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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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3]237号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关 (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进一步推进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夏热冬暖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3年7月颁布。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努力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发展建筑节能技术,不仅可以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而且通过贯彻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可以成为建筑体系创新的突破口。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实施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法规,把建筑节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节能标准》,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节能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并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自实施新标准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改正。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第4.0.4、4.0.5、4.0.6、4.0.7、4.0.10、4.0.11、6.0.2、6.0.6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进行处罚。

  三、国家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推广节能建筑中,要通过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的经验,制订相应政策,宣传节能建筑和新型墙材的优越性,逐步扩大建设试点示范建筑,推广成功经验。

  五、夏热冬暖地区应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筛选出若干种符合《节能标准》的结构体系及其配套的墙体、屋面等保温构造做法,以及节能型采暖空调设备和产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当地节能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以利于《节能标准》的实施。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有关部门及行业密切配合。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请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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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201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将《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围绕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性工作(3项)

1、组织召开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

2、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并指导贯彻落实。

3、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7项)

4、深入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5、会同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开展旅游合同、广告、价格、购物等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消费、低于成本价宣传招徕、价格虚高、质价不符、旅游购物企业以高“回扣”揽客等行为。

6、建立旅游监管和旅游监察互动工作机制。

7、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诚信记录制度、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台账和督办及曝光宣传制度,深入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8、继续治理旅行社“挂靠承包”。

9、开展重点城市“一日游”等周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

10、查处假冒饭店星级、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进行宣传招徕和经营服务等违规行为。

三、旅游质监执法工作(8项)

11、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12、完善旅游投诉受理和督办制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

13、编制并及时发布全国和各地区各城市年度及黄金周旅游投诉、导游员检查等信息通报。

14、继续组织发布旅游服务警示工作。

15、研究编制《全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培训规划(2011—2015)》。

16、举办“旅游质监与投诉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和导游检查人员培训班、旅游质监执法人员骨干培训班。

17、推动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协作和交流,发挥省级和城市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

18、就制定《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9项)

19、首批试点的11个省市区县、67个旅游企事业单位完成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创新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培育品牌企业、形成旅游标准化体系等四项重点任务。

20、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组织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学习考察。

21、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

22、通过评估产生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区、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及单位。

23、以旅游业优先发展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为重点,指导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24、启动《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饭店集团(管理公司)等级评定》等一批旅游标准的编制工作。

25、完成28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

26、组织开展新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

27、开展旅行社质量等级标准的调研、立项和制定工作。

五、旅行社和饭店管理工作(13项)

28、编制旅行社、星级饭店年度发展报告。

29、完善旅行社、星级饭店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统计公报,调查研究并调整旅行社排优排强方法和指标体系。

30、开展“全国旅行社团队管理服务系统”的软件编制、试点和推广工作。

31、继续宣传推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32、研究编制《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队组接社合作合同要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3、就制定旅行社产品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34、推动贯彻《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的通知》。

35、组织开展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工作。

36、开展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的调查研究。

37、全面实施新版星级饭店国家标准。

38、加强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建立健全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检查制度。

39、组织开展国家级星评员换届和考察学习,完善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队伍建设。

40、组织召开旅游饭店节能减排现场会,完成41号文件提出的星级饭店节能减排的任务分解,推进旅游饭店节能减排。

六、导游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4项)

41、宣传贯彻全国导游工作座谈会精神。

42、举办全国导游大赛颁奖晚会。

43、完成全国导游大赛总结工作。

44、协调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有关方面完成对全国导游大赛决赛获奖选手授予相应称号工作。

45、组织开展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事迹、经验的宣传交流。

46、开展导游IC卡管理软硬件系统优化升级工作。组织开展导游IC卡操作员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47、完善导游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

48、宣贯实施新修订发布的《导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49、指导、支持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导游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工作。

50、继续就导游体制改革和修订导游管理法规开展调查研究。

51、会同中国旅游协会开展促进导游协会建设和发展的专题调研,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52、做好《中国导游网》维护和优化升级工作。

