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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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 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5265975.pdf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8663471.pdf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
类型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1
规章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3月29日

2 规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
煤炭工业部 1996年4月11日

3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9月4日

4
规章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1月12日

5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8年2月21日

6
规章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6月16日

7
规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24日

8
规范性文件
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
电力工业部 1979年9月27日

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1986]2124号)
1986年10月24日

1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
水利电力部 1988年1月13日

1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
能源部 1988年8月29日

1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89年1月21日

1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
国家计委 1989年12月13日

1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6日

1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7日

1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
能源部 1991年9月29日

1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
能源部 1991年12月3日

1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年4月23日

19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
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

2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
电力工业部 1995年2月14日

21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5月16日

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电力工业部号)
1995年6月6日

23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

24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3月26日

2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

2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7月29日

27
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8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12月18日

3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

3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
煤炭工业部 1997年2月24日

3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

3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

3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0月28日

3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10月28日

3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

37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2月8日

38
规范性文件
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8年3月17日

3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3月18日

4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
国家计委 1999年2月10日

4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
国家计委 1999年3月5日

42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1999年10月8日

4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12月30日

4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
国家经贸委 2000年2月21日

4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
国家计委 2000年3月31日

46
规范性文件
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2000年3月15日

4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0年10月24日

4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25日

49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0年12月27日

5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
国家计委 2001年3月29日

5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
国家计委 2001年6月29日

52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3日

5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4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
国家经贸委 2001年10月26日

5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
国家计委 2002年4月23日

57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月29日

58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 2003 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农业部 2003年3月10日


5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
国家计委 2003年3月12日

60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11日

6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23日

6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04年1月5日

6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3月29日

6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4月13日

6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5月24日

66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3日

67
规范性文件
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8日

6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 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年11月2日

6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3月18日

7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7日

71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 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5年8月9日

7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2005年8月18日

73
规范性文件
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8月28日

7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8日

75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2日

7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9日

77
规范性文件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2月23日

7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月6日

79
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日

8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6日

8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7日

82
规范性文件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20日


83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 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6年8月28日

84
规范性文
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1月13日

8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0日

8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1日

8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4日

8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5日

8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25日

9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 2007年3月19日

91
规范性文件
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3月26日

9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7月27日

9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8月16日

9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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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承担乡村义务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承担乡村义务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承担乡村义务工的函》(宁劳人裁函〔1991〕0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人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且企业按月交给签订
劳务合同的县、乡不超过农民合同制工人当月标准工资3%的管理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的公益金。由此可见,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企业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已成为企业职工的一部分,因此,不应再承担所在乡摊派的义务工。



1992年1月8日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23日,证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由机构批设机关依法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 从事外资股业务的条件
第五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具有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三)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四)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五)具有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一名;
(六)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一年以上股票的经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格;
(三)具有二十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二名;
(四)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事务协调人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二)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三)提出申请前二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四)具有三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时,可聘请一家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事务协调人。

第三章 资格的申请与维持
第十一条 境内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二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债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七)最近二年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资格证书,应当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二)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
(三)公司章程;
(四)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
(五)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二年的财务报告;
(七)最近二年承销情况介绍;
(八)以往参与中国证券业务情况的说明;
(九)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证监会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根据本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且半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颁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二年后自动失效。证券经营机构需要维持其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前二年财务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书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须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事项从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本规定规定的外资股业务。
第十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征券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个年度从事外资股承销和经纪业务情况的报告。
从事境外上市外资股承销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次承销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业务报告。
第十七条 从事外资股业务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承销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七年。
第十八条 证监会对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可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从事外资股业务半年至一年、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罚款数额参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
(二)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外资股业务;
(三)不按规定上报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报告;
(四)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检查;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