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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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的通知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有关工作的指示, 科技部会同中国气象局组织专家编写了《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重点针对地震以后灾区可能出现的气象及其衍生灾害,提出了相应的防御措施。现印发供参考。

附件:《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气象及衍生灾害防御实用技术手册









科技部社会发展司
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
二OO八年五月

前 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有关工作的指示, 科技部会同中国气象局组织专家编写了《抗震救灾减灾气象实用技术》,重点针对地震以后灾区可能出现的气象及其衍生灾害,提出了相应的防御措施。现印发供参考。
四川省的主要气象及其衍生灾害有:暴雨、高温、强对流(雷电、冰雹等)、泥石流、山体滑坡、雾、寒潮、道路结冰、雪灾等。地震后,灾区的强降水将给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库、大坝、堰塞湖、道路交通等造成一定的威胁;同时,气温的变化也会对灾区的人民的身体健康、生活等产生一定影响等。震后灾区应加强防范上述气象及其衍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民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害的程度降到最低。
由于时间紧、任务急,编制过程中一些错误在所难免,欢迎各部门和地方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及时补充和更新,为抗震救灾提供有效支撑。



目 录
一、地震灾区的气候概况 1
1.地理概况 1
2.气候概况 1
2.1气温 1
2.2降水量 2
2.3日照 2
2.4四川地震重灾区5-9月气候背景分析 3
二、地震灾区主要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措施 4
1、暴雨 5
1.1特点及危害 5
1.2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5
2、高温 6
2.1特点及危害 6
2.2高温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6
3、雷电 7
3.1雷电特点及危害 7
3.2雷电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7
4、冰雹 8
4.1特点及危害 8
4.2冰雹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8
5、地质灾害 9
5.1泥石流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9
5.2山体滑坡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10
6、雾 11
6.1特点及危害 11
6.2大雾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1
7、寒潮 12
7.1特点及危害 12
7.2寒潮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2
8、道路结冰 13
8.1特点及危害 13
8.2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3
9、暴雪 14
9.1特点及危害 14
9.2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14
三、地震灾区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5
1、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5
2、高温天气对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6
四、地震灾区降水对地质灾害、水库、大坝、堰塞湖、道路交通等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6
1、降水对地质灾害的影响 16
2、降水对水库、大坝的影响 17
3、降水对堰塞湖的影响 18
4、降水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18
五、天气对人的影响 19
1、夏季情感障碍症 19
2、伏天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9
3、防雷击 20
4、雾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21
5、寒冷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21
六、民众获取天气预报的途径 21
1、中国天气在线 22
2、问天网 23






一、地震灾区的气候概况
1.地理概况
四川省位于中国内陆西部腹地,四面环山。它分为四川盆地和川西高原两大部分。四川盆地是我国四大盆地之一,位于长江上游,海拔300—700米,四周为海拔1000—4000米的山地所环抱,西面有3000米以上的大雪山纵列,南缘为贵州高原边缘的娄山山脉,东部则为川鄂交界的巫山山脉。盆地中心低平,地貌极为完整,地势多为缓岭浅谷的山丘地貌,相对高差不大。川西高原海拔4000—4500米。全省面积48.5万平方公里,居各省区第五位;高原山地、丘陵和平原分别占全省总面积58%、37%和5%。
全省设有成都、乐山、德阳、眉山、南充、达州、雅安、绵阳、广元、遂宁、巴中、广安、资阳、内江、宜宾、泸州、自贡、攀枝花18个地级市,阿坝藏族羌族、甘孜藏族、凉山彝族3个自治州;43个市辖区,138个县(市)、其中4个自治县。
2.气候概况
四川省分属两大气候区,东部盆地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分明,多云雾,少日照。
西部高原在地形作用下,以垂直气候带为主,从南部山地到北部高原,由亚热带演变到亚寒带,垂直方向上有亚热带到永冻带的各种气候类型;
川西南山地属干湿季分明的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川西北属高原大陆性气候,雨旱季节明显,多日照,气温较低。
2.1气温
四川省东部盆地年平均气温14—19℃,比同纬度地区高1℃。一月平均气温3—8℃,盆周略高;四月平均气温15℃—19℃;七月平均气温25℃—29℃,是全年最热月份;十月平均气温15℃—19℃,接近该区年平均气温。四季分明:春季候温10℃—21.9℃,长约3个月;夏季候温≥22℃,长3个多月;秋季候温10℃—21.9℃,长2.5个月;冬季候温<10℃,长3.5 个月。
川西高原主体部分年平均气温<8℃;一月平均气温-5℃左右;四月平均气温5℃—10℃;七月平均气温10℃—15℃;十月平均气温5℃左右。全年无夏,冬季漫长。
川西南山地年平均气温:谷地15℃—20℃,山地5℃—15℃。一月平均气温 5℃,德昌以南谷地10℃—12℃,为全省冬季最暖地区;四月平均气温10℃—24℃;七月平均气温15℃—26℃;十月平均气温10℃—20℃。四季不分明,一般只分两季。全年日平均气温≥10℃。
各州(市)极端最高气温(Tg)、极端最低气温(Td)和日最大降水量(Rg)表
台站 成都 乐山 达州 绵阳 遂宁 内江 宜宾 泸州 马尔康 康定 西昌
Tg(℃) 35.7 36.8 41.2 37.2 39.5 40.1 39.5 40.2 34.5 29.4 36.6
Td(℃) -5.1 -2.9 -3.4 -7.3 -3.8 -2.7 -1.7 -1.6 -16.6 -14.1 -3.8
Rg(mm) 356.6 326.8 161.7 215.7 181.9 215.9 221.9 194.6 53.5 49.4 128.7

2.2降水量
四川省东部盆地大部年降水量900—1200毫米。但在地域上,盆周多于盆底,盆西缘山地是全省降雨最多之地,为1300—1800毫米;次为盆东北和东南缘山地,为1200—1400毫米;盆中丘陵区降雨最少,为800—1000毫米。在季节上,冬季(12月—2月)降水最少,占全年总雨量的3—5%,夏季(5月—10月)降水最多,占全年总雨量的80%,冬干夏雨,雨热同期。
川西高原降雨少,年降水量大部为600—700毫米,金沙江河谷<400毫米。干雨季分明,6月—9月为雨季,降雨占全年总雨量的70—90%;11月—4月为干季,各月降水量小于10毫米。
川西南山地降水地区差异大,干湿季节分明,大部地区年降水为800—1200毫米。
2.3日照
四川省东部盆地全年日照900—1600小时,是全国日照最少的地区;在地域上由西向东递增:盆西900—1200小时,盆中1200—1400小时,盆东1400 -1600小时;在时间上,春夏多于秋冬,盛夏最多。
西部高原全年日照数为2000-2500小时,地区差异不大,仅龙门山区相对少,为1600—2000小时。
西南山地全年日照时数1200—2700小时,较东部盆地多一倍。
2.4四川地震重灾区5-9月气候背景分析
四川地震重灾区(北川、茂县、汶川、绵竹、都江堰五县) 主汛期出现在6—9月,5月出现强降雨和暴雨洪涝的概率相对较低,但从6月中旬开始灾区降水量将逐旬增多,7—8月份降水达到峰值,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增加到20—35%。5月开始,地震重灾区气温呈逐步升高的趋势,30℃以上的高温日数将逐渐增多,高温、高湿天气极易导致灾区疫情的发生,同时也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1.降水
四川地震重灾区(北川、茂县、汶川、绵竹、都江堰五县),5—9月各旬多年平均降水量在20—80毫米左右(图1),其中5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旬降水量一般不足30毫米;汶川和茂县6月中旬至9月下旬各旬降水量30—40毫米;其余各县自6月中旬开始各旬降水量逐旬增多,至7月下旬达到最多,为80毫米左右。

