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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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二、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的说明


——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 李贵鲜

各位代表:
今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重庆市是我国特大城市之一,具有3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是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和重要的交通枢纽。1929年正式设市。建国初期,曾是中共中央西南局和西南军政委员会所在地,为中央直辖市,1954年改为省辖市。1983年国务院决定将重庆市列入首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赋予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并辟为外贸口岸。重庆市对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论证,拟将四川省的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划入重庆市,设立重庆直辖市,总面积8.2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002万人。
设立重庆直辖市是国家为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样做的考虑是:第一,有利于充分发挥重庆市作为特大经济中心城市的作用,带动川东地区以至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庆市与西南各省和长江上游地区有着密切的联系。以重庆市为中心,川、黔、滇三省部分地、市参加的重庆经济协作区多年来的工作,促进了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设立重庆直辖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它的区位优势、“龙头”作用、“窗口”作用和辐射作用。第二,有利于加快四川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四川省由于所辖人口过多和行政区域过大,给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设立重庆直辖市,有利于四川省集中精力抓好其他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第三,有利于三峡工程的建设和库区移民的统一规划、安排、管理。现在的重庆市和万县市、涪陵市的移民任务,占三峡库区的2/3以上。设立重庆直辖市,将移民工作统一管起来,有利于国家对三峡库区开发性移民政策的落实、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有利于把移民工作做得更好,促进三峡工程建设。
设立重庆直辖市的条件已经具备:第一,重庆市作为长江上游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和与海外经济往来的重要内河口岸,经济基础比较好。第二,重庆市是西南地区重要的水陆交通枢纽和科技、文化、教育事业的中心。第三,重庆市是计划单列市,各项经济、财务指标容易与四川省划开,不存在难以解决的矛盾。199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已将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委托重庆市代管。为了解决其管理农村人口多、面积大、移民任务重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重庆市已增设了移民、扶贫、农业和农村工作机构。从实践看,运行情况良好。
在方案酝酿过程中也提出过设省的方案。经过反复调查、论证、比较,从稳定全国行政区划的大局出发,认为四川省的格局不宜作大的变动。同时考虑到,如果设省,难免要建立一整套省级机构,增加编制,增加非生产性建设和行政、事业经费,势必耗费财力;设省后重庆作为省会城市,不但与省机构重叠,也不利于发挥它在长江上游和我国西南地区中心城市的作用。所以,在认真权衡各方面因素之后,选择了设重庆直辖市的方案。
为了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国务院将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重庆直辖市农村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必要的调整。由于重庆直辖市所辖区域移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国务院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扶贫工作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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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依法治省规划。会议肯定了省人民政府为实行依法治省所做的工作。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
程,必须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根据省委八届五次全委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省的精神,特作如下决议: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依法治省的要求。实行依法治省,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加强地方立法,强化执法力度,使各项工作逐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的规
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人,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提高对依法治省的认识,制定好依治省的规划。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实行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努力增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好全省政府系统的依法治省的规划。各级国家机关要紧
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治理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实施。全省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和全体公民,都要积极参与和支持依法治省工作,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认真执行国家法律,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快立法步伐,深入调查论查证,广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抓紧制定经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和廉
政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行性、实效性和操作性,使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相适应,更加有利于推进依法治
省工作。
四、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社会事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必须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加强监督工作是实行依法治省的重要环节。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突出位置,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和错
案赔偿制度,坚决纠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现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重视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发展。
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行依法治省的基础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我省第三个五年制宣传教育规划,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省相结合,与守法、用法、执法相结合,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通过法制宣教育推进依法治省,
在依法治省中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学法、守法、执法中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落实工作。加强领导是实行依法治省的组织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把依法治省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扎扎实实地搞好依法治村、治乡(镇)
、治县(区)、治州(地)、治市、治省和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



1997年4月1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局级浙江省财政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高科〔2007〕125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提高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水平,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省财政从2005年到2010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水平,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快文化大省建设,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财政从2005年到2010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其目标是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载体,使一定数量的重点学科达到全国同类学科先进水平,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特别是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形成重大研究成果,使每个学科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行列,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相关领域的“思想库”;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成为我省相关研究领域的“人才库”;通过参与制定相关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相关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的“信息库”。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突出学科综合与交叉,强调学科的已有优势和特色,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参与重大决策相结合,强调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来源:(1)省财政专项资金;(2)学校自筹;(3)其他部门或企业投入。每个基地学校自筹和其他部门或企业投入之和不得低于财政安排数。
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集中投入的原则。围绕提高高校重点学科水平的目标,重点投入。
(二)公平公开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学校竞争。
(三)讲求效益原则。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制度。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
(四)鼓励创新原则。力求创全国先进水平,以达到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综合性指标。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使用要求:
(一)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内容包括:
科研课题经费:这类经费主要用于资助1-2个重大研究项目,重大研究项目应由申报学科在申报基地时填写《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专门论证。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
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站建设等必要的研究与管理条件的改善。
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
(二)用于科研课题经费应不低40%;用于队伍建设经费不超过3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不超过20%;用于学术交流经费不超过10%。上述经费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三)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学校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费,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情况。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确定
(一)申请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高校,应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2〕17号)的要求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具体内容、详细的经费预算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等情况,并填写《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申请评审书》,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一份。
(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报送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申报材料及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提出立项评审意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确定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补助项目。
第七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申请表中确定的学科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自筹资金,进行基地建设。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使用建设经费的将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建设资格。
第九条 为保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预期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项目学校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每年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情况,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限期纠正,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省教育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视未完成建设目标情况,采取警告、暂缓拨款直至相应扣回财政补助资金等处罚措施。基地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对照项目预期建设目标和效益,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定结果不合格的,视未完成建设目标情况,相应扣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项目学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