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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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森林防火奖惩办法

 (重府发〔1995〕135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奖励与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森林面积大小和森林防火难易程度,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以下火险类区:
一类火险区:江津市、永川市、巴南区、渝北区、万盛区、北碚区(含缙云山自然保护区)、璧山县、铜梁县、长寿县、綦江县、大足县;
二类火险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合川市、荣昌县;
三类火险区:潼南县、大渡口区、双桥区。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按下列条件由市扩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一类火险区当年内森林受害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二类火险区当年内受害森林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未发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含一般火灾,下同);三类火险区连续两年内,每年受害森林面积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无一般以上火灾者,每年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表彰;

(二)一、二类火险区连续三年、三类火险区连续六年达到上述控制指标要求者,由市政府表彰。
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社会单位和个人,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予以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在预防森林火灾、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培养防火、灭火技术人才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
(五)在森林防火科学天空中成绩突出;
(六)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成绩。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连续三年被评为市级以上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市政府表彰。
第六条 奖励考核评比办法:
(一)区市县扩林防火指挥部推荐本辖区内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并如实填写“森林防火先进事迹申报表”,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二)报市政府表彰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区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同级政府签署意见,并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级有功单位和个人,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推荐,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第七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奖励及时适当;
(三)保障获奖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第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野炊、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单位批准,擅自在林内(含林缘一百米范围)打靶、试炮、爆破、烧灰烧荒等生产性用火,未造成损失的;
(三)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

(四)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五)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犯《森林防火条例》及本办法以外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心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担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以大报小者,除取消评奖资格外,对主要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区市县每年度森林火灾损失超过控制指标的,由市护林指挥部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按年度拨付。
第十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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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奖金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奖金统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劳动总局



自一九七八年国家恢复奖励制度以来,奖金已逐渐成为工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搞好奖金统计,对于研究奖励政策,改进奖励办法,以及搞准工资数字,正确地编制工资计划和社会商品供应与货币流通计划,研究积累与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奖金数
字统计不实,瞒报、漏报十分普遍。为了加强奖金统计,现将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奖金的口径范围与计算方法,再明确规定如下:
1.奖金的统计范围:
奖金是对职工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是为了奖励先进,对在生产、工作中有优良成绩的职工,在标准工资以外支付的劳动报酬。从内容来讲,应包括企业的各种生产奖、节约奖和劳动竞赛奖,以及事业、机关的增收节支奖等。企业的各种生产奖包括额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
、考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综合奖、年终奖等。节约奖、包括各种节约燃料、原材料、电力等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实物奖励和奖金。从奖金来源讲,应包括由各种经费(如企业成本和事业、机关单位预算中的工资科目、企业基金或企业利润
留成中的奖励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的收益,节约或回收价值,上级拨付的经费以及其他业务收入等)中支付给职工的经常性与一次性奖金。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在进行奖金统计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除创造发明奖、技术革新奖等以外一切奖金,不分奖金名称、奖金来源、批准机关,不分从银行支取现金或坐支现金发放的奖金,不分发
放现金和实物均应列入奖金统计。
由于独生子女保健费(有些地区、企业称它为计划生育奖)和集体福利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这些费用不应列入奖金统计(应列入“劳保福利费用”中统计)。
由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性质属于奖金,但因受奖面小,奖金数额大,为避免影响职工的工资水平,特规定由支付单位另列统计(列入“发给个人的其他劳动报酬”项内),不包括在受奖职工所在单位的奖金总额中。
2.奖金的计算方法:
为便于统计,奖金应一律统计在实际发放的月份中,要统计实发数,不要统计预提数。跨年发放的,必须包括在翌年的工资统计报表中,不得漏报或不报。
统计奖金时,也不得将奖金变相列入“加班加点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津贴”或“劳保福利费用”中。
为便利检查国家奖金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统计上应对奖金总额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项目作适当分组,如在经费来源中列出“企业基金或企业利润留成”、“节约或回收价值”、“上级拨付经费”等项目;在奖金项目上列出“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在奖金形式上分列出“现金
”、“实物折款”等。
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单位贯彻执行,要搞好原始记录和台帐,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不得瞒报少报,不得弄虚作假,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今年以来,少报漏报的奖金,应在编制六月份月报时,在累计数中补上。如有违反本通知各条款者,必须
严肃处理。



1981年5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在佛山市的海关机构设置的批复

(2004年3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佛山市区域海关机构设置的请示》(粤府〔2002〕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佛山海关、顺德海关、南海海关、三水海关、高明海关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副厅级,内设机构按照副处级规格设置),隶属广州海关。

  二、核定新组建的佛山海关人员编制798名,在广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所需人员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组建的佛山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