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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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

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 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是调整
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把改革与发
展、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改革和开放的总方针,保证
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 我国社会的总需求大于社会的总供给,在产业结构上也存在着比较严
重的问题。主要是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农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基础
产业生产能力不足;一般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高水平的加工能力不足;产业的
地区分布不够合理,地区优势未能很好发挥;企业组织结构分散,生产集中度差,
专业化水平低,许多企业之间的生产联系和协作配套组织得不好。这些问题,既影
响我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又妨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宏观效益的提高。 必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在压缩和控制社会总需求的同时,下
功夫调整和改造产业结构,以防止出现经济滞胀现象,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提高国
民经济的素质和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方
向和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加强能够增加
有效供给的产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同时控制一般加工工业的发展,使它们同
基础产业的发展相协调。
一、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
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是:
第一、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产业政策为
导向,加强宏观控制,指导市场发育,协调各方面行动,逐步缓解总需求与总供给、
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的矛盾。
第二,压缩和控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增加和扩大短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
集中力量,首先把粮食、棉花、煤炭、电力、交通特别是铁路运输以及市场紧俏的
轻纺产品的生产建设搞上去。
第三,按照市场需求、产业关联、技术进步、创汇作用、经济效益等因素,安排
好产业发展序列并制定相关的各项政策,明确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同时,要妥善
处理好重点产业与一般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生产要素存量调整与增量配置
的关系,处理好产业总体配置与发挥地区优势的关系。
第四,当前的产业政策要点是根据长远与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制定的。
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将视经济发展情况,对产业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五,产业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务院。为了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各部门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部
门、本地区的特点,拟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作
某些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层层拟定实施办法。要
处理好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实施产业政策的关系。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各地
必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不能因局部和短期利益而破坏国家的整体和长期利益。
第六,产业政策的实施,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纪律的手段,同时加
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财政、金融、税务、物价、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
须目标一致,协同动作,各项调节手段和措施要相互配套,服从治理、整顿的方针
和实施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产业发展序列
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是各部门、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各项经
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由于同一产业在社会再生产各个领域中的状况往往不同, 需要采取不同的政
策。因此,产业发展序列要按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分别排列。当前各主要产业的
发展序列是:
(一)生产领域
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和农用工业,主要是粮、棉、油料、糖料、肉、蔬菜,森林抚育、速
生丰产林,化肥、农药、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2、轻工、纺织业,主要是糖、盐、纸、纱、布、化纤。
3、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中的煤炭、农用物资及外贸重点
产品的运输和旅客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能源工业中的煤、
电、石油;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原料。
4、机械、电子工业,主要是大型机电成套装备、机电仪一体化产品、高附加
价值出口创汇机电产品。
5、高技术产业,主要是航空航天、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技术。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是:
1、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主要是普通机床
和锻压设备。
2、超前消费的高电耗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炊具、吸尘器。
3、用国内紧缺原料生产的高消费产品,主要是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品、易
拉罐、化纤地毯。
4、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主要是土法炼焦、汽油
和柴油发电、土法炼有色金属、土法硫磺。
5、低质白酒、普通人造革、普通人造毛皮等。
停止生产的产品是: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
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淘汰的纺织机械;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
一批淘汰产品等。
(二)基本建设领域
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基础产业,主要是:(1)农业中的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宜农荒地
开发;林业中的速生丰产林;水利业中的大江大河治理;农用工业中的化肥、农药。
(2)交通运输业中以煤炭为主的重要物资运输通道、重要客运枢纽设施;邮电
通信业中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3)能源工业中的煤炭、电力、石
油和天然气。(4)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
2、装备产业:主要是大型发电设备和相应的输变电设备、集成电路、通信设
备。
3、轻工业:主要是纸、糖、盐。
4、出口创汇效益好的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5、社会公共设施中的大中城市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供排水、 治理污染、
公共交通。
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凡限制和停止生产的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原材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又有富余的产品,主要是:(1)轻工、纺织
业中的毛纺、棉纺、涤纶长丝、丙纶、化纤地毯、缫丝、丝绸、一般塑料加工、电
风扇、 机械表、电冰箱、洗衣机。(2)化学工业中的斜交轮胎、能用化学试剂。
(3)有色金属工业中的铜、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和钨、锡、锑治炼。
