医学发展需求,按省卫生厅限定我市申报的名额确定。

  四、审批条件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审批条件具体见广东省卫生厅申报当年度发布的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一式8份及电子版。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medste.gd.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深圳市卫生局。

  终审机关:广东省卫生厅。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上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当年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的学科方可上报广东省卫生厅,有资格参加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的竞争。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一、审批内容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二、设定依据

  《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府〔2008〕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评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要求上报材料;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进行现场考核;根据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标准,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根据排名先后并结合全市规划布局及需求确定学科名单。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辖区内合法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科室。

  (二)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内独立设置并运行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术带头人(1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不少于2人)已选定并属于本单位聘任的本学科(专业)专职专业技术人才。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

  (五)符合深圳市学科设置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原件4份,加盖公章);

  (二)拟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的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2人)的学术任职、技术资格、发表的国内外文章(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附表),在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资料初审——承办(现场考评)——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决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一揽子公布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名单。审核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有效期限为4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批准后可以对外宣传本学科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对学科建设予以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4年期满进行总体验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附表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

申请学科名称: 申请日期: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床位数

在编人数




设置科室

(写名称)






申请学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二、学科情况


(一)人员情况 1.总体人员









总计人数
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


医生
护理人员
技术人员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学历结构
总计人数
博士
硕士、研究生
学士、本科
学科及其他









主要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学科学会及市级以上杂志担任职务































































































































2.学术带头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

职务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地址

联系电话



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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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卫生部


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1981年4月30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必须予以重视,认真加强领导。
二、医院药剂科(药房)是负责本院药剂工作的部门,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药政管理的有关法令、条例、规章和制度,并有权检查、监督本院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药品,确保安全有效,严防浪费。
三、医院药剂科(药房)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和制剂;做好药品管理供应,搞好群众性药品质量监督,结合临床积极开展临床药学科研工作,以提高业务水平。
四、医院药剂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专业,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努力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五、为协调全院计划用药和科学管理,医院可根据自己的条件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一位业务院长、药剂科(药房)主任和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六、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定、监督本院用药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本院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检查医生合理用药,并把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生的一项内容。

第三章 药剂科(药房)的任务与组织
七、医院药剂科(药房)的基本任务是:科学地管理全院药品;为医疗需要及时准确地调配处方和制备各种制剂;供应质量合格的药物;配合医疗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1.根据本院医疗和科研需要,编制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保管、供应及账卡登记,进销账目统计报表,收方、发药并审查核对等。
2.及时准确地调配本院处方,按临床需要制备制剂及加工炮制中草药等。
3.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建立健全药品监督和检验制度,对药品要进行严格检查,不合格的药品不准使用。药品质量检查工作,受当地药检所业务指导。
4.积极宣传用药知识,监督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并协助临床做好新药实验和药品的疗效评价工作;负责收集药品的毒副反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提出需要改进和淘汰品种的意见。
5.密切配合临床,积极研究中西药品的新制剂;努力进行技术革新,积极运用新技术成就,创造疗效高的新剂型。
6.担负医药院校学生实习,药剂人员进修和基层医疗单位药剂工作的技术指导。
八、医院药剂科(药房)应设中、西药调剂、制剂(包括灭菌制剂)、中、西药库、药品检验等室,有条件的可设药剂研究、情报资料室。
九、药剂科(药房)的人员编制,视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而定(其中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药师)。中、西药剂人员必须经专业训练或具备专业知识,能胜任药剂科工作任务。医院要加强药品管理,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因实行药品管理改革所需的财会统计人员应另增编制。
十、药剂科(药房)应配有勤杂人员,负责清洗用具、药瓶,消毒、蒸馏,中药的粉碎、挑拣和其他勤杂工作。其编制由医院按照实际需要另增。

第四章 药剂人员的主要职责
十一、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的主要职责是:
1.在院长领导下,主持药剂科(药房)的日常科学技术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制订技术操作规程和自配药物制剂的质量要求,并组织实施。
2.组织领导本科业务、技术工作,参加调配复杂的方剂、制剂和加工炮制,研究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实验,并总结经验,审议成果,写出资料。收集国内外药学技术情报,介绍国内外有关药品动态。
3.安排布置并督促检查本科人员业务技术学习,组织有关人员经常深入各科室检查药品质量和使用、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主持制订技术人员和进修生的培训规划,负责本科人员的技术考核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十二、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协助主任药师工作,在无主任药师的情况下,执行主任药师职责。
十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的主要职责是:
在主任药师领导下,履行药师(中药师)的职责,并对药师(中药师)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十四、药师(中药师)的主要职责是:
1.在主任药师领导和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拟定技术操作规程,调配方剂,制备制剂和中草药加工炮制,研究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3.负责药品的检验、鉴定和药品毒副反应的报告工作。
4.对药剂士(中药士)、药剂员(中药剂员)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十五、药剂士(中药士)的主要职责是:
1.在主任药师领导和药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担任药品的计划采购、收方、制备制剂、调剂、核对、发药和制剂检验、保管、统计、检查及中药的加工炮制等工作。
3.对药剂员(中药剂员)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十六、药剂员(中药剂员)的主要职责是:
1.在主任药师领导和药师、药剂士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担任一般的处方调配,药品分装,中药加工炮制和简单药剂的制备工作。
3.协助药剂士(中药士)进行药品的采购、分发、保管、消耗登记、统计工作等。

