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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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鄂法制文[2003]12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除前述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

(2003年7月10日鄂法制文[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最近,我办收到一份关于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知道颁证行为超过60日复议申请期限但又未超过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裁决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接到法院裁决后,到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该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出发,申请人虽然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但法院依法作出了要求“复议前置”的裁决。如果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则丧失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应当予以受理。

我办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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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我市2004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和国内招商引资两项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我市2004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和国内招商引资两项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04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和《天津市2004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天津市2004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各区县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增强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整体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着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坚持积极、有效、合理地利用外资的方针,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增强合力、扎实工作,紧紧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把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二、考核及奖励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严格考核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目标,确保2004年全市利用外资指标的完成。实行激励机制,奖强奖优,充分挖掘调动各区域招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施综合考评,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直接利用外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市境内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在非上市公司的全部投资。直接利用外资考核指标具体包括合同外资和资金到位两项指标。

  (二)考核对象

  直接利用外资考核对象包括:1.各区县人民政府;2.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共计21个有关区域。

  (三)考核内容

  根据2003年全市实际完成合同外资额35.13亿美元,资金到位额16.33亿美元,2004年以上述指标实际完成数额的40%增幅确定工作目标为:合同外资49.18亿美元,资金到位22.86亿美元。依据以上确定的全市总量目标,参照全市各被考核对象2003年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解,确定各被考核对象2004年的工作目标。

  (四)考核程序

  考核指标确认:合同外资额指标以市外经贸委统计的全市“外国及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汇总数据为准;资金到位额指标以市工商局统计的外国及港澳台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汇总数据为准。考核指标每月考核一次。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于每月6日前对全市各被考核对象指标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汇总发布《天津市直接利用外资情况表》,并以此发布数据为依据进行考核。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奖励共设先进奖、升位奖、特别奖、服务奖四项奖项。

  1.先进奖

  设金奖一名、银奖两名、铜奖三名。金奖每名奖励金额20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0万元。

  凡同时完成全年合同外资和资金到位两项工作指标(40%增幅)的被考核对象均可参评。以被考核对象2004年全年资金到位指标实际完成值与2003年实际完成值之差作为评选依据,依次排序。如排位相同,以增长率高者为先。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

  2.升位奖

  凡同时完成全年合同外资和资金到位两项工作指标(40%增幅)的单位,比上年排名提升1位,奖励2万元;提升2位,奖励4万元;提升3位,奖励6万元;提升4位以上,奖励8万元(升位奖与先进奖不可兼得)。

  3.特别奖

  凡引进单个项目合同外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项目年内资金到位额超过注册资本15%的,授予特别奖。特别奖每名奖励金额4万元(特别奖与先进奖或升位奖不可兼得)。

  4.服务奖

  为奖励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特设立服务奖。

  每年6月的“服务月”期间和年底,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进行两次“千户企业”社会公开调查,对我市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进行综合考评,评定得分前10名的,授予服务奖,服务奖每名奖励5万元。

  (二)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五、组织实施

  直接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核指标的分解、考核结果的汇总、考核分值的计算、考核奖励工作的指导检查,考评结果要公开透明,事先公示。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积极组织实施考核目标。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研究批准,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ΟΟ四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2004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加大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区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紧紧把握“整体推进,协调发展,追求高水平,实现新跨越”的工作总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使引进国内资金工作实现更大突破,为全市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及奖励原则

  牢牢把握“第一要务”,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国内市场和国内资金,努力开创全市扩大对内开放工作的新格局;建立鼓励先进的工作机制,调动全市方方面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把更多的资金、项目引入我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引资规模,真正使天津成为对国内资本最具吸引力的地区。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内招商引资,是指中国境内、天津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在津兴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项目进行的投资。

  (二)考核对象

  国内招商引资考核对象包括:1.各区县人民政府;2.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3.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

  (三)考核内容

  以2003年全市实际完成国内投资到位额112亿元为基数,2004年的工作考核目标为158亿元,比上年增长40%以上。该项指标已分解下达到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并以此作为考核指标。

  (四)指标确认

  国内招商引资到位额指标要按照外地投资方实际出资额进行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须以验资报告复印件、项目实际出资额凭证为准确认。

  四、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奖励共设先进奖、升位奖、特别奖、服务奖四个奖项。

  1.先进奖

  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金奖每名奖励金额20万元,银奖每名奖励金额15万元,铜奖每名奖励金额10万元。

  按实际完成额、超计划百分比、比上年增长百分比三项指标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实际完成额占60分,超计划百分比占20分,比上年增长百分比占20分。每一项考核指标均以完成最高者为该项指标的满分,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汇总,依次排序。如排位相同,以实际完成额高者为先。排名最高的获金奖,排名第二、第三的获银奖,排名第四、第五、第六的获铜奖。

  2.升位奖

  对被列入考核单位的部门、区县、集团公司,根据实际完成额、超计划百分比两项指标综合排名,比上年排名提升1位,奖励2万元;提升2位,奖励4万元;提升3位,奖励6万元;提升4位以上,奖励8万元(升位奖与先进奖不可兼得)。

  3.特别奖

  对年度实际到位额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有关部门、区县(集团公司),授予特别奖。奖金额4万元(特别奖与升位奖、先进奖不可兼得)。

  4.服务奖

  为奖励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特设立服务奖(与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同)。

