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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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现将修订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如经采纳后非本机关单独实施的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办公厅(室)经授权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
(一)公文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便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上方,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联合各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面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景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避中位置。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件,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向此有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
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守20日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
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一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用印
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公文如需注明发送或传达范围、使用办法、名词术语含义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附注,应加括号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位置。
(十四)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发送栏之上,顶格写。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公文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词表中代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司时,可只在类别词
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十五)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栏之下。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如涉及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应按顺序分行排列。
(十六)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翻印文件,此标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十七)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第十条 公文应当在每页下方外口用阿拉拍数码标注页数。
第十一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必须使用规范简化字。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计算机电子公文的储存格式和转输规范,应当符合统一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通用软件标准。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加约束,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同级党委机关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政府审批的请示,可由政府批复,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报请政府批转执行的公文,可由政府批转,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转发,还可冠以“经××政府同意”由部门下达。
第十六条 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一律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不再报请政府批转、转发。一年一度工作布置,无特殊情况,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发文。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各地区之间、同级政府呼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向下一级
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政府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文件,应报本级政府备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
第十九条 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先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应由主办
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
第二十条 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要求做到:
(一)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包括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
(二)请示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除领导人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人。
(三)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并在文中写明越级的理由。
(四)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或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得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政府请示。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该睛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六)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代拟批转机关的通知稿。
第二十二条 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咱的公文请示问题并出理“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向来函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用函,不得用请示或批复。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另重复行文。
第二十五条 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再另行发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文。在报刊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除按规定必须正式行文批复的外,可采取抄送领导同志指示等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的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产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机要收发公文过程中,不得夹带广告、征订单位、私人信函等非公文材料;不得以私人信函方式传递公文。
第二十九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本机关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或者地区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机关。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接文后,应当抓紧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原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协商、会签,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若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如实向交办机关反映。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国务院及其部门的来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市政府办公厅公发或者翻印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应当认真贯彻。确需由市政府行文作具体布置的,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及时提出贯彻意见,并代拟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领导人批交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或者拟文转发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非紧急的应当在7日内,紧急的应当在3日内将贯彻意见或者代拟转发文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
(三)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要求限期报告执行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当代市政府起草执行情况报告,在国务院要求期限之前15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四)国务院各部门对市政府的行文,业务性较强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转发给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部门。
(五)已全文登报并注明不另行文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不再转发或者翻印。
(六)未经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翻印或者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转发、翻印或者复印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来文,可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如提出新的政策性措施或者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正确、层次清楚、前后照应、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
(三)用字用词准确、规范,标点妥贴,字迹清楚。使用简称应当前后一致,一般先用全称,加以说明后再使用简称。
(四)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字和时间应当准确,除成言语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包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公文中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五)引文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必要时注明出处。引用公文应当列出标题,并在标题之后用括注标明发文字号。
(六)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把握发文规格,正确使用文种。
(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在草拟过程中,必须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第三十四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的必要性,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机关过去发出的且仍在生效的公文有无矛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或者地区协商、会签。
(四)文种使用是否准确,文字表述、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等是束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送本机关领导人签发。
(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重要的“请示”、“报告”,由正职领导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
(二)内容属于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公文,可由副职领导人签发;如同时涉及其他副取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应当先送其人副职领导人审核或者会签。
(三)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以及姓名、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行政机关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在收到公文当日或次日审签。
第三十七条 会签公文,主办机关应当送会签机关文书处理机构按公文办理程序送领导人会签。因特殊情况,主办机关直接请会签机关领导人会签的公文,应当送会签机关文书处理机构补办核稿等手续后方可印发。
第三十八条 草拟、修改、审批和签发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印章应当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机关领导人批准。
(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公文,必须经市长、副市长批准,或者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2.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专用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用地专用章”、“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市政府其他专用章的公文,必须经主管副市长或者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领导人批准;
3.需要使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的公文,印章的公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批准;内容重要的,必须报请市长或副市长批准。
(二)本市行政机关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用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的份数为15份。一般公文不要超过3000字。如有附件,且附件件篇幅较长制作复杂,可适当减少附件的报送从数。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加强对来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对上报的公文,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秘部门不予办理,并退回呈报单位。
