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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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一)舞厅、歌厅、卡拉OK厅、桌球室、游戏机室、游乐(艺)场所等;
(二)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
(三)文化娱乐场所举办的各种演出、比赛和文化艺术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
(四)民间艺人、民间职业剧团的演出经营活动;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的活动以及赌博、封建迷信等其他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加强文化稽查工作,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八条 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以及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审批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合格人员;
(三)有能保证正常营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的,必须经过下列审批程序,方可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者持有关申办材料,向所在地县(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告;
(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项目、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娱乐设备以及经营方案等验收合格后,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立项、审核、验收、审批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领安全、卫生等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申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三)、(四)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持有关材料,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人员状况、业务水平等审核合格后,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或者《个人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 省外的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在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持其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演出证件,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国外、境外演职员在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由邀请单位向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文化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凡本省的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出省从事营业性演出时,必须持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演出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演出手续。
第十五条 申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必须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临时经营演出许可证》。

举办临时大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还应当按照《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报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持本条例第十一至十五条规定领取的证照和有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纳税事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事项或者转业、停业时,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行年审验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验证手续。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持证亮照经营;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营业人员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四)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等规定;
(五)灯光、音响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各种经营收费项目明码标价,结算时必须列出明细项目,不得牟取暴利;
(七)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表演团队、个人以及节目主持人;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利用提供陪舞、陪唱和陪酒等方式招徕顾客,严禁用色情方式服务;
(四)严禁经营内容反动、淫秽和赌博、封建迷信的活动;
(五)不得播放非经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或者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
(六)不得举办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演出、比赛、文化艺术展览和展销,以及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其他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演出的团队和个人,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证件。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出售有关证照。文化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有奖经营活动。营业性游戏机室以及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四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或者酗酒后入场;
(二)进行低级、色情的表演;
(三)起哄闹事、斗殴、赌博、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活动;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法定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抵制非发证机关扣缴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取费用,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和劳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监督。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和行为。
第二十九条 文化稽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稽查;
(二)一般有两人以上,佩带标志并主动出示《文化稽查证》;
(三)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当如数上交,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十条 《文化稽查证》限于对文化经营活动稽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只能用于文化娱乐业的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不按期交纳管理费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辞退被聘用者,对经营者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对经营者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音像制品,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对经营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有关证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管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者有关证照后,应当及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上缴国库。”
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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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咨询示范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190号



关于印发《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咨询示范要点》的通知


广东、江西、甘肃、云南、吉林、湖南、福建、湖北、陕西、贵州省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部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专家咨询组专家:
  为做好部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工作,提升设计理念,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典型示范工程总体工作安排,部组织起草了《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咨询示范要点》,现印发你们,请在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项目设计中认真贯彻执行,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公路工程 咨询 要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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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黑龙江、辽宁、内蒙、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海南、广西、四川、青海、宁夏、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交通厅,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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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咨询示范要点


