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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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配合当前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进一步深入探索、研究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体系,为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决定在开展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研和监管对策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明确由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落实调研工作。要认真选择好代表性地区,指导企业按要求填写表格。本次调研工作由总局协调司牵头,具体工作委托总局研究中心承担。

  2.各地要将此次调研工作与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研摸清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底数,并注意总结发现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3.此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如期完成。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调查表(详见附件)报送总局研究中心。各地也可组织在网上填写调查表(有关表格可登陆总局研究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hinaworksafety.cn),并统一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总局研究中心。

  总局协调司联系人:彭广胜,联系电话:010-64463620。

  总局研究中心联系人:程慧敏,联系电话:010-64463486;传真:010-84272276,E-mail: hm310@163.com。

  

附件:1.非公有制企业及中介服务组织等基本情况调查表

   2.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非公有制企业及中介服务组织等基本情况调查表

(由安全监管部门填写)


所属省份


安全监管机构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mail


1.辖区内安监

人员情况
监察人员总数 名,其中硕士及以上人员 名;

大学本科人员 名;专科学历人员 名。

2.辖区内非公

有制企业发

生事故及死

亡人数情况
项目 年份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非公有制企业
事故总数(起)





死亡人数(人)






非公有制企业类型
煤 矿
事故(起)





死亡人数





非煤矿山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建筑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危 险

化学品
事故(起)





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
事故(起)





死亡人数





民用爆破器 材
事故(起)





死亡人数





机械加工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冶金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3.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

事 故 情 况
事故(起)





死亡人数









4.辖区内非公有制企 业 情 况
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总数 家,占辖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为 %。其中煤矿 家;非煤矿山 家;建筑行业 家;危险化学品 家;烟花爆竹 家;民用爆破器材 家;机械加工 家;冶金 家;

其他类型 家。

5.辖区内中介服务机 构 情 况
辖区内安全健康中介服务机构总数 家。其中: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家;安全培训的中介服务机

构 家;安全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 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 家。

6.行业协会情况
辖区内是否有煤矿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非煤矿山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建筑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烟花爆竹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机械加工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冶金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安全生产协会 A.有 B.没有

(请在A或B上直接“√”)





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所有地级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填写,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后报送总局研究中心。调查表中“ ”和表格空白处表示需要用文字直接填写的内容;选择题直接在英文大写字母上打“√”。选择题除了特殊注明可多选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

附件2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

(由企业填写)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产业类型
A.煤矿 B.非煤矿山 C.建筑 D.危险化学品 E.烟花爆竹 F.民用爆破 G.机械 H.轻工(食品、纺织、皮革、服装等)I.电子 J.冶金 K.其他

所有制型式
A.私有经济 B.港澳台经济 C.外商经济

D.其他(请注明)

企业规模
A.50人以下 B.50-100人 C.101-300人 D.300人以上

年销售额
A.3000万元以下 B.3000万元-30000万元 C.30000万元以上

资产总额
A.4000万元以下 B.4000万元-40000万元 C.40000万元以上

安全生产

许 可 证
A.持证 B.无证 C.正在办理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1.企业安全机 构和人员情况
机 构

情 况
A.无安全管理机构,但领导在工作中常要求注意安全;

B.有部门兼管安全工作,基本处于应付状态;

C.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能发挥安全管理作用;

D.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健全且运行有效。

安全管理

人 员
A.无安全管理人员;

B.有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C.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人数和素质略显不足;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企 业

员 工
A.以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为主;

B.以中专学历的为主;

C.以大专学历的为主;

D.以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为主。

2.事故调查

与 处 理
A.事故不多,尚未制定专门的调查程序,出现事故时临时研究处理;

B.事故调查只限主要负责人参加,重点主要集中在责任追究上;

C.事故调查有制度,注重分析事故的深层原因,对重大事故有记录和跟踪;

D.有书面的事故调查程序,建立了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能做到“四不放过”。


3.安全经济
安全投入

A.几乎没有安全投入;安全欠账严重;

B.安全投入很少,但安全投入逐年升高;

C.领导重视隐患治理,能积极做到引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等;

D.建立了安全投入制度,安全投入纳入企业预算,安全经费充足。

工伤赔偿标 准
A.无工伤赔偿标准,但员工工伤之后有2万元以下赔偿;

B.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五万;

C.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十万;

D.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二十万。

风险抵押金 制 度
A.未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

B.已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但未严格执行;

C.已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但风险抵押金很少;

D.以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依据行业制定,对安全生产有促进作用;

4.安全生产

责 任 制
A.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不健全;

C.有书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但部分人员对其职责不了解;

D.建立了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定期进行责任制考核。

5.安全科技
A.设有专门的安全科技研发部门和先进技术交流部门;

B.有兼职的科技研发部门和技术交流部门;

C.没有科技研发部门,有技术交流部门;

D.有时组织技术交流活动,提高技术水平。

6.安全生产信 息体系建设
A.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B.针对危险源管理建立了信息系统;

C.信息体系建设很必要,正在筹建之中;

