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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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35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六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行政单位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省财政厅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一)买卖期货、股票;(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审批后4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二)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六)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七)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八)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九)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十)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省财政厅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十七条 产权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部分,上缴省级财政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其余部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十八条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报省财政厅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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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1.总则1.1目的为保证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使《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更具体、明确和便于操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2000〕53号)、《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细则》(豫政办〔2004〕135号)、《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新政〔2003〕64号)、《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预案》(政府令第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3适用范围
  在我市发生一般地震(3.0~4.4级)、较大地震(4.5~5.4级)、重大地震(5.5~6.4级,人口密集的城镇5.0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和周边城市发生的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对本市造成损害的地震应急行动。
  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见附件1。对地震震级未达到上述指标,但伤亡人数和灾害情况已经达到震级类型指标的,按照实施细则中相应震级类型的规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应急机构及职责
  2.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组成
  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是市政府的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新乡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由市委主管副书记任政委、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由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市公安局、地震局、建委、发改委、工业经济发展局、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见新文〔2002〕181号)。
  2.1.2市防震抗震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震情和灾情,建议市政府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作出地震应急反应;对特大破坏性地震,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总指挥提出启动市应急委员会的建议;
  (二)接受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三)组建地震前线(现场)指挥部;
  (四)指挥、协调各县(市)、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非灾区向灾区援助;(五)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防震抗震指挥部关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指令。
  2.1.3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各预报区和灾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三)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抢险救灾情况及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四)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
  (五)负责震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工作;
  (六)负责审核抗震救灾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
  (七)负责与市防震抗震前线(现场)指挥部、省地震局、灾区政府之间的联系;
  (八)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2前线(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新乡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新乡军分区、驻新部队、市公安局、市地震局、震灾区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电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通信部门、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2前线(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执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指挥协调前线各抗震救灾队伍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协调震灾区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做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警戒保卫工作;
  (四)指挥协调震灾区的灭火救灾工作以及对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进行监测,做好次生灾害防治。
  (五)指挥协调震灾区县(市)、区卫生部门开展紧急抢救和转运伤员工作;
  (六)组织协调震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和救灾食品;
  (七)组织协调震灾区县(市)、区相关部门迅速解决临时供水、供电、通讯问题和道路、桥涵的抢修以及水库大坝、河渠堤坝的抢险排险;
  (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测和震灾评估工作;
  (九)向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处置情况;
  (十)处理现场其他有关应急事宜。
  前线指挥部应急救援组织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2.3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及职责2.3.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设立专项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3)。
  2.3.2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
  (二)启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调运;
  (四)派遣前线(现场)工作人员,迅速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3.应急反应
  3.1临震应急反应
  地震预报意见由地震工作部门提出,由省级以上政府适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制造地震谣言的,要承担法律责任。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应立即做出临震应急反应,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通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3.1.1全面检查落实地震应急的各项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资金、物资,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3.1.2加强与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和周边市地震局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震情趋势变化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汇报。
