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境外投资财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24:47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境外投资财政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境外投资财政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境外投资的财政管理与监督,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本办法及所属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协助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建立健全其内部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境外投资财政管理工作的财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市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财政登记
第六条 境外投资者必须在履行境外投资义务后两个月内,将境外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产权委托书等文件和境外有关机构签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提交财政主管机关,据此办理财政登记,并建立财政关系。
第七条 境外企业发生撤资或追加资本投入时,境外投资者应在履行法定手续后,向财政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财政登记。
第八条 境外投资者所属的境外企业必须为有限责任形式,并按规定履行各项权力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境外投资者应派专人负责或参与境外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其派驻的财务人员必须经财政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 境外投资收益管理
第九条 境外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所获得的各项净收益,具体包括:
㈠境外企业依法分配给投资单位的利润;投资到期收回或转让资本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所属境外企业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
㈡境外企业支付给内派人员的各种工资和奖励与内派人员实得数额的差额,即内派人员工资差额收入。
㈢源于未以境外企业名义购置或专项存储应属于境外投资者的境外其他资产所获得的各项净收益。
㈣购买境外经济组织股票等有价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红利。
㈤财政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实现的境外投资收益,应在境外企业分配利润后的30天内调回国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㈠属于政府或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取得的,境外投资者按收益总额的15%至30%比例上缴财政主管机关;
㈡属于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投资取得的,并入投资者的利润总额,按照有关规定纳税或进行分配和使用;
㈢境外投资者收到境外企业以实物充抵应调回国内的投资收益,在境外投资者会计年度终了前未变现的,应按进口报关时海关核定的价值确定当期境外投资收益金额,实际发生的差额部分可在变现年度内调整。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暂不分配利润或因亏损无法分配利润时,境外投资者应将本办法第九条第㈡、㈢、㈤项规定收入于境外企业会计年度终了后30天内调回国内,不得超期结存于境外。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不得因其境外企业发生亏损而减少应缴财政的利润(境外投资收益);企业不得因其境外企业发生亏损而减少本办法第九条第㈡、㈢、㈤项规定所得。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不得将与境外企业发生的贸易、劳务等营业性收入混同于境外投资收益,也不得要求境外企业承担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或国内其他单位委托境外企业代存代管的资产,在按代存代管协议或合同管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托管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境外投资收益。当境外投资者拥有两个以上境外企业时,不得以其中一个境外企业收益弥补另一个境外企业的亏损。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调回国内的投资收益,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第四章 境外投资的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因境外投资所引起的收益的变动。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者应严格区分与所属境外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经济责任,核算时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必须译成中文。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者必须要求所属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对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实行“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经办人签字外,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境外投资者必须要求所属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建立和完善帐户管理制度,在资信可靠的银行开设帐户,并将开设帐户(或取消、变更)的情况报送财政主管机关备案。境外企业开设的帐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者发生严重亏损的独资或控股的境外企业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其他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应要求所属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建立财会审计制度。境外企业的中方财会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有交接双方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是督促境外企业及时报送经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法定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按规定向财政主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财务报告。
境外投资财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年度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主管财政机关要求报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向财政主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财务报告的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㈠境外企业会计年度的会计决算及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查帐报告和有关附表;
㈡境外投资者和境外企业因经营管理需要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签署的一切可能影响境外资产和境外投资收益增减变化的文件、协议等副本或影印件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五条 境外投资者应于其境外企业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将境外投资财务报告报送财政主管机关审核;并持财政主管机关出具的境外投资财务报告审批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年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不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的;
㈡不按规定报送境外投资财务报告的;
㈢不按规定将境外投资收益调回国内的;
㈣不按规定上缴财政利润的。
第二十七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影响投资者纳税缴利的责任者,财政主管机关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境外投资者对财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的,财政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等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国家、省已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本着政府所有、财政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科学合理地运筹资金。在坚持专款专用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统筹安排,适当调剂使用,集中部分预算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有关金融机构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户管理工作,监督各部门、单位按时缴存和合理使用预算外资金。
计划、物价部门要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范围
第六条 本市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四)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六)凭借政府信誉和职能募集的资金;(七)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含管理费)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各部门、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代办费等也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三章 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查申报及征收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查(重要的收费项目报市政府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确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九条 确需设立地方基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条 各种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比例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或减免资金。交纳收费和基金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县市区属部门和单位报同级? 普棵呕嵬泄夭棵派蟛楹螅ㄊ猩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实施收费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定期审验;收费、征收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印制、转借收费票据,具体按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烟财综字[1995]第1号)执行。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因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或撤销收费、基金项目时,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分别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置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置“账外帐”和“小金库”。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确有必要的,经批准,也可再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 银行不予开设帐户。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逾期不交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确需集中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的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支出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
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要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对用于事业发展和建设性支出的专项经费要加强管理,由财政部门专项审批,重大支出项目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财政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严禁部门和单位将预算外资金用于拆借、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基金管理和稽查制度。财政部门有权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解交、使用和收费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预算内资金,编制同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在年终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后,汇总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物价、银行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地驻本市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照本规定由财政部门实行代管。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0日烟政发133号《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97年6月25日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二)》已于2007年5月18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朱以庄



