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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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合同审核登记工作的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国发〔1983〕122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省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其委托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项目的管理权限,到有关部门审核登记。须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合同,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合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由当事人进行修改;对不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四条 审核登记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审核登记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合同的审核登记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核登记工作。由于不负责任或违反本规定使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审核部门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按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属省直有关厅局审批的项目和省属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省建设厅负责;属各市、地、州审批的项目和市、地、州属其他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各市、地、州建委(建设处)负责。
第七条 我省以外(包括港澳、国外)的一切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我省的勘察设计任务时,由省建设厅依照本规定履行合同审核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未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的勘察设计项目,不准开工,银行应拒绝拨款;已经开工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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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等与周某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05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的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该通过申请不公开审理、做好质证程序中的保密工作,并监督法院判决书中的内容披露等方式,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在诉讼过程中被“二次泄露”,并减少、防止对方当事人的恶意诉讼。

三、基本案情
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经营范围为计算机产品的开发、自销等。该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深软公司研发的“小蜜蜂”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至2002年5月,已拥有使用“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固定客户445家,并形成客户名单,该名单上载有“购买时间、购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以及购买模块”等内容。
从1998年开始,被告周某、阳某、周乙三人相继进入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工作,从事软件推销和售后服务工作。在工作中,经常采用向客户出示客户名单来推销软件的方法。2002年5月,周某在退出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后与阳某、周乙入股设立佳勃软件公司,同样从事“小蜜蜂”财务软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佳勃软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客户名单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基本相同,连名单上的购买时间、模块及单位排列顺序都基本相同。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以佳勃软件公司、周某、杨某及周乙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2月,法院以(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属商业秘密,四被告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该判决书附页列举了原告445家客户的单位名称。
2005年7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深圳某银行与深软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深软公司所有的“小蜜蜂”系列管理软件的著作权及“小蜜蜂”图形等的商标权以21万元的价格裁定归锐贝科技公司所有。
被告旭朗科技公司系由周丙等四位股东于2005年6月合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服务等。2005年8月,该公司成为锐贝科技公司在重庆地区的总代理商,负责所授权区域内小蜜蜂财务管理软件的销售和服务。2005年7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旭朗科技公司组织了员工郊游和两期小蜜蜂软件高级培训班。在其经营的网页上发布了前述信息,还上载了员工郊游照等照片。照片中均有被告周某。
200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旭朗科技公司先后在《重庆日报》等报刊及其经营的网页上刊登《告小蜜蜂财务软件用户》,主要内容是旭朗科技公司为小蜜蜂软件在重庆地区唯一合法的分支机构,自2005年9月9日起,在重庆地区仅佳勃软件公司、西翔科技公司为其合法经销商,并声明小蜜蜂软件从未做过任何改版,也未授权以上单位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经销小蜜蜂软件产品及进行售后服务。
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以旭朗科技公司和周某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经查,重庆交通运业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富宛宾馆和汽车站的财务人员证实:从2001年起至今,该二单位均是在其上级单位重庆交通运业公司的统一安排下使用小蜜蜂财务软件(最初均是深软公司生产);期间的技术维护、升级等工作一直是被告周某在负责(被告周某留在汽车站的最新名片上的单位名称是被告旭朗科技公司)。重庆市游乐园管理局的财务人员证实:该单位从2001年起至今一直使用小蜜蜂财务软件(2005年9月曾进行过软件升级),技术维护及升级是阳某在负责,相关费用向佳勃软件公司缴纳。
另据查明: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从2004年6月起不再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转而经销蜜蜂源软件公司生产的BEESOURCE蜜蜂源系列软件,并从2005年3月1日起成为该公司重庆地区总代理商。原告声称:BEESOURCE蜜蜂源系列软件系小蜜蜂系列财务软件的原创人员所开发,可对小蜜蜂系列财务软件进行升级;(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附页所列的445家客户中,目前至少有21家已成为被告旭朗科技公司的客户。被告旭朗科技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该21家单位中有一部分是其客户,但未明示具体客户名称和数量。