  3.1.3根据震情发展和预报区建筑物抗震能力,适时发布避震通知,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1.4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变化,建议市政府延长或解除临震状态。临震预报解除后,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帮助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2震后应急反应
  3.2.1一般地震应急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的地震应急工作由震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应急状态,并视情况给予对口支援。
  一般地震发生后,震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了解此次地震的有感范围、灾损情况、社会反映,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地震部门报告;要加强应急值班和对宏观异常现象的监测,并随时向市地震部门报告;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3.2.2较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较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内了解震情和可能产生的灾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提请市政府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确定新闻发言人。
  (二)市政府根据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建议,批准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一般10-20天),并安排如下应急工作:
  (1)视情况协调新乡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驻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3)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给予支援,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省紧急支援项目的衔接工作;
  (4)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
  (5)向灾区派出慰问组;
  (6)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适时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三)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迅速采取如下应急行动:
  (1)迅速将震情通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领导和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必要时于震后1小时以内在市地震局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
  (2)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3)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5)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做好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6)安排其他应急救援事项。
  (四)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接到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抗震救灾命令后,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携带应急装备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新乡军分区:组织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100名、车辆10台,执行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物资运送等任务;
  驻新部队:组织官兵200名、车辆30台、指挥车2台,执行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物资运送等任务。
  市武警支队:组织官兵100名、车辆10台,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警戒等任务。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参加紧急抢救等。
  市消防支队:组织市内50%的消防力量,对发生的火灾立即进行灭火,控制次生灾害蔓延。
  市卫生局: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组织医护及防疫人员100名、救护及防疫车辆5台、担架30副、手术设备10套、急救用药及相应的卫生防疫设备、药品,赶赴灾区执行人员救护及卫生防疫任务。
  市建委:组织本系统30%的干部职工,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设施迅速组织抢险整修,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及时了解掌握灾区供水、供气、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破坏情况,并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
  市交通局:组织公路、桥梁抢修人员100名、运输车5台,备用钢梁5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公路、桥涵通行。
  市电业局: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电力抢险人员,对输、送、变、配电路和电力设施及时抢修,迅速恢复被破坏的设施和线路,确保灾区用电供给。
  市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紧急调拨帐篷、衣物等救灾物资支援灾区。
  市红十字会:必要时进行救灾募捐,支援灾区。
  市商务局:组织征购50吨纯净水、10吨方便食品运往灾区。
  市粮食局: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地震观测仪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3.2.3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工作分别在省政府、国务院领导下进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市政府党政副职任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并全权行使抗震救灾指挥职责。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由其主管市级领导牵头,本单位主要领导具体领导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应急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和受灾情况的汇报,并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市政府立即宣布启动新乡市地震应急预案,全市进入抗震救灾应急期(一般10-20天)。属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市防震抗震指挥部还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启动市应急委员会的建议;
  (2)迅速协调新乡军分区、市武警支队、驻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4)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要求各应急分支机构、驻新各单位立即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5)请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并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救灾支援人员的对口接待和救灾衔接工作;
  (6)向重灾区派出慰问团,并接待上级政府慰问团;
  (7)适时向社会公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8)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各项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指令。
  (二)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迅速采取如下应急行动:
  (1)请示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
  (2)成立前线(现场)指挥部,确定组成人员;
  (3)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派出前线(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队伍的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向各应急救援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要求按照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行动规模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6)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震后应急宣传,维护社会安定;
  (7)协调指挥其他具体事项,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三)应急救援分支机构的应急行动:
