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三资”企业及外商购置租赁房产办理手续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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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三资”企业及外商购置租赁房产办理手续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三资”企业及外商购置租赁房产办理手续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三资”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更多的外商前来我市投资置业,现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租用房屋作为生产性场所者,申办租赁监证手续,免交监证费;作为非生产性场所者,根据榕房字(88)184号文件的规定,减半缴纳监证费,即按月租金4.17‰缴纳,一次性交清。
二、“三资”企业及外商需要办理房产交易监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者,均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鼓楼区吉庇路27号)申办。市场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房产交易监证手续,三日内办妥;房产登记、发证手续十日办妥。
三、对“三资”企业房产交易较集中,工作量较大的,市场可派人上门服务,办理房产交易监证,产权登记等手续。
四、“三资”企业及外商可委托中方或代理人申办房产交易监证、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198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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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2005年6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和华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和华侨,可以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的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四)捐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的友好人士;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侨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推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推荐。
  第四条 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推荐的部门推荐;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颁发。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岛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六条 青岛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国人,视情况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长期居留许可;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向青岛市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
  第八条 青岛市荣誉市民有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经受理推荐的部门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开发银行大中型项目贷款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代表处运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本着信贷管理工作以信贷局负责为主,代表处参与,代表处在了解全面情况的基础上,工作要突出重点的原则,经研究,信贷局与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暂规定如下:
一、项目受理与评审
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贷款条件评审等工作由信贷局负责,代表处参加。
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按下述原则办理:
1.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报送贷款申请报告及附件时,同时送代表处;代表处提出意见供信贷局评审时参考。
2.信贷局负责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报告。
3.代表处参加信贷局重大项目贷款条件评审会。
4.受信贷局委托,代表处可对项目评审时提出的专题内容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送信贷局。
5.信贷局负责向代表处分送政府部门的批文及有关文件。
二、贷款合同签订
1.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工作由信贷局负责办理,代表处配合。
2.经授权,代表处可负责与借款人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3.信贷局应将项目贷款合同副本一式一份送代表处备案。
三、计划与资金
1.代表处根据项目的贷款合同、工程进度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提出年度资金的需求建议,送综合计划局和信贷局,信贷局与综合计划局商定后,确定年度贷款计划。
2.代表处根据贷款项目的年度合同、贷款计划、实际进度和其他资金到位情况,提出分批资金下达建议,送综合计划局和信贷局平衡下达。
3.个别项目临时急需用款时,由代表处写出专题报告报总行,由信贷局商综合计划局、资金局平衡解决。
四、项目执行与监督
1.按合同规定需由开发银行确认的项目初步设计、招标工作、概算调整等以信贷局为主,代表处配合办理。
2.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仍以信贷局为主,代表处协助。
3.代表处应建立有关项目的工程项目档案。
4.代表处应督促企业自筹及地方资金按工程需要及时到位,并向信贷局反馈信息。
5.代表处应定期到重点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进度情况,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负责对担保单位运营和抵押物情况的了解,并及时向信贷局反馈信息。
6.代表处对项目的资产质量负责初步分析,送信贷局汇总分析。
五、代理行选择和监督
1.代理行选择,以代表处为主,商信贷局提出代理经办行选择建议,送信贷局和财会局会签,报行领导审批。
2.代表处负责对代理经办行资金拨付、贷款使用、本息计收及上划、代理会计核算、金融服务等代理业务的监管工作,对大中型项目的经办行,代表处应至少每半年派人作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信贷局。信贷局每年对代理经办行抽查一次。
3.代表处应协调代理经办行与借款人、担保单位的关系,形成合力搞好贷款项目的建设。
六、贷款本息的回收
贷款本息回收由信贷局负主要责任,代表处负相应责任,要努力做好全过程跟踪管理,包括对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债务变动等情况的了解。特别是要承担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本付息的催收工作。
按以下原则办理:
1.代表处每年下半年提出下年度的项目贷款还款情况预测和建议,送综合计划局和信贷局。
2.代表处应采取各种措施协调做好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3.代表处对借款人贷款展期申请提出处理建议送信贷局负责办理。
4.贷款项目的利息核对与检查,目前以信贷局为主,代表处为辅,逐渐过渡为以代表处为主,信贷局复核。
七、贷款项目评价工作
1.贷款项目需由开发银行参与的竣工验收、决算工作以信贷局为主,代表处配合。
2.贷款项目评价工作由信贷局配合后评价局进行,代表处参与。
3.贷款项目自我评价报告由代表处提出初审意见送信贷局。
八、其他
1.受信贷局委托,代表处可负责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的上述各项工作,并向信贷局反馈信息或备案。
2.各信贷局可视具体情况,与代表处协商补充规定。
3.代表处的其他业务动作,仍按国家开发银行办厅字〔1996〕12号文执行。
4.目前,各代表处应集中力量,抓好若干个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积累经验,逐步扩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