53、会同中央文明办、住建部和团中央开展文明旅游风景区、青年文明号的审核、命名表彰工作。

54、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和《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国家标准,继续推进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文明燃香工作。

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工作(3项)

55、组织指导各地继续深入全面地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

56、继续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指导督促有关城市、地区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改进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57、继续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消费引导,深入开展品质旅游宣传进社区活动。

八、促进旅游企业发展(3项)

58、继续宣传贯彻《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旅游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59、积极协调、推动国发41号文件有关支持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

60、继续贯彻实施旅游业“走出去”战略,研究推动旅游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措施。

北京市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为了克服在科研、中试、生产、推广应用之间存在的脱节现象,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变为生产力,对科技工作实行改革,编制和实施科技开发“一条龙”计划,特拟定本办法。
一、科技开发“一条龙”的含义和要求
科技开发“一条龙”的含义是:根据首都城市建设的紧迫需要,在一定科学研究工作基础上,确定科技开发任务,通过科技攻关、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在不长的时间内,使科学技术转化为一定规模的社会生产能力,收到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科技开发“一条龙”的要求主要是:
1、每条“龙”要把科学研究、中间试验、示范、生产、推广应用等各阶段衔接起来,做为一项整体任务,提出并实现最终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2、发展商品经济,注重国内外市场开发,把产供销,以及相关的产前和产后过程衔接起来,同时解决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问题,形成社会化的生产技术系统。
3、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形成生产上适用的配套技术。
4、充分发挥地区科技优势,有效地组织和使用科技人才,并切实做好科技专业队伍和群众队伍的培训。
本市各级科技、计划、生产、外经、教育、商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保证完成责任范围内的任务,实现上述要求。
二、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的选择和审定原则
1、项目要符合中央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指示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发展方向,并能在中近期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科研、中试、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各阶段的目标、内容、技术难题和改进要点要明确,所采用的技术必须是适用、先进和具有开拓前景的。
3、选择课题要体现“四个转移”(军用转民用;国外转国内;沿海转内地;研究转生产)的精神,要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配套和市场开拓。
4、试验和生产开发方案必须周密设计,并经过专家对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进行论证。
5、项目计划由委、办提出,经市科委会同市计委与有关委办充分协商,汇总平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组织领导
“一条龙”攻关项目有大量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和跨地区的协调联系,必须统一计划,加强领导工作。
1、在市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由科委、计委、经委、农办、财办、建委、市政委、对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联合审定计划,处理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市科委负责。市科委要会同市计委加强与各委办的联系协商。各委、办要指定处级干部负责联系工作。
2、涉及到较多专业局和研究机关的项目,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一般由一个专业局(区、县、院、校)负责牵头,或由一个专业局和一个主要研究机关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协作组;特殊重大项目,可成立市级领导小组。
每个项目应设有权威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设技术负责人和聘请科技顾问。
3、承担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的专业局、区、县、院、校、研究机关应有一名领导人分工管理此项工作。
四、经费条件
1、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既是科学试验又是经济开发,往往需要较多的开发资金,在确立项目前,必须进行开发资金的规划、预算和筹集。没有足够资金保证的,不要盲目上马。
2、开发资金的筹集,实行在统一计划下,政府投资和企业(生产单位、应用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分别承担所管理财政部分的任务。如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技措费、基建费、推广费、有关专项费用等。受益的基层单位本着自力更生精神自筹一定数量资金。

用于经济开发的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有偿回收。
3、要保证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资金按计划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挪用和克扣。对违反财金制度造成严重浪费和损失的单位和干部要追分责任。
要努力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切实进行项目的成本核算、技术经济分析和财务预决算。
五、责任制管理
1、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委办联合下达指令性计划文件,并用签订合同或协议形式实行技术经济管理。
2、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权在计划和合同范围内对人力、财力进行调度指挥。可以对参加攻关的人员作出评价,由原单位做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
3、在科技开发“一条龙”项目计划任务完成以后,应经过严格的鉴定和验收。对重大科技成果和为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奖励。
4、企业和科研单位协作获得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提取的收益,应遵照按劳分配原则合理分配。



198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