第五章 调剂和制剂
十七、医院药剂科(药房)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调剂和制剂及药品检验的必要设备和条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凡不具备制剂条件和不进行质检者,不得配制药品制剂。
十八、医院不准办药厂,自配制剂,必须坚持为医疗和科研服务的方向,坚持自用原则,不得进入市场,范围只限于医院临床,科研需要,市场无供应的药物制剂。自制制剂必须制订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要合理定价,国家有统一价格的,按规定价格执行。
十九、各级医疗单位不得进行生物制品的生产和制备,如医疗和科研特殊需要,必须具有严格的无菌条件和生物、生化的实验检验设备,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制备,以保证制品安全可靠。
二十、调剂和制剂所需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质量标准,中药必须按要求进行加工炮制,不合格的原料不得使用。
二十一、调剂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认真审查处方,调配要遵守规程。称量要准确,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必须经过核对,调配者及核对者应在处方上签字,发药时应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剂量及注意事项。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另兑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应单包注明。
二十二、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等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领导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第六章 药品的保管
二十三、药剂科(药房)应按计划购药,药品入库时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质量可疑的药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
二十四、按照《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管理麻醉药品和毒、限剧药,并监督医疗上正确使用。
二十五、库存药品要建账立卡,做到出入有据,账物相符,定期盘点。
二十六、药品仓库应有必要的冷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的设备条件,按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药品要注意安全,另设仓库,单独存放。
二十七、对药品要经常检查,防止变质失效,中草药要根据它的特点,采取妥善办法加强保管。
要加强进销药品的数量统计,对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使用,并报请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处理。

第七章 药剂的科学研究
二十八、药剂科(药房)要结合临床,进行有关药剂的性质,剂型,调剂,制剂,药品质量,配伍禁忌等的研究,不断提高药剂工作水平。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临床药学研究,结合临床,协助医生制定合理给药方案,力求达到提高疗效,降低毒副反应,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二十九、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领导,对药剂科的科学研究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切实予以安排,给予保证。

第八章 药剂人员的培养与提高
三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开展学术讲座,文献介绍,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药剂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三十一、医院对药剂人员的技术职称及行政职务晋升,应按卫生部颁发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条例(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三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

公安部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有效地组织和进行火灾的扑救工作,减少火灾危害,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公安消防队要立足于现有的器材装备,积极加强现代化建设。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持速战速决和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机动灵活地运用灭火战术,有效地扑灭火灾。
第三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统一指挥。当有专职、义务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工作时,应组织好相互之间的协同作战,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灭火战斗。
第四条 公安消防队指战员在灭火战斗中,要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发扬机智勇敢、雷厉风行的作风,充分发挥队伍的战斗威力。
第五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做好宣传鼓动和后勤保障工作。干部、战士要团结一致,克服困难,注意安全,胜利地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第二章 任务与要求
第六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的任务是: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
第七条 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安全地奔赴火场。在出动途中遇到另一起火灾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扑救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必须立即进行灭火战斗准备,尽快查明情况,果断确定灭火方案,迅速投入战斗。
第九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加强第一出动,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打快攻,打近战。根据火场的不同情况,适时地分别采取堵截包围、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逐片消灭等方法,夺取灭火战斗的主动权。
第十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要正确地判断火场情况,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不断地进行火情侦察。要查明: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的威胁,其所在地点和抢救的通路;
(三)有无爆炸、毒害、触电和房屋倒塌的危险;
(四)有无需要疏散和保护的重要物资与档案资料;
(五)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及其毗连状况,是否需要进行破拆。
第十一条 指挥员要根据火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有可能倒塌或变形的建(构)筑物;
(五)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第十二条 人员聚集的场所失火,或者火势威胁到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公安消防队要首先进行救人工作,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救人时,要认真询问,仔细搜索,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 在疏散物资时,首先要抢救贵重物资和有爆炸、毒害等危险性的物品。抢救出来的物资,要放置在安全地点,派人守护。对难以疏散的贵重物资和危险物品,要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根据抢救人员、疏散物资、寻找火源、排除有毒气体、防止火势蔓延及灭火的需要,可以破拆建(构)筑物。破拆时,要防止盲目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在扑救火灾时,要组织好火场供水以及其它器材和灭火剂的供应,正确地使用各种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充分发挥其灭火效能。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中,停放车辆、侦察火情、破拆建(构)筑物、扑救危险物品火灾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烧毁消防车辆器材的事故。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结束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防止余火复燃。必要时,留下少数执勤力量,或责成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有关人员监视火场;
(二)集合战斗人员,清理消防器材工具;
(三)检查火场周围的消防水源,使其恢复备用状态。

