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56:27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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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中国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发挥商业化银行的整体功能,加强对全系统信贷资金的统一管理,实现信贷资金的合理营运,保证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中国银行系统的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管理系指对本系统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营运的调节与监管,以及与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信贷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调控,比例管理,分类运筹,市场融通。
集中调控:总行对系统内信贷资金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以保证全行信贷总量的合理增长和资金的正常运行。
比例管理:按《中国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比例指标进行管理,保持资产与负债项目间的合理搭配,以负债制约资产,优化资产,分散风险,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分类运筹:在统一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对信贷资金进行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灵活调度和有效运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场融通:根据本系统的资金状况,通过融资市场调剂资金余缺,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 信贷资金管理是一项由各级行行长负责,各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全行性的工作。计划资金部门是信贷资金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负责本行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信贷资金营运计划的编制、分配、下达、调整、检查和考核;负责在辖内统一调度信贷资金,保持信贷资金的平衡。

第二章 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
第七条 中国银行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过程中,总行要不断强化在全行范围内调度资金的能力,负责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以增强中国银行的整体功能。
第八条 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调控、分级负责”的体制。
总行集中信贷资金的配置权、调度权和调剂权,信贷总量的分配权。总行对全系统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
省级行(含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下同)按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组织资金营运,负责辖内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和平衡,保证辖内正常支付。
第九条 信贷资金集中调控的主要方式为:
1.建立和完善系统内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2.吸收运用下级行的上存资金;
3.临时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4.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
5.核定结汇资金的比例;
6.办理银行间的长期契约借款;
7.通过融资市场进行资金的调剂;
8.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抵押和贴现。
第十条 总行对本系统的信贷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坚持纵向调度为主,横向融通为辅的调控形式;确定省级行保持资产流动性比例;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统借统还;统一领导全系统的融资机构;有偿筹集和运用信贷资金;根据市场变化运用利率等手段调节资金余缺。
第十一条 各级行要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编制上报信贷收支计划,经总行综合平衡报人民银行纳入全社会信用规划后,用于指导全系统的信用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资金运用总量约束和风险管理机制,以保证货币信贷总量的健康适度。

第三章 信贷资金的比例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经营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努力实现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有机统一。
第十三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中国银行的资本及负债制约资产总量及结构,运用管理目标和资产负债比例体系,对银行所经营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使之在总量上和结构上保持合理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中国银行综合运筹资金及抗风险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坚持负债制约资产、资产负债结构对应、资产优化、风险分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贷款质量比例和资金利润比率。
第十六条 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系统、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形成从信贷评估、信贷决策到信贷检查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有机联系的科学信贷机制,逐步降低信用放款比重,提高抵押、担保贷款和贴现比重;对信贷资产实行风险权数考核,控制风险资产比重;建立大额用款报告制度;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行均应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机构,对其经营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负责。下级行要接受上级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要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质量管理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四章 信贷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行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大力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和有效组织资金营运,保证在负债稳定、资产流动及安全基础上获得收益。对贷款和其他资产全面实行期限管理。贷款投放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严格控制贷款,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建立自有资金补充制度。根据人民银行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总行要逐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使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
第二十条 各级行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不得在人民银行帐户上透支。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省级行临时贷款实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原向基层行发放的信用贷款划转到总行后,总行统一作为临时贷款管理,实行“统借统还、逐级调拨、期限管理、灵活调剂”的管理原则。总行对临时贷款分两部分管理:
1.划转到总行的人民银行再贷款,总行按一年期的临时贷款管理,执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同档次再贷款利率。总行将视各行业务发展和资金状况,适时调整这部分临时贷款余额。
2.总行为解决分行的临时性或季节性资金困难而给省级行发放的临时性贷款,严格实行期限管理,执行期限利率。各分行对到期的临时贷款,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如确有困难,可向总行申请展期。
第二十二条 系统内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各省级行要按照总行的规定及时缴存系统内存款准备金,总行可根据信贷资金宏观调控的需要,对缴存比例做适当调整,省级行辖内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办法由各行自定。
第二十三条 上存资金及多余资金的调剂。省级行在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清偿联行汇差和按规定归还总行的临时贷款后仍有多余资金应主动上存总行。上存资金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行上缴总行的系统内存款准备金、上存资金及归还总行的临时贷款,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实拨头寸,上划总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指定帐户。总行对系统内存款准备金和上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总行和省级行的信贷资金不足、系统内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以及各地区之间季节差的资金需要等。
第二十五条 为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各级行可以持有一定数量的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并通过国债及有价证券的抵押、转让,保持其支付能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贷款的管理。房地产贷款系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由各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发放的贷款,分为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经办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分行只收取手续费,不获取利差收入,不承担经济责任。委托性住房信贷业务必须纳入社会信用规划。自营性住房贷款纳入主管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并实行比例管理,单独考核。住房信贷资金必须自求平衡,不得使用拆借资金和其他借款发放住房贷款。
第二十七条 结汇资金的管理
1.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外汇指定银行实施结、售汇制。总行对本、外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2.为确保中国银行结、售汇的信誉,各行必须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确保结、售汇资金的需要。同时,各行应经常对结、售汇业务及资金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及时报告总行,以便总行合理安排本、外币资金。