  一、示范咨询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借鉴国内外经验,提高设计人员环保景观设计(创作)意识,转变设计理念,灵活运用技术标准、指标,降低公路建设对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提升公路交通行业整体形象。
  二、咨询范围
  对已确定的公路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设计理念,重点对总体设计、路线方案、标准指标、路基防护及排水、桥隧方案、交叉型式、交通工程及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归并为路线与总体、路基与环保、桥隧与交叉、交通工程四大部分)进行咨询。
  三、咨询程序
  咨询方法一般按全体或部分专家,经过现场调研→分专业核实→内部讨论→形成咨询意见→与省交换意见、讨论五个步骤。
  四、咨询阶段
  典型示范工程技术咨询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初步设计外业勘察结束,主要方案成果完成后进行,由负责总体和路线组的2名专家和负责互通立交的1名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咨询;第二阶段结合初步设计审查进行,由总体和路线组的1至2名专家配合项目审查单位进行;第三阶段结合省(市)施工图设计审查进行,由路基和环保组、桥隧组和交通工程组的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五、咨询示范要点
  (一)总体
  总体方面按下列原则进行:
  1、安全性原则
  应把安全放在首位,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和措施,保证公路设施自身安全、运行车辆行驶安全及行人等的安全。
  2、服务社会原则
  公路建设应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对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部位,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方案论证。尽量少占农田、少干扰居民村落及学校,保护名胜古迹等人文景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尊重地区特性原则
  不同地区有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特征、气候气象特征及社会环境特征;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人群有不同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及审美观。这些都形成不同地区特有的公路景观环境,因此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尊重地区特性。
  4、整体协调性原则
  公路是一个具有线性特征的工程,纵向跨度大。在公路景观环境设计中,要求将公路自身的平纵线形、路基宽度、桥隧、路线交叉、沿线设施等与沿途地形、地貌、生态特征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观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一考虑,使公路这一人工系统与沿线自然系统和其他人工系统配合协调,并努力使公路在满足运输功能的基本前提下,完善原有景观环境。
  5、自然性原则
  公路景观环境要素包罗万象,不应将精力集中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人造景观上,而应重点体现对原有景观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以及公路主体与原有自然及社会环境的相融。“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
  从景观设计入手,例如通过植物高低的变化引导视线,构造景观的节奏感;从公路线形入手,优化平纵组合、改善线形,使其流畅连续,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过,提供舒适的行车条件,营造出“车在路上走、人在画中游” 的优美的公路交通环境;从公路结构入手,要求边坡以曲线柔美自然流畅的曲面为主,挡墙由高至低或由低至高渐变且与路线线形吻合为主要造型,边沟以隐蔽、宽浅或远离路基为首选。
  (二)路线
  路线设计的关键是路线方案选择和路线平纵指标的掌握,应充分重视公路自身线形协调设计、公路线形与结构物协调设计和公路线形与环境协调设计,并以运行车速进行安全检验。
  1、景观协调考虑
  公路沿线的山岭、坡地、河流,构成美丽的风景,千变万化的植被体现出一种自然美。公路作为一种构造物,既要满足车辆通行的基本要求,又要达到自然景观与再造景观的和谐统一。
  路线线形设计要有“势”的理念。线形走向要与山川、河流、大地的势相吻合,不能强拉直线,硬切山梁,横跨山谷,尽量避免长直线。要顺势而为,线形连贯,平滑平顺,自然流畅,给人良好视觉效果。
  线形设计还要有“动”的理念。车辆在路上行驶,人的视线随沿途景观连续运动。选择、利用、创造景观需要用连续手法实现,这种连续可以通过形态、质地、色彩的渐进来完成。
  2、路线方案选择