D.没有建立信息体系。

7.应急救援

体 系
A.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了应急救援措施;

B.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C.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器材完备,并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D.设有专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非常重视应急救援工作。

8.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 况
A.未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B.正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D.没必要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

管 理
A.没有形成书面制度,上级要求严时才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体检;

B.有健康管理制度,能按规定为职工体检;

C.有健康管理制度,职工健康档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D.有健康管理制度和职工健康档案,专业人员负责健康管理和状况分析。

9.安全教育培训
主 要

负责人
A.工作太忙,抽不出时间,经常委派他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B.有些安全工作经历,不必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C.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暂时没有证书;

D.经过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证书,安全意识强。

安全管理

人 员
A.人少事多,没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机会;

B.少数人员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

C.大部分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

D.全部参加过安全教育,有些人员获得了专业培训证书。

特种作业

人 员
A.还没来得及考证,但都经过有经验的人指导;

B.少数人员持证上岗,但其他人员都经过师傅或同事指导;

C.绝大多数持证上岗,但其他人都经过师傅或同事的指导;

D.100%持证上岗。

员 工
A.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B.危险有害作业岗位人员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C.绝大多数员工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制度化;

D.有严格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名员工都接受过各类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方式
A.培训工作主要是企业自己组织;

B.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员工培训;

C.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培训企业员工;

D.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培训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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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1号


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区北门街、水亭门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历史街区)经统一整修后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未统一整修的按原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范围以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并由管理单位在街区主要出入口设立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第三条 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规划、文广(文物)、财政、综合执法、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和柯城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历史街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临时占道审批管理,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招牌的审批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报批工作,会同文广(文物)部门负责建筑物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以及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的审批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改建、装修、设置招牌广告、占道经营和经营户排放污水、油烟及其它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

文广(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协助做好保护点和其它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历史街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的安排和监督使用。

工商部门负责经营户注册登记管理,按照历史街区沿街商铺经营业态布局规划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

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内经营户卫生许可审批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店食品安全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餐饮店的环保审批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辆限入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旅游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会同商务等部门研究起草扶持传统特色行业发展的政策。

柯城区政府及府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保洁责任范围内的街区卫生保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区历史街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住建、规划、文广(文物)、财政、综合执法、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和柯城区政府参加,协调处理历史街区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设立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建设和日常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历史街区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征求保护机构的意见,并将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抄告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历史街区保护修缮工作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报批、项目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负责街区内市政、园林绿化、景观小品、亮化、公共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协调电力、通信、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专业单位进行相关设施的维护;

(四)对保护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

(五)向审批部门提出相关的审批意见建议;

(六)及时制止破坏、损害历史街区面貌及形象的行为,必要时报请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负责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八)历史街区内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下简称保护建筑)经市政府统一修缮整治后,负责与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保护建筑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保护建筑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历史风貌。由政府补助资金统一实施房屋修缮整治的,修缮整治时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对历史街区内保护建筑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置店面招牌、户外广告以及在保护建筑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统一的设计方案,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实施。

保护建筑的外立面、进户门窗不使用与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铝合金、不锈钢、塑钢等现代材料。

第九条 保护建筑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私拉乱接各种管线,不得跨街晾晒衣物。

第十条 经营者或住户不得擅自占用街区的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活动、摆放广告牌或堆放物品。车辆应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一条 工商等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沿街商铺经营业态布局规划,对餐饮业等行业进行分地段分类管理,对符合业态布局规划的予以核发经营证照。经营餐饮业必须符合开业条件,设置独立厨房,配备污水排放装置,油烟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经营许可证照。

第十二条 在历史街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及其它影响街区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保护建筑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批准后与保护机构签订保护协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历史街区、损害保护建筑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保护建筑;

(二)在保护建筑、公共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三)破坏道路、绿地、亮化等公共设施;

(四)乱扔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五)其它对历史街区构成破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历史街区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等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户在经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使用,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禁止在历史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街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帮助街区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摘要:电子证据作为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已为司法实践所采用,然后电子证据规则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采用缺乏法律依据,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加强电子证据的法理研究、有效运用现行的证据规则和通过借鉴世界先进电子证据立法经验,逐步构建起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则体系,是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民事诉讼 电子证据 证据规则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领域的一个新生物,日益进入司法实务之中,在民事诉讼中,随着科技和法治的不断发展,通过立法确立电子证据规则显得日益迫切,但是在当前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缺乏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对待该类证据,成为当前中国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循序渐进构建系统的电子证据规则,既是解决当前法院应对电子证据难题的迫切要求,也是现代科技和法治发展客观要求。

  一、电子证据及其证据规则

  1.电子证据

  在研究某一事物时,学者们一般从其定义入手,这似乎是一种俗套。其实不然,人们在研究事物时,首先对其进行概念的界定,是学术讨论的前提,对于法学概念,则更是进行立法的前提,概念的界定将该事物类化和特定化,限定了研究的范围。当然,因笔者水平有限,本文引用其他学者的观点,作为该文探讨的基础。