  各应急分支机构和驻新单位接到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命令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携带应急装备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新乡军分区:组织驻军、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官兵200名、车辆20台、指挥车辆2台,执行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
  驻新部队:组织官兵1000名、车辆50台、指挥车5台,执行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组织全体公安干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官兵200名、车辆20台、指挥车辆2台,执行重点部位保卫、重点区域警戒、物资运送、搭建帐篷等任务;
  市消防支队:组织全部消防力量,投入火灾扑救、次生灾害控制、人员抢救及其他抢险救灾工作。
  市卫生局: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组织医护及防疫人员200名、救护及防疫车辆10台、担架30副、复苏设备10套、手术设备10套、急救用药及相应的卫生防疫设备、药品,赶赴现场,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运安置伤病员;开展防病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市建委:组织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对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设施迅速组织抢险整修,尽快恢复灾区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及时了解掌握灾区供水、供气、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的破坏情况,并报市防震抗震指挥部。
  市交通局:组织交通系统抢修人员60-100名、翻斗运输车5台,装载机2部、备用钢梁100延米及其运输安装设备,接到指令后2小时内出发,24小时内恢复道路通行。市水利局: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组织60-100名工程抢险人员携带车辆及抢修机械按要求迅速出发赶赴受破坏的水库、河渠及其他水利设施受损现场,及时组织抢险排险。
  新乡黄河河务局:组织100名人员,对不靠水的堤防、涵闸、河道工程进行巡查;对受破坏的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修恢复。对靠水的防洪工程,在原防守抢险所需人数的基础上增加50%的查险抢修人员,认真开展查险抢险,对出现的工程险情按照抢险预案要求处理,并及时将国家常备防汛抢险设备、物资运达防守区段。
  市电业局: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组织足够的电力抢险人员,对输、送、变、配电路和电力设施及时抢修,迅速恢复被破坏的设施和线路,确保灾区用电供给。
  市网通、市移动、联通公司和邮政局:接到指令后,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30分钟以内到达指定应急岗位,保障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紧急调运帐篷1000顶(6小时内,请示省民政厅紧急调运)、棉被3000条、衣服若干件,接到指令后6小时内启运。负责接收、调配救灾物品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确定抗震救灾所需药品、石油等救灾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与市商务局、粮食局、交通局、郑州铁路局新乡办事处等部门联系,协调有关物资的供应和运输事项。市红十字会:组织救灾募捐活动;组织协调国内外红十字会实施紧急救灾援助;按照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指令,将紧急救援物品运发地震灾区。
  市商务局:组织征购方便面、饼干、火腿肠、面包等方便食品500吨,纯净水1000吨,保障灾民7天生活必需品需要。接到指令后,首批生活必需品12小时内启运。并视情况向省商务厅请求支持。
  市粮食局:组织震灾区所在地粮食部门,在本辖区统筹解决粮食问题,若所在县(市)级储备粮源不足时,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商品周转粮。必要时申请动用中央、省级储备粮;保障灾区群众每人每天0.5公斤成品粮,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面粉或大米。
  市地震局:立即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6-8人,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迅速开展震灾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救灾要求,紧急调拨应急资金,并向省财政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工业经济发展局: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工业原料和产品,应严加防范。及时了解掌握受破坏情况,灾害信息随时报告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对煤矿及其他行业的受灾情况要及时掌握、及时排险、及时报告。
  郑州铁路局新乡车站:震后2小时内,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对被破坏的路段及工程设施立即抢险;优先安排抢运伤员、救灾物资和灾民安置车辆;对因震灾滞留在车站的旅客,紧急疏散到安全地带。
  市国土资源局:对地震引起山体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应急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并携带相关设备,对震后产生的空气及水质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辐射等次生灾害加强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意见,防止灾害扩展。
  市旅游局(市外侨办):立即了解掌握旅游景区的受灾情况和滞留游客(尤其涉外旅游团组)伤亡情况,做好应急救护和妥善安置工作;了解地震灾区外国人的有关数据和受灾情况,通过规定途径通报情况;组织协调外国专家和救灾人员的现场考察和救灾事宜;负责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境外记者进入震灾区采访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3新闻报道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或周边市发生对我市造成较大破坏和影响的地震后,对震情、灾情的报道,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1)新闻通稿。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针对实际灾情,宣传救灾知识以及预防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消除人们的恐慌心理,稳定灾后的社会秩序。新闻通稿由市地震局拟定,经市防震抗震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我市新闻单位刊发。
  (2)新闻发布会。地震发生后,由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介绍震情、灾情和市委、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3)领导或专家访谈。地震发生后,新闻单位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就地震成因、地震类型及震情趋势等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4)现场报道。记者深入地震灾区,通过电视录像或电视直播,报道市委、市政府领导指挥抗震救灾、慰问灾民的现场,反映各抢险救灾队伍在灾区一线开展工作的精神风貌。
  3.4应急结束
  3.4.1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确认灾情已得到有效处置,震情趋势相对稳定,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地震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消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
  3.4.2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县(市)、区政府,在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向市政府提交地震应急(或抗震救灾)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理工作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4.后期工作
  4.1善后处置
  4.1.1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4.1.2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1.3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灾后的恢复重建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2社会救助
  4.2.1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4.2.2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拨发工作,并加强监督。
  4.2.3震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2.4震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4.3应急工作总结
  各级人民政府在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对此次地震的发生、造成的破坏、应急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表彰抢险救灾英雄、模范和无私奉献单位。
  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此次地震进行科学调查,认真总结,汲取教训,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
  各类保障措施均要按照应对突发重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标准进行准备。各参加地震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必须自备2-3天的生活必需品。
