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10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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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10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10期公报)

1960年11月9日
任命申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0年11月19日
任命曾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免去钱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部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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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已经2006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六年八月八日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台)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御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其它的气象灾害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按各自的职责组织防御工作。
第五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市气象局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 宣传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四)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 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道路上车辆的安全,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受陆地及海上群众的报警求助,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并向三防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六) 交通部门负责维持公共交通和车船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七)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抢修损毁公路。
(八)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督促船舶避风;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九) 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十)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抢修工作,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做好低洼水厂的防洪工作,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协助水库的防洪抢险工作。
(十一) 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负责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协助灾后重建。
(十二)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十三) 园林、路灯、市政、环卫等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遭遇灾害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负责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十四) 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应组成医疗救护队,参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五) 水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的巡查,按规定标准储备抢险物料。
(十六) 经贸部门负责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十七) 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八) 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九) 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二十) 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和区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在气象灾害下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妥善做好辖区内群众的转移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九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第十一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第十二条 雷暴预警信号:
雷暴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预计2小时内本市任意地方将有雷暴发生,或雷暴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第十三条 大雾预警信号:
(一)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第十四条 高温预警信号:
(一)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第十五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第十六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当发布的预警信号涉及学生停课和人员转移相应等级的,由市气象局提前知会市教育局和市三防指挥部。
第十八条 洪水位标示为 ,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 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市气象局(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及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信号,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
当发布橙色等级以上的预警信号时,市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
第四章 防御与抢险救灾

第二十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 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船舶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将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二) 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排泄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舶适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船上人员转移的准备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对水浸严重的路段进行封锁;国土部门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的路段进行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
(二) 辖区内有危房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确定并公布拟向公众开放的庇护所。
(三)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播报台风信息并宣传防护措施,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对公众开放的临时避险场所。
(四)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五) 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舶避风情况,督促船舶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必要时启动珠海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方案,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
(六) 城管部门负责行道树、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风防暴雨工作。
(七)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三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库、江、海堤到达危险水位警告信号发布后:
(一) 幼儿园、学校、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 干部、职工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三) 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检查有挡土墙和山泥倾泻隐患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四) 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垦区的人员要转移到庇护所,由经营垦区的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 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六) 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七) 民政、卫生部门负责对庇护所里庇护人员的生活物资、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八) 受台风、洪水影响地区的所有单位组织本单位的防风、防洪抢险工作;水库下游或受堤围内保护的单位要专人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电台发布防风防汛通告,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
(九)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协助指挥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部门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三) 交通部门停止沿海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四) 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五)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
(一) 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 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 供水、供电、邮电、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四) 发改、财政、经贸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五) 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六) 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市三防指挥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 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相关防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寒冷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 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三) 民政部门应开放庇护所供有需要的人员避寒。
第二十八条 雷暴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九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第三十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提示公众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 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加强宣传浓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二) 航管、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秩序。
第三十二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 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 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 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 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五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 卫生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 交通、公安、航管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海、陆、空交通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其行政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各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市气象局(台)或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八日颁发的《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府〔2002〕4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11〕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审核、批复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对象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资金额度较大、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四)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准备--实施--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全市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预算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自评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九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一)撰写报告。预算部门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预算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评价和再评价参照本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和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通过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的,予以继续支持;对资金管理较好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资金。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重大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七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抚政办发〔2006〕6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