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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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

铁道部


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事故救援作业效率,安全迅速地起复事故机车和车辆,及时地开通线路恢复行车,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每台轨道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由固定的起重机司机和副司机(以下分别简称司机、副司机)包用并共同保持其状态良好。主管单位在司机中任命一人为司机长,对起重机的管理负责。
第3条 司机应熟知起重机的构造和作用,具有管理、保养起重机的能力,并对起重机的操纵、保养负责;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起重机安全作业的规章、办法。在经过不少于铁路局规定的实际操作训练时间之后,经考试合格,取得司机驾驶证方可操纵起重机;无驾驶证的
任何人均不准操纵起重机。
第4条 起重机司机在工作前应充分休息,不饮酒。在工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严禁从事与操纵起重机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5条 司机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起重机。在任职期间,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
第6条 副司机在司机的领导下做好起重机的保养维修工作,掌握柴油机或蒸汽机的构造作用和性能,具备检查、给油、保养起重机的一般知识和安全作业常识,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7条 司机与副司机如不通知对方,不得离开起重机。司机必须短时间离开起重机时,应将各手柄置于中立位,单阀制动。副司机不得代行司机职务。

第二章 司机于起重机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8条 蒸汽起重机发动前,司机应认真检查确认下列各项:
1.各运动部件及轴承的油润与给油装置的状态是否良好。
2.蒸汽机和传动部分的安全设备及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3.螺帽和键是否紧固,填料有无漏泄。
4.松开制动机,使机械空转数次,试验制动力,确认其作用良好。
5.钢丝绳、链条、绳轮及吊钩状态是否良好。
6.支持梁、支重机等是否良好。
7.起重机照明装置、标志灯及汽笛是否良好。
8.煤、水、砂、油贮量是否充足。
9.锅炉各安全装置(汽压表、水表、安全阀等)及给水装置作用是否良好。
10.各种仪表是否指示规定标准。
第9条 内燃起重机发动前,司机应认真检查确认下列各项:
1.闭合蓄电池闸刀,检查电压表是否指示规定标准。
2.油、水是否充足,各管路不得有漏泄,注意油温、水温是否符合规定。
3.走行、起重、传动部件的油润与给油装置状态是否良好。
4.传动部分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
5.钢丝绳、绳轮及吊钩状态是否良好。
6.支持梁、支重机等是否良好。
7.起重机照明装置、标志灯及风笛作用是否良好。
8.各项检查完毕,使机械空转,确认作用良好方可作业。
第10条 经过彻底检查后,起重机各部状态确属良好,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方可开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值班交接簿内。

