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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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六日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组建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经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围绕推进全省工业化进程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种经济成分、各种规模类型的工业企业。
(二)负责全省工交系统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交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省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交系统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四)负责对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工交领域的经济法规、规章,规范企业行为;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五)组织拟订生产与科技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下达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负责管理地方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并组织实施;研究和规划全省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工作;管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抓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拟订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七)研究拟订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拟订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工作;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工业环境保护。
(八)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邮政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协调煤炭、电力、石油、运输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负责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物资、外贸货运的运输调度和协调工作。
(九)归口管理工交系统的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组织指导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医药、食品等行业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省工交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委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值班、信访、信息、接待、保卫等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和决定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车辆、基建及维修管理、办公设施管理及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综合分析工交系统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参与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和制订中长期规划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报告;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向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政务信息。组织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并对有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法规、规章;承办有关经济法规草案的修改、审查工作;指导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本委的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三)经济运行处
研究提出近期工交系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实施意见,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负责经济运行日常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煤炭、石油、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等政策性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负责包装行业、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联系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
(五)投资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地方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负责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和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项目确认;指导工交系统行业管理办公室拟订行业规划,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协同有关部门审核拟上市工业企业的资金投向;指导工业企业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
研究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积极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指导、协调和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的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参与推荐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资产重组的有关工作;参与“三资”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交流。
(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处(加挂民营经济服务处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鼓励措施,加强宏观指导,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协调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拟定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扶持;负责中小企业运行趋势的分析和监测。
(八)科技处
研究拟订全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企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和扶持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组织全省产业共性技术研制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指导和引导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指导、协调高技术产业发展;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设。
(九)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组织制订全省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考核全省重点企业能源消耗指标,推进以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电力处
组织拟订全省电力工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编制、审定年度发电、用电计划,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平衡电力资源;研究拟订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发展规划、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发布电力市场信息;研究提出电力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及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
(十一)交通处
调度分析全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和通信、邮政情况,参与制订全省交通运输的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政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物资和外贸货运的运输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全省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的管理;负责联合运输、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和厂矿铁路专用线共用及专用线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管理铁路道口交通安全。
(十二)医药食品处
研究拟订医药、食品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行业管理;对医药、食品产业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全省医药、食品行业经济运行实行调控,协调医药和食品生产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医药储备工作,管理省级医药储备资金及储备药品;参与食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内质量标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国内外医药、食品行业经济信息,为企业的外引内联以及资源、技术、人才和新产品的开发服务。负责做好全省医药、食品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十三)教育培训处
研究拟订全省经委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负责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状况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提高其素质的措施和建议;指导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等有关工作。
(十四)人事处
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承担省工程、经济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经济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十五)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承担对企业稳定情况的信息调度和协调,协助处理有关重大不稳定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经委机关编制为91名(行政编制87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7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0名。
四、挂靠单位
(一)湖南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扭亏增盈办)
省扭亏增盈办(处级)是省政府负责扭亏增盈工作的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正副处级领导职数各1名。
(二)湖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简称省交通战备办)
省交通战备办(处级)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主管国防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省经委与省国资委的关系。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省经济委员会配合。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等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省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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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 小 晶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列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有关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和监督;“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工商、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为“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其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八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确因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九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及其生态环境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第十条 对不符合“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妨害安全、污染环境或者有碍“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二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福建土楼”所在区域周边一重山范围内应当做好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建土楼”资源。

  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植物物种。

  第十四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安全防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鼓励、支持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利于遗产资源保护的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客,避免过度人为活动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造成影响。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新村规划,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居民人口压力过大的,进行有计划外迁安置。

  第十七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土楼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治安保卫、消防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消防队伍,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维护,并做好安全防范。使用时,应当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抢救修缮。

  对“福建土楼”文化遗产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当遵循不改变其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其维护和修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编制,并依法报批。

  第二十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有者和使用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乡规民约,做好“福建土楼”文化遗产自我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进入“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损坏“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及其标志、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志或者保护设施。

  禁止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及其他有损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有关的历史传统文化精华,搜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根据需要设置“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依法纳入“福建土楼”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社会各界及海外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的保护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为“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捐款、赞助。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全部用于“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福建土楼”文化遗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保护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土楼”文化遗产包括——永定客家土楼: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永康楼。南靖土楼: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土楼:大地土楼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1)影字992号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电影市场体系,巩固电影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电影行业整体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为进一步平衡电影制片与发行放映的利益分配水平,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电影投资与回报体系,并参照国际惯例,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二、为促进影院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降低影院建设、经营成本,维护电影行业的整体利益,减少影院减少激烈竞争造成的后续经营不利影响,建议影院年度地产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票房的15%。
三、为提高电影院线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电影院线稳定健康发展,加强电影院线“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理念,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的有关精神,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电影院线要树立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以优质的服务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为规范电影院广告放映管理,提高电影广告的经营管理能力,待制片发行放映利益调整到合理水平后,电影院广告放映经营权逐步回归到电影院,制片方不在经营贴片广告。电影院广告放映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电影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思,严格执行国家对电影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破坏电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请你协会将《指导意见》向行业内转发,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希望各电影单位,要抓住国家大力支持发展文化产业的历史机遇,深化改革,积极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电影产业发展经营模式,团结合作,以中国电影产业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为实现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做出新的努力和贡献。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章)

主题词:电影 产业 发展 意见
抄送: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