第三章 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 火场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在上级首长到达火场时,火场指挥员要及时报告情况,听取指示,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火场指挥员由责任区执勤队长担任。有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队参加灭火时,火场总(副)指挥由公安消防大(支、总)队长、政委(教导员)或战训科、股长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灭火战斗任务的需要,成立火场指挥部。火场指挥部由火场总指挥、副总指挥、作战组长、通讯组长、政工组长、后勤组长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火场指挥部要设在便于指挥整个火场的地点,白天以红旗,夜间以红灯为标志。火场指挥人员佩带统一的袖标。
注:火场总(副)指挥,佩戴印有红底黄字的“火场总指挥”或“火场副总指挥”袖标;
作战组长、通讯组长、政工组长和后勤组长,佩戴印有黄底红字的“火场指挥员”袖标;
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队执勤队长,佩戴印有黄底红字的“中队指挥员”袖标;
火场通讯人员,佩戴印有墨绿底白字的“火场通讯”袖标。
袖标长三十五厘米,宽十四厘米,用呢料,由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火场总(副)指挥,负责指挥整个火场的灭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了解火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向,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调整或调集灭火力量;
(二)向各消防队明确地布置救人、救物和灭火、供水等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群众的协同作战,必要时划分战斗区,分别进行火场上的各项工作;
(四)根据灭火战斗的需要,决定破拆建(构)筑物,调用其他单位的交通工具和灭火急需的物资,通知有关单位救护伤员、增大水压、切断电源、关闭煤气(天然气)管道等工作;
(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火场警戒,维护火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作战组长,由战训科、股长或参谋担任,在火场总(副)指挥的领导下,负责指挥部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向各消防队下达灭火战斗任务,不断检查执行情况;
(二)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三)掌握水源情况,组织火场供水;
(四)掌握火场后备力量,必要时组织参战或替换;
(五)做好火灾现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 通讯组长,由通讯参谋或调度员担任,在火场总(副)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火场通讯联络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火场与调度室之间、指挥部与火场各队之间的通讯联络工作,传达指挥部的命令;
(二)检查通讯人员的工作情况;
(三)检查通讯设备,保持联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 后勤组长、由后勤科、股长或助理员担任。在火场总(副)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火场后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火场需要,及时组织供应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和消防车的燃料;
(二)根据火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好饮食和衣物的供应;
(三)组织火场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工组长、由政治处主任、政工科、股长或干事担任。在火场总(副)指挥的领导下,负责了解指战员在火场上的战斗表现,及时进行宣传鼓动,传播捷报,表扬好人好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队长,在扑救责任区火灾时,担任火场指挥员,负责指挥整个火场的灭火工作,在上级到达前,行使火场总指挥的职权。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管)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二)向各班和增援队布置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火场情况;
(四)在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报告火场情况,执行上级命令,负责本队灭火战斗工作;
(五)填报《火灾扑救情况记录》。
第二十八条 班长在中队指挥员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的救人和灭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地向战斗员分配任务,组织好各号员在战斗中的配合;
(二)确定铺设水带的路线与水枪、分水器和消防梯等器材的设置地点;
(三)搞好协同作战,与友邻班保持联系;
(四)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然后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九条 战斗员在班长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一)明确自己和本班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班长和中队指挥员的命令。
(二)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守岗位。当灭火、救人、抢救物资等情况发生变化,来不及请示时,可以改变行动,随后向班长报告。
(三)在使用水(管)枪时,要利用掩蔽物体,尽量接近火源,充分发挥水(管)枪的作用。禁止盲目射水,避免水渍损失;
(四)在战斗行动中,要正确地使用和爱护消防器材工具,注意安全。
第三十条 驾驶员在班长的领导下,积极完成灭火任务:
(一)明确本班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班长和中队指挥员的命令;
(二)将消防车迅速、安全地开到火场,停放在指定地点,坚守岗位;
(三)在灭火战斗中,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危及车辆安全时,可以将车开到安全地点,随后向上级报告;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及时向火场供水或其它灭火剂。
第三十一条 通讯员要做好火场与调度室、火场指挥部与各队、前方与后方的通讯联络工作,迅速、准确地传达指挥员的命令。

第四章 总结与战评
第三十二条 灭火战斗结束后,参战的公安消防中队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灭火战斗总结和战评,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改进执勤备战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灭火战斗总结,由责任区消防中队负责进行;有两个以上消防中队参战时,由大(支、总)队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内容:
(一)公安消防队接警出动和到达时的火场情况;
(二)战斗部署、运用战术技术和采取灭火措施的情况;
(三)火场组织指挥、协同作战和通讯联络的情况;
(四)火场供水情况;
(五)消防器材装备的使用和后勤工作的情况;
(六)政治思想工作和指战员在火场上的表现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结束后,必须发扬民主,对指战员进行战评,评组织指挥,评战术技术,评火场纪律,评战斗作风,评协同作战。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对于在灭火战斗中机智勇敢、完成任务好、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分别给予表扬、嘉奖、记功或物质奖励。对于在灭火战斗中畏缩不前和违反纪律的人员,要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98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