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01:39   浏览:9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2〕10号),强调要把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当作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大事切实抓好。现将这个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实行以来,我省各级领导和经济主管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的自觉性有了较大提高,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依法签约、严格履行合同契约意识普遍增强,合同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也相应得到
加强,这对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还有一些人对《经济合同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领导不善于把调控经济的意志转化为契约关系,依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干预正常的经济运转。在各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农民之间,企业和企业、垄
断企业和一般企业之间,还没有完全做到把经济合同关系作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霸王合同”、“单边义务合同”、“君子协议”,盲目签约,随意毁约等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中断,严重影响着经济的正常运转。为解
决当前我省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特别是主管经济的负责人都要强化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意识。充分认识到,在经济交往中,推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制度,用经济合同手段组织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微观和宏观经济效益的需
要;是把社会经济活动纳入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当作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大事切实抓好。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企业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在对企业进行考核的时候,要把是否“重合同、守信用”作为企业升级达标的一项内容,以促使企业认真履行合同。对于连续三年被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当
予以奖励。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各级政府或授权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命名。
三、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关于把实施计划转化为契约关系,供需(供销)双方要依据计划指标签订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的经济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时,特别要注意加强对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的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单位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抓好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和合同基础工作。大中型企业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合同专管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小型企业可配备合同兼管员。在企业中要实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必
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五、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凡国家已制订和发布统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当事人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违反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为防止订立无效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当事人签订指令性计划合同、专营商品合同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鉴证的合同,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鉴证。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案件时,为保护国家财产,避免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采取终止合同履行、暂停支付、查封、扣押、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以及法律、法规准许的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仅限于本案有关的财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延长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八、无效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拒绝执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物资经当地物价部门核价后变价抵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冻结或划拨无效和违法经济合同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时,应事先向有关银行说明案情和冻结、划拨的理由;如银行有异议,双方再行研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后,妥善解决,或报上级审查决定。如果当事人欠有银行贷款,银行应先扣还贷款,然后才能办理当事人
存款的冻结、划拨或罚没手续。冻结后发现有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银行解冻或更正。如因冻结发生纠纷或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九、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决。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元月十六日



1992年3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5年。

  第四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厅组织成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17―21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积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年管理期内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六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每年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十八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业绩考核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二十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省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调往省外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省政府津贴,不再按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设区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取消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90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技能水平高超、职业道德良好、实践经验丰富、贡献突出,且在所在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20———30人,每期命名有效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国资委、经委、外经贸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成立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驻济各级(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杰出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在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前三名,省级一类、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前一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五)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的推荐人选,由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济南市首席技师需提供以下材料:1.《济南市首席技师申报表》;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企业上报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经有关专家组成的济南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技能考察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定济南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济南市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在命名有效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
  第十二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纳入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参加市里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的工资待遇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参加市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所在单位每年应安排济南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20天。
  第十五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在命名有效期内,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济南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工作。(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济南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济南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济南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四)济南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济南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济南市首席技师档案,对济南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二)命名有效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济南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过失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三)命名有效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首席技师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