四、法院审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因为该名单不仅包含客户名称,还包含联系方式、购买时间、模块等内容,该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且不易从公开渠道获悉。因此,即使判决附页被公开,也只是客户名称的公开,并不导致整个客户名单内容的公开。而被告周某因工作关系知悉该客户名单的内容,在其离开原告后又代表旭朗科技公司为原告客户名单中的客户提供相同性质的服务,且又不能证明取得该客户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其披露了原告的客户名单,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由于其从事上述行为是代表被告旭朗科技公司所进行的,故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旭朗科技公司、周某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二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旭朗科技公司均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且认定被告在两家报纸及其网站上刊登《告小蜜蜂软件用户》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是错误的。旭朗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则是:其与周某各自独立,不存在委托周某为富苑宾馆和汽车站进行技术维护及升级问题,从未从周某处获取过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上诉人有资格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广告宣传和培训属于正当合法经营;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从2004年6月起无权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也就不能再从其客户名单所载客户处获取经济利益,其“客户名单”对其已丧失经济价值,在客户方面根本不存在损失问题,且也无证据显示其有损失,故原审法院判令连带赔偿1万元是错误的。
针对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旭朗科技公司的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不能单纯以(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为依据,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由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在上述判决后已(从2004年6月起)不再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其对小蜜蜂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客户名单已失去作为商业秘密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同时,虽然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举证证明了其通过经销蜜蜂源财务软件能对自己以前销售的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并存在利益关系,但并不能证明自己经销的是小蜜蜂财务软件,并以此获利,而只能证明其经销的是蜜蜂源财务软件,非小蜜蜂财务软件。故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不能以蜜蜂源财务软件能对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升级,且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客户名单原为其商业秘密为由,要求禁止现在具有小蜜蜂财务软件经销权的公司在其客户中进行小蜜蜂财务软件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周某曾是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股东并参与了小蜜蜂财务软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在离开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后,又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佳勃软件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亦从事小蜜蜂财务软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周某并非旭朗科技公司的员工,其参与旭朗科技公司组织的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培训,以旭朗科技公司的名义对原为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部分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工作,是因为周某对小蜜蜂财务软件及客户较为熟悉,其间,周某有可能向旭朗科技公司披露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在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期间所形成的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名单,但亦因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已于2004年6月起不再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而使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因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而形成的客户名单不再具有商业秘密属性。因此,周某的行为未构成对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名单的侵犯。
小蜜蜂财务软件是由原深软公司研发的一款专业财务软件,现该财务软件的权利属锐贝科技公司所有,旭朗科技公司是该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授权总代理商。蜜蜂源财务软件是晚于小蜜蜂财务软件而由蜜蜂源软件公司研发的一款专业财务软件,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是该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授权总代理商。小蜜蜂财务软件与蜜蜂源财务软件是在不同的时期、由不同的公司独立研发的,其权利归属不同的主体,无论蜜蜂源财务软件与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具体研发人员是否同一,在技术上蜜蜂源财务软件是否能对小蜜蜂财务软件进行升级,均不能相互限制其另一方权利的行使。旭朗科技公司在有权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的前提下,组织客户培训,在网站、报刊上刊登《告小蜜蜂财务软件用户》的行为属正当的经营行为,其内容亦未针对重庆小蜜蜂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及所经销的蜜蜂源财务软件,没有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以及所经销的蜜蜂源财务软件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认为旭朗科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涉案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不能单纯之前的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为依据。由于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在上述判决后已不再经销小蜜蜂财务软件,故无权禁止现在有经销权的旭朗科技公司在原有小蜜蜂财务软件客户中进行销售和服务。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就旭朗科技公司和周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均由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承担。

五、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曾以佳勃软件公司、周某等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确认了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属商业秘密,四被告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该判决书附页列举了原告445家客户的单位名称。法院此举是否将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予以公开?在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又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二次泄露”呢?