  (二)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五、组织实施

  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市国内招商引资指标的分解、考核分值的计算、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审查。考核结果要公开透明,事先公示。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积极组织实施考核目标。

  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天津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大额储蓄定期存款的管理,加强对储蓄存单的风险控制,维护存款人的正常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及我行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包括储蓄所、储蓄专柜、储蓄联代办所,下同)办理的本、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特种存单是指建设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中,对单笔金额(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定期储蓄存款使用的专用存取款凭据。
第四条 各级营业机构办理上述限额以内的储蓄定期存款业务必须使用相应的储蓄特种存单,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经有权人签字和加盖银行印章后方为有效。各级营业机构办理限额以下储蓄定期存款业务,使用“普通储蓄存单”,不得使用储蓄特种存单。对单笔金额超过最高限额1
0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应分开签发特种存单,不足10万元的部分使用普通存单。
第五条 特种存单属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库领用、保管登记制度,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六条 各级管辖行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对辖内各级营业机构办理储蓄定期存款特别是大额存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的人员具体负责特种存单的管理。

第二章 印制、分发、领用和核算
第七条 储蓄特种存单及储蓄存单格式(见附式二)全行统一采用三联式(上机操作的为二联式),由总行统一指定厂家组织印制。
第八条 印制的特种存单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具备防伪措施。特种存单印制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由各行筹资储蓄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及时到总行指定的厂家或地点领取。特种存单的分发、领用及核算管理的具体手续和方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定》的有关
要求办理。
第九条 各行集中备用的特种存单由一级分行统一保管,下属各级行、各级营业机构逐级向上级行请领。上级行对所属机构领用特种存单的数量应严格控制,储蓄机构领用数量应控制在5至10份之内。具体数量由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和业务量自行确定,不得将大量的特种存
单交储蓄网点使用,更不能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储蓄特种存单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第十条 签发储蓄特种存单吸收的存款在“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列入该储蓄机构储蓄存款余额。具体处理手续按现行储蓄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特种存单必须坚持帐实分管制度,并严格交接手续,每日营业终了,各营业网点尚未使用的空白特种存单,要定期盘点,每周至少一次,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行。

第三章 签 发
第十二条 储蓄特种存单实行双签制度,经两名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后发出。签字或印章不全的特种储蓄存单视同无效。
第十三条 存款人存入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低于50万元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储蓄机构负责人和直接管辖行(县级或县级以上行,下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发储蓄特种存单;存款人存入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的定期储蓄存款时,由储蓄所负责人报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直接管辖行分管行长(主任)签字,共同签发储蓄特种存单。储蓄特种存单最高限额为100万元,面额超过最高限额的特种存单视同无效。
第十四条 储蓄特种存单有权签字人离行外出,由上级领导或代理其职权的人签发;有权签字人离经办机构较远无法及时签发特种存单的,经办行柜台办妥特种存单手续后,应填制储蓄特种存单送签单(见附式一),逐级核审呈报授权人签发,特种存单预约客户隔日领取。
第十五条 各级对外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避开储蓄特种存单,对于一笔储蓄定期存款应客户要求需要分开签发几张特种存单的,必须把这几张特种存单金额相加后,按照上述适用授权人权限签发,各级授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授权额度内签发特种存单,严禁越权
签发特种存单。
第十六条 储蓄特种存单必须在款项收妥后由柜台经办人员按规定填制,经上述被授权人员在特种存单上签字后,才能加盖业务公章,签发特种存单时印章随用随盖,严禁事先在空白特种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特种存单交客户后,存根联随存款凭条送事后监督(手工处理的第二联留作
储蓄所底卡帐)。
第十七条 储蓄特种存单签发、支取必须建立特种存单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分别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代用)。特种存单使用必须按照冠字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对外签发特种存单时其冠字编号除在登记簿中记录外,必须在存款凭条中记载,以便事后查对。因
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特种存单,必须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逐一登记专夹保管,集中上缴后销毁。

第四章 挂失、质押及到期支取
第十八条 特种存单不得背书转让,特种存单挂失止付、补发等按现行普通定期存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行必须加强对特种存单质押、抵押业务的管理,对要求以特种存单办理质押、抵押的必须事先取得该存单签发行的书面确认。未经签发银行书面确认的特种存单质押无效,不得办理质押或抵押。
第二十条 特种存单到期支取应将客户提交的特种存单与专夹保管的卡片联核对一致,上机所应核对帐号、户名、金额及存单冠字编号与机内帐户信息一致后,按现行手续为客户办理款项的支取。为防范风险,签发特种存单时,应要求存款人预留印鉴或密码,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行必须建立健全对特种存单使用、保管、授权及签发等各个工作环节的严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特种存单业务在无风险的环境下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营业机构筹资储蓄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本机构储蓄特种存单的保管使用情况,每周至少对行(所)内特种存单进行一次核查,对已签发出的特种存单要查验其帐户情况与特种存单存根联是否一致。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机构特种存单由综合柜员统一保管,柜员随
用随领,储蓄机构负责人每日必须对特种存单的使用情况逐一进行查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管辖行必须加强对特种存单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内所属机构特种存单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特种存单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空白特种存单帐实是否符合;已签发的未兑付的特种存单与登记簿、存款帐户记载是否一致;特
种存单签发授权制度是否按规定执行等。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保管、签发特种存单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资金风险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遗失特种存单或造成风险隐患的,应在三日内将情况报告总行。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30日起执行,各分行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附式略。



19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