  路线方案选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往较注重工程本身,如长度、工程量、投资等方面。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还应强调安全、环保、社会等因素。路线方案选择,除应做到地形选线、地质选线外,还应做到安全选线、环保选线。应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或对环境影响小的方案;应选择纵坡平缓、线形均衡、行车安全的方案;应选择少占耕地,有利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案。不把工程本身和投资放到第一取舍的位置。
  3、运行车速检验
  运行车速理念的运用是兼顾公路环保景观与运行安全的有效手段。总体上看,环保景观公路所在区域大多地形较为复杂困难,采用过高平纵指标势必引起大量高填深挖,导致环境破坏。受地形等限制,部分困难路段甚至无法达到一般性指标要求,形成安全隐患。
  运行安全是公路设计与建设需考虑的首要因素。有关研究显示,大量公路交通事故由相邻路段较悬殊的行驶速度差导致。运行车速理念的核心就是通过改善相邻路段指标的组合,降低容许速度差,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因此,体现安全与环保的公路线形设计,不在于全线(或局部)平纵指标的高低,而在于整体线形的连续性及衔接路段的级差控制。换言之,景区公路线形设计的优劣,不在于最低指标是否突破规范底限(川九路九道拐回头曲线半径不足16米,但使用效果良好),而在于其是否与相接路段衔接顺适。
  对于平曲线半径650米以下的公路路段,应充分考虑运行车速(双向)因素。如果相临路段速度差大于20公里/小时,应进行线形调整,或增大低指标或降低高指标,线形难以调整的特别困难地段,应通过增大超高及完善交通工程设施等办法尽量予以弥补。
  4、线形指标掌握
  一个项目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地形等多种因素,往往所有因素不可能同时达到标准规定的条件,或者说很难整个项目或较大路段均达到标准规定的条件。但实际情况是标准一旦确定,就在按标准严格要求所有因素条件,不去考虑项目中的分段差异和实际情况,尤其在公路线形指标掌握上缺乏灵活性。
  国家公路标准规范,是针对于全国范围内的纲领性法规。各地区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执行。但往往设计人员缺乏对标准规范的理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不少项目建设结果不理想,与此有很大关系。按上述要求,设计人员必须做到标准指标灵活掌握,深刻理解标准规范的实质,避免生搬硬套、机械地使用。只要保证行车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少占农田等资源,就可以灵活应用。
  (1)平纵指标
  不少已建公路出现大填大挖大护坡,严重影响了沿线景观和环境。其主要原因就是路线平纵指标,尤其平面指标掌握偏高,大量出现长直线、大半径曲线及长曲线等,指标远远超过规范规定的一般值。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当于强制性条款规定的极限值,如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小竖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应严格掌握;但对属于好中求好的线形指标,如曲线间的直线长度,可灵活掌握,不宜片面追求高指标。从行驶顺畅、线形连续、环境优美、景观协调的角度,一般地形条件下,就高速公路而言,路线平曲线半径采用1000-3000米,曲线长度1-2公里为宜。
  长陡纵坡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我国重车超载、动力性能差,及驾驶行为不尽规范的现实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重车上坡速度慢,影响路段通行能力,对路面破坏力大;下坡速度快,容易造成刹车性能失效等,已在很多路段突现。因此,应当选择纵坡平缓的线形方案和指标;在上坡侧设置爬坡车道。
  (2)平纵组合
  高速公路平纵组合问题一直受到强调,但往往均达不到规范规定的理想情况。我国平纵组合的概念是随高速公路从日本引进的,而实际上日本也不按理想状态执行。实践证明,当平面或纵面指标达到较低值,特别是当平面与纵面指标同时达到较低值时,强调两者组合是必要的。当平面、纵面指标均较高时,可放松平纵组合的要求,尤其当平曲线半径大于6000米以上、纵面坡差小于1%时,可不考虑平纵组合的要求。
  (3)横断面
  断面布置及局部路段路基宽度应结合自然条件等灵活掌握。地形平坦、自然横坡较缓的路段,一般以整体式路基断面为宜;地形复杂、以挖方为主,尤其自然横坡较陡的路段,可采用分离式断面,水平布置或上下错开,或设计为半桥半路、半隧半路或半隧半桥,以减少开挖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同时增加路容多样性。达到上述目标并不难,关键是要求设计要精雕细琢,下大工夫,勇于创新。
  平纵面指标较低及冬季冰雪害严重路段,可适当加宽路基,以达到改善行车条件的目的;地形地质极为复杂的路段,在保证行车安全和交通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窄路基宽度。
  (4)其他要素
  新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对指导今后公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应用,不可死搬硬套。
