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下井执法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0:56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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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下井执法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下井执法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下井执法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黔西南州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下井执法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州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下井执法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安全监管人员深入井下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及时排查排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井下生产安全事故,为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下井执法经费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财字〔2005〕74号)和州府常议〔201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井工开采矿山是指通过从地面向下形成的通道,进入离地表一定深度的地下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的矿山作业场所。
  第三条 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下井执法补助发放的范围是指安监、煤炭部门从事煤矿、金矿、锑矿、萤石矿、铅锌矿等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下井补助标准按50元/人/矿/次发放。
  第五条 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下井执法补助纳入州级财政预算,每年初由有关部门编制下井安全检查计划,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划拨,由安监、煤炭等部门在差旅费中列支。
  第六条 所有下井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工作档案,凡下井工作人员须填写入井检查记录,入井检查记录应有下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本次检查组负责人签字方能作为报领下井执法补助凭据。
  第七条 下井检查人员回单位报领下井执法补助时,凭下井检查记录或其他执法文书申请报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下井执法补助不含出差补助。
  第九条 凡是伪造入井登记表虚报下井执法补助或单位不按规定人员范围发放补助的,一经查出,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5日起施行。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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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229号

1996-05-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调整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过程中,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统一识别号,即采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提供公
安部门发放的居民身份证件,凡未能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提供。凡丢失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件,否则,税务机关不予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工商户因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
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号码不变。
其他有关事项,如启用新号时间、新旧码交替方法等,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执行。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坚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征管范围,对所征管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换证。结合换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定额调整,对定额偏低户要调高定额。同时,在换证过
程中,为防止出现新的漏征漏管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相互传递登记信息,共同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
三、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涉及户多、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家税务局的个体税收工作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有条件的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需要,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抓好
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把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保质保量地完成个体工商户换证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换证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1996年5月9日
经典死刑辩护案例
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一、案情
被告人王宗耀,男,汉族,中国银行湖北省某市支行工作。
2001年9月王宗耀先后收到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储户存入其单位的委托贷150万元,全部不入帐,归个人使用。为了掩盖犯罪又采用偷支储户存款等方法,用公款归还了其中的150万元。王宗耀偷支储户存款致使库存现金与帐面不符,被告人为了达到帐款相符,隐满其侵占公款的罪行,于2002年10月指使李某与该行两次签订共计150万元的虚假贷款合同并入帐,从而侵占公款150万元。公诉机关认定王宗耀挪用公款150万元贪污公款150万元。案发前全部赃款已挥霍殆尽。一审以犯贪污罪了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辩护观点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之父专程赴成都聘请著名律师冯明超,担任其子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 签订假贷款合同只能将银行贷款帐面平衡,以应付检查,掩盖挪用公款的事实。与贪污罪中采用销毁涂改伪造单据等手段,使整个帐面平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不同;本案是挪用的帐面与现金是平衡的,借贷合同名为李某签的,实为王宗耀的,钱实际上也是被告人用于还挪用款,银行帐上该笔应收贷款150万元是存在的,被告人是要帮李某归还银行的。因此被告人采取签订假贷款合同,无法平衡账面150万元,达到非法占有150万元的目的。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一审定性不准,据此判决: 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
三、专家点评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首先,二者对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是暂时占权中的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便用和收益权。其次,二者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同。贪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该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该公款,以后要予以归还,这是区别两罪的主要所在。再次,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者物据为已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因此,实际生活中很难发公共财产已被非法侵占;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总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条,没有平帐通过查帐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本案辩护人: 冯明超律师 联系: 028-88057681,13088086906)



编写: 金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刑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