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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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名单的通知


教社政函〔2003〕60号


  首批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专家评审工作已结束。经名刊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现公布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名单(见附件),请有关高校认真按照《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入选学报的建设工作,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首批入选名单

刊名
刊号
主管部门
主办单位
创刊时间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N11-1561/C
教育部
北京大学
1955

文史哲
CN37-1101/C
教育部
山东大学
1951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N32-1084/C
教育部
南京大学
1955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N11-1476/C
教育部
中国人民大学
1987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N31-1142/C
教育部
复旦大学
1935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N11-1514/C
教育部
北京师范大学
1956

思想战线
CN53-1002/C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大学
1975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N35-1019/C
教育部
厦门大学
1926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N22-1064/C
教育部
吉林大学
1955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N12-1027/C
教育部
南开大学
1955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N61-1012/C
教育部
陕西师范大学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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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6〕88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市政府2006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为实施《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现代商业网点和商品市场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设立商业网点,包括市级、区级、社区级商业中心,大中型商业零售网点,商业特色街,商品交易市场,各类专业市场,物流基地,城镇商业等,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商务局是监督检查《规划》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积极配合,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品零售网点和餐饮网点的建设或经营,必须到市商务局办理规划审核手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商业网点建设,还应向社会公示,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五条 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者办理审核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申请报告;

(二)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接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并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凭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意见,到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市容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市城区范围内新建物流基地、宾馆、酒店、特许行业经营单位的选址和经营规模,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附件:

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或经营项目审查表

项目建设或经营单位:



项目名称:







姓名:

建设地址:
职务:

建设规模(平方米):
电话:

经营类别:









姓名:

总 投 资:
职务:

资金来源:
电话:

项目建设或经营单位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印章) 年 月 日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工[2000]1号
2000-1-4


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人事考试主管机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总体安排,现将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人事考试主管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按照“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一)的要求,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二、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见附件二)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报名组织工作至2000年3月底结束。考试安排见“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见附件三)。

  三、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和考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试卷预订及评卷等各个环节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请于2000年4月10日前将试卷预订单(格式与1999年度相同)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四、2000年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编码同1999年,软件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另发。

  五、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报名时请将“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考试注意事项》的通知”(注建秘〔1999〕1号)中的有关要求印发给考生。

  六、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参加一级专业考试及二级考试的考生可带文件中指定的规范类参考书,规范类参考书中不得夹带计算算例及其它资料。基础考试统一发《考试手册》,考后收回。考试用草稿纸随试卷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七、各地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参照国家计委和建设部颁发的《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司收费函〔1997〕112号)中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1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2考务费:二级上午主观题考试每人110元,下午客观题考试每人40元;一级基础考试每人80元,一级专业考试每人150元。

  八、作业题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九、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分别上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各地要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函》(人职字〔1997〕20号)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考场、考纪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1998〕1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

  附件:1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略)
     2200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2000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2000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2000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科目时间表(略)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