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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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1995年6月8日,铁道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的要求,为改革国家对毕业生统一分配的制度,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促进人才培养与使用适应铁路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铁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稳定、均衡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毕业生就业体制
第一条 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国家“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计划分配体制,实行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双向选择与自主择业相结合、按需配置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将铁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铁路人才市场,加强宏观调控,建立服务体系,保证铁路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需要。
第二条 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按照先路内后路外、先重点后一般、先择优后安置的原则,通过供需见面的方式安排就业,其中定向生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社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委培生回原委培单位就业,自费生按照社会录用的方式自主择业。
第三条 建立并完善铁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近期内,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在满足部重点单位与急需单位的需要以后,其他毕业生可以通过铁路人才市场安排就业;实行交费上学制度以后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在国家和铁道部的政策指导下,通过铁路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四条 为保证铁路重点单位,重点建设项目,边远地区与部分艰苦行业,教育、卫生、科研等单位对人才的需要,部人事司对国家任务计划招生的毕业生下达部分保证重点单位的就业计划,由铁道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派遣;对于实行交费上学制度之后招收的学生,铁道部和急需毕业生的部门、地区或单位将建立专项或定向奖学金,享受专项或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按照合同就业。
第五条 对超出铁路单位需要的毕业生,由学校直接推荐给路外用人单位,或介绍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择业。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计划编制办法
第六条 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和实行交费上学后享受国家、部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采取由部、学校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办法就业。
(一)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根据铁路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出铁路毕业生就业的办法、范围与计划,指导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择优的原则,引导毕业生填报志愿,向用人单位推荐人选,并通过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定向生、委培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应及时向部和学校提报毕业生需要计划,对学校推荐或本人自荐的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考核、选择、录用。经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用人单位可到学校考核录用毕业生。
第七条 实行交费上学制度后未享受各类奖学金的毕业生,采取在国家和铁道部政策指导下,大多数经过铁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在路内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
(一)建立并完善铁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发市场管理与毕业生就业咨询信息系统,沟通供求信息,优化双选方式,规范市场行为,实现人才选择的网络化作业与管理。
(二)以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为龙头,建立由学校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流、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三)学校可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在铁道部的宏观指导下,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召开各种形式的招聘会、信息会和推荐会,通过市场机制下的“双向选择”,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报部审核后纳入铁路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执行。
(四)毕业生可以在学校的指导下,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自愿申请参加本校或铁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推荐就业活动,学校根据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纳入就业计划。
第八条 毕业自费生,根据国家规定采取由学校推荐与本人自荐的办法,按照社会录用的方式自主择业。
(一)铁路单位录用毕业自费生的原则是:专业对口,按需择优,面向基层,充实铁路生产第一线。部属各单位与各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不直接录用毕业自费生。
(二)拟接收单位对毕业自费生进行资格审核,填写《铁道部毕业自费生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铁道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审批,并在审批表上加盖“铁道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章”后,由学校、录入单位分别办理派遣、接收手续。
(三)录用的毕业自费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也可安排到工人岗位。其中安排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行1年见习期制度,安排到工人岗位的实行半年试用期制度,见习(试用)期满合格者聘任相应职务;不合格者可以辞退。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方式
第九条 铁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铁道部、各高等院校、各用人单位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一)铁道部人事司作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将由直接计划分配转变为间接宏观管理,总的职能是:统筹规划,政策指导,重点调配,检查监督。
(二)铁道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受部委托,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落实、编制就业计划草案和协调服务。
(三)各高等院校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在国家和铁道部就业政策的指导下,负责本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咨询、协调、方案落实及毕业生派遣,及时反馈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信息。
(四)各用人单位是毕业生的直接使用者,也是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体,要积极、主动的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过程,在考核、选择、录用毕业生的同时,及时反馈需求与使用信息,对学校的办学效益提出建议。

第四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在铁道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内,根据需要接收、录用合格的毕业生,并应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干部除外);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安排好见习期满定职的毕业生。
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为5年(不包括见习期1年)。
第十一条 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生源所在地铁路单位优先选择;生源所在地铁路单位接收困难的,可在全路就业。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单位的,学校和部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户口、粮食关系由所在学校迁回原迁出地,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
第十二条 定向生、委培生若与原定向、委培单位发生纠纷不能按合同就业的,学校可做协调工作,或由纠纷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 实行交费上学制度后入学的毕业生,超过规定的时间未确定单位的,由学校直接推荐到服务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就业或介绍给各级人才交流、就业指导机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毕业生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毕业自费生原则上在生源所在地区单位就业,北京地区铁路单位不得录用京外生源的毕业自费生。
结业自费生的就业按照国家关于社会闲散人员的录用与劳动就业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部或部批准召开的各种形式的招聘会、供需见面会或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有执行效力,协议中应有违约责任条款。毕业生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应向原培养学校退还所有培养费和奖(贷)学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路内用人单位每接收、录用1名毕业生,应向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交纳服务管理费和人才调节费150元人民币,其中50元作为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奖励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铁路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其余用于中心开办和管理人才(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展正常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就业计划协调等有关方面的活动所需开支。用人单位交纳的该项费用,在本单位培训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对志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铁路基层单位的内地毕业生,各校应给予适当奖励;非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中学、大专毕业生到小学任教,也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还适用于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培养的研究生和其他高等院校在铁路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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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的请示》(财驻深监字〔1997〕37号)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
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
请遵照执行。