(4)建材工业中的大理石、花岗岩板材,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5)机械
电子工业中国家定点以外的汽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
3、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 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
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边远地区原油运不出的除外)、小建材、小造纸厂等。

《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
通知 》(国发〔1988〕64号)中规定停建的其他项目。
(三)技术改造领域
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林业中的适用科学技术和有利于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的项目。
2、轻纺工业中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适应国内外市场需
求的项目。
3、机械、电子工业中有利于提高基础机械、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重大成套设备的技术水平、扩大出口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并实现国产化的项目。

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原材料项目。
5、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能源、原材料的项目。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项目。
上述领域产业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四)对外贸易领域(摘要)
出口方面:要采取积极方针发展对外贸易,以保证国家外汇收入,从而支持国
民经济生产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情况,逐步提高
制成品特别是深加工产品、机电仪产品出口的比重;努力改进出口商品质量,在提
高出口商品档次、创汇率上下功夫。对内、外销要统筹安排,有些资源丰富,又不
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要挤一部
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的产品,
要限制或禁止出口。同时,根据我国资源短缺和劳动力丰富的特点,利用国际市场
积极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补偿贸易以及进养出等业务。
进口方面:要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进口;合理安排引进先进技术、
设备、关键零部件及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物资,以保证人民生活,
支持生产和提高技术水平。同时,也要根据国内产业结构的状况和消费政策,恰
当安排进口的产品,以调整国内的产需结构,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摘要)
(一)各部门、 各地区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调整
产业结构、引导外资流向,并结合财力、物力的可能,安排年度计划和“八五”计
划。
(二)银行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并对企业分类排
队,区别对待,限劣扶优。要从限制的产业中抽回资金,投入到支持的产业中去,
促进社会资金的良性循环。国家计委要会同财政部、银行,根据产业发展序列要求,
制订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优先顺序,逐步提出重点产业投资贷款比例,并建立相应
的投资贷款贴息基金;要着手研究主要产业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并进一步完
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税务部门在完善税制过程中,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对现有税种和税率
进行必要的调整。继续征收并适当调整建筑税;发挥差别税率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
用。在设计新税制方案时,要通过充分调查研究,进一步考虑按产业发展序列的要
求征税。
财政部门对重点产业的折旧制度要进行相应改革,适当提高折旧率,缩短折旧
周期,以促进重点产业的改造和发展。
(四)物价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改进对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
(五)按照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国家计委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地方和部门所掌握
外汇的使用进行计划指导和必要的干预,省一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自有外汇
的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编制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综
合平衡后下达;国内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要加强对利用外资的统一
归口管理。国家计委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结合各产
业的特点,制定吸收外国投资序列表,以引导外资流向。要严格限制向长线产业及
某些非生产领域投资。对于本决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合同的中外全资、合作企业和外
商独资经营企业,仍按原定合同执行。
(六)铁道、交通、能源、物资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在运力和物资
的分配使用上,向重点支持的产业倾斜,优先满足重点产业需要。要特别注意搞好
运力和电力的分配,这是当前国家实现产业发展序列的重要调控手段。
(七)国家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产业的技术经济特点、 供求格局及产业
关联程度,按产业发展序列制定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和重点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并
相应制定推进规模经济的规划和调整措施。凡是适合大批量生产、规模效益显著的
产品,都要按照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生产和建设,避免低水平的重复
和地区趋同化的倾向。要按照产业政策,通过企业改组、联合和发展企业集团等方
式,推动生产要素从重点限制的产业向重点支持的产业转移,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
业转移,发挥地区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有关部
门还要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内容,尽快提出淘汰产品的目录,制定重大节约能源、节
约原材料及综合利用措施, 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
(八)乡镇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健康稳步发展。
要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的、两头在外的、生产能源、原材料与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
和小企业;要促使同国家重点企业争原料、污染环境严重、经济效益差的乡镇企业
转产或停产。要引导乡镇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在适当的条件下,促使大企
业把一些产品或生产工序转移给小企业,加强城乡专业化协作,避免重复建设。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
策,各级计划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产业政策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进
行年检登记,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查处违法行为等手段,保证产业
政策的实施。各级统计、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核查并负责反馈分产业的投资、信
贷、产值、利税、市场供求等情况,与计划、银行、财政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对产
业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
(十)要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使经济
监督部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联合行动,保证当前产业政策和宏观
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本决定主要是针对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信、 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
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将另行制定发布。
本决定由国家计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目录
生产
一、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
ㄒ唬┡⒘帧⒛痢⒂嬉导芭┯霉ひ?
