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王晓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1:34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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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王晓晔 陶正华

内容提要:本文全面地分析评述了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和1998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新变化,指出欧盟反倾销法中对中国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为了进一步发展中欧经贸关系,欧盟必须彻底改变其对中国的歧视政策。

主题词:欧盟反倾销法 中国 影响

一、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

欧盟反倾销法最早见于欧共体理事会1968年第459号《关于抵制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倾销和进口补贴的规则》。该规则经理事会1979年第3017号规则、1982年第1580号规则、1984年第2176号规则、1988年第2423号规则、1994年第3283号规则等进行过多次修订。现在最新规定是欧共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 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个规则与1994年第3283号规则相比较仅是作了非常小的修改。

1994年欧盟修订反倾销法的背景是同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通过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简称1994年反倾销协定)。与欧共体理事会1988年第2423号规则比较,欧盟1994年以来颁布的反倾销规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鉴于1994年的反倾销协定对倾销和补贴作了区别,欧盟认为有必要在这两个领域制定不同的规则,因此1994年以来的反倾销规则不再包括反补贴规定,后者已经通过1994年第3284号规则作了单独规定。

第二,鉴于与1979年反倾销协定相比1994年反倾销协定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制定了许多新的和详细的规定,如关于倾销幅度计算、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临时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等,为了确保这些规定的贯彻和执行,欧共体新的反倾销规则吸收了1994年反倾销协定的许多表述,在这些方面有着与1994年反倾销协定相同的规定。

欧共体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实体法

欧盟反倾销法的实体法,是指进口商品违反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1.倾销存在。根据规则第1条第2款,如果一种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产品。可比价格是指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是根据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已经支付或者可以支付的价格来确定,如果出口商在出口国不生产或者不销售相同产品,可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生产商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其国内销量一般至少应当达到被调查产品在共同体销量的5%。如果这种产品不在正常贸易中进行销售或者没有足够的销量,或者因为市场特殊情况,这种销售没有可比性,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就应当根据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及合理利润来计算,或者根据正常贸易中向具有代表性的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2.损害存在。“损害”这一术语一般是指对共同体产业的实质损害,或者构成对共同体产业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严重妨碍建立这样的产业,为了便于适用法律,规则第4条第1款指出,共同体产业指共同体内相似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者共同至少达到共同体生产总量50%的生产者。

确定损害应当根据直接的证据,即要从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对共同体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随之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关于对共同体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主要考虑它们是否因倾销进口大幅度降价,或将要大幅度降价,或是否相当程度上妨碍了本来应当进行的提价。倾销进口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则是根据对相关经济因素的评估,包括倾销幅度和共同体产业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生产能力利用率以及在就业、工资、资本或投资增长等方面是否存在事实或潜在的下降。根据规则第3条第9款,这里特别考虑的因素是:

(1)向共同体市场倾销进口的增长幅度;

(2)出口商是否具有可随意提高或迅速扩大的生产能力;

(3)进口价格是否大幅度地压低了共同体的价格或阻止合理的提价;

(4)倾销产品的存量。

根据规则第9条第3款,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在共同体市场所占份额不足1%,则推断这种进口不会产生损害,除非几个国家的产品共同达到共同体市场份额的3%。

3.因果关系。根据规则第3条第6款,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水平与共同体产业受到的损害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为了确认因果关系,根据规则第3条第7款,除了审查倾销进口对共同体产业造成的损害外,也应审查正在损害共同体产业的其他因素,以便对该倾销进口作出正确的评价,这里特别考虑以非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市场需求的变化减少的营业额、外国生产商和共同体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共同体产业的生产率等。

4、共同体利益。规则第21条规定,反倾销的措施应当是基于共同体的利益。为此,应当将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总体评价,即不仅要考虑共同体产业的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共同体的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该条第1款还指出,审查中应当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对恢复共同体市场有效竞争的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对共同体产业、用户以及消费者等各方面利益进行权衡的时候,共同体产业的利益显然被放在第一位。O

