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20:03:25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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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私人(外商)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承包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可由参与该项业务投资的外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承包经营,也可由国内个人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承包者须具有一定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经验,有经公证的资信材料并有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第三条 承包者须与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报原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协议(合同)审批机关批准,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承包方式,承包人员组成,双方的权利、义务,核算办法,职工工资待
遇,劳动、环境保护,财产担保,场地厂房使用费,上交国家或集体的管理费、利润、税费,违约责任等。承包经营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或出口创汇金额,不得低于原协议(合同)规定的标准。
承包者不参与留成外汇(额度)的分配。
第四条 承包者聘用的仓管员、报关员须报承包经营合同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对外加工装配工缴费核算的内容应包括职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费,管理费,工商税,保险费,水电费,厂房和设备折旧费,维修费,运杂费,银行、外贸手续费,利润等。
第六条 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外汇收入,除按协议(合同)规定扣还外商投资的本息外,其余部分应按时在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我方银行结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存放境外。留成外汇(额度)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承包者须按规定健全帐册(含进口设备帐、成品分类帐、原材料分类帐、会计财务帐等),随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包者须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承包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九条 承包者有走私、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的,除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需承担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由私人(外商)承包,或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人(外商)承包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停止执行合同。
第十一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其代理人在我省承包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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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10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胡某、罗某达成诈骗共谋,欲用一个内装纸板并在纸板上裹有一张百元钞票的方形包裹进行行骗。在找准行骗目标鲁某后,由胡某上前假装向鲁某问路并借机闲聊,闲聊过程中黄某骑摩托车经过,并迅速将该包裹丢在二人面前,胡某上前捡起该包裹称:“我捡到了两万元钱”,并故意将包裹内看得到钱的部分拿给被害人鲁某看。鲁某信以为真,胡某便约鲁某到路边树林里去分钱,这时同案犯罗某便来到树林中,问二人是否捡到了他丢失的两万元钱,胡某、鲁某否认捡到两万元,罗某坚持要求胡某、鲁某将随身携带的钱掏出来给自己查看并拍照。后罗某将鲁某的4200元钱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内用手机拍照,在拍照时趁鲁某不注意之际把装有4200元钱的塑料袋调包后还给鲁某,得逞后胡某、罗某迅速离去。

  分歧意见:对黄某、胡某、罗某实施的丢包加调包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三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三被告人相互协作,设置骗局,但被害人的财物始终未脱离其本人的控制,而被告人调包的行径,是在受到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干扰之下,致使被害人注意力有所分散,而调包的过程极其短暂,不易察觉,但被告人得到被害人钱财系秘密窃取行为的实质显而易见,并非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钱交与被告人”,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这两种不同犯罪:

  第一、要明确其基本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逻辑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这一点应与传统观念上的一味强调盗窃必是秘密窃取理念相分离。再次,窃取行为是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和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破坏了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而未能建立新的占有支配关系,就不是窃取行为。

  第二、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

  通过上述对者两种犯罪概念、含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成立诈骗罪要求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而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是诈骗罪,没有处分财产的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就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本案中鲁某虽然已经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将这4200元现金转移给罗某支配或控制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鲁某将这些现金交给罗某进行查看和拍照,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鲁某当时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这4200元现金,即罗某当时并没有事实上支配和控制这些现金,至于后来罗某取得这些现金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其秘密调包行为所致。故三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点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类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各种犯罪也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盗窃罪和诈骗罪均属于侵犯财产型的犯罪,这两种罪在主观、主体及侵犯的客体方面均一致。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提交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贯彻执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必须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这样才能保证刑罚与罪质相适应、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与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既保证了刑事审判的严肃性,体现法律权威的准确与公正,也保障了被告人的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通过对本案的评析,使我们得出了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的一些标准和方法,虽然观点不尽成熟,但对于刑事案件中那些相互交织、较易混淆的罪名的区别,提供了思路,开拓了视野,可资借鉴。