粮、棉、油料、糖料、肉、蛋、禽、奶、蚕茧、茶叶、蔬菜、天然橡胶、羊毛
优质干鲜果品(指利用山地的)
种苗、森林抚育、速生产丰产林、防护林,优质药材、地道药材
水产养殖(利用现有水面)及远洋渔业
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轻工业
粮食加工业
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
盐业
纸浆,纸及纸板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节能新型电光源及灯具
日用陶瓷、搪瓷制品
名优家用电冰箱及压缩机
国家名优白酒,名优及高档卷烟
婴幼儿食品
名优自行车,名优钢琴
出口产品
(三)纺织业
纱、布
棉纺织品(小棉纺除外)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仿毛产品
苎、亚(胡)麻制品
丝织品,针织复制品
织物印染后整理产品
化纤浆粕
腈纶、锦纶、腈氯纶、涤纶、维纶,粘胶纤维
新型特种化学纤维
特种工业用纺织品
适销对路的服装及相应的辅料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煤炭、农用及外贸等重点物资运输,旅客运输
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
(五)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
煤炭洗选
水煤浆制品
低热值燃料综合开发利用
(六)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核电、其它电业(燃油发电和大电网内的蒸汽式小机
组发电除外),输变电
(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八)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生铁、钢、薄板、硅钢片、带钢、镀锌板、镀锡板、中厚板、特厚板、无缝管、
石油管、重轨、车轮及轮箍铁合金
(九)有色金属工业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稀土矿产品(无证开采的除外)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冶炼品
铜、铝的板、带、箔、管、棒材
稀土冶炼及应用产品
氟化盐
(十)化学、石化工业
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碱、酸等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石油一、二次加工品
乙烯、塑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
精细化工产品
出口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十一)机械工业
大型发电设备及相应的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
数控、高精、重型金属切切机床
高效、多工位锻压设备
大型、精密轴承
液压件及液力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工业自动化、电工、光学、导航、质量检验监控、计量仪器仪表
矿山、石油、煤炭、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港口、码头、电工、电子、水
泥、新型纺织、新型造纸成套设备
铸造、锻造、执处理、电镀产品
环境保护机构
国家定点的汽车及总成、零部件
铁路机、客、货车
0.5万吨以上船舶
集装箱
(十二)电子工业
按经济规模专业化生产的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显像管及玻壳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光电器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
电子专用材料
国家定点的大型程控和用户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卫星通信系统设备
名优彩色电视机
(十三)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425号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优质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产品及新型耐火材料
出口非金属矿物及制品
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
(十四)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
中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十五)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林化产品
(十六)航空航天工业(略)
(十七)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
(十八)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国家批准的军工产品
二、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一)轻工业
低质白酒、低质啤酒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化肥包装用除外)
普通人造革
黑白胶卷、黑白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非名牌自行车
非名牌家用缝纫机
普通机械表
低档电子表
风琴,电子琴
空调器,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灶,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
吸尘器,电风扇
化纤地毯
烟花、爆竹
(二)煤炭工业
土法炼焦(对有煤炭资源地区的、现有改良型炉生产焦炭暂除外)
(三)电力工业
汽、柴油发电、小凝气式火电
(四)黑色冶金工业
18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硅钙合金及用季节性水电和电力富裕的地区除
外)
土法烧结铁矿
(五)有色金属工业
土法冶炼
(六)化学、石化工业
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一般通用试剂、橡胶、硫磺
3500吨以下的硫酸法钛白粉
1万吨以下电石(电力富裕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
土法炼油
(七)机械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
普通低效机床
普通低效锻压设备
低档轴承
国家定点外的电梯、电线、电缆
2.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经国家批准的边远地区电站用除外)
(八)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程序控交换机
低质收音机、收录机
电子计算器(指进口元件组装产品)
(九)纺织业
坯绸,纯毛纺织品,低档无纺布
小毛纺,小棉纺
普通人造毛皮
有梭窄幅织机
(十)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铝门窗及铝、铜建筑装修品
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普通立窑2万吨以下的水泥(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除外)
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三、停止生产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的淘汰纺织机械
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构第一批淘汰产品
国家定点外卷烟
小型氰化法提炼的产品
土(蛋)窑生产的水泥
铜制日用品和家具(特种工艺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外)
无证开采的黑色及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
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农用工业
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及为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建设
宜农荒地、滩涂的开发(造成水土流失及影响河湖防洪的除外)
大江、大河的治理,水资源开发工程及节水工程,水土保持及农田水利工程
优质农副产品(棉、油料、糖料、畜产品、蔬菜)基地建设
林木良种、速生丰产林建设、防护林工程、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支林体系建设
高浓度及复合化肥
农药(大中型企业)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外贸等重要物资的运输通道
客货运量分流的运输通道
重要客运枢纽设施
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及一级干线
(三)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煤炭洗选,高浓度水煤浆, 低热值燃料综合
开发利用,煤成(层)气开发
大中型炼焦(机焦)、焦化成品
(四)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及输变电建设(燃油发电除外),国家定点的核电站