第四十二条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序,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定密范围和公文的缓急确定。防止因未标明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序,造成泄密、失密或者延时误事,但不得随意提高秘密等级或者紧急程序。
第四十三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四十四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转发翻印、复制的外,经下一级机关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转发、翻印、复制。翻印、复制时必须按制度登记,并注明翻印、复制的机关名称、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密电混用。
翻印、复制的公文,应当视同正式公文贯彻执行,并妥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公文催办、查办制度,由专人负责催办、查办工作。
(一)对呈送领导人指示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防止漏办和压误公文。
(二)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并实事求是地报告办理和情况。
(三)文秘部门应当定期向本机关领导人报告公文办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决定的事项,执行中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文秘部门接收计算机电子公文后,可以作为正式公文先行办理;收到正式公文后,应当将计算机电子公文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材料并入正式公文,继续办理或者归档。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八条 公文办结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完整地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查代和利用。
第四十九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五十条 作为正式文件使用的公文复制件,应加盖复制机关的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整顿完备的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公文、文稿等材料。
第五十二条 没有归档价值的公文和其他材料,经过鉴别和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定期销毁秘密公文。销毁秘密公文必须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旅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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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2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监督,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市场开办者及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 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检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相关凭证,并分类归档备查;
  (三)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建立或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和规范使用食品经营台帐;
  (五)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内出现的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六)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时应制止经营者继续销售,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等条款。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记载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日期、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供货方名称、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货台帐应记载购货方名称、销售品种、数量、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出售的食品应根据消费的需求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3〕51 号



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及机关服务中心,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无线电管理处,州二幼: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了推进办公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廉洁高效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二、 办公室是州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职能是:
  (一)负责州政府日常文书的处理;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指示,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督办落实。
  (二)围绕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情况,综合调研;承担州政府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校核工作;负责州政府文件的印制、分发、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州政府各种会议事务工作和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州政府有关接待工作。
  (四)协助州政府领导开展全州政府系统政务公开,负责州政府办公室系统政务公开。
  (五)负责州政府领导办公和住地的安全保卫,州政府机关大院、生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管理州政府机关房产、绿化、水电和其他固定资产以及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基建计划及实施等工作。
  (七)管理州政府机关计划生育、户口,牵头负责州政府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州政府办公室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供给关系在州政府办公室的州老领导和州政府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九)管理州政府督办室、州政府研究室、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无线电管理处,归口管理州级机关第二幼儿园。
  (十)完成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讲政治、讲团结、讲大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措施、工作部署、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以服务为宗旨,增强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审核把关、跟踪调研、督办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三个服务”水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坚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关心群众意愿;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廉洁行政。
  办公室领导、内设机构及科室领导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在州政府领导下,实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州政府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及有关专题会议,完成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并按分工协助州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负责处理办公室分管工作,完成州政府领导、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机关党委在办公室党组及州委直属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办公室中心组学习。
  四、办公室纪检组长在州纪委和办公室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及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教育、违纪案件的查处及有关人事、财务、事务监督等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办公室调研员协助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某些单项工作;助理调研员协助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某些单项工作。调研员及助理调研员兼任办公室其他职务的,主要负责其兼任职务范围内的工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办理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内设机构、各科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在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科长负责制,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州级机关第二幼儿园在办公室领导下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考核、值班和请销假制度
  一、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各科室都要实行分级管理,凡属自己责权范围内的工作,自己负责处理,矛盾不能上交。科室出现违纪和渎职行为,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每年的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奖必须奖勤罚懒,年终科长主持分等评定到人,平时工作情况由科长考核、记载。副县级以上干部由秘书长考核;科长、副科长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共同考核,其余人员由分管领导和科长共同考核。
  二、实行节假日办公室领导值班制度。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和发生重大情况期间,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轮流值班,负责处理有关事项。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一般不要与对口服务的州长、副州长同时分头外出;办公室必须保证每天都有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值班。各位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对于非自己对口服务的州长、副州长或其他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任务,也应主动积极地办理。
  三、请销假制度。例行休假、请假或出差,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须经秘书长同意并报分管州长备案;办公室副主任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秘书长备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须经所协助的办公室领导同意,兼任办公室其他职务的,须经分管其兼任职务的办公室领导同意,科长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主任备案,其余人员须经科长同意。办公室所有人员,被批准休假、请假的,在执行前及结束后当日,应告知人事保卫科。被批准出差的,在执行前和结束后的当日应向批准领导销假,同时告知综合秘书科。
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一、秘书长主任会议
  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决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委托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两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参加,督办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确定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和有关科长(主任)列席。议题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确定。议题范围:传达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讨论向州委、州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讨论决定州政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制度;通报交流近期工作情况;讨论办公室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经费支出等;讨论审定其他需提交本会议审定的事项。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工作,并按会议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二、科长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员:各科室正副科长。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政治、业务学习,学习重要文件、文章、讲话等;各科室通报交流近期工作;研究布置近期工作任务。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会务和记录工作。
  三、干部职工大会。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要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政治、业务学习,学习重要文件、文章和讲话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重要政治经济情况;总结州政府办公室全年工作或近期工作情况;宣布工作制度,通报人事任免、奖惩、调动等事项;听取干部职工对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安排布置办公室下一步的工作。会议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人事保卫科负责会务工作。
  公文审批制度
  一、省委、省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州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发给州政府的电报,由综合秘书科送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后办理。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来电要求直送州长的,按机要规定办理。