  5.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新乡军分区和驻新部队、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要在各自管辖的相对固定建制的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队伍内组建应急工作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应急抢险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队伍调遣方案;结合各部队业务特点和应对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为应急工作队伍配备必要的照明、升顶、切割、挖掘、搬运等救生救援设备和防化、防毒、防辐射、防高温等防护装备及防污染面具;各支队伍都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2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要按照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防疫区域,整合应急卫生资源,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应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应急抢险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配置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抢救器材和必备物资;配置必要的救护车辆、担架和其他医疗救护器械及设备,为队员配置个人防护装备。
  5.3工程抢险保障
  5.3.1市建委、水利局、电业局、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要按照重大、特大破坏性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程度,建立本系统应急抢险(修)队伍和设备登记制度,配齐必需装备。应急抢险人员、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应实行登记管理。
  5.3.2各应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调试和更新补充,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做到拉得出、用得上、效能高。装备要及时更新补充。
  5.4交通运输保障
  5.4.1市交通局、公路局、郑州铁路分局新乡火车站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5.4.2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5.5通信保障
  市网通、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和邮政局负责组建通信应急抢险基干队伍,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基干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制定应急基干队伍紧急调度方案;针对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基干队伍配置必要的通信应急设备和抢修器械;快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建立治安保障应急队伍(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确定应急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警械及警用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5.7救灾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市民政局负责接受的市内、省内非灾区以及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以及相关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商务局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纯净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市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
  5.8经费保障
  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加大预备费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经费。
  5.9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民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持,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组织为补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5.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难基础设施,并应具备应急饮用水源、给排水、应急照明等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5.11供水、供气、供电保障
  供水、供气、供电等部门要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和设施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地震应急状态下,灾民基本用水、用气、用电安全;根据破坏性地震灾害预测数据,结合本单位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和可能造成的破坏情况,制定出在不同破坏情况下,组织出动包括应急抢险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地震应急方案。供电部门要考虑准备必要的临时发电设施和照明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之需要。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地震部门、科协、新闻单位和大、中、小学校,要经常性开展面向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助群众掌握防震、避震、自救和互救的知识与技能。
  6.2培训
  6.2.1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
  6.2.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队员救灾技能的培训。
  6.2.3积极鼓励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人群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6.3演习
  6.3.1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习,必要时多部门举行联合演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能力。
  6.3.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7.表彰及惩戒
  7.1在地震应急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以表彰和奖励。
  7.2在地震应急过程中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市防震抗震指挥部)的决定、命令和指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8.1本办法由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8.3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不同级别的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预测
  2.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3.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4.重大、特大地震灾害应急流程示意图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为了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做好大型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充
分发挥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导作用,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组织企业集团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新产品的开发、效益的提高、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合理组合。发展企业集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引导;并要慎重稳妥,注意自愿原则,切忌一哄而起,以便使我国的企业集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壮大。

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百个左右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精神,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要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主要是解决企业“大而全”、“小而全”,专业化水平低和分散、重复生产,以及达不到经济规模的问题,并带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益。
(二)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特别要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实现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