(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六)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大中型炼铁、炼钢
冷轧薄板、热轧薄板(二辊热叠轧板机除外)、冷轧硅钢片、带材、中厚板
直径76毫米以上的无缝钢管
(七)有色金属工业
大中型有色金属、稀土、金、银矿山原料(无证开采的除外)大中型有色金属
冶炼
大中型铝、铜板及带材
氟化盐
(八)化学、石化工业
大中型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大中型石油深加工
大型乙烯工程,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
子午线轮胎
(九)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大型浮法玻璃
年产30万吨以上的水泥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石及新型耐火材料
(十)机械工业
大中型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重点项目)
国家定点的小轿车及重点零部件
3.5万吨以上的船舶造修设施
铁路养路机械
(十一)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的彩色显像管、玻壳及配套元器件
国家定点的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国家定点的数字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光纤通信设备及关键配套件
国家定点的电子专用设备
国家定点的录相机机芯、磁鼓等关键配套件
(十二)轻工业
纸浆,纸及纸板(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碱法造纸除外)
制糖业(小糖厂除外)
合成洗涤剂原料
盐业
(十三)纺织业
苎、亚(胡)麻加工,兔毛加工
腈纶,粘胶纤维
能扩大出口的各种纺织、丝绸、印染后整理产品
(十四)森林工业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木材综合利用
(十五)公用事业(主要是大中城市影响生产和群众生活的)
市内公共交通业
城市供、排水
污染治理
(十六)仓储业
国家批准的军工建设项目
二、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业
占用耕地的果林和水产养殖
(二)轻工业
一般塑料制品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
保温瓶
铁皮玩具
钢琴、风琴、电子琴
皮革、普通人造革,化纤地毯
卷 烟,啤酒、一般白酒
日处理500吨以下的制糖,年产300吨以下的饮料, 年产1000吨以
下的罐头,年产1000吨及以下味精(薯类为原料及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年产1万吨以下的碱法造纸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及压缩机,电热水器,冷热风机,
电烤箱,微波炉,电饭锅,电磁灶
缝纫机,自行车,机械表,机械打字机
国家定点外的电冰箱压缩机
黑白、彩色胶卷、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三)纺织业
毛纺织,棉纺织,丝绸,缫丝,普通人造毛皮
丙纶,涤纶长丝,无纺布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四)化学、石化工业
250万吨以下的炼油厂(边远地区内运输不便又有资源的、经批准的除外)
10万吨以下的乙烯生产装置
1万吨以下电石厂(电力有余,外送困难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斜交轮胎
电解法双氧水和3500吨及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3500吨及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25000吨及以下无水氟化氢
氢化钠法有机玻璃,7000吨及以下红矾钢,1000吨及以下柠檬酸,土
法硫磺
1万吨及以下炭黑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涂料、胶片涂布
PS板,一般离子交换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
5000吨及以下油漆,500吨及以下染料
小农药(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未经化工部和省化工厅批准的)
9000吨及以下烧碱,3万吨及以下联碱
6万吨及以下氨碱
(五)有色金属工业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和小型氰化法提炼
铜加工和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
年产5万吨及以下的电解铝,年产2万吨及以下的铅、锌冶炼
3000吨及以下的镁冶炼
铜冶炼和铜电解、钨、锡、锑冶炼
稀土分离(国家计划的除外)
超导原料
年产3000吨以下的工业纯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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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欠缺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 牟莉莉 付丽艳


[内容摘要] 大陆法系票据法大都规定,持票人若手续欠缺即丧失对全体前手的追索权,此时持票人可以行使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以资救济。而我国票据法则规定在持票人手续欠缺时,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故没有赋予其利益偿还请求权。笔者主张我国票据法应采上述的规定。
[关键词] 利益偿还请求权 追索权 手续欠缺 利益平衡
一、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概述
由于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较一般债务人的责任重,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规定了短期的消灭时效以及严格的保全手续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使承担票据责任的债务人早日解脱,从而达到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利益的第一次平衡。但由于票据时效短,票据权利保全程序和手续严格,持票人稍不注意,一过时效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示票据、取得权利拒绝证书,则会丧失票据权利,而获得对价或资金的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则会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例如,甲已得对价而出具了10万元的支票给乙,乙又转让给了丙,丙因错过时效期间而丧失了票据权利。这时丙受到损失,而甲在银行的存款并未减少。票据法为谋求票据权利义务人之间的利益的第二次平衡,2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给持票人以最后的救济。
对此,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都有规定。如日本《汇票本票法》规定:“汇票、本票的权利因手续欠缺或时效而消灭时,持票人仍可请求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我国台湾《票据法》规定:“票据上之债权,虽依本法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灭,持票人对于发票人和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
可见,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是在法定条件或情形下,赋予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以利益偿还请求权,使持票人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的利益得以向获得利益的人请求偿还而得到救济的一种制度。所以,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就又被称为利得返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或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权利因消灭时效完成或怠于权利保全而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实际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3