图1 地震重灾区5-9月各旬五县平均降水量变化

地震重灾区5—9月各旬降水天数平均为5—6天。5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8%—12%,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较小,为1%—2%;6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30%—40%,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为5%—10%;7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55%—65%,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为20%—30%;8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40%—50%,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为25%—35%;9月各旬出现大雨以上量级降水的概率为15%—25%,发生暴雨洪涝的概率为5%—10%(表1)。
表1 地震重灾区5-9月出现大雨以上降雨及暴雨洪涝的概率
大雨以上降雨概率 暴雨洪涝概率
5月 8-12% 1-2%
6月 30-40% 5-10%
7月 55-65% 20-30%
8月 40-50% 25-35%
9月 15-25% 5-10%

2.气温
四川地震重灾区从5月开始各旬平均气温呈逐渐升高的趋势,8月上旬达到最高,为24.1℃。5月各旬平均气温在20℃以下(图2),夜间最低温度平均为15℃,极端最低可达5℃以下,白天最高气温平均为31℃,极端最高可达35℃以上;6—8月各旬气温在21—24℃之间,夜间最低温度平均为20℃,极端最低可达8℃以下,白天最高气温平均为33℃,极端最高可达37℃以上;9月的各旬平均气温在20℃以下,夜间最低温度平均为15℃,极端最低可达5℃以下,白天最高气温平均为30℃,极端最高可达35℃以上。
图2 地震重灾区5-9月各旬五县平均气温变化
二、地震灾区主要气象灾害及其防御措施
各气象部门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发布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级别一般划分为4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具体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统计资料表明,四川省的主要气象及其衍生灾害为:暴雨、高温、强对流(雷电、冰雹等)、泥石流、山体滑坡、雾、寒潮、道路结冰、雪灾等。
1、暴雨
1.1特点及危害
暴雨是指在二十四小时内降水量超过50毫米的降水。暴雨易造成暴雨洪涝灾害。暴雨洪涝是指长时间降水过多或区域性持续的降水以及局地性短时降水引起江河洪水泛滥、冲毁堤坝、房屋、道路、桥梁、淹没农田、城镇等,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农业或其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一种灾害。
暴雨的发生和大气环流的季节性变化也有密切的关系。四川省的暴雨主要出现在一年中的6—9月,主要洪涝严重的年份有1959、1961、1981、1998、2004年等。
降水等级划分规定:
名 称 24小时降水量
(单位:毫米)
暴雨 50~99.9
大暴雨 100~250
特大暴雨 大于250
1.2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 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暴雨橙色
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 暂停户外作业;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 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 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红色
预警信号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抢险工作;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2、高温
2.1特点及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连续5天以上的高温过程称为持续高温或“热浪”天气。高温热浪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健康影响极大,使与热有关的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加;加剧土壤水分蒸发和作物蒸腾作用,加速旱情发展;导致水电需求猛增,造成能源供应紧张。
四川省地震重灾区的高温天气主要出现在每年的7—9月,8月上旬达到最高。
2.2高温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高温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 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用电量过高, 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40℃以上。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3、雷电
3.1雷电特点及危害
雷电是发生于大气中的一种瞬态大电流、高电压、强电磁辐射的天气现象,在局地突发性灾害事件中, 雷电是强对流性天气所造成的主要灾害之一。 雷电可使供配电系统、通信设备、计算机住处系统中断, 引起森林火灾, 击毁建筑物、火车停运,造成仓储、炼油厂、油田等燃烧甚至爆炸,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
这种天气一般在春季、夏季、秋季宜出现,多出现在午后时分,山区多于平原。四川省这种天气主要出现在4—10月份。
3.2雷电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 并关好门窗;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 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2、人员应当心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3、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 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4、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5、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4、冰雹
4.1特点及危害
冰雹是一种从强烈发展的积雨云中降落下来的冰块或冰疙瘩,人们通常称它为“雹子”。其下降时巨大的动量常给农作物和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冰雹虽然出现的范围较小,时间短,但来势猛,强度大,常伴有狂风骤雨,猛烈的冰雹会打毁庄稼,损坏房屋,人被砸伤、牲畜被打死的情况也常常发生。因此往往给局部地区的农牧业、工矿企业、电信、交通运输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危害。
夏季或春夏之交最为常见 ,四川省4—10月易出现冰雹。
4.2冰雹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5、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4、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5、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气象的衍生灾害,它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四川省是我国地质灾害的多发区。5月12日强烈地震发生后,受其影响一些山体发生了松动,甚至移位,这使得震区的地质灾害较震前有增多的趋势。
5.1泥石流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一、特点
泥石流是由于长时间降水或由于短时局地强降水、冰雪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泥石流的发生有一定的时间规律。第一:泥石流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因为泥石流的爆发主要是受连续降雨、暴雨,尤其是特大暴雨集中降雨的诱发,因此,泥石流发生的时间规律是与集中降雨时间规律相一致,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发生在多雨的夏秋季节。第二:具有周期性,因为泥石流的发生受暴雨、洪水、地震的影响,而暴雨、洪水、地震总是周期性地出现,因此,泥石流的发生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且其活动周期与暴雨、洪水、地震的活动周期大体相一致。第三:泥石流一般发生在一次降雨的高峰期,或者是在连续降雨发生之后。
二、危害
泥石流同时具有崩塌、滑坡和洪水破坏的双重作用,其危害程度比单一的崩塌、滑坡和洪水的危害更为广泛和严重。泥石流危害之一就是对居民点的危害,它来势汹汹,冲进乡村、城镇,摧毁房屋、工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场所设施。淹没人畜、毁坏土地,甚至造成村毁人亡的灾难。危害之二就是对公路、铁路的危害,泥石流可直接埋没车站,铁路、公路,摧毁路基、桥涵等设施,致使交通中断,还可引起正在运行的火车、汽车颠覆,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有时泥石流汇入河道,引起河道大幅度变迁,间接毁坏公路、铁路及其它构筑物,甚至迫使道路改线,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泥石流对水利、水电工程,以及矿山都具有很大的危害,主要表现在摧毁矿山及其设施,淤埋矿山坑道、伤害矿山人员、造成停工停产,甚至使矿山报废。
三、防御措施
首先判断泥石流的发生:第一: 看,指观察到河(沟)床中正常流水突然断断流或洪水突然增大,可确认河(沟)上游已形成泥石流。第二: 听,指深谷或沟内传来类似火车轰鸣声或闷雷声,哪怕极其弱也可认定泥石流正在形成。另外,沟谷深处变得昏暗并伴有轰鸣声或轻微的振动声,也说明沟谷上游已发生泥石流。
躲避泥石流的做法:在泥石流多发季节(夏季)尽量不要到泥石流多发山区旅游;野外扎营时,不要在山坡下或山谷、沟底扎营;一旦遭遇大雨、暴雨,要迅速转移到高处,不要顺沟方向往上游或下游跑,要向两边的山坡上面爬;千万不可在泥石流中横渡;已经撤出危险区的人,暴雨停止后不要急于返回沟内住地收拾物品,应等待一段时间;尽快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报告方位和险情,寻求救援。
5.2山体滑坡特点、危害及防御措施
一、特点
山体滑坡是由于斜坡上的岩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滑坡也叫地滑,群众中还有“走山”、“垮山”或“山剥皮”等俗称。山体滑坡的特点是顺坡“滑动”,在重力作用下,物质由高处向低处的一种运动形式, “滑动”的速度都受地形坡度的制约,即地形坡度较缓时,滑坡的运动速度较慢;地形坡度较陡时,滑坡的运动速度较快。
二、危害
山体滑坡给道路、设施及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等均能造成较大的损失,与泥石流所造成的危害相当。
三、防御措施
山体滑坡的前兆特征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崩塌的前缘掉块、坠落,小崩小塌不断发生;
2.崩塌的脚部出现新的破裂形迹,能嗅到异常气味;
3.不时能听到岩石撕裂、摩擦、碎裂的声音;
4.出现热、氡、气、地下水质、水量等异常,以及动植物出现异常现象。
如果发现这样的征兆,居住在滑坡附近或行走在易滑坡地带的人们就要及早转移撤离。要是发现山坡前缘土体隆起,山体裂缝急剧加长加宽等异常现象,也要及早采取转移等避险措施。
6、雾
6.1特点及危害
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雾”就是气象术语中的“雾”。实际上,气象术语中并没有“大雾”,只有“雾”和“轻雾” 。雾是指贴地层空气中悬浮的大量水滴或冰晶微粒的集合体。这种集合体使水平能见距离降到1公里以下的称为“雾”;能见距离在1—10公里之间的称为“轻雾”。雾使能见度降低造成水、陆、空交通灾难,也会对输电、人们日常生活等造成影响。
四川大雾天气空间分部的特点:盆地多于高原,但在盆地内是北部多于南部,高原上是南部多于北部。
6.2大雾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且可能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注意雾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加强调度指挥;
4、减少户外活动。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3、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7、寒潮
7.1特点及危害
寒潮是指大规模冷空气由亚洲大陆西部或西北部侵袭中国时的强降温天气过程。在天气预报中规定,因北方冷空气入侵造成24小时内降温10℃,并且过程最低气温达5℃以下时定义为寒潮天气过程。有时北方冷空气的入侵虽达不到这个标准,但降温也很显著,则一般称为强冷空气。对人民的生活、农业生产等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在寒潮或冷空气前锋经过的地区常不仅有强烈的降温,还时常伴有大风和降水(雨、雪)天气现象。寒潮天气一般多出现在冬季(12月—2月)。
7.2寒潮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
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做好牲畜、家禽等的防寒防风;