  1)不同等级公路的最小设计路段长度,原则上要按标准规定执行。若考虑交通运行实际,做到线形均衡、连续,能保证交通安全,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2)国内外实践证明,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的宽度最好采用3米。因此,对标准规定右侧硬路肩宽度为2.5米的情况,尤其大车较多的干线公路,要鼓励利用地形设置港湾式紧急停车带。右侧硬路肩宽度小于2.5米时,港湾式紧急停车带规模宜尽可能加大,并设置加减速车道。
  3)为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应提倡多设爬坡车道。
  (三)路基与环保
  1、路基填挖
  路基填挖工程量,及填方高度、挖方深度、挖方边坡高度,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工程投资和环保景观,应对其进行合理的控制。结合多数项目的实际,扣除特大桥隧外,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每公里土石方宜为15~25万方。对高度大于20米的填方原则上应改用桥梁;挖方深度(路中)大于30米或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6倍的路基宽度值的,原则上应改用隧道。
  2、边坡坡率
  边坡坡率应灵活自然、因地制宜、顺势而为,不宜采用单一坡度,以减少人工痕迹(同时也为植被防护创造条件,避免多年后光亮的圬工防护坡面与周围的自然环境形成强烈反差)。力争经过几年生态恢复,边坡外形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看不出明显开挖(填筑)痕迹。
  山区挖方边坡的坡脚、坡顶,应取消折角,采用贴切自然的圆弧过渡;低填路段应尽量将边坡放缓,与原地貌融为一体,形成缓冲带,可具美化环境、提高行车安全的功能。
  3、路基排水工程
  路基排水工程设置应系统完整,敏感路段,如沿溪线等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有条件地段应设置在视线之外。排水工程外观线形应流畅美观。
  (1)排水工程断面类型选择
  排水工程断面有矩形、梯形、浅碟形和漫流等多种,类型选择应从安全、视觉效果及与周围环境协调角度综合考虑。
  从安全和视觉效果角度,一般认为,矩形边沟加盖板型式对于汇水面积较大的挖方路基边沟(与狭长的路基及高陡边坡配合)、与之相接的填方路基排水沟、沿街路段、设置有内挡结构的挖方路基内侧等段的适应性较好,可具有路基视觉增宽、防止车轮卡陷和边坡碎落堵塞等功能。
  从安全和景观角度,浅碟式排水沟(边沟)或放缓边坡漫流排水型式对于地形平坦、纵坡平缓的低填、浅挖路段适应性较好。排水沟(边沟)可与原地面舒缓自然衔接,克服沿路基边缘设置规则深排水沟所带来的行车不安全隐患,同时形成流畅优美的视觉效果。
  高填路段因排水工程已处于视线之外,断面型式可灵活选择。
  (2)排水工程防护类型选择
  排水工程防护类型主要有圬工砌护、植被防护和土质三种。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表面植被防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采用圬工砌护虽然防止水流冲刷功能强,但显生硬不美观,与环境适应性差;土质边沟主要为与宽敞的填挖方边坡相协调,适用于无较大汇水面积的挖方路基两侧及与挖方边沟连接的填方路基外侧;植被防护若运用得当,可适用于各自然条件下路段,其兼具防止水流冲刷及生物过滤作用,减轻敏感水域的水质恶化。
  4、路基防护工程
  防护工程是山岭区常见结构物。在自然环境中, 高大混凝土或浆砌工程结构尤显突兀,应尽量避免。在岩土结构稳定,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以选择刚性结构与柔性结构相结合,多层防护与生态植被防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边坡治理为优。
  上边坡切忌采用高挡墙、进行大段落防护,可以不设挡墙的一定不设。对于自然裸露的稳定岩体(如独石),只要对行车没有影响,可不作任何处理(其本身可构成风景)。对于地表土体裸露、无法绿化,但地质结构基本稳定,对路基及行车安全不构成威胁的边坡,可以采用“封”的办法进行遮挡(移载乔木和灌木遮挡视线)。
  路线经过居民区的路段,考虑既有的人工痕迹,可采用挡墙防护,但应与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相一致。使构造物与沿线建筑融为一体,风格一致,不喧宾夺主。总之要给人以恰如其分,视而不见的感觉。防护材质的选择上应以当地材料为主。一般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片块石材料(避免采用光亮的混凝土材料)干砌挡墙,以使构造物表面生动活泼、贴近自然。
  为避免出现大量圬工,影响感观效果,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路基防护工程量控制在约每公里6000~10000方较合适。
  5、取、弃土方案
  不良的取、弃土方式,将严重破坏公路沿线景观及环保。沿线取、弃土方式虽然简单、成本低,但它严重破坏公路沿线的地表生态,造成的损失长时间难以恢复,原则上应予禁止。集中取土场,应设在视线以外,选择荒地或小山包、山川河谷地貌易恢复的位置,且完工后应恢复原地貌。废方弃土,应可用于回填修补人工工程导致的地表创面,恢复原地貌。弃土应选择视线以外集中堆弃,并进行必要的地表绿化美化,与原地貌保持一致。