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可见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与上述票据法的规定以及学者的定义有很大的差异。比如,把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之一表述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不是“手续欠缺”,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的是“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而不是限制在“其受益范围内”。4在司法实践中,对与票据法18条的规定也多有歧义,在此笔者拟对手续欠缺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问题阐述之。
二、手续欠缺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我国票据法把票据权利的丧失原因表述为:“持票人因超过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对于持票人超过权利时效的情况,各国都有规定,几无争论。需要说明的是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根据通说,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为记载时,票据无效,此时持票人根本不存在票据权利,也就谈不上丧失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不为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必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因此,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这种规定本身就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已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在此不多赘述。5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上述两种丧失票据权利的情况可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但是学者在定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时候,都表述为:“票据上权利因消灭时效完成或怠于权利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手续欠缺是指持票人未能在期限内提示或作成拒绝证书,以致不能对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情况。6有学者指出,为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规定了严格的保全手续,出票人因法定手续欠缺,未依法提示或未依法取得拒绝证书则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为平衡持票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各国票据法都将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纳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条件之一。而我国票据法则排除在外,这就使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与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处于不平等状态,同时也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制度不能实现使持票人与债务人的第二次利益平衡的初衷。7
事实是否如此呢?让我们看一下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从我国票据法第40条、53条、65条、79条、80条、92条等的规定来看,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严格的票据保全手续。
如对于汇票来说,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第62条 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对于本票、支票来说,第80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92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票据法规定了严格的保全手续,并且规定持票人手续欠缺即丧失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前手并不包括出票人。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的权利2年不行使才消灭,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是6个月,所以,有学者指出,持票人即使存在手续欠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并不消灭。8此外,我国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也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持票人在手续欠缺时可以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以我国票据法上述的规定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我国票据法是通过使手续欠缺的持票人保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来保障其利益的。
但是笔者认为,持票人以追索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要求出票人承担责任是不合适的。因为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字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可见允许持票人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会使持票人因为自己的过错怠于权利保全而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费用转嫁于出票人。而且票据法规定严格的保全手续旨在敦促持票人及时行使权利,早日解除票据债务人的严苛的责任。这样一来,实际上使票据法这一规定失去了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规定持票人保全手续欠缺时,应丧失对其全体前手的追索权,同时赋予持票人对出票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而且日本、我国台湾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都规定,持票人不于法定期限内履行保全手续就丧失对其全体前手的追索权,9而不保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手续欠缺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的原因已是无疑义。我国学者大多认识到我国票据法应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把持票人因手续欠缺丧失票据权利作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原因之一,而没有注意到我国票据法,实际上并没有因持票人的手续欠缺而取消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从而使持票人根本没有必要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我国的这种规定是不合适的,上已论及。


1 德国、法国的普通时效为30年,日本的一般时效为20年,而票据的消灭时效,德、法、日均规定对承兑人的请求权为3年,对背书人和出票人为1年,背书人对其前手为6个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我国票据法17条规定,汇票、本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及出票人的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时效为6个月,持票人的追索权以及再追索权的时效为6个月和3个月。因此,我国票据法对汇票、本票的持票人的权利时效实际上与一般时效是一致的。
2 刘定华《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载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6月,60页。
3 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大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83页;赵威《票据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241页;梁宇贤《票据法理论与实用》(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民国69年版,第379页
4董蕙江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2月,第112页。
5 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大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89—90页