  作者单位:云南省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

(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建并管理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受理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对委托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南水北调办负责,接受南水北调办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每半年向南水北调办报告一次行政监督管理情况。

(二) 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并按规定核准(或受委托初步核准)招标人在招标前提交的分标方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接受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三) 对开标和评标活动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为:检查招标投标有关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监督标底(或成本价)形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受理投诉和举报。

(四) 行政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正常评标,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 招标人作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质量。

二、招标

(六)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包括重要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货物”)等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推行项目代建管理模式的,应当按照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勘测设计(勘察、测量、初步设计、技施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勘测设计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所必需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勘测设计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监理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监理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监理工作一般应包括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理内容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或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经具备,施工图纸交付已有明确安排;施工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货物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货物分标方案已经核准;货物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

项目代建管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已经核准。

其他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应条件。

(七)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程序: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交分标方案申请核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下同);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八)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分标方案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日报经南水北调办核准。分标方案主要应包括项目概况、标段划分原则、标段划分理由、分标情况(含标段内容、工期、相应概算等)、必要的图纸等内容。

(九)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一般宜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须遵守的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须具有自行招标条件和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自行招标事宜。

(十)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供货、服务、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和经历(业绩)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以及获取投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但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招标人在南水北调办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在预定发布招标公告日期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及相关材料报南水北调办。相关材料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布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十一)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资格预审前应告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单位,并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应详述审查条件、方法和标准。资格审查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审查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审查人员签字确认。

(十二)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标准中的评价因素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相应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进行回复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招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鼓励推行无标底招标。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采用标底或成本价的,招标人应按照有利于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的原则,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估算),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或成本价编制过程和结果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十五) 招标公告在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最短不应当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监理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其它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十六)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勘测设计招标最高不应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其它招标最高不应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应低于3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

(十七)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招标代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供应等单位的资质(资格)和经历(业绩),确保资质和业绩一致,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无相应经历(业绩)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十九)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投标地点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十)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

(二十一)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责任等方面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 禁止任何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十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仅对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评标或重新招标。决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自决定之时起2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南水北调办。

四、开标

(二十四)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有关各方签字确认。

五、评标

(二十五)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确定。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需要分组的,如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是招标人代表,则招标人代表不再担任各组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各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专家的回避性检查在评标专家抽取时进行;招标人评标代表的回避性检查在开标前进行,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供其评标代表近5年的简历。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需要回避时,应当主动回避。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程序为:招标人在抽取评标专家前确定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专业分布。开标前3至4日,招标人代表经单位介绍,提供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在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地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超过1人(同一地区不同主管部门的单位除外),尽可能来自不同类型(性质)的单位(如建设管理、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人按规定指定专家作为其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所在单位的入库评标专家不再抽取作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

(二十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开标前集中,并在开标前开始进行不少于半天的评标培训。培训工作由南水北调办或各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所评标项目背景和概况、评标工作程序及赋分要求、评标工作纪律要求等。评标培训内容不得有妨碍评标公正性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承担评标工作相应职责、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书面承诺。

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专家合理的劳务报酬,并负责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时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十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认真细致全面地审阅投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不受包括招标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十八)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对投标人提交的经历(业绩)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应进行查证、核实。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其它错误。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二十九)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如有);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三十) 评标过程记录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六、中标

(三十一)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南水北调网站公示评标结果(格式见附件1)。

(三十二)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三)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投入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和设备等资源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通知有关媒体发布中标信息。

(三十四)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南水北调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代建、委托项目招标人经项目法人向南水北调办报告,委托项目招标人和东线项目招标人同时向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中标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

(三十五)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合同价格确需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或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南水北调办审查同意。

(三十六)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中标人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查处。

