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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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艺演出的管理,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文艺演出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局。凡在本市进行文艺演出的团体、个人和经营文艺演出的各类场所,均需遵守本办法,接受市、区、县文化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文艺演出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各级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文艺演出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激励爰国主义精神和有利于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演出活动,严禁含有反动、淫秽、恐怖、残忍内容的演出活动。
政治性晚会、招待外宾、出国访问演出和反映重大政治事件的节目,上演前必须经市文化局审查。
第四条 凡在京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文艺团体、个人和经营文艺演出的场所,以及有文艺表演活动的其它营业性场所,均须报经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化局批准,领取《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五条 非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和个人不得组织营业演出。确有特殊理由,需售票和收费的,须事先报经市文化局批准,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组织者不得从中赢利。
群众业余文艺团体一般不得进行营业演出,确因需要进行营业演出者,必须经市或所在区、县文化局批准,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文艺演出的各类场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维护演出秩序。对节目含有反动、淫秽、恐怖、残忍内容的演出,以及无《营业演出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演出,不得提供演出场所。
第七条 外地文艺演出团体来京举行营业性演出,须按文化部《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并持有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演出许可证》。无演出许可证的,各演出场所不予接待。
第八条 在京单位邀请外国或港澳地区文艺团体和演员来京举行售票演出,须持文化部或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批准证明,向市文化局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九条 未经市公安局和文化局批准,不得在街头、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举行文艺演出活动。违者,公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专业文艺演出团体、个人和组织临时性营业演出的单位,以及经营文艺演出的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会制度,照章纳税。演出票价按北京市规定执行。本市文艺演出团体赴外地进行营业演出的票价,按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文化局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积极贡献的,要予以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演,直至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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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8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2〕213号)收悉。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4月9日

水利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等


水利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财政厅(局)、水利厅(局):
为促进乡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中国农业银行继续组织发放乡镇供水贷款,财政部决定继续对此项贷款给予贴息。为管好用好该项贷款和贴息资金,提高贷款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农业银行安排乡镇供水专项贷款的前提下,从1995年起至2000年,对每年1亿元的乡镇供水贷款按年息8.4%,贷款贴息期限2年计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给予一半的贴息,其余贷款利息由承贷者自行负担。
二、乡镇供水贷款及项目管理、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办法与管理要求仍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农银发〔1994〕145号)及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1993〕225号)执行
。农业银行向借款单位按规定利率和结息期计收全额利息。



19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