6 梁宇贤《票据法理论与实用》(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80年版,第214页;郑玉波《票据法》三民书局1973年版,第382页;刘定华《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载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6月,第69页
7 刘定华《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载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6月,第69页
8 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大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81页;赵威《票据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07页
9 刘家琛《票据法原理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79页。赵威《票据权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253页

大连市市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及《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境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不需要或免予申请取水许可外,均应依照本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三条 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用部门、地矿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取水许可工作。
第四条 取水许可按上列规定审批:
㈠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境内取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㈡在甘井子区境内日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含3000立方米)的,由甘井子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甘井子区划定的限制开采区内取地下水和日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甘井子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向计划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
水许可预申请前,需经公用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作(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领取《取水许可申请书》。
《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执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六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㈡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㈢由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第七条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公用部门应当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建设规划、供水设施布局方面进行审核;地矿部门应当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可开采量和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审核。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形成书面意见,并作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计划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对未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计划部门不予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取水许可申请书;
㈡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㈢经计划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㈣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取水工程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需经公用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日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还需经地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申请书内容填写不明或者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
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无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正报告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经地矿部门、公用部门审核的,地矿部门、公用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申请书》予以批准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准予施工的通知;不予批准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不予批准通知。
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施工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入现场。
施工单位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现场控制指标组织好施工,并整理好技术档案资料,如期保证质量完成工程任务。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经施工单位整理后的下列资料:
㈠水井工程所在位置的坐标、高程以及平面布置图;
㈡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㈢单井的预测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㈣水井工程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㈤其它有关资料。
具备上述条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取水工程,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取水登记表》。经由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并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
由公用部门签署意见的取水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和《取水许可证》正本到市公用部门办理用水指标(甘井子区农村除外)。公用部门须根据《取水许可证》批复的地下水取水量,向建设单位或个人下达用水指标。
第十六条 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调整水量的,应持《取水许可证》正本按原审批程序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领取《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对取水工程要设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的监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取水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应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登记手续,领取《取水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理登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取水,直至查封其水源工程。
取水登记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用部门进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