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35:15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程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经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需作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已取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批准文件;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四)建设项目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投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在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条件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声明。

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近三年来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是否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点;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金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法;

(六)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说明。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评标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标准应当突出技术、质量、履约能力、商务报价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将投标人先行垫资等其他要求作为评标中标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在评标时标底不作为决定性标准。

提倡实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截止期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和工程量有项目重大遗漏或者计算差错的,在投标截止期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该书面答复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不得以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在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或者公证机关公证下,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供国家和省评标专家名册,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在评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惩戒或者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标底或者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已经查实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作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中标人,但是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中标。

有关行政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对推荐的中标人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为五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应当将中标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当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得更换投标文件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等不得要求、强制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评标报告及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投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政府投资、政府融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法设置招标投标的审批事项,增设审批条件,不得限制或者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专项调查以及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稽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资料费等应当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记录,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近三年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使用国有资金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的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宣布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对违规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或者自行招标未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的;

(四)在招标文件之外向投标人附加其他条件的。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招标人,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项目开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代理业务,停业整顿;因违规行为被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格证书的,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逾期不履行有关核准手续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66次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监测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节能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辽宁省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生活用能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节能监测是指市政府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运用监测、检查、测试等方法,对用能单位或耗能设施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理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经贸委以及市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协助市经委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监测工作。市节能监测站是本地区节能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用能监测,受市经委的领导。

第二章 节能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用热、用电、用油状况;
(二)供能质量;
(三)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
(四)对企业能源利用率、产品能耗和用能设备运行效率、工艺及网络等技术性能的检测、评价;
(五)对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监督其更新改造;
(六)工程项目改造后能耗检测,及新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用能指标检测。
第六条 市节能监测站对被测单位进行监测时,要严格执监测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 节能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有效期根据用能单位的设备状况及管理水平一般为两年。定期监测须在执行监测10日前通知被监测单位。市节能监测站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也可以随时进行监测。
第八条 市节能监测站每年按市下达监测计划组织实施,被监测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监测,否则视为监测不合格单位。
第九条 被监测单位应向市节能监测站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市节能监测站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市节能监测站对被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要做好技术保密工作,不得向外单位提供和使用。
第十条 市节能监测站在监测工作结束后,20日内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含监测对象、项目、数据、分析结果及处理建议)和处理意见(含不合格项目及复测时间),同时抄送市经委。

第三章 节能监测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节能规定及测试结果,达不到标准的用能单位,分别情况按下列办法予以处理:
(一)初次监测不合格的项目,由市节能监测站提出建议,限期一年内整改,并配合其主管部门督促、指导。
(二)对限期期满复测仍不合格的单位,经市经委核准,按规定令其交纳浪费能源价值的2至5倍(其中浪费电能的按年浪费量现行价值的5倍缴纳;浪费煤炭的按年浪费量现行价值的1倍缴纳;浪费其它能源的按年浪费量现行价值的3倍缴纳)的能耗超标加价费,并限期半年内整改

(三)第二次整改期满复测仍不合格的,要加倍缴纳能耗超标加价费经市经委核准并通知供能部门对其减供能源,情节严重的,由市经委报请市政府批准查封设备。能耗超标加价费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二条 能耗超标加价费由市节能监测站承办,市经委批准,下达能耗超标加价通知。
收缴的加价费纳入财政第二预算,由市经委负责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奖励,不准挪作他用。加价费的收支情况,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及个人对监测报告有异议的,在接到监测报告起15日内向市经委申诉。市经委委托省节能监测中心进行裁决,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论。
被监测单位及个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十五内向市经委申诉。市经委在接到申诉15日内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用的机电设备,如果属于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要求时,市节能监测站有责任协助企业制订更新或改造计划,监督其尽快更新或改造。

第四章 节能监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节能监测要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和报告。节能监测资料和文件,凡属涉及机密,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节能监测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由省节能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监测证》后,方可执行节能监测任务。
第十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守监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节能监测站从事监测时,可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被监测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缴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0日
对海关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实际、运用现代行政管理学的理论,提出了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的重心和落脚点应是对人才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的观点,进而在“释放人才、使用人才、管理人才和培养人才”等四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关键词】现代海关 释放 使用 管理 培养
【作者简介】李志刚 物流科


