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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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须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研究确定。各级政府及部门都不得将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支出。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就业专项资金。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取消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户。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上级部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即与各地财政投入(包括用于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保障情况)、就业状况、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工作绩效、资金管理使用等因素挂钩,实行补助指标分次下达、资金随指标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 对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两类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地方财政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实际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2011年底前可暂时按照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劳务工作机构驻外的具备职业介绍资质的劳务工作管理站(中心、处、办)等,劳务输转工作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可继续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执行到2011年底前。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报告应附:《职业中介许可证》复印件、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联系电话等,下同)、接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确认签名、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下同)、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人社部门要加强培训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认真核对人员信息,避免个人、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重复申请补贴。非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定点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在开班之前应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报告备案,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教师资质、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联系电话等,注明是否缴费,下同)、培训课时、期限、方式等。培训期间,人社部门要随时对培训班进行抽查,每期培训班至少抽查一次,并填写抽查登记表;在培训班结束后,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对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并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未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与其签订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协议书,内容中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四条 缴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培训结束6个月后可向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备案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当月底统一将资金拨付到人社部门,申请者次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个人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职
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下同)或就业证明(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第十五条 提供免费培训的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及资格证书编号,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等,同时提供纸质和Excel格式电子版,下同),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书、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接受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将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两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劳动者到当地人社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培训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在组织培训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备案,具体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期限和方式等。培训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十七条 对“两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产生你的创业想法”(GYB)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补贴标准为1300元/人。

  对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工种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工种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组织到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最高不超过工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补贴和技工院校1年以上的技能培训补贴及进城务工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每年将中央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10%专门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支持“两后生”参加技工院校等职业教育以及进城务工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可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部分与“阳光工程”资金、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避免重复和浪费。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九条 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认定,灵活就业范围按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70号)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代扣”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企业(单位)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享受补贴之日起计算,下同),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对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对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或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详细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和缴费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账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分别划入企业(单位)参保统筹地区相应险种的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专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单位)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缴费清算和接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70号)规定执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参照执行。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范围: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岗位,街道社区聘用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和组织开发的公益服务性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出具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6小时/月,各地可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工作时间或工作量。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初次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就业困难人员详细花名册、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材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增减花名册、领取岗位补贴签字花名册。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八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经过职业培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高于300元的,鉴定机构减收300元,鉴定费标准低于300元的,不再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根据实际减收费用在每季度终了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详细花名册(含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绩审核表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文件和鉴定机构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鉴定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备案。

第八章 扶持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给予必要支持。省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式,重点补助部分市县,用于扶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十一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九章 特定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现行特定就业扶持政策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州政府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内退人员生活费给予补助的政策。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按照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下岗职工出中心困难企业界定办法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第十章 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预算、决算管理。

  (一)每年年初,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管理。

  (二)年度终了后,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三)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
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培训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加强对职业中介、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监督。县级以上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定期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免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和用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就业服务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取消其相关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农垦系统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的各类企业以及独立工矿区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项就业补贴政策(除特定就业扶持政策以外)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落实。

  第四十条 对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具体明确的有关问题,各市州财政、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做出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6〕103号),《关于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享受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4〕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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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2003-05-15

教基厅〔2003〕6号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将启动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式,积极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提高西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缩小东西部教育差距,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安排方案



  由于各地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推进。本着“经济、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试点项目设计采用三种模式:



  模式一:教学光盘播放点



  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及教学点)和初中配置大屏幕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电视机和DVD机播放教学光盘进行授课或辅导。



  农村小学(及教学点)教学光盘播放设备每套包括一台电视机、一台DVD播放机及一套与教材配套的教学光盘。根据学校在校生规模每校配发1-3套,平均每校2套。农村初中每校配发三台电视机、三台DVD播放机和一套教学光盘。



  试点项目计划在29229所农村小学配置57140套设备,为2350所农村初中配备设备。



  模式二:卫星教学收视点



  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配置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电视机、DVD播放机和成套教学光盘。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快速接收网上优质教育资源,辐射服务周边学校和教学点,提高当地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试点项目计划建设5016个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的技术配置详见附件五。



  模式三: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



  在农村中心学校配置卫星接收系统、无盘工作站或网络计算机教室和教学光盘播放等设备,建成基本的计算机教室,以实现学生学习信息技术和上网学习,接收卫星数据广播,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对教师进行远程培训的功能。



  试点项目计划首先在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5省(区),先行建设200个农村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模式三的技术配置详见附件六。



三种模式在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备数量详见附件二。



  二、试点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



  由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原则和总体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重大问题。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教育、计划和财政部门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设备招标采购、项目评估验收、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以及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具体实施,落实人员培训专项配套经费,组织项目学校管理人员培训,负责设备运行调试维护以及协调解决项目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各项目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计划和财政部门作好本地区项目学校的规划布局、遴选确定等具体实施工作。



试点项目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培训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负责的办法,国家级培训任务由中央电教馆承担,主要负责对省级项目骨干人员的培训;省级培训任务由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电教馆承担,主要负责对县及以下项目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项目学校的遴选原则



  1.项目学校必须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学校或教学点,必须具有安全的校舍、可靠的电力保障和一定的师资条件,并已落实相应的设备运行经费。



  2.三种模式项目学校的选择标准是:



  教学光盘播放点(模式一)的项目学校和教学点,要选择交通不便、通讯设施不完备的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分配方案中有农村初中布点计划的部分省份参照此条件确定项目学校)。



  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的项目学校,要选择教学质量较好、师资力量较强、对其他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有辐射指导作用的农村中小学。



  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的项目学校,要在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地区,选择具备一定办学规模、办学条件较好、师资力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农村初中。



