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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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德州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和《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09-2020年)》已经分别被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并分期实施。禹城市、乐陵市、宁津县、齐河县、陵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庆云县等9个县(市)为全国产粮任务大县,夏津县为全省产粮后备县。为保证我市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千亿斤粮食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投入专项资金,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含量,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品质,增加粮食产量。
  第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一)水利骨干工程。主要包括以发展和改善灌溉条件为主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抗旱应急和新建水源工程等。
  (二)田间工程。主要包括以完善粮田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主的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完善农田基础配套设施为主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工程。
  (三)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提高粮食科研创新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为主的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业面源污染监控与治理工程。
  第四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建设。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千亿斤粮项目建设周期长、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作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下达,组织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发改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产稳产粮田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骨干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分别由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做好国家投资的划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县(市)要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总量平衡、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区选择要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先急后缓的原则,田间工程要相对集中,不能分散,每个项目区规模不低于3万亩,可打破乡镇行政区域界限。项目区要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交通设施有一定基础、资金配套有保证、干群积极性高、尚未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区域。项目区应有明确的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任务和工程量。
  第七条 项目区内具体建设内容要根据项目区现状,在与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等各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避免重复建设或漏项,确保各项设施配套完善。严禁在已建成或在建的标准粮田、良种繁育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上搞重复建设,对用新项目套老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年度投资并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实施方案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按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前,市农业、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好“三图一表”,即规划图、设计图、施工图和预算表,由市发改委统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从项目实施开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田间工程施工单位需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要明确规定工程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县(市、区)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不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返工重建。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农业、水利和相关项目县(市)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千亿斤粮食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县(市)自验,市初验和省级验收三个层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县(市)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四制”是否到位,粮食生产情况、项目建设情况、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方面文件档案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归档。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七)单项工程的预、决算报告,县(市)预验收证明。
  第十二条 加强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省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专项基建投资,市发改委作为项目管理牵头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县(市)发改部门按照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依照3∶3∶3∶1的比例分别出具拨款通知书,即工程开工以后,拨付30%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70%后,再拨付30%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拨付30%资金,剩余10%资金作为质保金,按照规定拨付。县(市)财政局根据拨款计划将建设资金拨入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市财政负责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配套资金。县(市)财政配套资金应确保足额及时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拨付项目资金或暂缓以后年度投资安排;配套资金与上级投资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从县(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市、县发改部门要指导帮助施工单位严格按财务程序建立台账,对竣工的项目,要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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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3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关于女方与人通奸怀孕,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院1955年5月18日行字第8019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有所答复,兹将该批复有关部分抄送你局一份,请查阅参考。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刘刚


  某公司一名软件工程师,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后,将该员工派到甲公司工作,完成该公司从甲公司承包的一个项目。该公司因与甲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所以为了便于管理员工,在甲公司设置了一个电子考勤机。但是要求员工每天进行四次考勤,分别是早晨上班时签到、下午到正常下班时间签退;加班的要隔一个小时左右再次签到,加班结束后签退。该软件工程师几乎每天都加班到晚上九点以后,一周只能休息一天,却不能如数得到加班费。由于受不了长期连续加班,该软件工程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对自己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相应加班费。由于协商没有结果,双方产生争议,该软件工程师将该公司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此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时,被诉人某公司却否认存在加班事实,一开始他们出示一个仅仅只有这一名员工姓名的考勤记录,证据形式为电子文档打印件。作为申诉人代理人。我对这份证据提出质疑,理由如下:第一,这个打印的电子文档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缺乏客观性,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不能视为一份合格的证据;第二,这个打印的电子文档内容违背常理,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对于员工的考勤管理,不可能是一人一个记录,而应当是按照工作日,对所有的员工进行逐日考勤,所以不可能出现被诉人提交的针对该员工一人的逐日考勤记录。
  仲裁庭采纳了我的质证意见,暂时休庭,要求被诉某公司安排仲裁庭到现场调查考勤机的设置情况,再次开庭时,被诉人确实提交了有全部员工姓名和编号的逐日考勤记录打印件,但是仍然没有当事人签名确认。只是这次仅仅打印了正常上下班的考勤记录,加班考勤记录被隐瞒了(前面提到过,该公司设置的考勤记录是每日分四次打卡)。但是仲裁庭因为是亲自现场核实过,所以拟欲采信被诉人的证据。我的当事人本人就是一名软件工程师,他对考勤机的工作原理非常清楚,于是详细向我阐明了考勤记录的形成过程。其实电子考勤机在考勤过程中自动生成的文件是难以修改的,要通过一个专门软件导出,才能生成原始数据库,这个原始数据库是容易修改的,被诉公司就是利用这一点,将原始数据库中记录加班的数据隐瞒不提供,仅仅提供正常工作时间段的考勤记录,企图用作过手脚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幸亏我方早有准备,及时向仲裁庭提供了一位证人,也曾经是该企业的员工,该证人向仲裁庭详细描述了这个公司每天分四次考勤的过程,并且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几乎每天加班的事实。同时按照该公司的规定,加班每日超过晚上9点的情况,公司负责包销下班回家的出租车票,我方请求仲裁庭要求被诉人提交财务原始凭证。在证据面前,仲裁庭被说服,宣布暂时休庭,并指定日期要求被诉人继续提交财务原始凭证。
案件到此发生了戏剧性变化,被诉人主动联系我的当事人,要求和解,在征求了律师意见后,我的当事人如愿拿到了应得加班费,此案以庭外和解,我方撤诉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对于劳动争议中的证据证据问题,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个规定规范了举证的基本原则,将客观上无法提供,但是确实存在且被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此类证据很多,例如职工名册、考勤记录、报销凭证、工资表、调度记录、工单等等。对于这些证据,如果牵涉到仲裁请求中的事实部分,劳动者一方均可以请求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拒不提供的后果就是承担败诉风险。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具有合理预期。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例如考勤簿,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如果记录考勤不规范、不准确甚至不记录考勤,则非常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多了解法律规定,坚持依法维权,例如有些单位让职工签空白合同、两份合同签字后全部收回不交给职工,这些都是不合法的做法,职工应当坚持原则,否则,非常有可能导致证据缺失而在一旦产生纠纷时维权遇到障碍,不能提供有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对于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职  工尤其要注意做好工作记录,适时收集自己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防患于未然。
虽然目前对于劳动争议的立法在不断完善,尤其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但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凸现出如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理解立法本意地司法技术问题。例如本案当中的考勤记录,如果我方不能提供证人,不详细阐述质证意见,则非常有可能让对证据做手脚的一方得逞。从而掩盖事实真相,致使仲裁庭作出不公正的裁决。虽然科技日新月异,事物千变万化,但是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是不变的,我们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新事物,只有如此,才能保持业务能力,适应时代发展。





(律师,liuganglawer@yahoo.cn;13050504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