首先,应申请法院对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旁听的“别有用心”的人知晓,权利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防止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外泄。
其次,应防止商业秘密在质证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进一步知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知只有经过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在公开质证的过程中,就有可能造成权利人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的危险。虽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质证的结果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且易被当事人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或委托技术鉴定的依据,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要求重审。故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中一般不因案件性质而对应当进行的质证程序有所变通和缩减,记载商业秘密的载体仍应当当庭质证。此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就应要求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可以摘抄,但是不能复印,同时应当作出书面的保密承诺,以此保护好当事人各方利益,尽量减少“二次泄密”和恶意诉讼的发生。
最后,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对法院的判决书内容进行监督,防止法院不小心将其商业秘密信息在判决书中泄露出去。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但商业秘密的名称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在附件中列出或者界定受到侵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但判决时,商业秘密已公开的除外。” 据此可知,法院无权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判决书中列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业秘密的信息被法院在判决书中泄露,应立即向法院反应,以尽可能的减少泄露范围。
本案中,法院曾在判决书的附页中列举了小蜜蜂财务软件公司的445家客户的单位名称,但该列举只是客户名称的公开,作为对于权利人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和内容的界定,不导致整个客户名单内容的公开,并无不妥。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现发布《郑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
2003年5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传播,做好疫情重点区域的隔离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典隔离控制,按照科学、准确的原则确定隔离控制区,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为目的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隔离控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隔离控制措施的落实,组织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杀、医学观察和疾病救治。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隔离控制区及其周边秩序,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疫情调查和实施强制隔离。
爱国卫生、教育、建设、交通、环境保护、药品监督、市政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隔离控制工作。第二章隔离控制区的确定
第四条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发病前主要工作、生活、学习场所,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五条城镇居民楼一个单元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单元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有两个以上单元发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居民楼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六条学生公寓楼的一个楼层或一个单元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层或单元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两个楼层或两个单元以上发生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公寓楼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学校教室一个班级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疑似非典病例的,该教室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该班非寄宿学生应全部停课回家进行医学观察。
第七条农村一个家庭发生1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家院及相邻家院和病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一个自然村发生5例以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的,该自然村应确定为隔离控制区。
第八条工厂、商场、办公场所等其他场所需要划定隔离控制区的,比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城镇社区需要划定隔离控制区的,比照第七条规定原则确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非典疫情发生情况,按照科学、准确的原则,在病人确诊为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后及时提出隔离控制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宣布,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章隔离控制的实施和解除
第十条隔离控制区宣布后,禁止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离开隔离控制区,严格限制隔离控制区的物品运出。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隔离控制区内的人员或进入隔离控制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各类隔离控制区可实行交通管制,严格限制人员出入。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为隔离控制区内的人员提供必需的消杀、防护用品和其他生活用品。
经贸和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保障隔离控制区内所需各种预防、治疗和消杀药品、防护器械的供应和质量监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保证隔离控制区内水、电、气等的正常供应。
第十三条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毒处理及医学观察,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单位办医院(卫生所)负责隔离控制区内的消毒处理及日常医学观察。
第十四条隔离控制期限为14日,自隔离实施之日起计算。隔离控制期限内有新发病例出现的,应自新发病例出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隔离控制期满,由作出实行隔离控制决定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隔离控制。
在隔离控制区内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经确诊排除非典或疑似非典后,应及时解除对该区域的隔离控制。
第十六条隔离控制区解除隔离控制后,对该隔离控制区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应继续对被隔离观察人员进行一周随访,并将随访情况报疾病控制机构。
第四章隔离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隔离控制区可划分为若干隔离控制单元。隔离控制单元之间人员不得发生接触,隔离控制单元内的人员之间,应尽量避免互相接触。
隔离控制区内可专设隔离区,用于安置与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接触密切的人员。
第十八条隔离控制区内的所有房间,应保持自然通风。
被隔离人员活动的区域每天应消毒两次。对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居住、活动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物品,应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第十九条对被隔离人员应进行强制性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被隔离人员每天应进行二次体温测量并详细记录。对发热病人,应使用专用交通工具,及时转送就近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留验观察。
第二十条对隔离控制区内的垃圾、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集中管理,并按照医院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消毒后,使用专车运至指定地点处理。
第二十一条隔离控制区内受到非典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源应立即封闭,并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隔离控制区的家畜、家禽必须圈养或拴养,宠物不得离开房间。
第二十三条参与隔离控制工作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卫生知识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参与隔离控制工作的人员应对被隔离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稳定被隔离人员情绪。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隔离控制期间,被隔离的在职人员按正常出勤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免缴隔离期间与经营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执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