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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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人教[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我国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对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为全面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人才工作,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结合建设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才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培养造就了大批建设人才,为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建设人才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对人才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人才总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合理、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老化、高级人才紧缺、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低等,影响了建设事业的发展。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建设人才工作。

  (二)明确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建设人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业之路。要坚持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人才制度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用好三个环节,着力加强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建设人才队伍,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三)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今后5年建设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一线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总量达到500万人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总量达到3万人;基本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才

  (四)大规模培训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国科协研究制定《2006—2010年全国市长培训规划》,研究制定《2006—2010年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设市城市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地(厅)级以上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轮训一遍。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作用,运用多种教育培训方式,重点开展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建设系统各级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实行公务员学习登记制度,将培训、考核、使用结合起来。近期重点开展“四五”普法、依法行政、电子政务、信息化、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继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提高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培训。

  (五)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标准,完善执业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编制发布《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成果、新规范培训科目目录》,促进科研技术成果转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作用,广泛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高级专家。

  (六)以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现代企业管理、市场经济理论、WTO规则、工商管理等知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积极探索对建设领域民营企业家开展培训的有效方式。加快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人才。

  三、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七)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一线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与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的协调,按照《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要求,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大力推进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进一步改进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方法,采用工学交替、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突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水平。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建立培训与鉴定工作年报制度。

  (八)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机制。各类建设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采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订单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和技能紧缺人才。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发挥技能人才培训优势,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九)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督促企业为聘用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及工伤保险,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充分发挥建设系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制度创新,全面推行建设职业资格制度

  (十)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总体框架的要求,健全建设行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转变管理模式。建立专业人员执业实践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能力。研究制定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业人员注册后的管理。加强执业资格的国际交流和互认工作。借鉴国外专业教育评估制度的经验,研究专业教育评估制度与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办法,充分发挥专业教育评估制度对建设类院校专业培养的导向作用。

  (十一)研究建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会同人事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在建设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检查,把持证情况作为工程质量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五、优化建设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人才开发。继续落实《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以城乡规划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紧缺人才培训为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到西部地区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讲座活动。加强与西部地区干部交流工作,做好援疆、援藏干部和博士服务团工作,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加大西部地区建设系统干部到部机关和东部地区挂职锻炼工作力度。坚持市场配置和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扶持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培养引进各类建设人才。

  (十四)加强建设行业人才市场建设。研究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市场运行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规范、规模经营、统一开放的建设行业人才市场体系。调整修改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正常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各类建设人才合理流动。以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为依托,充分发挥中国建设人力资源网的作用,促进全国建设人才市场信息化、网络化,逐步形成全国建设行业人才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建设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人才中介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对建设类专业教育的指导。进一步发挥建设部高等学校土建类学科指导委员会和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建设类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指导,促使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材建设等教学工作,适应建设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强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努力为建设行业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

  六、加强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强化理论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加强部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及社团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干部培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干部培训情况与考核、任职、提拔使用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脱产学习、在职干部自学和任职培训制度,争取每年有五分之一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其他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鼓励在职干部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部机关公务员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创建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十七)继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全面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进一步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和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规范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研究、任前公示等工作程序。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逐步提高机关司局之间、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比例。

  (十八)积极推进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以聘用制度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招聘,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扩大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七、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九)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健全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人才工作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按照“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和“第一生产力”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事教育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十)完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各地建设行政部门要把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编制本地区建设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形成人才工作与业务工作密切联系、协调发展的动态机制。适应建设人才工作的新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整合工作力量,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人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作用。完善建设系统人才统计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建设行业各类人才队伍的统计信息系统。制定实施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等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研究制定人才培训的质量评估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二十一)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加强建设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各类优秀人才的典型事迹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建设人才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继续组织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配套措施。要加大对建设人才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评估、有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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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中央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各地证券主管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在进行1995年新股发行工作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市企业采取“同比例缩股”以满足上市条件的问题
在新股发行中,一些地方、部门为了在中央下达的计划额度内,增加上市企业家数,降低上市企业的发行规模,采取了对公司股本进行同比例缩股以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作法。这种作法不符合国家关于股票发行实行额度控制的原则。对此,在1995年新股发行中要严加限制。对确属
国家重点支持的、而发行规模又难以满足上市条件的极个别国有大型企业,作为特殊情况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缩股发行上市。凡采用同比例缩股的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之内不得进行配股。
二、关于职工内部股上市问题
随着新股发行中定向募集公司数量的增多,解决内部职工股上市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不增加上市压力,凡各地、各部门在1995年新股发行中安排的定向募集公司,其职工内部股获得发行额度的,经审查通过后可随新股一起上市流通;没有发行额
度的,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此规定也适用于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原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
三、关于在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有节奏、均衡上市的问题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充分利用沪、深两个交易所为实现“九五”计划战略目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根据国发(1995)22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发行进度,分期分批安排发行与上市”的精神,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沪、深两个交易所历年上市量经验数据、现有市场
容量和大致均衡发展的原则,合理掌握发行与上市进度。证监会每季度安排一次发行与上市计划,确定每个市场股票发行与上市企业的家数。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上市地,但需按照所申请上市交易所的上市名额分别依次排队等候证监会审批。凡发行与上市名额已满的市场,证监会不再安排审
批申请去该市场上市的企业,其他等候审批的企业,可依照排队次序在下季度的名额限度内继续安排审批。
四、关于资产评估的问题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第四十八条,特规定如下,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时已依法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在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再次进行评估的,只能做为确定发行价的参考,不得调帐。但以
下情况除外:
1、如公司设立时,所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应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相应进行帐务处理。
2、如果公司设立时,为其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的是同一家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则该公司应在申请股票发行或上市前,再聘请另外一家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重新评估(1990年以前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4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下列资金的投资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等工程。

