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大修改《甘肃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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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从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二)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资质管理的。”二、删去第七条。

  三、第九条修改为“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核发、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暂扣。”四、删去第十条。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建筑业企业来本省承揽工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八、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而开工的;”九、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交易活动或者施工,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招标的;(二)转让监理业务的;(三)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倒手转包工程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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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意见的函

卫生部


关于征求“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意见的函

卫统中心函[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信息体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的指示,根据“卫生部关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发[2003]212号)要求,卫生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确定了全国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原则;提出了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框架思路;明确了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国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文件,“方案”应当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因此正式定稿之前,需要广泛听取各单位意见和建议。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研究和讨论“方案”,并将修改意见于9月26日之前送交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方案”具体内容公布已发布在卫生部网站,请各单位自行下载。卫生部网址为:www.moh.gov.cn。

联系人:王才有,胡建平;

电话:(010)68792491,68792481;

传真(010)68792478;

电子邮件:wangcy@moh.gov.cn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为搞好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深府〔1997〕28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局、委、办。
二、考评依据及计分原则
考评以《关于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若干意见》(深府〔1997〕281号)确定的依法行政责任制标准和要求为依据,逐项设定考核内容。
考评采取计分制。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大项和小项分值。计分采取倒扣分制,各项规定任务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规定分值的部分或全部。
根据计分结果,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至84分的,为达标;总分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达标;总分不及60分的,为未达标。
三、考评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由市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监察局具体组织实施。
考评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计分,其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得分值15分
1、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的,分值5分。以不合法执法主体名义(如以其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委托执法,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分值5分。委托手续不完善的,扣除分值3分。未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3、本部门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了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执法资格的,分值5分。未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二)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得分值31分
1、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的,分值5分。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楚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的,分值3分。有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3、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备案的,分值3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4、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的,分值3分。需要制定而未制定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分值3分。未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6、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的,未有放弃、推诿或拒绝的,分值3分。有放弃、推诿甚至拒绝履行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10%(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审批、许可、收费、检查、处罚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的,分值3分。没有合法依据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8、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内的,分值4分。超越职权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9、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的,分值4分。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视情节,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得分值29分
1、公开了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的,分值4分。未予公开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2、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出示证件执法的,分值5分。有不持证上岗或不出示证件执法的,视人次多少,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人次数量超过本部门总人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5分;
3、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的,分值4分。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视件数多少,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4、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分值4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分值5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
6、拟作出听证范围内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分值3分。应告知而未告知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分值4分。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得分值25分
1、单位领导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并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律培训的,分值3分。未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2、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部门法制工作,并有专门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制工作的,分值2分。没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2分;
3、建立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分值5分。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4、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建立了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和行政执法公务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评制度的,分值3分。没有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及时答复投诉人的,分值3分。未及时接受、处理投诉并答复投诉人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受理总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6、有健全的复议机构,办理复议案件合法、公正的,分值3分。没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建立了本部门错案追究制度的,分值6分。未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6分。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