第五章 市场融通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行系统外的资金融通要通过总行融资机构或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
第二十九条 总行对中国银行南方和北方融资中心实行统一领导。两个融资中心要根据总行对信贷资金宏观调控的要求,发挥辅助性资金调剂职能。两个融资中心主要办理本系统内、外的融资业务。各行跨省的系统内、外的资金拆借业务一般要通过南北两个融资中心,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除总行及省级分行外,以下各级行均不得进入市场融资。
第三十条 经人民银行批准,省级行可设立主要为辖内行服务的融资中介机构,办理人民银行规定的资金融通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外融资要加强对合同和票据的管理,对汇划款项必须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融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行短期资金融通要根据自身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入资金只限于规定用途,严禁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违章用途。
第三十三条 省级行用于拆出资金的来源,只限于交足法定准备金、系统内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归还到期的总行临时贷款、购买国库券和金融债券、清偿联行汇差以及上存总行资金后的剩余资金,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七天;可向融资中心拆出四个月以内的短期资金。
第三十四条 系统内的资金调拨和融通业务,一律按“917”会计科目下的有关子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 银行间的契约借款,统一由总行以票据抵押或回购方式办理。总行通过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和外汇,调节资金余缺。

第六章 信贷资金的统计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总行将相应建立和完善有关报表制度,对信贷资金的流向和运用质量进行分析、监测和检查,对资金运动趋势和资金的需求进行前期的预测。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填制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对信贷资金执行情况要建立上级行定期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和下级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都要对信贷资金实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对调拨资金和融通资金要建立明细台帐,监测营运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凡违反中国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规定者,可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
3.限制放款;
4.加收罚息;
5.收回总行对分行的临时贷款,并停止对分行的临时贷款;
6.停止对外融资;
7.限期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8.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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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果有捷径乎?——在职,4个半月,396考生司考复习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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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司法考试,这个由律考转变而来的号称中国第一猛难的考试,成了许多学法之人与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不得不跨越的一道门槛,同时也成了许多人心中挥之不去的伤痛,因为那平均10%的通过率笼罩下的残酷事实,我们必须面对。
本人2001年以报考学校排名第二的成绩考上法律硕士,恰逢中国首届司法考试,但由于自己对这个证书的认识程度不够未加重视而败北,2003年第二届司法考试,也由于自己的贪玩而再次与之失之交臂。痛定思痛,痛何如哉!当我理清了头绪,当我拼尽了全力,当我毕业3年后再次挑战它,我的7年之痒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396分顺利通过。知道成绩后的喜悦已渐渐远去,但留给我对这场战火纷飞、群雄逐鹿的考试的思考却越来越多,我不由自主提起笔来,把自己的一些感想与复习体会斗胆写下,希望能给奋战在这条道上的朋友们带来一些帮助或共勉。

一、决定司考前必做的几件事
1、第一件事:问自己为什么要考
我认为这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司法考试是给有信心有毅力的人准备的,如果你没有一个明确的自己为什么要考的目标,很容易半途而废,也很容易一次一次擦边而过却始终没有胜利的果实。
诚然,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不论你是法本或非法本,还是法律的高学历者,我就是喜欢当律师,当法官、检察官,那恭喜你,你的第一步已经胜利迈出了,直接去好好准备复习就行了。
如果你是迫于就业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而被动参加考试,你首先要做好心理准备,这个证书只不过是资格证而已,它绝不等于和那个光环闪耀的十大高薪收入之一的律师划上等号,也不等于你有了资格,就可以立刻成了威严庄重的大法官。我的很多同学,都是在当不了公务员、进不了法院、公司后迫不得已当了律师,(在这个年平均收入50万的激烈竞争的律师行业,无奈地进入了金字塔的塔底,成了60%的律师年收入只有不到10万中的一员,开始了艰辛等待蜕变成凤凰的炼狱历程,相关资料可以参阅北京的青年律师状况调查)
因本人是法硕出身(只允许非法律本科人员攻读,旨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故在此多说两句切身体会,除非你想转行或者攻读法律博士作研究人员外,考法硕之人一定要拿下司考证书,不然你以复合型法硕人才的资历去从事专职法律或法律顾问基本上成功率不大,除非你运气好。这个道理越早悟出,越对你的法律职业生涯规划有利。
所以你一定要问清自己,我拿这个证的目的是什么,只有足够的动力或压力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你准备这个考试的热情或者激情,也只有有了热情或激情,你的司法考试才会坚持到底,成功也必将属于你。