人力资源是指某个特定人口总体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是劳动力人口数量与劳动力人口质量两者的综合,它具有其他资源和生产要素所没有的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和潜能开发的无限性。去年,牟新生署长在全国海关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会上指出全面建设现代化海关,实现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的关键在人,只有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真正意义上的解放人才、开发人才和使用人才,进而推进海关现代化的进程。因此,笔者认为,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规划的重心和落脚点是对海关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所谓海关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就是对海关人力资源进行研究、规划、投资、成本收益核算、培训、使用保障等过程的支配活动。本文拟就如何建立一套与现代海关制度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思考一:改革海关现行建制,大幅度整合人力资源——释放人才。
近十多年来,内陆省份先后设立了不少新海关,其业务主要以监管加工贸易和转关运输为主,相对于业务繁忙、人力紧张的口岸海关,其又常会因加工贸易少、转关不畅等原因而出现“有人无事做”、人力资源相对过剩的局面。而面对内陆海关“人少、业务少,拿钱多、升迁机会多”的事实,口岸海关的同志难免就会有“上错花轿嫁错郎”的牢骚,直接挫伤着他们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因此,现行的海关机构的设置不能有效实现海关系统人力资源的解放和开发,更不适应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要求的,也无法形成监管合力。为此:
1、创建区域性海关管理新模式,合理优化人力资源。
依据“资源总量的预期投入始终要与目标任务的实际需要保持相对平衡”的关系,运用经济学的边际效益理论,在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对各地海关的设关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合理撤并隶属海关机构,如对苏北五市设置海关机构的的可行性,就可依此进行评估,适当合并现有机构、减少行政成本的投入和开支;然后再按照经济区域和海关业务分布的特点,对直属海关进行跨关区域合并,如:可把长江沿线的7个直属海关合并为一个中心区域性海关,统筹分工、协调运作。这样不仅可以使“二线”职能部门的人才解放了出,充实到监管“一线”,还可整合沿江7关“一线”的监管人才,简化工作流程、避免重复工作,为海关“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科学设置海关内部机构,体现人性化管理。
根据现代行政学理论,工作效能与人员数量之间的比率高低,是行政组织结构效率的最直接的反映,也是行政组织结构配置最直观的评价。对于海关目前出现人力资源紧张的局面,除了经济发展不平衡外,很大程度上是组织结构设置不合理诱发的。据统计,在海关系统5万余人中“官兵”比例搭配不科学,处(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之比高达1:10,且从上到下的人员分布呈“直立腰鼓型”,直属海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过多,不符合发达国家海关人力资源“哑铃式”的配备模式,也不能适应现代海关发展形势的需要。
因此,要借助“H2000业务操作系统和海关风险管理系统”的推广和运用之机,以业务操作网和风险管理网“两条支线”为基点,借鉴发达国家海关机构人才开发、使用和管理的先进经验,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梳理业务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引进“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海关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进行大调整、大撤并,加大现场海关、尤其是口岸海关监管一线人员比例,运用会计成本学中投入和产出的原理对基层海关行政管理、职能管理以及工作保障部门机构设置的必要性进行可行性研究,拿出方案,能撤的撤、可并的并;对于切实需要设置的,要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从合法化、合理化、人性化的角度,适当控制其人员编制,尽可能把有知识、有能力、有干劲的人才真正配置到能够尽其用、展其才的科室中去、岗位中来,力求在工作环境上为其提供一个展现自我、体现价值的外部空间。
思考二:转变用人观念,建立人才交换使用机制——用好人才。
用行政生态理论分析,生态系统有外部系统和内部系统构成,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历史影响,海关行政管理对外、对内都相对较为封闭和独立,人员的使用和培养尤为如此。近年来,虽然在人才培养和使用上有所创新,但其创新的力度不够、层面与幅度也不够,直接制约着海关人才的使用效益。
