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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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

黔东南府办发〔2009〕2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特别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
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特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2号),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州电网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我州电网建设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制定本特别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原则
  统筹建设原则:电网规划建设必须结合城乡规划建设发展,必须结合工业经济产业发展,必须结合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发展,必须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结合城镇化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重点保护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优先审批原则:在州属各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办理电网建设相关手续的要尽快办好相关手续,需要上报省、国家的审批手续,州属各单位要尽快转呈上报,并积极协调争取,早获审批。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输电线路、开关站(开闭所)、配电设施及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章 加强电网规划,做好前期工作


  第三条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应与黔东南州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配合,尽快制定电网规划和发展计划。电网规划和发展计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电网规划编制
  电网专项规划按照供电区域划分为县级电网专项规划、城市电网专项规划和主网专项规划三大类。
  县级电网专项规划(含大凯里外的凯里市其它区域部分)由县级供电企业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编制。
  城市电网专项规划范围为凯里市城区和凯里经济开发区(即大凯里区域),由凯里供电局负责组织编制,凯里市及凯里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编制,并与麻江县电网规划相衔接。
  主网专项规划由凯里供电局组织编制,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编制。
  第五条 电网规划审批
  县级电网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对县级电网专项规划进行批复。
  凯里城市电网专项规划,分别报送凯里市人民政府及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凯里市人民政府及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对城市电网专项规划进行批复。
  主网专项规划完成后,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 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对主网专项规划进行批复。
  第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
  选址意见书: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符合城乡规划(含批准电网规划)的项目及办理证书的相关资料齐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电网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符合城乡规划(含批准电网规划)的项目及办理证书的相关资料齐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符合城乡规划(含批准电网规划)的项目及办理证书的相关资料齐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未纳入黔东南州城乡总体规划或电网公司未来五年电网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的重大电网建设项目,由州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后,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电网建设计划的,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临时增加的电网建设项目,不得按《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特别实施办法》审批。

第三章 缩短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效率


  第八条 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1.凡符合我州及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2个工作日内对具体项目的用地进行供地审批;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在供电部门提供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管理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手续,并出具审查意见,力争10个工作日内取得省级土地预审通过批文,15个工作日内取得建设用地手续通过批文,3个工作日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凡符合我州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征占林地、土地收购、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齐全且满足相关要求的,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地手续。
  3.对于涉及征用(收)土地无法落实、拆迁困难或其他严重障碍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由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先报县市(区)电建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电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如不能解决,报请州电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4.凡符合我州及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用地,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用地报批,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对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须办理环保、水保、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各相关部门应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尽快予以审批(须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复的除外)。
  1.环保事项审批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属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报批的登记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水保事项审批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属州、县市(区)水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报批的登记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消防审查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消防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行政审批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需专家进行评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安排并延长5个工作日审查批复。
  第十条 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变电站设备配置原则如下:主城区外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电气设备配置方案,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户内电气设备配置;主城区内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内电气设备配置方案,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户外电气设备配置。

第四章 规范征用(收)土地和补偿工作


  第十一条  电网建设项目征用(收)土地收费及补偿
  1.电网建设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配电设施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线的铁塔基础用地,应视用地面积的大小,进行征用(收)土地。设计单位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对沿线的铁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架空线路走廊不办理征用(收)土地手续,只进行青苗补偿。线路铁塔涉及征占用林地,占用园林绿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电网建设项目中涉及征用(收)土地、征占用林地、水利设施征用、拆迁补偿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手续(含新增、开垦、复垦)等相关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州、县市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前提,依法进行补偿。在州、县市(区)权限内能减免的,给予减免;不能减免的,依据国家、省、州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有关补偿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办理,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二条 输电线路走廊设计图纸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输电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筑物以及临建、违章的建筑物,根据相关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 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电网确需入地的,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第八条规定执行(即:电力架空线入地纳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根据黔东南州城市规划及建设要求,贵州电网公司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中心城区主干道的原则实施电力入地工程。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负责电力架空线入地纳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并负责电力入地的土建工程;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电力入地的电缆设施、设备、安装、维护)。
  鉴于黔东南州县市(区)财力困难的实际情况,电缆管沟的土地及部分电力设施入地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与电力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在已建成城市道路实施挖掘施工的,凯里供电局应根据年度确定的分步实施供电方案计划,提供新建供电方案电缆通道的位置、截面及施工方案,年初报规划、建设、城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未列入计划的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工程,凯里供电局与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明确责任,加强电网建设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电网建设项目责任制
  经省、州、县市(区)列入重点建设工程的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走廊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用(收)土地、林地、拆迁、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主体实施,并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地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用地选址的配合工作,拆迁主体负责房屋拆迁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工作,供电部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电网建设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时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工作而耽误施工建设、影响工程进度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按照州项目协调办要求,定期分别向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及项目协调办、州级有关部门提交电网建设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级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能在各县市(区)范围内予以解决的,由各县市(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遇重大问题,由州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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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等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文件。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已划转外经贸部,设立了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专门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现决定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
口专用章”,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5日起,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章标准式样附后,共四枚)。
二、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1999年4月15日前已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在批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三、自1999年4月15日起,凡进口配额、特定和集中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和办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分别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盖有新制“机电产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特定产品进口专用章”、“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和“机电产品招标审核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证
件,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购汇、签约、海关验放等手续,请外经贸、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各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一、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二、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附件一: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图(略)
附件二: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图(略)



1999年4月7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商服贸发[2011]340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十二五”期间金融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2]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将按照“部门组织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遴选有融资需求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在信贷等方面进行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项目应属于《规划纲要》和《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具有规模优势或发展潜力,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突出。企业和项目类型包括:

  (一)出口类企业和项目。符合服务贸易发展重点领域的出口企业和项目。

  (二)进口类企业和项目。包括为促进服务贸易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为提升国内服务业的水平和质量、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而实施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能够带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平台类、示范类项目。

  (四)其他企业和项目。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他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网站服贸司子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二)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境外投资项目需出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三、有关程序和要求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一)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做好本地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商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初步遴选出不超过10个(家)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和项目,于7月31日前正式报商务部(服贸司)(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四)商务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推荐清单。

  (五)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见附件2)加强沟通,及时建立工作联系。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商务部(服贸司)。

  联系人:服贸司 王 波 安 琪

  电话:010-65197392 65197276

  传真:65197030

  电子邮件:wangbo@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附件:1. 商务部 进出口银行支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表
     2. 进出口银行各经营单位经营范围和联系方式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h/redht/201207/20120708217659.html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