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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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新乡市“五小”单位长效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保障消费者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五小”单位卫生的长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国法〔2004〕23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07〕157号)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及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年终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
  一、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细化、阶段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五小”单位考核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五小”单位考核情况。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及评价结果的汇总和上报,建立“五小”单位达标认证台帐。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负责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
  组 长:南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
      牛晓辉市纪检委常委
  成 员:张贤云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新民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年超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茂营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继红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王增裕市市场发展中心调研员
      张之毅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玉翠卫滨区副区长
      毛贻亮红旗区副区长
      周龙喜牧野区副区长
      杨爱香凤泉区副区长
      赵文良开发区党委委员
      石凤印新乡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办公室主任:李前民市卫生局副局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景增市卫生监督所书记
         元小林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
         闫建明市卫生局监督科科长
  成    员:张 营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郑云庭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副所长
         王子安市工商管理局主任科员
         李 强市质监局副主任科员
         陈新市文化局稽查大队中队长
         宋照岐市市场发展中心副科长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以上成员为常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三、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县、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市场发展中心为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
  (一)被考核单位所管“五小”卫生达标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二)各区卫生监督所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运行机制落实情况。
  五、“五小”单位责任界定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界定责任单位:对新开办和无证经营的单位,面积大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市卫生局;面积小于下述标准的,责任单位为区政府。餐饮业:7002m、美容美发:802m、旅店:15002m、浴池:10002m、歌舞厅:5002m。
  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一)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明的办理工作,负责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二)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五小单位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负责对流通领域的集贸市场、小副食店、熟食类商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豆腐坊、蛋糕房等),
  (四)文化部门:负责对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监督管理。
  (五)市场发展中心:负责所管理市场的划行归市,室内外卫生、监管商户依法经营。
  六、考核办法
  (一)每年对被考核单位“五小”卫生达标情况考核不少于10次,并根据具体情况随机抽查考核。考核“五小”单位户数由考核办公室确定,年底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综合实施目标考核。每次考核总分为10分。
  (二)实行加减分制度
  1.各区卫生监督所机构、人员、经费落实者每次每项加3分,每次每有一项不落实者扣3分,三项均不落实的当次考核以零分计。
  2.按照考核内容及时间,依据《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对各区(开发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所管“五小”单位进行考核,并分别排名,每次“五小”单位得分排名位居第一和第二者,分别加1分和0.5分;位居第三者,不加减分;位居第四者,减0.5分,位居未位者每次减去1分。出现并列名次者,按所并列名次者总分和单位数平均分配。
  3.各被考核单位被市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经查证落实,一次扣1分。
  4.各被考核区、市直有关部门管辖的“五小”单位卫生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行政告诫一次扣0.5分,黄牌警告一次扣1分,通报批评一次扣1.5分;出现较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追究的,一次扣3分。
  5.每发现一家无证经营单位扣0.5分;每发现一家未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五小单位扣0.5分,未上报且不达标者扣1分。
  6.各被考核单位被市领导检查中指出问题的,一次扣2分。被省专家检查发现的,一次扣3分。在国家技术评估、考核鉴定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或过错,导致恶劣影响甚至造成国家检查未通过的,其考核按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不合格处理,得分以零分计,并按效能检查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7.各被考核单位被市“五小”考核领导小组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其管理中好的做法被全市推广,一次加3分;全省推广一次加5分。
  七、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目标落实好的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年度目标落实差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本办法由“五小”单位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新乡市“五小”单位目标考核细则
     2.卫生、文化、工商、质监、市场发展中心职责界定


  附件:新政办(2008)14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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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管理和节能技术开发、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是本市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研究开发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发展低耗能的产业。
  第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计划编制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节能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
  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报告中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年耗能一千吨标准煤或者年耗电三百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督检测。
  被检测的用能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测。拒绝检测的,视为不符合标准。
  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的能源利用监督检测项目,检测单位不得向被检测的用能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所需费用从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额能源价值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第十条 市和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用能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和利用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节能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等节能基础性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系统节能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奖励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节能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并发布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目录,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和其他耗能设备,必须采用国家和本市推广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技术。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行为:
  (一)在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高耗能行业,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
  (二)开发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技术的;
  (三)利用可再生资源或者垃圾、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发电的;
  (四)供电单位对用电负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实行分时定价的,用电单位利用低谷期电力负荷合理利用能源的;
  (五)发展和使用清洁燃料和节能型的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
  (六)建设节能型建筑的;
  (七)其他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新能源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船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指标。对能耗高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降低采暖、制冷、照明、动力、热力等设备的能耗。
  第十九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二十条 供能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降低能耗,防止浪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供能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用能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能源,实现降低能耗总量,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测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虚报、拒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