不要抱怨没有时间;
不要抱怨看不进书;
不要抱怨记忆力衰退;
这些都不是理由。

因为你不爱,
因为你不是特别爱,
因为你真的不是最爱,
所以你注定会失败!
---From Teacher Zoujianzhang

2、第二件事:思想决定行动
人往往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经常立志却不能坚持。趋利避害,最小投入最大产出是人的本性所在,所以一旦你确定要过司考这个目标,剩下你要做的就是要坚守这个目标开始全力付出,不可讨价还价,投机取巧,因为学习见不得半点虚假。

3、第三件事:做好司考复习前准备工作
健康的身体:司考目前还是14门课一年一次通过,巨大的复习量,如果你没有好的体力支撑,一切都枉然。我的锻炼方法是游泳,每周至少游一次1000米,后来考前一个月健身卡到期没有续办,没两天就高烧40度了一次,自己都不认识自己是谁了,还谈得上什么复习?
充足的时间:如果你是全职复习,你要注意的就是适当休息。而如果你和我一样是在职,那一定要保证你不是日理万机的大老板,你要保证自己每天都能学习,要保证最后的冲刺阶段每天可以学到14-16小时,如果前面时间亏欠太多的话。
适合自己的方法:学习方法很重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学习方法每个人都不一样,只有适合自己的方法才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你要做的就是上网狂搜或听取了解别人的成功经验,然后摸索适合自己的。切忌机械照搬或者循规蹈矩一成不变。别人狂做题通过,别人看书狂记笔记通过,别人计划定得如此完美,别人。。。记住,司考考的是你自己,没有人可以帮你在最后的考试卷上答题。所以一定要找到自己喜欢、效率高的学习方法,检验方法很简单如果这样学你能记住,你愿意这样学,那就坚持采用这种方法,但千万不要一成不变,你的学习计划或方法一定要随着你自己的复习程度和分科检验而调整。

4、需要知道的几个理论
“700小时与抛物线”
不知谁提出的司法考试实际复习700个小时足矣,但我觉得很有道理,而且这句话对于我们在职不能保证时间的人来说太重要了,我一直用此来衡量自己的学习,并鼓励自己,司考并不等于复习时间越长,成绩越好,而是只要全身心投入700小时进行有效复习,就能通过。而我自己则总结了抛物线理论,司考复习好比抛物线,顶点就在那一刻,多之少之都不是最高点。因为无论如何,司考是中国的考试,就必然具备中国所有考试的特点,功夫下得不够,通不过则不用多说。但你功夫下得太多,每道题都弄得像研究生课题一样复杂,岂不是要累坏出题和评卷老师?毕竟,中国的司法考试还没有到博士入学考试那个层次。

“我们都曾患有强迫症”
快节奏的生活,大城市竞争的压力,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强迫症或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不要担心,我们就利用这一点:万国韩友谊老师讲过他自己的故事,他自己每次参加考试都会在考场上站起来,用骄傲的眼神横扫四周,心里暗示自己他们都不如我,然后答题效果俱佳。我们也可以仿效,心理暗示自己是最棒的,我不过司考,岂不是天下少了一个正义之神!

“司考只是体力活”
上面已经提到过,没有好的身体保障,司考只是空中楼阁,但是有一点你要坚信,不是只有高智商的人才能通过,现在司考的报名条件基本上都是本科以上学历,也就是说只要够报名条件,我们的智商就已经足矣,剩下的只是坚持体力学习到底就万事大吉了。

“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这是我2007年听到的最感人的一句话。也是让无数考生为之振奋的一句话,谢谢邹建章老师。您又提出了一句经典的话:要过一些像人的日子,就得先过一些不像人的日子!当你发现身边的人都在快乐地享受生活,而只有你挥汗如雨孤单影只复习着烦人的法条,当你被无数次的模拟不及格分打击挫败,当你发现下了这么大功夫,怎么全都忘了做题还是什么都不会时候,请记住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以下继续引用司法考试的灯塔——邹老师的话与大家共勉:(http://www.fafawang.com/blog/a/cyberzou/)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3号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查明传染病病因,提高传染病诊疗水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
第三条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构。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 查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 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三) 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
(四)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 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七条 解剖查验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查验机构。
第八条 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查验机构提供临床资料复印件,并与查验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查验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检人员。查验人员在尸体解剖查验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临床资料。
第十一条 解剖查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并符合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规定。
对解剖查验中的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解剖查验过程中采集的标本,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从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解剖查验全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环境污染造成疫病播散。查验机构要做好有关技术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四条 查验机构应当尽快出具初步查验报告,并及时反馈相应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根据初步查验报告、病理报告和病原学检验报告,综合临床表现,尽快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埋。
第十六条 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场所、专用运输工具以及使用过的单体冰柜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
(二)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
(三)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
(四)查验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职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查找传染病病因,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工作实施经费,对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