  (二)试点项目学校计划申报与确定



  省级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本地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示范项目计划。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在本通知明确的配置数量之内,根据项目学校遴选原则,遴选确定项目学校,连同项目学校申报表(见附件三、附件四),于6月10日前联衔分别上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核确定并下达各项目省试点项目学校方案。



  (三)试点项目设备的采购和供应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学校方案,负责对所需设备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四)试点项目设备的验收和安装



  1.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应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由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周密地组织好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工作。设备的安装调试应由经培训过的合格技术人员承担,确保设备安装质量和学校正常使用。



3.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本地区的设备安装、维修档案,按有关要求设立固定资产性账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与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数据交换。



  四、项目运行和检查评估



  (一)试点项目学校要保证维护和运转的经费及条件,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二)省级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懂技术、有经验、能深入学校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指导教育教学应用的单位和人员,形成一个技术支持、远程教育资源提供和信息交流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能保证项目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运行机制。



  (三)各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执行过程分阶段任务的检查工作。各项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阶段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就设备到位完好率、设备使用率、人员配备和资源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项目的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示范点要限期整改,凡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

  1、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配备方案

  3、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汇总申报表(略)

  4、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学校申报表(略)

  5、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基本配置

  6、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基本配置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



  成员: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财政部科教文司有关负责同志


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配备方案

项目省份 教学光盘播放系统 卫星教学
收视点数 计算机教室数
小学校数 设备套数 初中校数
合计 29229 57140 2350 5016 200
内蒙古自治区 1550 3100 288 3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850 5700 450 490
重庆市 1326 2652 200
四川省 5250 10500 960
贵州省 2600 5200 500 100
云南省 3900 7800 600 30
西藏自治区 1318 1318 150
陕西省 4810 9620 506 560
甘肃省 3050 6100 486 500 30
青海省 650 1300 90 100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50 1100 100 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00 2600 480 5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5 150 50 56

注:1、贵州省“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建设经费已下达。

  2、西藏自治区农村小学校数为教学点数。

  3、农村初中每校教学光盘播放系统包括3台电视机、3台DVD机、一套教学光盘。


卫星教学收视点(模式二)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PC机(包括刻录机) 含调制解调器和网卡等,多媒体配置 台 1
卫星接收机 不带最后帧存储功能 台 1
电视机+DVD机 普通彩电29" 套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软件 专用软件、常用办公软件、教学软件等 套 若干
UPS电源 台 1
打印机 台 1
计算机桌 米 50
电缆线 1
安装调试 点 1
避雷设施 套 1
培训费 人 2



中心学校计算机教室(模式三)基本配置

1.无盘工作站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计算机
教室 服务器 台 1
PC机 台 1
无盘工作站 台 20
交换机 100M,16口 台 2
调制解调器 只 1
打印机 台 1
电话 含安装费 部 1
稳压电源 台 1
卫星
数据
接收
系统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卫星接收机 台 1
PC机 内置刻录机 台 1
电视机 普通通彩电,29"
台 1
天线基座 座 1
馈线 米 50
多媒体
教室 电视机(34") 台 1
DVD机 台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培训
系统
集成
安装 培训 每校2名教师 名 2
软件(服务器) 服务器端软件 1
备课系统
学科教学资源库
电子教室系统
软件(PC机) PC机软件 2
测试维护工具 包括万用表、网络测线器、电工工具等 套 1
灭火器 件 2
避雷设备 套 1
UPS电源 服务器用 台 1
桌椅 1:2(20桌、40椅) 只 23
安装施工 项 1

2.网络计算机基本配置

项目 产品规格 单位 数量
计算机
教室 服务器 台 1
PC机 台 1
网络计算机 台 20
交换机 100M,16口 台 2
调制解调器 只 1
打印机 台 1
电话 含安装费 部 1
稳压电源 台 1
卫星
数据
接收
系统 卫星天线 带高频头 套 1
功分器 只 1
数据接收卡 块 1
卫星接收机 台 1
PC机 内置刻录机 台 1
电视机 普通通彩电,29"
台 1
天线基座 座 1
馈线 米 50
多媒体
教室 电视机(34") 台 1
DVD机 台 1
成套教学光盘 套 1
培训
系统
集成
安装 培训 每校2名教师 名 2
软件(服务器) 服务器端软件 1
备课系统
学科教学资源库
电子教室系统
软件(PC机) PC机软件 2
测试维护工具 包括万用表、网络测线器、电工工具等 套 1
灭火器 件 2
避雷设备 套 1
UPS电源1 服务器用 台 1
桌椅 1:2(20桌、40椅) 只 23
安装施工 项 1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

1990年1月9日,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86)47号文件《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六条,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费用的收支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每遇需收费案件,我驻外使馆、外交部和人民法院均要逐案折算人民币,相互转帐,手续繁琐,费时费事,在实际执行中有不少困难。为改进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民、商事案法律文书和民、商事案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收支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由我国受托使馆支付并在该馆“其他费用”科目中报销;
2、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由受托使馆垫付,每年第四季度汇总一次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
3、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不足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在外交部当年外汇额度许可的情况下,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受托使馆办理。受托使馆垫付外汇后,逐案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然后由外交部财务司通知委托法院转帐支付人民币(外交部人民币帐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四南分理处930005-38号);
4、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然后由外交部领事司商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共同研究处理。
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应支付的费用,由我国受托法院将送达或调查取证的情况连同建议收费额一并随案函告外交部领事司,再由领事司按对等原则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统一收取。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外交部领事司收取后直接交外交部财务司;
2、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但不足3,000元的,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交外交部财务司以人民币向我国受委托法院转汇或转帐支付;
3、每次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转交我国受委托法院。
此外,我国法院向当事人收取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的费用,由该法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