所谓“人才交换使用”,是指在用人主体之间,把人才作为一种资源来合理配置、交换使用,以达到充分发挥人才使用效率,体现人才最大使用价值的目的。交换使用的优点有:其一,能够盘活人才存量资源,可以把急需的人才放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使用;其二,降低了人才的使用成本,拿来就能用,实现了“各取所需、借才双赢”的目的;其三,提高了人才的使用效率,人才使用高频率的流动可以使人才的效能得到有效释放。“海关人才交换使用”是指在海关系统内部或将海关暂时难以发挥作用的闲置人才或表现突出的优秀人才以一定交换周期为限推荐给别的机关,从而在别的机关换回能在海关发挥更大作用的急需人才的做法,包括海关系统内部人才交换使用和海关与其他机关单位间的人才流动。其可贵之处就在于它可以摒弃狭隘的人才使用“唯我独享”的功利思想,视人才为政府机关的“公共资源”,从而把人才的个体优势转变为政府机关的整体优势;另外,这种创新的用才方法还有利于我们拓展优化资源配置、高效使用人才的新视野,灵活而机动地使用人才,使人才的实用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
要全面建立现代海关人才交换使用机制,必须做到:
1、转变人才使用观念。尽管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人、财、物的配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已为海关系统人才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但由于认识观念上的问题,除了领导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之外,其他人员的交流可谓微乎其微,况且交流也只是局限在各关内部岗位间的简单轮换,真正考虑优势组合的因素较少。以南京关区为例,苏南、苏中和苏北外向型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对海关监管力量的需求程度各不相同,从而出现人才“南缺、北多和中不够”的局面,如果能够在整个南京关区内转变用人观念,彻底消除地理行政区域思想的限制,通过由各关推荐、内部考试等公平手段把苏北闲置人才补充到苏南海关,可以在不增加行政成本的基础上缓解苏南各关人力短缺的问题。
2、建立健全人才交换使用的相关配套机制。应相应建立起一套可执行强的人才交换使用的条件、期限、工资待遇以及交换期间被交换人的责任和义务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干扰因素,为海关系统内及海关与其他机关单位间人才被公开、公正、公平的合理交换流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并应建立起海关人才“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适当控制人才的增量资源,大力忧化现有存量资源,在促进优势资源合理流动的同时,把闲置、暂时发挥不了作用的人才流动出去,为其做嫁衣裳,努力实现海关人才引进由外延扩张向内涵优化方向转变。
3、把“人才交换使用”纳入准军事化管理范围。海关是一支准军事化管理的部队,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我们海关的军事化要求也应该学习部队这方面好的做法,让每位关员在思想深处都树立起一个“流动”的观念和意识,把交流和日常的量化考核相结合,以“交流动向”为刺激,激发大家发挥所长、避其所短,以此推进海关人才管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
思考三:建立人本管理机制——管好人才。
建立人本管理机制是海关系统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的具体科学落实和保障,其关键在于要建立、用好一整套完善的人才管理机制和发挥人才能力的环境,使每一位关员都不是处于被管的被动状态,而是处于自动运转的主动状态,以便激励员工奋发向上、励精图治:
1.科学运用“分层激励”法,完善动力机制。人处在不同阶段都有着不同的追求和思想。一般来讲,35周岁前的关员其精力足、干劲大,求知欲和政治上进心较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赢得组织上和同时们的认可,对这一年龄段的人才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另加少量物资刺激;对于35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关员,已积累了相当的工作经验,是人才资源的支柱,但其走上领导岗位的可能性已经较小,此时的心态则从追求政治上的上进转为追求经济回报上来,做任何事时往往存在过多考虑自己的付出和回报是否等价,对处于此年龄段的人才,应物资刺激为主,可以适当开展评选“创新奖”、“勤奋奖”等奖项,提高他们工作的内在动力;对45岁以上的关员,“升官与发财”的观念已经逐步在淡化,针对此应设置“敬业奖”、“廉洁奖”等一些奖项,激发老同志发挥余光。使他们认识到,不管是谁,只要你能发挥才能、努力工作,就可以在某个层面上当上先进和模范,在成就需求、社交需求等方面得到满足。
2.树立忧患意识,推行压力机制。海关要逐步打破“能进不能出”的人才引进机制,让他们在认识到工作竞争压力和目标责任压力的同时,创造条件开展如“到企业当一天工人、做一天报关员”等活动,使他们能够亲身体验一下竞争的残酷和压力的滋味。依据管理心理学的理论,人在面对压力和竞争时就会有一种潜在的危机感,正是这种危机感,会使人产生一种拼搏向前的力量。因而,我们在驾驭人才时,应在用人、选人、工资、奖励等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进而明确目标责任,树立忧患意识,迫使他们去努力履行着自己的职责,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
3.提高认识,履行约束机制。俗语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人才的开发也需要由规矩来加以限制,法律制度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就是开发和管理人才的规矩,使人的行为有所遵循,使人知道应当做什么,如何去做并怎样做对。只不过法律制度是一种书面的有形约束,伦理道德则是一种约定成俗的无形约束;前者是国家制定认可的法规,是一种强制约束,后者主要是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约束。为此,作为海关人才的管理者应全面着手,从提高人才自身的思想认识高度从发,紧密结合海关工作的特点,把这两种约束转化为自觉的行为。