1997年11月26日

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适应建设学习型政党的需要,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章为重点,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大规模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全方位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

1.坚持把增强党性作为第一任务,将理想信念教育与能力建设贯穿始终。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党员,引导党员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把增强党性与提高能力统一起来,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始终保持和发展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2.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把握党员需求,按需施教,分类施教,在服务中加强教育培训,在教育培训中体现服务,激发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广大党员愿意学、学得懂、用得上、用得好。

3.坚持统筹协调,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并重。面向全体党员,突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抓好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训,把党员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与履行学习的义务落到实处。

4.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大规模教育培训党员工作新机制。创新培训理念,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促使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用5年时间,在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对未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广大基层党员普遍进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优良作风进一步养成、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主要任务

在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落实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有关精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需求,科学拟定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始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对广大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教育,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培训。

广大农村、城市社区党员和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分别由其所在地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培训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党员的教育培训,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其他各类基层党员的教育培训,均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除认真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外,要带头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

三、重点工程

——农村党组织书记培训工程。着眼于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切实抓好农村党组织书记的培训。通过省级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普遍培训,将农村党组织书记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党校和有关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对新任的农村党组织书记及时进行任职培训。

——新党员培训工程。着眼于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从思想上入党,切实抓好新党员的教育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党课教育、座谈研讨、主题活动等方式,使每名新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大学生“村官”党员培训工程。着眼于培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切实抓好大学生“村官”党员的培训。采取在县级及以上党校集中培训、到先进村实践培训、请优秀乡村干部传授经验等多种方式,组织大学生“村官”党员在上岗前培训一次,签约期内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时间一般均不少于40学时。

——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工程。着眼于提高党员带头奔小康、带领群众奔小康的本领,切实加强党员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将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纳入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绿色证书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与农业、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抓好农村党员的实用技术培训和流动党员特别是农民工党员、下岗失业职工党员、退伍转业军人党员的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努力使他们掌握1门以上技术技能,切实提高创业就业本领。

四、工作措施

(一)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在动力

坚持和完善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更加务实管用、灵活多样的党员教育培训方法和途径。

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的方针,解放思想、联系实际,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员普遍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

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加强党员培训需求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开展党员集中轮训。普遍推行农村党员春训、冬训的培训方式。推广菜单式选学等模式,采取专题辅导、案例分析、交流研讨、知识竞赛、现身说法等方式,增强党员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组织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委负责同志定期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讲党课,围绕党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深入浅出地作出解答,使党员思想上受到启发、理论上得到武装。

广泛开设党员“流动课堂”。组织党校教师、讲师团成员、先进典型代表、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等,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流动办学、送教上门,力求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教育课堂。“流动课堂”要紧贴党员实际,从党员最想学到的知识、最想掌握的技术技能教起,帮助党员提高认识、丰富知识、增强能力。

开展主题党日教育培训活动。结合党员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特色鲜明的党日主题,组织党员开展学习培训或实践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主题党日教育培训活动。

(二)开发整合资源,构建富有活力的党员教育培训新格局

开发整合党员教育培训阵地资源。完善功能,强化服务,把村(社区)级组织活动场所、党员服务中心(站、点)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成为农村、街道社区党员教育培训的主阵地。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培训这一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依托高等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和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科技示范基地等,开展党员业务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警示教育基地、廉政教育示范基地等,对党员进行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等的教育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要结合实际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示范基地。积极推进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优化整合党员教育培训师资资源。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要求,优化整合党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都要建立开放式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库,选聘党校干校和大中专院校教师、领导干部、先进模范人物、科技人员、技术骨干、乡土人才、致富能手等担任专兼职教师。鼓励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志愿者讲师队伍。完善遴选制度,探索实行师资联聘、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优质师资资源共享。

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党的基本知识简明读本、党史简明读本。地方各级党委可编写制作符合实际、各具特色、少而精的党员教育培训辅导材料。基层党组织可根据党员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要,为党员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充分发挥图书、报刊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倡导创建农村、社区“党员书屋”。

(三)积极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努力提高党员教育培训的现代化水平

继续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到2010年底,实现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乡村网络基本覆盖。积极推进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进党政机关,入街道社区、企业和高等学校。坚持重在使用,努力拓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服务的领域、对象、内容、手段、功能,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开办党员教育栏目。整合党员教育培训网络资源,建立全国党员教育培训网。本单位建有网站的,党组织要在网站上设立党员教育栏目。倡导建立网上党校,探索运用在线学习、“红色”短信、手机报等手段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积极开发党员教育培训信息资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要建立数量充足、内容丰富、使用方便的党员教育培训信息资源库,加强对电教片、远程教育课件等现代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应用,满足党员教育培训的需要。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健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党员教育培训联系会议制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机关、宣传部门、党校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解决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宣传部门和党校要健全党员教育培训职能机构,保证足够的人员编制,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配备专兼职组织员,负责党员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妥善解决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各级党委(党组)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培训。各级财政在安排培训经费预算时要统筹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国有企业要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足额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渠道合理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各级安排的党员教育培训经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的党费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特别是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

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承担党员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和学籍档案制度,将党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及时向其所在党组织反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推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规划的精神制定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