四、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必须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

五、依据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批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

预选承包商制度先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类别中实行,其他类别范围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增加。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行业性质、特点,制定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建立工程总承包和工程专业承包预选承包商库及监理预选承包商库等。

根据制定的实施细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的缴纳税额、资质情况、工程业绩、质量安全、诚信管理、履约评价及特殊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排名情况建立各类别的A级、B级和C级预选承包商库名录,并对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凡入库的预选承包商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的指纹进行备案。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如有变更的,应及时重新采集法定代表人指纹,变更入库指纹备案。

九、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采用报价承诺法或综合费率法。

报价承诺法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提出期望中标价,投标人以承诺方式报价。

综合费率法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以费率(指施工管理费和利润等间接费用占工程直接费用的百分比)的高低代替工程总造价的多少进行竞标。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概算批复,如需调整,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工程的期望中标价应控制在工程概算范围内。

市政府投资工程的期望中标价须经市(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部门审定,或另行制定期望中标价确定细则。

经审定的期望中标价应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

十、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承诺方式响应报价,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留有法定代表人指模的诚信承诺书(内容包括质量、工期、安全、项目不转包不挂靠、法人单位决算等招标人要求的响应承诺)。

十一、确定投标人:招标时,投标人应在已报名且符合资质要求的预选承包商中,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应在15至25家,监理招标的投标人应在8至12家。具体家数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确定。

开标时,在所有符合要求并递交了投标文件的预选承包商中,分三次抽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人。

第一次抽取投标人:在预选承包商A级库中随机抽取投标人总家数的70%;

第二次抽取投标人:在第一次未被抽取出的A级库承包商和在预选承包商B级库的承包商中共同随机抽取投标人总家数的20%;

第三次抽取:在前两次未被抽取出的A级库、B级库承包商和在预选承包商C级库中共同随机抽取投标人总家数的10%。

三次分别抽取出的承包商共同成为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人。

十二、指纹比对:开标时将所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承诺书中所留有的法定代表人指纹与采集备案的指纹相比对,如与备案指纹不一致作自动放弃投标权处理。

十三、评标: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对确定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由投标人随机抽取各自序号。

十四、中标排序:由招标人在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排序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并报评标委员会确认。

十五、对于工程技术、性能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经批准后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

十六、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在投标前、投标中和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投标前:承包商在本地应具备300㎡以上的经营场所并已经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及企业IC卡。

投标中:办理中标通知书之前,投标人应将注册建造师(监理项目须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五大员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否则不得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通知书应注明中标单位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等。

中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对现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五大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登记人员一致进行检查,并对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五大员每周两次打卡考勤。打卡考勤年度内,如人员有一次缺勤的扣其诚信分,二次缺勤的降低其所在库的级别,三次缺勤的立即将其清除出《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名录》。

对有不诚实信用,弄虚作假现象,围标、串标、抬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的或发生了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并按相关规定停止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降低直至取消其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

十七、对上述活动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十九、本规定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十、本规定由市政府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试行半年后,市水利、交通、公路等部门参照此规定另行制定执行。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流程

http://xxgk.nc.gov.cn/bmgkxx/szfb_3_1/fgwj/qtygwj/201205/t20120528_4447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