               二○○七年六月七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5)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5)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5)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

五、泸州市商务局……………………………………………(6)

六、泸州市民政局……………………………………………(6)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6)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

九、泸州市公安局……………………………………………(7)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7)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7)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8)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8)

十四、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8)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9)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9)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9)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0)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 (10)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10)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11)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1)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11)

二十八、泸州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11)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12)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13)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13)

四、泸州市水务局…………………………………………(13)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14)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15)

七、泸州市人事局…………………………………………(15)

八、泸州市体育局…………………………………………(15)

九、泸州市经济委员会……………………………………(15)

十、泸州市商务局…………………………………………(15)

十一、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5)

十二、泸州市公安局………………………………………(16)

十三、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16)

十四、泸州市公安局技防管理机构………………………(16)

十五、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6)

十六、泸州市国土资源局…………………………………(17)

十七、泸州市林业局………………………………………(17)

十八、泸州市文化局………………………………………(17)

十九、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7)

二十、泸州市统计局………………………………………(18)

二十一、泸州市财政局……………………………………(18)

二十二、泸州市卫生局……………………………………(18)

二十三、泸州市国家税务局………………………………(18)

二十四、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

二十五、泸州市人民政府…………………………………(18)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的审核上报,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处所的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37项更名为现名)

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同意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6.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7.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将市政府令37号中114项更名为现名)

8.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5项更名为现名)

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准(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20项更名为现名)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人防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审批

12.人防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审批

13.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单位处置资产审批

五、泸州市商务局

1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变更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53项的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5.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7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6.四川省国家名白酒经营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9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7.四川省国家名白酒准运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20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8.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3项原属经委的审批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9.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初审

20.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初审

六、泸州市民政局

21.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审核

22.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

23.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审查

九、泸州市公安局

2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12项更名为现名)

26.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

27.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审批

28.《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

29.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

30.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跨地区经营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8项更名为现名)

31.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2项更名为现名)

32.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指配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3项更名为现名)

33.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3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视听节目初审

35.设置卫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将市政府令第150、151项更名为现名)

36.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初审

37.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38.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9项、154项更名为现名)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

39.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40.社会保险费登记

十四、泸州市就业局

41.《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社保、岗位、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五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42.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3.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4.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4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退审批

46.企业特殊工种认定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

4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技术人员合格证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4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4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查

50.城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

51.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5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53.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

54.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5.事业单位登记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56.《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初审

57.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年检

58.Ⅳ、Ⅴ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59.《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初审、年检

6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产品、项目)认定

6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4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6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6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63.旅行社业务年检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64.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发

6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设、施工图纸审批

66.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

67.船舶设计图纸许可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

68.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初审

69.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初审

70.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

71.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

7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申报

73.律师执业申请审查报批

7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撤销审查报批

75.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76.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

77.法律职业资格备案登记

78.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79.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的审查报批

80.公证员执业审查报批

8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8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报批

8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84.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5.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65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86.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审批(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196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

87.市级部门超出本部门的管辖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将市政府令第198项更名为现名)

88.市级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备案(将市政府令第199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八、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

89.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核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39项,职能由农机监理所行使)

9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345项,职能由市农机监理所行使)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

9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方案审批

92.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

93.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政府令第37号中163项,职能由市政府行使)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9项)

2.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的医疗机构指定(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7项)

3.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8项)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4.农机化基建机改审核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5.企业效益工资税前审批

6.大修停用期房产税免征核实

四、泸州市水务局

7.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市政府令37号中第74项)

8.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6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9.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7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0.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8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1.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9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2.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90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

1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登记备案

15.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0项)

16.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2项)

17.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41项)

1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5项)

19.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4项)

20.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21.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查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22.四川省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23.四川省港埠企业经营许可证

七、泸州市人事局

2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