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4、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和抢险工作;
2、进一步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8、道路结冰
8.1特点及危害
当冬季雨雪天气多时,极易造成地面积雪和道路结冰。在这样的路况下,最容易发生汽车追尾事故,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
8.2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
9、暴雪
9.1特点及危害
暴雪是指在短时间内产生的大量降雪,它会给交通或者农牧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倘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将会形成雪灾。雪灾的主要危害有: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交通、通讯、输电线路等生命线工程,对牧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活造成威胁,引起牲畜死亡,导致畜牧业减产。雪灾主要发生在稳定积雪地区和不稳定积雪山区,偶尔出现在瞬时积雪地区。我国的雪灾可分为雪崩、风吹雪灾害和牧区雪灾三种类型。
四川省的川西高原易出现此种天气。
9.2暴雪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图标 名称 标准 防御指南
暴雪蓝么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准备工作;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4、农牧业等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其它同雪灾蓝色预警信号。
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工作;
2、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3、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4、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5、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三、地震灾区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高温天气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温度是影响微生物存活的重要因素之一。夏季气温升高,湿度大,适合各种致病微生物繁殖,食物易腐败变质,造成人员食物中毒。夏季一直是食品卫生容易发生问题的季节,也是细菌性食物中毒事故的一个高发期。我国每年发生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占食物中毒事件总数的30%~90%,中毒人数占食物中毒总人数的60%~90%。
另外,温度过高也可加速冷饮食品的变质,如:果汁长期在20℃以上的环境条件下贮存,其中的氨基酸就会被破坏而产生抑制性物质,使果汁变为褐色。冷食在温度高时可溶化,需低温冷藏。保存冷饮食品的环境如温度过大,一些固体饮料就会吸潮结块、成团或潮解,亦可使细菌生长繁殖。
注意事项:
1.将食物放入冷藏室,保持食品新鲜,使细菌不易繁殖。
2.食用前经加热彻底后再食用。
3.贮藏时做到生、熟食品分开保存。
4.吃剩的饭菜一定要及时放入冰箱冷藏。
5.对于荤菜和荤汤,食用后要加热烧开,待冷却后放入冰箱。
四川省地震灾区在6-9月份是一年内的高温高湿季节,易造成食物的变质,因此需要特别注意在此季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谨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2、高温天气对饮用水安全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地震灾害后,饮用水源的水一般含有大量泥沙,极易受人畜粪便和动畜残尸等有机物污染。在高温气候条件下,可使致病微生物大量生长、繁殖,使水体腐败、浑浊。若人们饮用了上述污染的水体,将会导致多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注意事项:
1.尽可能喝以下三种水:经过烧开的水、救灾指挥部发放的瓶装水或饮料、经救灾指挥部认可的贴有直饮水标识的水(净化设备现场制备或送来的桶装水)。
2.缸、桶、盆、碗等盛水器具,要经常消毒,消毒后用干净的水冲洗;洗衣服、洗澡、洗菜等洗涤用水应采用经过消毒的水、或经救灾指挥部认可的贴有饮用水标识的水。
3.不喝被污染的水,不用污染的水漱口、洗菜等。
4.劝说人们共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及环境,在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倾倒生活污水、大小便。
因此,在抗震救灾期间必须首要做好饮水消毒。灾区的有关卫生防疫部门应加强饮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在受灾地区应有专人负责送药,随时检测水质,以确保饮水安全卫生。
四、地震灾区降水对地质灾害、水库、大坝、堰塞湖、道路交通等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1、降水对地质灾害的影响
统计资料表明:1944-2006年,四川共发生500多起地质灾害事件,其中成都、汶川、都江堰、平武、理县等地震重灾区共发生31起,其中滑坡11起,泥石流18起、崩塌2起。地震重灾区泥石流灾害占该地区地质灾害发生总数的59%。5月12日强烈地震发生后,一些受地震影响已经松动的山体就更易发生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次生地质灾害。
影响滑坡、泥石流的因素很多,但降水始终是最重要的触发因子,不仅是全部的泥石流,也是90%的滑坡和81%的崩塌灾害的诱发因素。长时间降雨或短时局地强降雨除能直接产生洪涝造成灾害外,还可以引发一些地质灾害。降水能造成山洪暴发、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一、降水易引发山洪爆发
在山区小范围内,当出现短时间的强烈暴雨,由于山坡的汇水面积较大,进入山谷后面积迅速缩小,汇积的雨水沿山谷向下游冲去,使下游河水在短时间内上涨几米甚至十几米,这就使在河边行走的人猝不及防,被迅速上涨的洪水卷夹,造成人员伤亡,或冲走沿岸的牲畜,冲毁房屋或设施,造成财产损失。导致山洪暴发。
二、降水易引起山体滑坡
在山坡坡度较大的地方,由于前期地震使土质疏松,此后当又出现强降水时,整个土层便顺着山坡向下滑落,导致山体滑坡,造成山坡下方的村落及建筑全部被土层淹埋,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降水易导致泥石流爆发
在山坡及谷地原有大量的松散的土石,在暴雨洪水的夹带下与洪水搅拌在一起向下游冲去,爆发泥石流灾害。这种泥石流力量巨大,可以推倒大树、房屋和其他建筑,淹没良田和村庄,所经之地除了混浊泥浆和石块外,其他荡然无存。
岷江流域处于龙门山断裂带,地质构造比较复杂,地形高差大,松散固体物质多,地震重灾区位于汶水、岷江两岸,历来是滑坡、泥石流的高发区。地震发生以后,强烈的振动荷载会导致山体愈加不稳定,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特别是该地区即将进入主汛期(6-9月),发生强降水的概率加大,频次加重,极易诱发大规模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此,在今年暴雨季节来临之前,山区或山谷地带要做好准备,尽量不要在山洪暴发的河岸边行走,更不要在滑坡和泥石流易发地区居住,以防不幸事故发生。
2、降水对水库、大坝的影响
2008年5月21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地震以后,地震灾区又陆续发生了数千次的余震,这给地震灾区的水利设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这个时期,如果出现降水,从总体上说,对地震灾区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基础设施是不利的。
首先,水库上游及周边的降水会陆续汇集到库区,从而增大水库的蓄水量,抬升水位,这将给已经遭受地震破坏的水库大坝带来更大的压力,严重时会发生漫提甚至垮坝。另一方面,由于雨水的冲刷和侵蚀,使得一些受地震影响已经松动的山体发生泥石流、滑坡、崩塌等次生地质灾害,直接影响到灾区水库、大坝等水利基础设施的安全。
因此,我们需要密切监视雨情和水情的发展,根据天气形势的变化,合理科学地控制水库的库容量,加强预报和巡防,及时除险加固;特别是对于存在垮坝风险的水库要采取泄洪、腾空库容等措施,对于下游的人民群众,必须要及时组织转移。
3、降水对堰塞湖的影响
堰塞湖是指地震后引起的大规模山体滑坡,河水冲击泥土、山石而造成堆积、堵截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的湖泊。堰塞湖的堵塞物不是固定永远不变的,它们也会受冲刷、侵蚀、溶解、崩塌等。一旦堵塞物被破坏,湖水便漫溢而出,倾泻而下,形成洪灾,极其危险。
地震给四川地震灾区各河流上形成了多个堰塞湖。岷江两岸出现的滑坡、泥石流容易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堰塞湖范围会因为下大雨而不断扩大,而一旦上游降水强度大,来水快,湖中蓄积的水压过大,堰塞湖容易出现溃决。若决堰或坍塌,洪水咆哮,席卷而出,其对所经之处的摧毁力,甚至不亚于地震本身。