  二、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及刊物,凡规定发至地师级、县团级的,由综合秘书科按规定范围分发。内容涉及重大、紧急问题的文件,请示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后分发。凡需部门办理的文件,由综合秘书科送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批,送州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州来文,由综合秘书科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送州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各县市政府和州级各部门的请示,由综合秘书科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属具体业务问题的,转有关承办部门答复,需州政府审批的,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副州长审批;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州长审批后,报请州长审定或提请州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各县市政府、州级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工作报告、贯彻上级领导部门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报告,由综合秘书科根据州政府领导分工分发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州政府领导阅示。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报送的其他文件、简报、材料,由综合秘书科按州政府领导分工分发。
  六、重要信息的处理。重大社会动态及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上班时间由信息技术科按《信息专报》登记并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长,下班时间及节假日由值班室报告值班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同时,信息技术科应按规定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同意后报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签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七、政府文件(包括函)。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或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州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州长分管的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州长审查后由主管副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签发。属于州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安排布置工作,转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公文的文件,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州政府各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的纪要、州政府领导的讲话,凡会上已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文件的,在《凉山政务》刊发。凡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已在报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另行文。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文件,除《凉山政务》、《情况通报》、《议事纪要》外,一般不报道州长、副州长的日常政务活动。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严格按照机改后州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由人事保卫科具体负责管理。管理和归口管理的机构、单位的编制,按州编办的核定数自行管理,接受人事保卫科的指导和监督。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及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培养、调配等工作。管理单位和归口单位负责本单位其他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办公室科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配备,按规定的职数执行。干部任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及办公室干部管理权限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是:1.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2.组织考察并征求纪检组长意见;3.办公室党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研究决定;4.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5.拟任副县级以上职务及人事保卫科科长职务的按规定报州委组织部审批;6.领导审签;7.组织谈话。
  三、为适应近期和长远工作的需要,办公室领导班子及科长都要按照省、州委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并认真进行教育培养。后备干部的选拔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等程序。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选调干部,根据本单位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由用人科室向人事保卫科提出,人事保卫科提交办公室党组研究确定。选调干部方式:1.从企事业单位或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科级以下干部,须经州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人事保卫科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办公室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州人事局审批同意,试用1年合格后,由人事保卫科办理录用手续;2.从党政机关选调干部,由人事保卫科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办公室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州人事局审批同意,借调半年,试用合格,由人事保卫科办理调动手续。干部调离,有关办公室、科室(中心)应向人事保卫科说明人员调出的理由和去向,并由人事保卫科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办公室每年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干部考核按照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反馈考核意见等程序进行。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正科长在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会上述职述廉,接受民主测评;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干部考核的书面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奖惩、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素质。按规定组织办公室干部参加岗位培训、党校学习及有关业务培训,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自学。干部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计划由人事保卫科、办公室机关党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机关干部实行交流制度。干部因工作需要,任同一职务时间较长、需要回避等原因,按规定可定期或不定期在机关内部或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在同一职务任职满5年应进行交流、任同一职务满10年必须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转换等。
  八、办公室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保卫科在其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于到龄当月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有关领导与本人谈话,按程序报批免去其所任职务。
  九、办公室机关工人调入,由用人科室根据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借调报告,人事保卫科和有关科室对借调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报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工人调出,由所在科室提出报告,经人事保卫科审核后,报请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
  学习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科技知识和岗位必备业务知识。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决策水平,其他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中心组学习。由秘书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参加人员:科长(含主持工作副科长)以上干部参加。实行集中学习研讨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1次,每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作好学习笔记,撰写研讨文章。中心组学习由机关党委和人事保卫科负责。
  三、各科室要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原则上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学习时间,以科室或党支部、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机关党委每年以上党课的形式组织一至二次理论研讨会、形势报告会或科技讲座。
调查研究制度
  办公室要针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在贯彻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涉及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向州政府提出建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科室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研活动。
  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
  一、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核、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体制。财务科在办公室领导下统一管理财务工作,纪检组长对有关财务和基建项目实施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物资采购与管理分开,由不同人员执行。
  二、办公室财务支出预算,由财务科根据州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如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或财务科与州财政局协调。
  财务科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每季度向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报送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分析报告,每半年公开1次。
  三、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1.行政经费支出。列入预算内的支出,5000元以下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0元-10000元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元-15000元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15000元以上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审定。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批。
  2.基本建设支出。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重大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审定。支出由基建项目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基建项目竣工,与施工单位的财务决算由项目组审核,经办公室分管领导、主任审签后,实施项目决算审计。
  3.专项经费支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支出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财务科审核报销。
  4.专项接待经费支出。接待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专项接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坚持定点接待原则。专项接待经费开支结算,由接待科和财务科共同执行,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批,由财务科审核划拨。
  接待制度
  一、政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对口、分工负责、统筹安排的原则,切实做好来州的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省政府领导干部以及各省、市、州政府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到热情礼貌、周到得体,确保安全。凡属归口州政府的重要接待任务,由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接待科具体编制和执行接待方案,各相关科室按分工承担有关工作。正常接待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安排接待科执行。
  二、办公室内部接待范围:省政府办公厅县处级干部及以下人员,各省、市、州办公厅(室)的同志,各县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对口分管领导、对口科室和接待科负责安排接待。
  督促检查制度
  办公室领导要亲自抓督查督办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一、对全州政府系统督查督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政务督办和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办好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
  二、对办公室内督办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和推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及州委、州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推动秘书长、主任会议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办公室内各有关具体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办公室内有关具体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办公室内部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各位副秘书长、副主任、纪检组长、科长,由人事保卫科、综合秘书科具体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