第三章 司机在起重机工作中的职责
第11条 起重机在开始作业前,司机应确认车上车下所有人员均已处于安全位置,鸣笛后方可作业。走行时应认真了望,确保安全。
第12条 起重机在进入作业地区前,司机应确认线路状态是否良好,线路不良不得将起重机开入,并立即要求有关部门修复。
第13条 司机在作业中要密切注意各处风压保持规定压力。
第14条 蒸汽起重机作业前,司机要先行预热汽缸,开放汽缸排水阀;开汽时不宜过猛。
第15条 作业中司机要对副司机的工作随时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16条 起重机自力走行的速度不得超过其规定。在上下转盘、接近尽头线、出入厂房、出人检衡线及连挂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第17条 在坡道上停放起重机时,应打好止轮器并拧紧手闸,在6‰以上的坡道上作业时应连挂机车。
第18条 起重机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19条 禁止起重机在六级以上大风及不能确保安全的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20条 司机应遵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并与起重工密切配合。若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违反规定或不明时,司机应停止作业,待查清情况后再继续作业,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司机均应立即执行。
第21条 起重作业中,司机不得离开岗位或从事其它工作。
第22条 起重机不得在电气化铁路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在其附近作业时,起重机和吊件的任何部分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与架空电力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应不少于下表规定:
-----------------------------
|输电线路电压|35及以下|66—110|154|220|
| (千伏) | | | | |
|------|-----|------|---|---|
| 最小距离 | 3 | 4 | 5 | 6 |
| (米) | | | | |
-----------------------------
第23条 蒸汽起重机在驶入建筑物内或容易发生火灾的处所时,应关闭灰箱门,停止清炉及使用送风器。
第24条 在冬季作业时,司机应注意做好起重机防寒工作,防止冻结。
第25条 在夜间或雾天作业时,司机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的充分照明。视野不清时应停止作业。
第26条 起吊物件时,司机应严守下列规定:
1.起重机的吊钩应垂直于吊件上方,不准斜吊物件。
2.起吊物件时,司机应确认钢丝绳等各种索具、卡具状态良好。起吊作业中,如发现任何部分磨损扩大或钢丝绳发生断股时,司机应立即将物件放下进行处理。
3.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起吊超过起重机标志牌所示的起重能力的物件。如不知物件重量,应即查明后再行作业。
4.起吊接近最大起重能力的物件时,应先将物件吊起,离地面50—100毫米时停止,检查起重机稳定,各部无异状,再继续起吊。
5.起吊物件时,司机要注意钢丝绳有规律地向滚筒上缠绕,严防缠绕于滚筒边缘上。放下物件时,司机需注意钢丝绳剩余部分在滚筒上的长度不得少于滚筒三周。
6.起吊物件时,司机应注意勿使吊钩与吊臂滑车间的距离小于200毫米。
7.禁止起重机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动作。
8.不得用吊钩起吊或摇动埋在地下或固着于地面的物件。需要起吊时,必须先将埋在物件周围的土沙清除后再行起吊。
9.起重机各部件的运转或制动均应平稳,避免发生冲动。机械运转不得突然改变方向。摘挂离合器时,应在机械动作缓慢的情况下进行。
10.起吊机车、车辆等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支持梁及轨道卡子,使起重机支撑牢固,以确保整机稳定,严防起重机翻倒或倾斜。
11.起吊作业时,严禁有人攀扶吊钩或站在吊物上。
12.不得在吊起物件时关机停止工作。
第27条 物件吊起后需要移动起重机时,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密切注意附近人员安全。
2.起吊高度应高于地面物体0.5米以上。
3.当起重机车轮有发生空转预兆时,司机应予防止,必要时应指派专人进行人工撒砂。
第28条 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物体时,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由救援列车主任指定的专人统一指挥。
2.起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较小型起重机起重能力的二倍。
3.遇有一台起重机或索具发生异状时,两台起重机应同时将物件放下。
4.司机应注意两台起重机的距离不致危及安全。两起重机在作业中需要接近时,应在指挥人员引导下进行并互相鸣笛警告以防冲撞。
第29条 起重机因故必须立即放下吊起的物件但又不能放下时,司机应紧急鸣笛示警,并对其附近进行必要防护。
第30条 起重机在曲线上作业时,起吊物件向曲线内侧回转时,必须使用支持梁,将轨道卡子卡好且吊件重量要较起重机指示起重量减少20%;向曲线外侧回转时,不必减少。

第四章 司机在起重机工作后的职责
第31条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将吊钩提起。吊臂与轨道中心一致并放在吊臂架上,栓好拉杆。各支持梁恢复原位,栓好定位销。
2.将起重机停留于指定地点,作好防溜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蒸汽起重机有火停留时,必须由副司机或司机看管。内燃起重机需待柴油机水温降至停机温度以下或空转一段时间后再行停机,司机应亲自检查油、水存量。
3.摘开走行轮,各手柄置于中立位,单阀置于运转位,排除剩余风压,断开蓄电池闸刀。冬季应排除积水。
4.认真检查起重机各部状态,发现不良处所应立即修复并作出记录。
第32条 司机换班时,需按职称对口检查起重机,作出交接记录。
第33条 在寒冷地区起重机停机后,司机要做好排水防冻工作,内燃起重机尚应视具体情况进行打温。

第五章 司机在起重机保养维修工作中的职责
第34条 蒸汽起重机保养维修,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起重机各部状态要经常保持良好和清洁。
2.汽缸盖、填料盒、排水阀及蒸汽管系等各部不漏泄。
3.各摩擦部分保持油润良好。
4.作好锅炉保养:无漏泄,正确投药、放水,保持注水器作用良好。
5.按规定工作时间标准对锅炉进行洗炉,清除水垢及烟垢。
6.根据锅炉状况定期检查火室、锅胴等状态,校对水表及汽压表、喷汽试验安全阀。
第35条 内燃起重机保养维修,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起重机各部状态要经常保持良好和清洁。
2.柴油机及油、水、风管路无漏泄。
3.各摩擦部分保持油润良好。
4.按规定工作时间标准施行定期保养,更换或清扫各种滤清元件及油脂。
5.定期校对各种仪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36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各铁路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细则,报部备案后实行。



198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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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279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2]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环保部门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认定为“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一、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规定建成;

  二、试生产期间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环保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

  三、试生产期间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从环保设施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四、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操作,致使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的;