震区进入主汛期(6-9月)后,发生强降水的概率加大,频次加重,极易造成堰塞湖溃决,形成大范围的洪涝灾害,对下游的成都平原及岷江流域的电站造成严重威胁,要注意做好震损水库险情排查和应急除险工作。
4、降水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地震导致四川省阿坝州汶川、理县、茂县、黑水、小金、松潘、九寨沟等县道路损毁严重,交通阻断,桥梁涵洞出现严重裂缝,重灾县道路更是遭到毁灭性破坏,严重影响了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这个时期出现降水,从总体上说是不利的。
首先降水将会使得路面湿滑,减小了路面摩擦系数;同时降水也会明显地降低道路的能见度,充沛的水汽甚至还会造成大雾天气,这些都给运输车辆的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地震灾区海拔较高,周围有众多山体围绕,地形复杂。地震使得道路周围山体的岩层、土层结构遭到破坏,形成了许多具有隐患的滑坡体,加之余震不断,一旦出现较强的降雨,极易出现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的次生地质灾害,给灾区道路带来严重威胁。此外,降水也会给道路抢通施工作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因此,道路交通决策和管理部门需要根据最新的道路路况信息,结合天气形势的变化,合理部署、调度抗震救灾车辆;同时相关部分应组织力量对灾区的主要公路进行拉网式的安全大排查,主要排查公路、桥涵、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等,及时发现威胁交通道路的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另外,驾驶员在行驶时也应保持车距、控制车速,听从指挥,在危险路段需查明情况后有序通行。
五、天气对人的影响
1、夏季情感障碍症
据统计,在如今正常的人群中,约有16%的人会在夏季莫名其妙地出现情绪和行为异常。据研究表明,人的情绪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尤其当气温超过35℃、日照超过12小时、湿度高于80%时,气象因子对人体下丘脑的情绪调节中枢的影响就明显增强。这种夏季情感障碍的发生,除了与气象因子的变化有关外,还与人的出汗多少,以及睡眠时间和饮食不足有关。精神病学家的研究也发现,当暖流入侵时,精神病人起床徘徊、无法入睡的情况显著增加,情绪变化、躁动不安、叫骂、摔东西、自虐(含自杀)的几率也比平常高出许多。
因此,在酷暑难耐的盛夏之时,专家提醒人们调整好自己的情绪,是做好夏季养生的重要一环。
四川地震灾区的人民刚刚经受到失去亲人和家园的痛苦,心灵上受到严重的创伤。随着夏季的到来,震区的高温高湿天气将明显增多,因此,灾区人民要注意调整好自己的情绪,防范因季节的变化造成的不利影响。
2、伏天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进入三伏天后,气温一天比一天高,有时温度虽然不是很高,但湿度很大,人们感觉还是高温难耐。在这种天气里,由于人体出汗多,往往会导致体内电解质大量流失,造成中枢神经、心血管、胃肠道正常调节失灵,引发不良反应,有时还会出现胸闷、口干、发热等不适症状,严重的会出现中暑。
夏天出现的35℃以上的持续高温天气是心力衰竭的高危因素。1980年,热浪袭击美国堪萨斯城,因充血性心力衰竭死亡的人数较平时猛增一倍以上。
当滚滚热浪袭来时,要加强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对容易发生心力衰竭的人予以重点防护。
措施:首先应该多注意保持自然通风,不要长时间呆在静止而封闭的汽车或房间里;要多洗澡,经常用蘸过凉水的小毛巾擦拭身体,帮助汗水离开人体。其次要补充水分,以新鲜的温开水或盐水为好。再次要休息好,减少户外活动,当必须做户外活动时,最好选择清晨及黄昏的时候,尤其是老年人和孩子要减少活动,以免再给身体增加负担,不论在户外从事什么活动,应该尽量放慢速度。
据统计,地震灾区夏季6—8月各旬气温在21—24℃之间,白天最高气温平均为33℃,极端最高可达37℃以上。成都、乐山、南充、达州、绵阳、遂宁、内江、宜宾、泸州、西昌等在历史上都出现过35℃以上的高温天气,地震灾区的绵阳、成都曾有过37.2℃和35.5℃的高温。从5月开始各旬平均气温呈逐渐升高的趋势,8月上旬达到最高。随着天气越来越热,加之四川盆地一年四季均较潮润,因此灾区人民一定要注意防范夏季高温高湿的天气影响,谨防中暑。
3、防雷击
春夏之交及初秋季节,强对流活动频繁,常常在一到两个小时内对流云发展,乌云压城、狂风四起、电闪雷鸣,随后一场瓢泼大雨从天而降。雷电天气一般来得急,人们或在野外活动者来不及躲避则遭雷击,便发生伤亡。
(1)室内预防雷击措施:①电视机的室外天线在雷雨天要与电视机脱离,与接地线连接;②雷雨天气应关好门窗,防止球形雷窜入室内造成危害;③雷暴时,尽量暂时不用电器,最好拔掉电源插头。不打电话和手机,不要靠近室内的金属设备如暖气片、自来水管、下水管; ④不要穿潮湿的衣服,不要靠近潮湿的墙壁。
(2)室外避免雷击措施:①为了防止雷击事故和跨步电压伤人,要远离建筑物的避雷针及其接地引下线;②要远离各种天线、电线杆、高塔烟囱、旗杆,如有条件应进入有宽大金属构架、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金属壳的汽车和船只,帆布篷车和拖拉车、摩托车等在雷电发生时是比较危险的,应尽快离开; ③应尽量离开山丘、海滨、河边、池塘旁;应尽快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孤独的树木和没有防雷装置的孤独的建筑物等;④雷雨天气尽量不要在旷野里行走,在外时应穿塑料材质等不浸水的雨衣,不要骑在牲畜上或自行车上行走,不要用金属杆的雨伞,不要把带有金属杆的工具如铁锹、锄头扛在肩上。
人在遭受雷击前,会突然有头发竖起或皮肤颤动的感觉,这时应立即躺倒在地,或选择低洼处蹲下,双脚并拢,双臂抱膝,头部下俯,尽量缩小暴露面。
四川省雷暴天气主要出现在4—10月份,且山区多于平原。因此,地震重灾区的汶川、北川、理县等山区县(市)更需加强降雷措施,以防雷击,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4、雾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雾悬浮于低空近地层,因而能凝聚大气环境中各种污染物质,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粉尘、臭氧等,雾不仅影响交通,更重要的是它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雾滴中的二氧化碳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使呼吸道变窄;雾滴中的二氧化氮,可引起急性哮喘病发作;高浓度的臭氧使肺部严重受损,使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病情加重。长期吸入附着各种污染物的雾气,对幼儿及青少年的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因此,在雾天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在雾中晨练,更不要在雾中做剧烈运动。(2)雾天能见度低,有时路面湿滑,应注意行路安全。(3)年老体弱者,心血管及呼吸道疾病患者以及幼儿应减少外出,避免发生意外或病情加重。
四川东部盆地全年日照时数比西南山地少一倍,盆地上空常会有雾出现。成都平原的人们应注意防范雾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5、寒冷对人的影响及注意事项
在寒冷天气的刺激下,人体血压上升,高血压、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发病率和加重率升高。寒冷还会诱发胃溃疡、关节炎等疾病,剧烈降温往往引起感冒、哮喘、心脑血管等疾病的爆发,还会造成流感流行。长时间暴露在寒冷天气下还可能使体温降低,造成死亡。
寒冷天气会使居民和部分公共场所因取暖而造成对电力、燃气燃油的需求突然增加,低温天气亦有可能使部分地区道路凝冻、积冰,影响交通物流安全。
川西高原主体部分年平均气温<8℃;一月平均气温-5℃左右,全年无夏,冬季漫长。上述地区的人们在冬季应注意保暖,防止因寒冷所造成的损失。
六、民众获取天气预报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民众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话(12121、96121)、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以及官方网站等,均可在第一时间获取天气预报。
中国气象局要求各级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设施建设,特别是关注边偏远山区、社会弱势群体,如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农村的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努力使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尽可能覆盖可能受影响的群体。同时,加强与广电、电信、城建等部门的合作,利用电视台和电台插播、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广告牌等设施及时发布预警信号信息,保证预警信号通信传递正确、渠道畅通、播发及时。
1、中国天气在线
「中国气象局中央气象台•中国天气在线」是中央气象台1998年设计和运作的官方气象网站,使用该网站非常简单,只需在浏览器的网址内键入http://www.nmc.gov.cn/nmc 即可。