4.尊重人才,改善环境影响机制。人才是管理系统生命活力的源泉,识才、用才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然而,实践证明: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受环境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两种环境因素:一是指人际关系。现代管理学认为,协调人际关系是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的首要任务,和谐、友善、融洽的人际关系,会使人心情舒畅,在友好合作、互相关怀中愉快地进行工作,会激发人才的潜能;反之,则会影响工作情绪和干劲。二是指工作本身的条件和环境。人的大半生是在工作中度过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的改善,必然会影响到人的心境和情绪。提高工作条件和环境质量,首先是指工作本身水平方向的扩大化和垂直方向的丰富化;其次是指完成工作任务所必备的工具、设备、器材等的先进水平和完备程度;再次则指工作场所的宽敞、洁净、明亮、舒适程度,以及办公区域的绿化、美化、整洁程度等。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和工作条件环境,保证所有人才在欢畅、快乐的心境中工作和生活,不仅会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会促进人文环境和人文文化的提高。
思考四:以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培养人才。
“海关的现代化关键是人才的现代化”。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目标是要把海关建设成为智能型的电子海关,届时的海关人才将应是懂技术、精外语、通外贸的高文化素质、觉悟高的政治素质、文明行政的执法素质以及操作娴熟的业务素质的复合型专家人才。为了保证此类人才的正常供给,应有针对性从以下方面做起:
1、以准军事化管理为指导,树立大教育培训观念。关衔制是海关实行准军事化队伍的重要表现,也是海关系统人才建设必须具备的素质。因此,应把坚持锤炼内质与优化外形的准军事管理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内外并重,全面树立大教育的系统培训观:一是对本单位人才的使用状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按照不同目标的需要,对不同基础、特长和发展方向的可塑性人才进行针对性培育;二是激励干部向人才向特殊业务型人才转化和复合型人才发展,让各类人才在实践中充分感受到实现自身价值的自豪感、贡献事业的成就感、得到公众认可和尊重的荣誉感;三是积极拓宽培养渠道,以各级培训中心为基地,抽调内部人才资源中的突出者作为兼任人才培养的老师,以人才带动人才的方式开展培训工作,也可与当地部队协调构建定期人才军训军纪培养机制或有计划分批地选送部分干部脱产到高等院校重点接受外语、现代管理以及国际经贸规则、国际法规的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
2、培养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海关是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执法机构,法律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依据,也是执行海关十六字方针的必然要求。因此,知法、懂法和守法已是现代海关人员成才的前提条件,一要:转变执法理念,自主摒弃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把“执法为民”意识根植于每一个关员心中,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去;二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的组织学习和自我学习,把“于法有据、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去,以“忠诚、规范、严明、高效”执法要求来对照自己规范行政、依法办事。
3、适应海关新型监管模式,着力培养海关专家队伍。H2000业务运行系统的成功切换、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标志着智能型海关的建立。为此,我们海关系统的人才培养也要围绕着业已形成的电子政务式的新型监管模式来开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海关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查验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尽快促成他们向专家型、管理型、复合型人才的转变,并积极营造、创设一个人才辈出、人心思进的造才环境,以适应当前或今后大量出现的电子商务和无纸化贸易发展的监管模式;同时按照总署“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要求,立足基层、挖掘人才,为实用高效的现代海关制度的早日建成培养和准备基层人才。
参考书目:
(1)04年全国关长会议材料;
(2)《现代管理学》,刘熙瑞、张康之主编;
(3)《论人本管理》,高贤峰,北京大学博士;
(4)《国外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六种 》,作者:车驾明 房晓莉;
(5)《动力机制:关于激励与约束问题的政策分析》,作者:王东京,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