(三)形成群体优势和综合功能。既充分发挥大企业的主导作用,集中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又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并促进科研、生产、流通、服务相结合,提高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能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稳定占领并逐步扩大国际市场,成为参加国际竞争的主力。
(五)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国家通过调控一批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可以更加有效地引导大量中小型企业的经济活动。
二、为保证达到预期目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这个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最好还要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要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企业集团与单个大型企业的重要区别。
试点企业集团应按上述条件组建,现有试点企业集团还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积极完善提高。
三、选择试点企业集团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生产建设、出口创汇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提倡采取公有制企业间相互参股的形式,协调中央和地方、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提倡发展跨地区、跨部门的竞争性企业集团,不搞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闭。
(四)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能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也不能把行政性公司翻牌为企业集团。
(五)发展和选择试点企业集团,既要积极引导,又要慎重稳妥,切忌一哄而起。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
四、试点企业集团具备计划单列条件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在国家或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
对关系国计民生和产品面向全国、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计划管理的职能。对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国家计划,由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国家计划中的行业项下戴帽下达;属于行业主管部
门管理的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
其他的企业集团,可在省级实行计划单列,由地方政府管理,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直接联系。
计划单列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和紧密层成员企业,不包括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计划单列的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产品产量计划;(2)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3)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计划;(4)主要物资、能源分配计划;(5)科技计划和教育计划;(6)劳动工资计划;(7)财务计划。
现在财务计划在地方的试点企业集团,需要上划到国家计划单列的,要与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协商逐个确定,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对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企业集团的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主要包括:(1)按照国家计划要求所确定的行业规划,指导和审查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送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劳动部、教委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2)指令性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检查、监督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合同的执行情况;(3)对企业集团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进行协调;(4)对企业集团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国家计委主要负责:(1)审批企业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会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2)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和安排企业集团的国家计划;(3)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物资部、劳动部、教委等部门在拟订计划方面的不同意见和有关问题。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主要负责:(1)按照国家计划,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能源、原材料、运输、资金等主要生产条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合同执行情况,协调生产经营中行业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2)经商行业主管部门,并经国家计委会签后,
审批企业集团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3)制定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总承包的具体办法,与财政部共同协调落实对国家的总承包方案。
财政部主要负责:(1)核定试点企业集团的财务体制,调整各部门、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2)审批试点企业集团的财务计划;(3)与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协调落实对国家的总承包方案。
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劳动部等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家计划,分别下达给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
对要求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主要活动实行“六统一” “六统一”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实现企业集团的统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又不能影响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积极性。
“六统一”的主要内容是:(1)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对计划主管部门;(2)实行承包经营的,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承包,紧密层企业再对核心企业承包;(3)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贷款,由集团的核心企业对银行统贷统还,目前实行有困难的要创造条
件逐步实行;(4)进出口贸易和相关商务活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对外;(5)紧密层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交易,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6)紧密层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任免。
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六统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1)核心企业向紧密层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建立起母子公司关系,以母公司的身份对子公司实行“六统一”;(2)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以承包者或承租者的身份对成员企业实行“六
统一”;(3)如果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有关各方同意,也可以把紧密层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但仍保留其法人地位;(4)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进行把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试点。
六、试点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
试点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应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总经理或董事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原则办。具体管理方式(如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可区别不同情况确定。
对试点企业集团的行政领导班子的管理:(1)在国家计划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试点企业集团,其行政领导班子由国务院管理;(2)不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按现行隶属关系进行管理;(3)试点企业集团的主要领导干部(总经理或董事长)在看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及