因为官方气象机构拥有严谨的气象观测网络和预报程序,所以「中国气象局中央气象台•中国天气在线」发布的天气预报极具权威和可靠性。公众可以极为方便地查寻各种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产品,例如热带气旋、森林火险、警报与公报等。同时,对公众关注的气象焦点问题,均在第一时间内发布于网站的天气聚集栏目中。
2、问天网
“问天网”是大陆首家多角度地、全方位地为世界华人群体提供Internet气象信息科技服务的垂直性中文网站,主打信息产品有气象预报、数值产品和有偿气象服务。“问天网”的全部气象信息由国内最权威的气象信息发布机构——中央气象台授权。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和商业群体提供综合公众天气预报、“CCTV天气预报”节目视频点播、个性化的天气服务、商业气象频道、生活气象频道、旅游气象频道、气象热点等栏目的综合性的、全方位的气象信息服务的数字门户。内容涵盖了公众天气服务与有偿专业服务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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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7年4月1日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通讯等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及经济综合、电力、水利(水电)、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林业、土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在本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的领导下,主管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专业巡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制度;
(四)组织群众护线网;
(五)开展技术防范。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林业、土管等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经省公安厅批准,电力主管部门可在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22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其他重要枢纽变电站设立经济民警守卫队。
第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费用。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 发电厂、变电站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电力通讯设施保护范围:
(一)电力通讯线路:电缆、电杆、拉线、电缆管道、人孔、井盖板、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载波增音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无线通讯设施: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收发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波导管、电源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和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十条和原能源部、公安部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各地电力主管部门除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有关标志外,应在下列地区设置相应的标志,标明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电力线路与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一)临近架空电力线路的人口密集区、繁华闹市地段、森林、绿化区、风景名胜区、园林和可能发生事故的地段;
(二)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铁路、公路、河流、桥梁的区段。
第十一条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线路经过的城区、城郊、村镇等已建或规划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林木(含竹,下同)的地段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保护区一经划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保护范围外进行上述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 严禁在地下电力电缆两侧1米内使用机械掘土。
在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林木,不得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不得堆放垃圾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在江河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不得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破坏内部生产、生活设施;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用地范围内挖土、耕种、建房、打桩等,或毁坏发电厂、变电站围墙;
(三)危及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管道的安全;
(四)破坏专用铁路、公路、码头、桥梁;
(五)哄抢、盗窃煤、油等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物资;
(六)在距火力发电厂水泵房150米或水力发电厂拦污排300米区域内停船挖砂及从事其他影响水泵房或拦污排正常工作的行为;
(七)在火力发电厂灰坝上或水力发电厂土质大坝上取土、耕种、放牧、建房及其他危及灰坝或大坝安全的行为;
(八)在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的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放排及其他影响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九)在正在使用的灰库内进行非电力生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依法征用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扰乱正常施工;
(三)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标记;
(四)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通信设施;
(五)哄抢、盗窃施工器材。
第十六条 电力通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超过安全高度(1级、2级公路限高5米,3级、4级公路限高4.5米)的车辆或机械(含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起重机械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施工时,其任何部位不得进入保护区内,因故确需进入的,须经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擅自通过或施工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220千伏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300米以内、500千伏以上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400米以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在上述范围外作业也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 冶炼、加工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有合法的证明手续,登记备查。