  目前关于电子证据的称谓有“计算机证据、数据证据、电子证据”等等,对其定义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等同式定义法、能式定义法、形式上的定义法、过程式定义法、载体式定义法、扩张式定义法等几种 。由此也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义还未形成一个广泛接受的明晰表述,但是从这几类定义看,他们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电子证据的某些特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界定为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第157条,“凡是当事人用于证明或者有助于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都属于电子信息证据。”

  从上述界定看,电子证据的产生,基于这几个方面的因素或包含这几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是其产生于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二是其功能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三是其表现形式为电子信息。

  2.电子证据的特征

  把握电子证据的特性,明确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不同之处,才能对其特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和进行立法。综合学者的研究,电子证据的特性主要表现在高技术性(精密性)、脆弱性、无形性(隐蔽性)、开放性、分散性等几个方面。

  电子证据的高技术性,是指相比传统证据,其形成、传输、存储、输出等都依赖于计算机技术。现代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又使得这种高科技性能为普通大众所掌握,因而电子证据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会随着现代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趋增多。而电子证据法律规则的缺乏和滞后,也日益无法应对这一趋势。此外,电子技术的精密性,一方面能够避免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但是因其技术的普及,使得普通人都可能对其进行截取、监听、窃听、删改和毁灭,而且这些操作从技术上将,也往往难以查清,又使其具有脆弱性的一面。

  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存储和传输,它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储,以电磁脉冲、光束运行,这些形式都只是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无法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而且,这些信息输出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通过屏幕显示文字、图片、视频,也可以输出为纸质文件。正是由于这种无形性,如果其在存储、传输或输出过程中任意一处出现差错,无论是人为的,还是系统错误,都难以查清。

   电子证据的开放性,是指因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即使不通过网络,也可以通过拷贝方式无限复制,随时向外传播。这种开放性和分散性,一方面有利于电子证据的采集,但是另一方面,因为网络资源浩如烟海,筛选可用信息有时又如大海捞针。

  3.电子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规则除一般证据规则(如证据构成规则)外,还有自身的特定规则,这些特定规则包括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规则、证明力规则,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规则,如电子证据的采集、提出、审查、质证、认证规则等。

  证据是司法裁判、实现司法正义的基础。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化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于司法实践中,但是电子证据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需要构建一系列的规则,电子证据规则构建的滞后,无疑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前行的绊脚石。电子证据如何归类和定位,如何采集、鉴定,如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和认证,如何采信和衡量其证明力,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民事程序法所必须解决的。

  二、规则缺失下的运行现状

  1.电子证据规则立法滞后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普及,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态度虽然非常积极,但是,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规大多集中在通信管制等方面,有关电子商务的运行和交易行为等方面没有实质性的法律出台,目前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依然十分滞后。在我国,作为电子证据法的母法的证据法、电子商务法等还都尚未出台,更谈不上存在单独的电子证据法 。但是,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也并非空白。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散见于各类法律之中,如《合同法》、《电子签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以及地方性规范。其中,《合同法》第11、 16、 26、 33,、34条等,专门对数据电文做出了规定,并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从这些法律规定内容看,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大多是关于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的,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等,而关于电子证据证明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几乎没有。而且这些法律之间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也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对于电子证据的表述也各不相同,有“电子记录”、“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等等,多达十余种。面对日益增多的电子证据,立法的滞后,使得司法人员在处理这些证据时,往往将其输出或转化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这些证据的易变性。

  2.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自1996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结原告薛某与被告张某侵权纠纷案(国内首例电子邮件侵权诉讼)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无数次地遇到了电子证据认证的难题,也有很多的电子证据为法院所采信,如南宁市永新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曾建国诉被告王玲玲欠款案、梁灏英诉覃军勇名誉侵权纠纷案——短信息侵犯名誉权案等。从这些案例来看,法院在对待电子证据的态度和认证的方式上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各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所遇到的电子证据,都不会以电子证据不属于《民诉法》所规定的7种证据类型而拒绝审查。但是,法院在承认电子证据为民事证据时,所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即一般以复制品的性质予以认可。(2)规避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认定。法院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认证时,对其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一般未予评析。既不将其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予以采信,也不将其列入现有法律所规定的7种类型之一。这种规避,一方面反映了立法滞后的法律尴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现代司法在面对电子证据新问题时必须灵活应对。(3)运用补强证据规则认定电子证据。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因电子证据的脆弱性,法官对仅有单一电子证据佐证之事实予以认定往往信心不足,往往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上述司法实践中的态度和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部分问题,但是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使得法院在应对电子证据问题时受制于现有法律规定,未能完全发挥电子证据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应有作用。

  三、电子证据规则构建路径

  构建我国电子证据规则,不是一蹴而就的,既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和反复修正、检验。理论研究先行,在理论的指导下,首先解决急迫问题,如有关电子证据的采集、认证、质证规则,这些规定可先在相关的法律体系中先行规定,条件成熟时再将这些法律规范纳入电子证据的单一立法之中。在新的法律规范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应通过有效运用现有证据规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