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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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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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
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
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第二章 林业站的职责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
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
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
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
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
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
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
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林业站的建设
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
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暂时不具备设立林业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
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林业站的设立,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站人员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林业站新增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考试和考核办法,择优录
用。
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应当不少于80%。
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林业站的建设应当统一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林业站的建设给予适当的扶持。林业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林业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通讯
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林业站的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林业站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林业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当技术水平的人员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
善各项工作制度。
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林业站在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示范和生产基地,开展多种经营,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林业站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林业站从事的多种经营,不得影响其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
林业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摊派、乱收费或者强行提留。
成绩显著的林业站或者林业站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林业站工作人员,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站。参照本办法执
行。
前款所称的林业站,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
务指导;撤销或者变更的,由原批准设立的单位决定。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 月7 日林业部发布的《区、乡(镇)林业工
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73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上沃尔特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支付项目实施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具体项目和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上沃尔特政府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上沃尔特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按照工程进度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上沃尔特,提供必需的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沃尔特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谢 邦 治              约瑟夫·科农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