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与房屋、铁路、公路、城市道路、邮电和广播电视设施及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其他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安全。
(二)需要迁移已有相邻设施或对已有相邻设施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经协商同意后,所需费用由设施建设在后方承担。
(三)符合电气安全距离的相邻设施,因一方的设施发生变更而使电气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设施发生变更的一方应负责及时修正。由此造成他方损害的,变更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在受到地理条件和出线的限制而无法避让的情况下,可以跨越房屋。但电力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增加杆塔高度、减少地面场强、缩短档距、提高电气绝缘和机械强度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并通知被跨越房屋的所有者不得自行增加高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安全距离内新建的建筑物时,应征求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意见后再予批准。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时,应按以下规定砍伐出安全通道(通道的宽度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的安全通道,由线路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砍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线路建设单位的申报应尽快办理,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执行。对需砍伐的林木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付给其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
在通道内种植林木的协议;
(二)林木所有者要求保留林木的,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后,可不砍伐,但林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负责保持林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林木所有者违背协议,电
力主管部门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手续后可派员砍伐,所需费用由林木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修剪林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林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林木自然生
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由电力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的,园林部门应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后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林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穿过风景名胜区的,应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并尽量避免破坏景物、景观。

第五章 奖 罚
第二十六条 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电力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励。
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或使电力设施免受巨大损失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报省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已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者个人,并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条 赔偿费用于修复被损害电力设施和补助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罚款收入全部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和罚款的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对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电力主管部门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电力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5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26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修改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二、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第十条第一款“发行人申请文件经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

  第二款“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修改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该款最后增加:“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内容: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五、第十三条“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移到第十二条(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之前,第十三条其他内容删除。

  六、第十七条“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删除。

  七、第二十条“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第二十六条增加两款内容:“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九、第三十六条“本准则所指的风险因素是与发行人相关的所有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修改为“本准则所指的风险因素是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十、第五十二条(三)、(四)删除,并增加以下内容: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十一、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修改为“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二、第五十九条“首次托管及历次托管的情况”修改为“历次托管的情况”。

  十三、第六十七条“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与产出、技术水平以及以上因素的发展趋势。”修改为“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技术水平等。”

  十四、第六十八条“如产业政策、产品特性、技术替代、消费趋向、购买力与国际市场冲击等因素”修改为“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与国际市场冲击等因素”。

  十五、第七十一条(六)“每种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及成本构成”修改为“每种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第八项中的“产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定价策略”删除。

  十六、第七十二条“成新度”修改为“成新率”。

  十七、第七十七条(二)“对前5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年度营业额或销售总额的百分比”修改为“对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十八、第八十一条“或所采取的先进生产工艺或技术诀窍、运用的新材料及新的生产手段、节能技术、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删除。

  十九、第九十五条(二)“其他股东”修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

  二十、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是否由其签名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修改为“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其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二十一、第一百一十条(二)“家属持股,即上述人员的配偶或未满十八岁的子女持有的股份”修改为“家属持股,即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持有的股份”。

  二十二、第一百二十六条“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利润表”修改为“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十三、第一百四十一条“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修改为“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平均价格和销售量及其变动趋势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

  二十四、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行人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有障碍的,应加以必要的说明”修改为“对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可能有障碍的,发行人应加以必要的说明。”

  二十五、第一百五十条“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上述情况的影响”删除。

  二十六、第一百五十一条(九)“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上述指标”删除。

  二十七、第一百五十三条(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修改为“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竞争关系”。

  二十八、对第三章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以简化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内容,并就披露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准则》(2003年修订)第三章。