七、其他

(三十七) 经批准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 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关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doc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
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
(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建并管理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受理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对委托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南水北调办负责,接受南水北调办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每半年向南水北调办报告一次行政监督管理情况。
(二) 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并按规定核准(或受委托初步核准)招标人在招标前提交的分标方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接受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三) 对开标和评标活动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为:检查招标投标有关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监督标底(或成本价)形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受理投诉和举报。
(四) 行政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正常评标,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 招标人作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质量。
二、招标
(六)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包括重要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货物”)等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承包单位。推行项目代建管理模式的,应当按照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勘测设计(勘察、测量、初步设计、技施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勘测设计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所必需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勘测设计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监理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监理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监理工作一般应包括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理内容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或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经具备,施工图纸交付已有明确安排;施工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货物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货物分标方案已经核准;货物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
项目代建管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已经核准。
其他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应条件。
(七)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程序: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交分标方案申请核准;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下同);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八)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分标方案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日报经南水北调办核准。分标方案主要应包括项目概况、标段划分原则、标段划分理由、分标情况(含标段内容、工期、相应概算等)、必要的图纸等内容。
(九)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一般宜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须遵守的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须具有自行招标条件和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自行招标事宜。
(十)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供货、服务、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和经历(业绩)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以及获取投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但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招标人在南水北调办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在预定发布招标公告日期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及相关材料报南水北调办。相关材料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布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十一)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资格预审前应告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单位,并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应详述审查条件、方法和标准。资格审查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审查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审查人员签字确认。
(十二)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审查。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标准中的评价因素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相应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三)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进行回复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招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鼓励推行无标底招标。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项目招标采用标底或成本价的,招标人应按照有利于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的原则,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估算),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或成本价编制过程和结果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十五) 招标公告在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限,最短不应当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监理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其它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十六)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勘测设计招标最高不应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其它招标最高不应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最低不应低于3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
(十七)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招标代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供应等单位的资质(资格)和经历(业绩),确保资质和业绩一致,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无相应经历(业绩)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十九)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投标地点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十)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
(二十一)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责任等方面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 禁止任何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十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仅对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评标或重新招标。决定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自决定之时起2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南水北调办。
四、开标
(二十四)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有关各方签字确认。
五、评标
(二十五)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确定。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需要分组的,如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是招标人代表,则招标人代表不再担任各组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各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专家的回避性检查在评标专家抽取时进行;招标人评标代表的回避性检查在开标前进行,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提供其评标代表近5年的简历。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需要回避时,应当主动回避。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程序为:招标人在抽取评标专家前确定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专业分布。开标前3至4日,招标人代表经单位介绍,提供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在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同一单位、同一地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超过1人(同一地区不同主管部门的单位除外),尽可能来自不同类型(性质)的单位(如建设管理、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人按规定指定专家作为其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所在单位的入库评标专家不再抽取作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
(二十六)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开标前集中,并在开标前开始进行不少于半天的评标培训。培训工作由南水北调办或各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所评标项目背景和概况、评标工作程序及赋分要求、评标工作纪律要求等。评标培训内容不得有妨碍评标公正性的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承担评标工作相应职责、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书面承诺。
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专家合理的劳务报酬,并负责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时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十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认真细致全面地审阅投标文件,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不受包括招标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十八)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对投标人提交的经历(业绩)证明等材料,必要时应进行查证、核实。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其它错误。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二十九)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如有);评标标准、方法;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三十) 评标过程记录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六、中标
(三十一)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南水北调网站公示评标结果(格式见附件1)。
(三十二)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三)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投入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和设备等资源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通知有关媒体发布中标信息。
(三十四)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南水北调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代建、委托项目招标人经项目法人向南水北调办报告,委托项目招标人和东线项目招标人同时向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中标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
(三十五)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合同价格确需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或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南水北调办审查同意。
(三十六) 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中标人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管理单位查处。
七、其他
(三十七) 经批准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 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评标结果公示表
填表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联系人
 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
 开标时间
 第一中标候选人
 拟中标价格
 公示时间(开始、截止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2:
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货物)中标信息表
填表单位:(公章)
序号 标段 招标时间 中标单位 计划工期(月) 概算金额(万元) 中标金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填表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