学习培训方面分别享有副部级、正局级的政治待遇(不包括工资、医疗保健、住房、用车等生活方面的待遇)。政治待遇只限试点企业集团主要领导干部本人,不涉及企业集团的级别,也不涉及内部机构及各层次成员企业的级别,不得因此搞机构升格和人员升级。
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党委书记的政治待遇及管理问题,建议请组织部门参考以上原则另行规定。
七、试点企业集团要坚持税利分流的改革
已经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要继续执行,尚未实行的要逐步做到税利分流。
八、试点企业集团要逐步建立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包括建设资金。要适当扩大融资手段,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和股票。成立财务公司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九、要逐步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自营进出口权
自营进出口的范围,是指本集团生产的产品出口,自用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有条件的也可以组织本企业集团产品为主的成套设备出口。第一类商品进出口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自营进出口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经贸部的规定报批。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个审批一个。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后,紧密层成员企业就不能再有自营进出口权。与核心企业不在同地的紧密层企业,可由核心企业指定在当地或就近口岸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试点企业集团的规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出口创汇额的大小,对具备条件的,经国务院批准,赋予以下外事审批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自行审批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人员出境和邀请境外人员来华事项,其中企业集团的正副职领导出境由主管部门审批。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
,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
简化试点企业集团因商务活动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可根据企业集团出口创汇额的大小,确定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一定数量的经贸业务人员,对其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具体规定和办法由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制定。
十、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
试点企业集团的确定,由核心企业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核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列入这次试点名单而尚待组建的企业集团,还须履行企业集团的审批手续,由核心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审批。
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共同负责。审批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组建后的具体实施,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牵头。有关体制方面方针政策的拟定和协调,由国家体改委负责。
十一、要抓紧研究制定政府对试点企业集团管理的具体办法
企业集团不同于单个企业、联营企业和一般的松散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又有着广泛的参股控股关系,政府对现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对企业集团的具体管理办法,主要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办法,财务会计制
度和管理办法,行政领导班子、劳动工资管理办法,企业集团的统计办法,财政、税收、物资管理办法等,并尽快发布实行。
附件: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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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简称 │ 核心企业名称
┌──┤ (暂用名) │
│数量│ │
────────────────────────────────
机电部│16│ │
│ │解放汽车集团 │第一汽车制造厂
│ │东风汽车集团 │第二汽车制造厂
│ │重型汽车集团 │重型汽车工业企业联营公司
│ │哈电集团 │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
│ │东电集团 │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 │上电集团 │上海电气联合公司
│ │西电集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 │东北输变电集团 │东北输变电设备公司
│ │一拖集团 │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联营公司
│ │长城计算机集团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 │长江计算机集团 │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
│ │振华电子集团 │中国振华电子工业公司
│ │第一重型机械集团 │第一重型机器厂
│ │第二重型机械集团 │第二重型机器厂
│ │四联仪表集团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公司
│ │嘉陵集团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部│ 4 │ │
│ │攀钢集团 │攀枝花钢铁公司
│ │鞍钢集团 │鞍山钢铁公司
│ │武钢集团 │武汉钢铁公司
│ │宝钢集团 │上海宝山钢铁总厂
────────────────────────────────

────────────────────────────────
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简称 │ 核心企业名称
┌──┤ (暂用名) │
│数量│ │
────────────────────────────────
纺织部│1 │ │
│ │仪征化纤集团 │中国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
能源部│7 │ │
│ │华能集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华北电力集团 │中国华北电力联合公司
│ │东北电力集团 │中国东北电力总公司
│ │华东电力集团 │中国华东电力联合公司
│ │华中电力集团 │华中电业管理局
│ │西北电力集团 │中国西北电力联合公司
│ │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
交通部│2 │ │
│ │中远集团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
│ │长航集团 │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
化工部│4 │ │
│ │吉化集团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 │南化集团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 │乐华胶片集团 │乐华胶片公司
建材局│ 4 │ │
│ │新型建材集团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 │非金属矿集团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 │耀华玻璃集团 │秦皇岛耀华玻璃厂
│ │洛阳玻璃集团 │洛阳玻璃厂
────────────────────────────────

────────────────────────────────
行业主管部门│ 企业集团简称 │ 核心企业名称
┌──┤ (暂用名) │
│数量│ │
────────────────────────────────
林业部│4 │ │
│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
│ │企业集团 │
│ │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 │企业集团 │
│ │黑龙江森工企业集团│
│ │吉林森工企业集团 │
航空航│6 │ │
天部 │ │ │
│ │西飞集团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
│ │南动集团 │南方动力机械公司
│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 │上海航空工业公司
│ │贵州航空工业集团 │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 │贵州航天工业集团 │贵州航天工业总公司
│ │湖北航天工业集团 │湖北航天工业总公司
经贸部│2 │ │
│ │中华集团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 │五矿集团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医药局│2 │ │
│ │东北制药集团 │东北制药集团公司
│ │华北制药集团 │华北制药厂
民航局│3 │ │
│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
│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
│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
合计│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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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