  上述修订完成后,《招股说明书准则》中相关条目编号发生变化,在《招股说明书准则》(2003年修订)中已做相应调整。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览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九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二节 募股资金运用
第十三节 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
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六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特别提示和特别风险提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节 募股资金运用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四章 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的,应重新修订招股说明书。在符合本准则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项,如发生股东或董事、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的职务)变动,出现财政税收政策、业务方向和范围的重大变动,取得或失去新的重大专利或特许权,以及进行新的重大投资或融资行为等,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后至股票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上述事项的,发行人也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还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 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三) 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四) 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发行人可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发行人、任何中介机构或人士利用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进行推介宣传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十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应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刊登如下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主承销商;
(八)正式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刊登发行人董事会的如下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还应作如下提示:
"XXX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概 览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设置招股说明书概览并在本部分起首声明: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概览中简介发行人及其主要发起人或股东,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发行情况及募股资金主要用途等。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股票种类;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每股发行价;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六)预测盈利总额及发行后每股盈利(如有);
(七)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九)承销方式;
(十)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股资金;
(十一)发行费用概算(主要包括承销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推荐人;
(四)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五)会计师事务所;
(六)资产评估机构(若有);
(七)股票登记机构;
(八)收款银行;
(九)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应披露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 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二) 预计发行日期;
(三) 申购期;
(四) 资金冻结日期;
(五) 预计上市日期。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所指的风险因素是可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特别是发行人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股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发行人应主动披露上述因素及其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受其影响的情况及程度。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对本准则规定的风险因素有选择地进行增减,但对减少的应说明理由。在披露风险因素的顺序上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八条 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尽可能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第三十九条 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充分、准确、具体,发行人应集中描述自身特有的风险因素及其时效。
第四十条 凡已在"特别风险提示"栏目披露的风险因素,应详尽披露该风险及其形成的原因,并披露过去特别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曾经因该风险因素遭受的损失及将来遭受损失的可能程度。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在紧接所披露的风险因素之后介绍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风险对策或措施,但这些对策或措施应是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
第四十二条 关于市场风险,应重点说明发行人存在市场开发不足或存在销售障碍的风险,披露受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负面影响的风险,存在的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的风险,以及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的风险等。
发行人产品缺乏确定的市场,或市场占有率存在持续下降趋势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三条 关于业务经营风险,应说明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自然资源或供货渠道以及客户的风险,主营业务变更的风险,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的风险,以及所从事行业不景气的风险等。
发行人业务存在境外经营的,应专门披露有关境外经营的风险。
发行人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而新业务在管理、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存在其他重大障碍或不确定性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四条 关于财务风险,应说明偿还债务的风险,对外投资收益不确定的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担保等或有负债的风险,债务结构不合理的风险,应收款项发生坏帐的风险,难以持续融资的风险等,以及财务内部控制及对外投资的财务失控的风险等。
发行人主要的财务指标出现重大异常,存在金额异常重大的应收帐项或存货、金额重大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重大或有负债、发行前资产负债率接近70%等情况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五条 关于管理风险,应说明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风险,与控股股东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风险,发行后主要股东可能变更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等因素引起管理层、管理制度、管理政策不稳定的风险,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风险等。
对发行人存在大股东控制、非常复杂的关联关系、非常重大的关联交易、核心管理层不稳定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六条 关于技术风险,应重点说明发行人技术不成熟的风险,在技术市场化、产业化和经营规模化方面的风险,过度依赖核心技术人员的风险,过度依赖某一特定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风险,核心技术依赖他人和核心技术保护期短或容易失密的风险,产品或技术存在被淘汰的风险,以及在新产品开发、试制方面的风险等。
发行人不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依赖他人提供重要的生产经营核心技术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七条 关于募股资金投向风险,应说明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特定收购兼并项目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以及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
募股资金投向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降,以及存在其他财务指标恶化现象等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八条 关于政策性风险,应说明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引致的风险,包括由于财政和税收政策、产业政策、行业管理政策、环保政策的限制或变化等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发行人过去的业绩严重依赖优惠政策等的,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十九条 关于其他风险,应说明存在法律诉讼和仲裁的风险,因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受影响较大的行业,还应说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发行人造成的风险等。
第五十条 发行人股东可对如何承担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可能引致的损失做出适当的承诺。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设立(工商注册)日期;
(四)住所及其邮政编码;
(五)电话、传真号码;
(六)互联网网址;
(七)电子信箱。
第五十二条 应披露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披露这些行为的具体内容及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这些行为对发行人业务、控制权及管理层、以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有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及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所进行的历次资产评估,以及进行审计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应披露与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变更的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重要特许权利等,应明确披露这些权利的使用及权属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应简介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一)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
(二)员工专业结构;
(三)员工受教育程度;
(四)员工年龄分布;
(五)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等。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发起人或股东做到分开,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型的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具有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
(二)外资股份(若有)持有人的有关情况;
(三)持股量列最大10名的自然人及其在发行人单位任职;
(四)股东中的风险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五)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
(六)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其简要情况。如果股东总数超过10名,但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足10名时,则应按持股比例,列最大10名股东的名单及简要情况。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出现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主要披露以下情况:
(一)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日期、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二)内部职工股发生过转移或交易的情况;
(三)历次托管的情况,包括发行时最大10名持有人的情况、以及发行前托管的最大10名持有人的情况,托管单位变化的情况及原因,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股票数额及实际托管数额的差额、托管完成时间,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原因,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本次股票发行前托管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
(四)发生过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和超比例发行的情况,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的情况,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情况,法人股个人化的情况,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情况;
(五)对尚存在内部职工股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应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六)对发行人存在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持股和转让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第六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发起人(应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及其股权的构成情况;
(二)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 如发起人或股东为企业法人,则应披露其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承诺等。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组织结构,包括发起人或股东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或联营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对外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合营企业,以及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等。发行人还应标明组织结构的具体组织联系。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前条所述主体的主要业务、基本财务状况(应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主要管理层以及其控股和参股单位等情况。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包括各主要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各分公司或生产车间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若从事控股或投资管理的,除披露上述情况外,还应披露对外投资及其风险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所处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技术水平等。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影响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与国际市场冲击等因素,指出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包括自身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市场份额变动的情况及趋势,同行业竞争的情况。
第七十条 发行人应简介其业务范围及主营业务。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应视实际情况,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主要业务的构成;
(二)前三年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生产能力;
(三)每种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用途;
(四)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或服务的流程图;
(五)主要产品(或服务)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关键设备的重置成本、先进性,还能安全运行的时间等;
(六)每种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
(七)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公司对人身、财产、环境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八)每种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和产销率,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销售额等。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近三年主要固定资产的情况,如主要固定资产的成新率(指出财务折旧程度)、技术先进程度、报废或更新的可能;
(二)发行人的主要无形资产的情况,如近三年无形资产的规模,对发行人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对于以无形资产折股的,或因各种原因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调帐的,应简要披露评估方法及其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包括水面养殖权等)、探矿权、采矿权及主要经营性房产取得和占有的情况。
第七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如属租用,应指明)的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合营、联营合同或类似业务安排。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经营,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若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应详细披露该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盈利情况等。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主要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产品质量纠纷等。
第七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二)对前5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三)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或对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则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或销售的比例。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若在发行前进行过重大业务和资产重组,应详细披露重组的经过、内容及对发行人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八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来源和方式,说明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说明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在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性。
第八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导产品或业务及拟投资项目的技术水平。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名称、用途、价值;
(二)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否已申请专利;
(三)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
第八十三条 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应简介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
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应明确提示。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即处于基础研究、中试、少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的具体阶段。
第八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研究开发情况,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研究人员的构成,正在从事的项目及进展的情况、拟达成的目标,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等。与其他单位共同进行研究的,还需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第八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和进一步开发的能力,包括技术储备及创新的安排、企业文化建设等。
第八十七条 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以下简称"竞争方")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第八十九条 对存在上述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解释。这种解释应基于业务的性质、业务之间的客户对象、业务的市场差别以及对发行人的客观影响等方面而进行的客观判断。
第九十条 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可视实际需要披露可能采取的措施,例如:
(一)针对存在的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的措施;
(二)竞争方将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的措施;
(三)发行人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措施;
(四)竞争方就解决同业竞争,以及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做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对已承诺解决的但尚未解决的同业竞争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发行人还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第九十一条 应披露发行人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方面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如发行人运用募股资金收购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或法人资产以避免同业竞争,应予以披露。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律师、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第九十四条 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应遵循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还应遵循从严原则。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一)控股股东;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
(三)控股股东及其股东的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四)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的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五)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
(六)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
(七)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
(八)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九十六条 应披露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关联关系的实质,发行人董事会应对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方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方对发行人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九十七条 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或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
第九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销商品;
(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兼并或合并法人;
(四)出让与受让股权;
(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六)代理;
(七)租赁;
(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九)提供资金或资源;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担保;
(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十五)合作开发项目;
(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第九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对上述比例的披露应说明比较的口径。
第一百条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包括向关联方累计年度购买量占其同类业务采购量5%以上的交易,或对关联方年度销售收入占其同类业务销售收入5%以上的交易。
第一百零一条 对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
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其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第一百零二条 应披露进行关联交易是否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如交易是否通过招标,价格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一百零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第一百零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发行人的业务经营;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发行人是否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是否依赖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
(三)专为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实体或辅助设施,是否纳入发行人,或转由市场第三方进行经营;
(四)对既为发行人服务,也为股东等关联方服务的实体或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汽、供暖等设施,是否确保发行人与其交易和定价的公平。
(五)其他任何有利于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各关联方签订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协议或合同,并说明对这类协议或合同是否还会续签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六条 发行人募股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股资金运用后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披露关联方、合资项目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律师、主承销商对所披露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所发表的意见。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姓名及国籍;
(二)性别;
(三)年龄;
(四)学历;
(五)职称;
(六)主要业务简历(可披露其主要的业绩记录);
(七)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八)在发行人担任的现任职务;
(九)兼任其他单位的职务。
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第一百零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上述人员所签定的协议,如借款、担保协议等,以及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发行人应按以下类别披露上述人员在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一)个人持股,即以上述人员的名义,或由其授权或指示他人代其持有的股份;
(二)家属持股,即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持有的股份;
(三)法人持股,即上述人员通过其近亲属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持有的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发行人对上述持股情况,应具体列出持有人姓名,发行前三年股份增减变动情况,发行前三年年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本次发行后所占比例,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人员在发行前持有发行人关联企业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人员在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以及同上述人员职位相关的其他单位领取收入的情况,包括领取的工薪(月薪或年薪)、奖金及津贴,所享受的其他待遇,退休金计划,所享有的认股权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人员在股东单位或股东单位控制的单位、在发行人所控制的法人单位、同行业其他法人单位担任职务的情况。不在上述单位兼职的,应予以声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配偶关系、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如有)的酬金及其他报酬、福利政策。发行人若设置有认股权,应披露认股权计划的主要内容、执行情况,已发放认股权的行权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情况及契约性安排,以及上述人员自愿锁定所持股份声明的主要内容。

