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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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9年9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职人员(1959年9月17日)

撤销吕万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撤销赵文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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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制研究的拓新之作——〈金律研究〉评介

王威(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

民族法制史研究,在中国法律史学和民族法学研究领域,乃是最薄弱的环节,迄今对此进行系统研究的学术专著寥寥无几。这不仅制约了民族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也与少数民族政权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有鉴于此,作者在完成国家"七五"期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中国法制通史》相关课题的基础上,历时四载,撰写了《金律研究》一书。1995年,本书获台湾"中华发展基金"资助,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向海内外发行。这是大陆学者在台湾出版的第一部关于民族法制研究的著作。

本书分绪论、金朝法制总论、行政法律研究、刑事法律研究、民事法律研究、经济法律研究、司法组织与诉讼法律研究七个部分及附录金朝法制大事记,共计约20万字。它以12世纪初至13世纪前期中国北部各民族之间交互关系的历史演变进程为背景,对金朝立法建制进行了系统的多层面的探讨;尤其对女真民族传统法思想的异化,金律之渊源,金律作为封建特权法和民族统治法的二元制特色,金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金朝立法建制的得失,以及金朝法制在女真人入主中原建立比较稳定的统治,调节民族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调控社会经济关系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诸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富有新意和开创性,具有较高的学术质量。其中突出的有三点:

第一、作者通过民族法制断代史的系统研究,向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传统的"华夏正统"观提出了挑战。在中国历史舞台上,华夏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经常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或入主中原建立统治全国的政权,或控制中国部分地区与汉族政权长期并峙。然而,迄今为止的多数法制史论著,受"华夏正统"观念影响,除对元、清法制稍加注意外,其余少数民族政权法制倍受冷落,或只言片语一笔带过,或只是对其中野蛮落后的内容痛加挞伐,却置其法制上的创新和建树于不顾。本书以充分的史实显示,女真族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以开放的姿态吸收和融合了汉族及其它各族文明的精华,对异质文化博采兼纳,形成以儒家思想居主导地位的多元一体的金文化。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金朝立法上采唐宋之制,参以女真传统习惯法中适用的规范,形成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制,对元朝立法影响深远。可见金律与两宋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并列于上承汉唐,下启明清的"正统"地位。
第二、
突破了法律史学偏重立法研究,漠视法律适用考察的旧模式。在法律史学领域存在着一个明显的误区,即偏重立法研究,满足于对法律法规,特别是各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基本律典的结构、条文作"静态"评介,而对于这些书面的法律法规是否施行,在施行中有无变化,实施后产生的效果如何,则漠然置之,或轻描淡写,或完全未予涉及。这就使法律史研究失去了活力和作为一门学科的完整性、科学性。本书为突破上述误区作了富有成效的尝试。一方面,在立法上不仅作墨于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律典《泰和律义》,而且注意考察其定型前后颁行的所有法律法规。作者以为,《泰和律义》虽然堪称金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却不能反映此前九十余年间金律发展演变的历程,无法显示金朝120年间立法建制的全貌。此前制订的法律法规,都是有金一代长期通行的成法定制。另一方面,又放眼于金、辽、宋、蒙古汗国之间国家关系的广阔背景,结合金代民族斗争和融合的现实状况,从"动态"的角度对金律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进行"全方位"的探索;并尽可能地搜辑散见于史籍中的案例,以实证各类法律在施行中的变化及所产生的社会功用。作者指出,在金朝统治比较稳定的时期,存在着颇为完善的法律施行保障机制。如在职官管理,惩贪倡廉,土地赋役,商贸管制等方面,立法周详,执法严格,成效显著,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三、本书就金朝法制研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以自己独到的见解对学术界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例如金朝法制的民族特色问题。学术界通常认为,随着女真族封建化的完成,金与唐宋之制已基本达成一致。本书以为,在民族融合的进程中,尽管儒家思想逐渐占居了主导地位,并对金朝立法建制产生了重大影响,但那些女真民族与生俱来的传统观念仍然保留下来,深深置根于女真人心底,顽强地反映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使金朝典章制度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在法制上,女真民族习惯法始终固守着传统的领地,如婚姻立法对于华夏历代王朝法律和礼制所禁止的同性为婚、冒丧嫁娶、良贱通婚等行为及"收继"婚俗,或长期放任,或沿用不革。行政立法中具有部落贵族议事性质的勃极烈制、地方政权军政合一的猛安谋克体制,经济立法中的牛头税制和通检推排法等,都在金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又如,一般论著对于金代物力通检推排法的施行,都批评为对劳动人民的掠夺和搜刮。而本书认为,金朝定期普查民户财力的通检推排法,旨在均平赋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针对家资殷实,仗恃权势逃避赋役的官豪和新贵,对深受物力少而赋役重的困扰的贫穷民户则利大于弊。他们有可能摆脱产去税存的窘况,不能因某些执行官吏不法扰民的行径而否定通检推排法的社会功用。
此外,本书还十分重视资料的选择和运用,对于未经信史佐证的史料取审慎态度,凸现出作者立论谨严,求实求真的治学之道。
(刊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五期)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机制,帮助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资金筹措分级承担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入学前一次性救助和入学后在校期间后续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持有本地户口,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学历大专(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低保家庭子女。
第四条 救助标准及时间
(一)入学救助
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和第三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000元;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500元;考入国家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4000元;
(二)后续救助
对次年在校就读期间实行救助,救助时间定于每年的8—9月份。
1.每年由本人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或县(市)级以上医院提供因本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证明。
2.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年不等各2000元的后期救助申请。
3.在校期间如因取消了其家庭低保待遇或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及其它因素等原因而脱离学校的,后期救助相应终止。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入学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家庭城乡低保证以及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二)凡申请救助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救助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县(市)民政局复核;
(四)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县(市)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对批准享受救助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县(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三道岭矿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救助时,申报程序按本条(一)、(二)、(三)、(五)项的要求,由所在地的家委会、总家委会及驻三道岭办事处进行审核、复核、审批;
(七)未尽事宜由县(市)救助联席会议议定。
第六条 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市)分别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宣传、工会、残联、团委、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参与的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具体事项由县(市)民政局承办。
(二)教育部门应严把申请救助大学生的录取批次关。
(三)联席会议职责:
1.通报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的救助情况;
2.审定救助方案;
3.确定救助对象(对已经救助过的大学生当年不再进行重复救助)。
第七条 资金筹集、发放、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筹集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县(市)自筹解决,三道岭矿区由地区财政承担。
1.社会各界的捐赠款;
2.慈善募捐资金、民政临时救济资金、社会福利彩票资金等;
3.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对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提供的救助资金;
(二)资金发放
1.县(市)民政局依据本级联席会议的决定,为确定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发放救助资金;
2.县(市)民政局将当年救助情况报地区民政局备案。
3.三道岭矿区范围内考入大学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地区财政全额承担,三道岭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建立“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2.县(市)民政局应设立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事宜。
3.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地区行署下发的《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26号)同时废止。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