  设计中应充分重视腐质土的保护。陆地表面的腐质土一般经数万年的物理化学作用才逐渐形成,其中含有大量植物营养成分及植物种子和根系,它是当地植物赖以生存的条件,故应将腐质土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对待。国外将公路建设中如何有效保护好腐质土已纳入有关法规。任何永久或临时用地,都不得填埋或碾压腐质土,应揭除地表草皮和腐质土集中堆放,以备将来地表回填,恢复植被。事实证明这是恢复生态环境十分迅速、经济、有效的方法。
  (四)桥隧交叉
  桥隧交叉的总体布置应贴近自然,充分与环境协调,与周围山川、沟谷等自然景观成比例。设计要充分考虑美学效果,结构外观应与当地建筑风格一致。桥涵构造物进出水口的设置是反映其与自然景观是否融合的关键部位。进出口导流设施在满足排水需要前提下,要与地面平顺自然衔接,避免采用固化模式。
  隧道进出口的处理对环境影响最大,应采用零开挖峒口,淡化峒口处理,而不应开挖后强调人工化的峒门结构形式。
  互通立交是公路沿线的主要景点。互通范围内的占地等情况与公路一般路段不同,匝道边坡可以放缓,设土质边沟或不设边沟。绿化景观设计可园林化。
  互通立交的服务水平,关键在进出口的位置、型式及加减速车道长度的设置。应合理掌握互通立交匝道指标,尤其环型匝道半径,控制互通立交规模,减小工程量及占地。
  上跨主线结构物结构型式选择主要影响公路行驶视觉效果,其孔跨布置不宜过于局促;上部结构轮廓线条应明快简捷,下部结构尺寸选择不宜笨重,结构轻巧不压抑。
  (五)交通工程
  采用合理的、体现驾驶员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尤其陌生人员需要的交通工程措施,对公路运营的安全、管理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起到美化路容作用。
  结合地形条件,选择合适地点设置临时停车带或观景台,对于景区公路十分必要。合理设置停车带或观景台,将人类活动范围控制在一个合理区域内,不仅可保证行车安全,更大大减少了人对环境的影响范围。
  服务区设置的位置、规模、设施应充分考虑人性化、自然化。
  标志牌设置位置及内容应充分考虑驾驶员和乘客的需要,如下一服务区的距离标志,应设置在来临服务区之前。
  护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安全,但其本身又是安全隐患。选择护拦型式要考虑到它的设置条件、变形量,及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平顺衔接和刚度渐变。
  六、咨询成果及验证
  专家经与项目设计人员、主管领导就咨询意见充分讨论后,专家组长负责形成《***公路咨询意见》报部,部经过研究认可,将意见转项目省市。
  初测阶段的咨询意见的执行情况,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验证;施工图阶段的咨询意见,施工图设计修改完成后,由省厅负责把意见采纳情况报部备案。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加强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加强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一致认为,农业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开展农业合作,有助于提高三国农业科技水平,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同时,有利于三国更好地维护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持农业多样功能,包括保护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我们认识到,三国建立良好的农业合作关系,对促进地区和世界粮食安全十分重要。

  我们欢迎三国于2012年4月14日至15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农业部长会议及其成果,积极评价三国在东盟与中日韩(10+3)框架下开展的有效合作。我们认为三国之间进一步开展农业合作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发展前景广阔。我们决定在以下方面加强合作:

  第一,通过合办研讨会等方式交流与粮食安全相关的农业政策信息,促进研究人员交流,寻求联合研究契机。同时重点加强三方在东盟粮食安全信息系统、东盟与中日韩大米紧急储备和亚太粮食安全信息平台等区域和国际层面的粮食合作。

  第二,评估口蹄疫和禽流感等亚洲多发动植物疫病的现状并交换相关信息,考虑联合建立一个疫病防控中心的可行性,共同应对动植物疫病。

  第三,分享有关自然灾害的信息,以共同避免和减缓自然灾害,克服灾害的影响,恢复农业生产。

  第四,评估三方在推动研究人员交流以及组织联合研究、讲习班和研讨会等方面的合作现状,就共同面临的问题交流信息。

  第五,促进粮食、农产品贸易,同时通过可能建立的中日韩三方经济伙伴关系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亚太经合组织、粮农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区域和全球框架下的合作。

  我们支持三国农业部长定期举行会议,就农业领域的相关重大合作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并就国际粮农等热点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