第九节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设立独立董事(如有)的情况,包括独立董事的人数,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以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及其实际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程序与规则,包括对外投资等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和规则,重要财务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利用外部决策咨询力量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发行人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的经过及原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履行诚信义务的限制性规定,包括股份锁定办法、责任保险制度(如有)等。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简要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现金流量表。对有关数据的口径,在遵循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明示是股份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还是合并报表口径。
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三年的发行人,在有关简要资产负债表的披露方面,只需披露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各年年末的简要资产负债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被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披露相关说明事项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说明事项的详细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准、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特别应说明发行人计算经营业绩特别是连续计算不同主体经营业绩的充分财务资料来源。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包括销售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的变动趋势及原因,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重大投资收益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变动趋势及原因,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及享受的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中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净值、净额及折旧方法;主要对外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股权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股权投资占被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会计核算方法;有形资产净值,有形资产净值为总资产扣减无形资产、待摊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后的余额。
第一百三十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的财务报表中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最近一年末的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
对于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应披露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截止日的主要债项,包括主要的银行借款,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债务、或有债项的金额、期限、成本,票据贴现、抵押及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报告期各会计期末的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及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及其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发生重大异常变化的,应披露原因。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或提醒投资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重大关联交易、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资产置换、重大购销价格变化等情况的,发行人应披露备考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凡有控股子公司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并应分项披露上年经审计的实现数和本年预测数,本年预测数应分栏列示经审计的实现数、未经审计实现数、预测数和合计数。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盈利预测的说明,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存在可能对盈利预测产生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收支项目的,应加以分析说明。
盈利预测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审核意见时,发行人应全文完整披露该审核报告的内容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如果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在盈利预测报告中应载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赖该项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因在境内外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境内外披露的报告期末净资产及报告期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
对与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比较的,应注明该境外审计机构的名称。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行人在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并据以进行账务调整的,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所履行的程序和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值、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对增减变化超过30%的,应说明原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历次验资报告,简要说明每次资本变动与资金到位情况。
第一百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经审计财务报告期间的下列各项财务指标:
(一)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二)速动比率 =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三)应收账款周转率 = 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四)存货周转率 = 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五)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总(净)资产的比例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总(净)资产
(六)资产负债率 = 总负债/总资产
(七)每股净资产 = 期末净资产/ 期末股本总额
(八)研究与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 研究与开发费用/主营业务收入
以上财务指标中,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计算,其余指标视具体情况以合并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计算。
发行人还应披露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发行前后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这些指标的计算及其披露应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做出的与本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的时间和范围口径大体一致的公司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主要说明发行人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的合理性,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的强弱;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平均价格和销售量及其变动趋势说明近三年业务的进展及盈利能力,描述收入和盈利能力等的连续性、稳定性;简要陈述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前景;指出发行人的主要财务优势;提示各种已知或不确定性因素已对发行人产生的重大困难及将产生的主要困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可能导致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有障碍的,发行人应加以必要的说明,有关财务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应在"财务风险"栏目中加以具体披露。所有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尤其应采用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的文字表述。

第十一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及未来两年内的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的发展战略;
(二)整体经营目标及主要业务的经营目标;
(三)产品开发计划;
(四)人员扩充计划;
(五)技术开发与创新计划;
(六)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
(七)再融资计划;
(八)收购兼并及对外扩充计划;
(九)深化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划;
(十)国际化经营的规划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实现上述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募股资金运用对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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