  五、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3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制定的《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林厅 2004年4月)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旨在达到如下目的:一是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加强;二是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薄弱环节,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检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实际利用状况;基本农田质量情况;《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提出的“五不准”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是:
  (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基础建立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是否落实到1:10000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否落实到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统计台账和信息网络,台账是否及时、准确、详细地变更登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台账与地块是否相符;是否按有关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及界桩;档案是否完整、齐备,县、市、省三级是否实行备案。
  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地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农户是否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或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市、县(区)、乡(镇)国土资源局(所)是否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或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是否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是否实行奖惩。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调整情况。
  (二)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后的变化情况。
  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划定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以及林地、园地、鱼塘等非耕地的农用地地类面积。
  基本农田减少和补划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调整划定后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占用情况、通过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实际占用情况、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占用情况;其他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补划基本农田的区位、面积、地类等情况。补划的基本农田是本地还是易地补划;补划的来源是新增耕地(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还是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三)基本农田质量及建设情况
  基本农田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各地补划的基本农田是否做到与占用的质量相当;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是否将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改良;是否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长期定位监测点,及时掌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变化情况等。
  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基金情况;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地力培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实施改良的土地面积等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执法情况
  是否建立基本农田定期巡回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基本农田社会化监督网络;未经批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情况,其中包括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已处理的情况;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取土烧砖、挖砂、采矿、挖塘养鱼等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理情况等。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组织领导
  保护基本农田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由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联席会议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抽调人员,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到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
  (二)自查作业方法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统一部署,自下而上汇总情况,自上而下抽查的方法进行。在检查工作中,各地首先自查,自查单位为乡镇,县对乡镇要全面检查,然后逐级上报待查。各地务必做到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如实反映,切实做到“家底摸清,情况查明,原因找准”。
  摸清家底。统一采用现势性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图必须经实地踏勘并核实各种地类及其界线,使之符合2003年底的实地情况)与2003年前最后一次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相叠加,确定基本农田的变动情况,并绘制乡(镇)基本农田变化图(比例尺1:10000)。乡(镇)基本农田变化图上需反映以下内容: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界线、减少的基本农田范围界线以及补划的范围界线。各地在2004年6月15日前制作完成该变化图。
  查明情况。在摸清家底的前提下,查明基本农田的相关情况:破坏情况、质量情况(包括农田设施完好情况、土壤肥力及污染情况等)、责任制签订及执行情况。
  找准原因。在查明利用及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有关台账、批准文件等资料,找准变化的各种原因,编写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分析报告,于2004年6月15日前上报省检查办,一式两份,同时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报送一份电子文档。
  (三)工作步骤
  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4月)。按照两部和省检查办的通知要求,省和各地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步骤和要求,对检查工作进行发动和部署,并运用新闻媒体在社会上广泛进行宣传。各市要将检查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两厅将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各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办公室主任会议,检查各地的工作部署情况。
  2.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5月至7月)。各市组织检查,县(市)根据省、市的具体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处理。两厅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市要及时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办公室,省检查办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向各市、县(市)通报,并报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在自查阶段基本完成后,两厅将召开基本农田检查情况汇报交流会,由各市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3.整改阶段(2004年8月至9月)。省检查办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整改意见。各地针对本地所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两厅联合督查组将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各地工作的实际效果。
  4.总结阶段(2004年10月)。各市要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各项统计数据,重点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各地检查报告与统计数据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省检查办,一式两份,同时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报送一份电子文档。
  检查工作完成后,两厅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指出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增强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感。这次检查工作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部署进行的,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近期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要集中力量,抽调一批业务熟练、作风严谨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做到责任、任务、人员和经费四落实。
  (二)发动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农田不仅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次检查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当地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各地要把这次检查的内容和时间步骤向社会进行公开;乡镇填报的统计表要有有关村组的签字;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期间设立举报电话。督查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上述情况将作为上级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这次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要摸清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各地在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注重实效,掌握实情,真正把家底摸清,情况查明,原因找准,把问题处理到位,绝不能走过场。检查中采取实地检查、查看资料与听取汇报相结合的方式。查看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档案、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文件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实地随机抽查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逐项核实统计数据。对检查工作要逐级进行督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林厅在督查的基础上,将对各地的工作部署、自查和整改等阶段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依法行政,坚决纠正问题和查处违法行为。这次检查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是,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违法批准、违法占用以及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得到纠正和查处。各地在工作中要从严要求,从严执法,防止出现重检查、轻纠正和对违法行为只查处事、不查处人的现象。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已经查处过的问题,要如实填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以起到震慑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