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18:41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的通知

合财会[2007]106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


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
从事会计类培训申报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本办法申报,经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培训单位,将在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内容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会计培训资格的申报备案
第四条 培训单位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接受和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二)严格遵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一定规模及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五)有严密的教学管理制度;
(六)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济实体,有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有会计类培训内容;
(七)培训收费标准已报物价部门备案,且向学员的收费能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申办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已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复印件;
(五)办公、教学场地产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教学管理制度;
(七)专职教学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培训单位必须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培训单位要针对不同级别会计人员和不同培训内容安排相应的授课教师,将教学人员的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培训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学习内容编印教材。
第十条 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班开办前,要将培训内容、教学计划、培训时间、人数、授课教师等事项,填写培训情况说明书,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课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培训工作,不准随意缩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大纲。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培训地点对培训对象进行教学培训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场所,不得向外扩展分点,也不得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制定服务承诺书(送财政局备案),在各培训点张榜公开,听取学员意见,并设立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按规定格式将培训人员名单(含软盘)和考勤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指导和整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采取在培训场所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不定期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
(一) 随意缩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内容;
(二) 随意更改教学场所和更换教师的;
(三) 未按规定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 未按时报送培训情况说明书等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的;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一)有上述第十六条所列情况,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
(二)未在规定的培训地点对培训对象进行培训工作,擅自向外扩展分点,扩大培训范围,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的;
(三)学员投诉多,教学质量低劣,教学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任用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学人员的;
(五)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合肥市社会培训单位从事会计类培训登记备案表
培训项目类型: 填写日期:
单位名称(盖章):
分支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分支机构负责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管理人员人数: 人 教师人数: 人
法人代表手机:
联系人手机:
教学地址:
教学面积:
产权关系: 计算机数量、型号:

附表2:
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是否
专职 固定电话:
手机: 备注












附表3:
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名 单 位 学历 职称 是否
专职 固定电话:
手机: 备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

北政发[1996]4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建高新技术项目,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炬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精神及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有关资金支持及项目实施的规定:

  ㈠设立“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九五”期间每年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划拨200至300万元,并广泛接纳企业费助和社会捐助,该基金由市科委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㈡企业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产品试制需要列入国家、自治区、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市科委给予优先立项。凡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贷款,由市科委会同银行等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

  ㈢高新技术项目的基本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原则优先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㈣对规模尚小,但具有产业化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中试开发,依照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优先安排中试开发费用支持其发展。

  第四条 有关税收的优惠规定

  每年由市科委与市税务部门联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申报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公布符合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名单,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用财政返还方式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㈡科研单位在高新技术转让中所取得的收入,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营业税。

  ㈢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在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30万元以下),凭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㈣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条 有关土地出让及项目实施的规定

  ㈠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中,市土地、规划部门予以优先办理各项手续。一经列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改变用途。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联合开发土地以及要改变土地用途,须按北政发[1992]56号文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㈡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市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年限最长为五十年。填补国家和自治区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按规定上缴自治区部分外,分别减收80%和50%,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㈢与老企业合资、合作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技术含量高,有可能成为北海市骨干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允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参与项目开发。

  第六条 企业以经过评估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时,其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0%。

  第七条 关于进出口关税及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㈠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免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验收。

  ㈡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规定地域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㈢保税货物转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㈣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一律免征出口关税。

  ㈤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样品、样机(包括种子、种苗等)凭市科委批准文件并经海关审批,可免税放行。

  ㈥对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㈦根据业务需要,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的出国手续办理在经外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予以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便利。

  第八条 鼓励外商和引进外资创办、合资兴办、合作经营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凡此类企业享受对外商投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到北海实施产业化。凡成果持有单位及个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鉴定单位的成果鉴定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我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核实确认,符合产业化条件的即可享受我市对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到我市创办、领办、承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企业设立创业股,奖励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创业者。

  第十一条 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其中管理不善或进展缓慢的企业,由市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决定给予中止优惠政策,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批准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