(二)程序法

1.起诉。根据规则第5条,任何自然人、法人以及没有法人资格的社团都可以共同体产业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诉,要求为确定倾销的存在、倾销程度及其后果进行调查。诉状应包括倾销、损害以及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并且得包括以下信息:

(1)原告身份以及共同体相似产品的生产数量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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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国土局 房地产管理


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广州市国土局 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房屋租赁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农村房屋租赁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的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内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农村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房屋租赁管理及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农村房屋出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以下房地产证件或产权资料之一:
1.房地产证;
2.《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报建的批复文件和图纸;
3.其他有效产权证明。
(二)符合居住安全标准;
(三)出租作非住宅(商店或公共场所)使用的,须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标准;
(四)与生产或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厂、库、站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二)权属不清或不具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三)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产权补偿协议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农村的出租房屋应是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人所有的房屋。
农村房屋委托他人代为出租的,应当出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委托证明。
第八条 农村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需作补充的,须符合《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
租赁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出租房屋时,其补偿安置依照《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农村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未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房屋出租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用房的,由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其他房屋由房屋所在区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申请书;
(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房地产证件或产权资料之一;
(三)租赁合同;
(四)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或合法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农村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金,按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农村房屋租赁登记的程序,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出租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租给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居住、使用的,应按《广州市区暂住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对出租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修,确保承租人住、用安全;
(四)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人员及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
(五)房屋终止出租或变更承租人的,应及时到经管的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七)《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其他的规定。
农村房屋所有人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附属设施和设备,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拆建、改建或者装修;
(三)凡承租的房屋作工厂、仓库、商店、办公和经营特种行业者,需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或经营;
(四)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后,承租人系外来人员的,应及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暂住户口手续;
(五)《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其他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市参照执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本规定可同时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7年4月21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

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参照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执行。

二、今后,外交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的规定,调整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公安部不再另行制定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

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三、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



附件一: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元)

零次、一次签证
160

二次签证
235

签证延期
160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
425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
635

签证停留期延期
160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130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
170

团体签证分离
160

改变签证种类
160

增加、减少携行人
160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
160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
235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含半年)

多次签证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

(含五年)多次签证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
二次团体签

证每人

美元
20
30
50
75
15
20

欧元
20
30
60
90
20
25

澳大利亚元
35
55
100
150
30
40

加拿大元
30
45
80
120
25
30

日元
2500
3800
6800
10200
2000
2700

英镑
13
20
35
53
10
15

新加坡元
35
50
90
140
30
40

港币
150
220
400
600
120
160


注:以港币收费标准为准,其它币种根据汇率变化,随港币收费标准的变动而变动



附件三: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

国家
一次签证
二次签证
半年多次
一至五年

多次签证
备注

哈萨克斯坦*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乌兹别克
400/420/50
590/630/70
790/840/9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亚美尼亚
400/420/50
590/630/80
790/840/100
1190/1260/150
港币/人民币/美元

埃塞俄比亚
550/580
820/870
1090/1160
1640/1740
港币/人民币

安哥拉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厄立特里亚
430/460
650/690
870/920
1300/1380
港币/人民币

加蓬
410/430
610/645
810/860
1220/1290
港币/人民币

喀麦隆
410/430
610/645
810/860
1220/1290
港币/人民币

白俄罗斯
470/500/60
710/750/90
940/1000/120
1420/1500/180
港币/人民币/美元

俄罗斯
400/420/50
590/630/75
790/840/100
1190/1260/150
港币/人民币/美元

摩尔多瓦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乌克兰
400/420/50
590/630/80
790/840/10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美元

巴西
490/520
720/760
990/1045
1470/1560
港币/人民币

墨西哥
430/450
640/675
850/900
1270/1350
港币/人民币

厄瓜多尔
400/420
590/630
790/840
1190/1260
港币/人民币


*中哈于96年达成对等收取签证费协议:一年多次100美元,两年多次200美元,团签每人20美元,过境签证2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