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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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保〔2003〕284号

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河水利委员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水利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我部根据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意见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了《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日

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意见,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管理、计划与资金管理、实施管理、验收与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项目属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以促进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项目建设内容要与《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一致,保证工程建设达到规划的效益指标。
第四条  规划范围内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由项目实施所在县人民政府出台有关封山禁牧的相关政策,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并确保治理成果长久发挥效益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在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政策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区群众投工参与项目建设。
第六条 项目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水土流失监测两部分,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按照限额以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推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资金使用报账制,按设计组织施工,按标准严格验收。
第七条 项目在“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与监督下,实行中央、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本项目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
第九条 本项目可按3000万元以内投资额度将实施小流域或单项工程打捆或拆分,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进行技术审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地方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基建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以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根据有关规程编制,达到施工要求。
第十二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委审核,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海委主要负责设计深度、效益指标、投资编制依据、投资规模以及项目的排序等的审核。地方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基建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估算和概算,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四条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报告由海委负责组织编制,水利部审批。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客观原因引起工程量和工程规模变化,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要对其变化和增加投资提出分析报告;若超过10%(含10%),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以及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提出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并抄报中央协调小组。
第十七条 中央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减少计划下达、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
第十八条 实行招投标建设的工程,按相应合同进行资金管理;未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工程开工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先给施工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其余部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向专用账户所在单位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开设专用账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财务制度,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须集中连片,规模治理,以发挥工程建设的整体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责任主体已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和管理人员到位;
二、初步设计已批复;
三、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四、工程所需劳力或承建单位已落实;
五、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材料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本级配套资金;负责设计、施工和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自验。
第二十四条 种苗、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等单项工程,应推行招标投标制。
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加强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综合示范区建设,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确须变更,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概算变更等重大变动,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项目责任主体备案。

第五章 验收与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严格验收制度。本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年度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初验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省级计划部门、海委和省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复验以县为单位,逐条小流域进行,对各项措施按20%的工程量进行抽查。对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复验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同时,抄报中央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海委主持,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由水利部主持。单项工程和项目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主持单位提出验收报告,抄送中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并根据规划目标要求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总体评估。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竣工验收由水利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
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
度,有无违纪行为;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人为水土流失是否基本得到控制;
六、建管机制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5-10年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后评估,对项目建设的目标、措施布局、效益及管护状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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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青少年网络伦理问题之我见



内容提要: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2650万,其中青少年占80%以上。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青少年网络伦理问题日益突出,网络的负面影响还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道德意识、人生观和价值观造成前所未有地冲击。本文将针对这一现实问题,探讨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 键 词:网络时代;交流主体;网络心理;网德教育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网络时代已悄悄地向人类走来,它正以立方级的速度逐渐渗透到人类生存的每一个角落。而青少年是网络社会的主体,是网络信息时代的弄潮儿,正因为如此,随之出现的青少年网络问题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虚拟性和无规范性的特点,网络对青少年的学习方式、交流手段和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青少年将面临非主流意识形态文化的渗透和潜在影响的威胁,患“网络心理障碍”和高科技犯罪的危险程度增大。如网络黑客、网络婚恋、网络诱骗的网络伦理问题日益突出,这些网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公害。目前,青少年的网络伦理非常淡薄,据《扬子晚报》报道,最近一项在上海部分中学做的调查显示,四成多学生崇拜黑客,三成学生有当黑客的念头。而据《北京青年报》日前报道,新疆乌鲁木齐警方日前侦破一起电脑黑客非法侵入攻击政府网站案件,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名年仅17岁的在校学生。青少年问题研究者呼吁家长和学校,更是呼吁社会,关注青少年网络伦理,加强网德教育刻不容缓。

网络给青少年提供了一个相当自由的空间,能尽情地翱翔于网络天地成为众多上网冲浪者登陆理由。我们应该发现,人在互联网上交流方式繁多,有OICQ聊天、E-MAIL交流、BBS版面活动以及网络游戏等。人在互联网上的交流确实很特别,有文字记载以来,甚至自史前时期人们所积累下来的人际交往规则,在这里很多已不能适应,比如说在网上说:“你是王小二吗?”回答者曰:“Y”。那个“Y”是E文的同意、首肯,还是骂人的方言,我们不得而知。还有诸如像表示再见的“886”,表达爱情的“521”,在加上许多网络上新定义的情绪符号代码。因为网络语言是易歧意的,电脑上的语言是数字、符号、文字的溶合体,所以需要你有如求证哥德巴赫猜想还难以求出正解的耐心,去领会其中ID猜想正解。所有这些,无非是满足人的与生俱来的好奇——这是人性中最难以说清它是优是劣的特征。
网络交流中的这种语义不确定性,便产生另一相关弊端,即交流主体的不明确,就很容易产生网络伦理问题。因为青少年有着很强的猎奇心理,他们渴望接触更多的人,体验各种新奇的感觉,而在有规律的家庭生活中,在制度化的学校里很难有机会来满足这样的心理需求。而在这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青少年的自主选择性达到了最大化。网络创造了虚拟的时空,它让主体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环境,它利用计算机的高速处理数据能力,及时地跟踪处理在主体感觉器官上的输入与输出的信息,网络中感觉性的互动性方式打开人们认识他人的新视窗。
但是,网络交往中由于交流信息的部分缺失,人与人之间缺少了可识别身份的“社会情景暗示”,人们只能从计算机屏幕上闪现的文本去判断他人,因为缺少了必要的交流信息,人与人相互所留下的印象也是不完整、不真实的。缺少这种非语言行为暗示,信息的发出者很难通过信息表达某种情绪,交流者享受更多的自由却较少得知对方准确的个性定位。有这样一个事例,一名刚刚过十六岁的女中学生,在网上结识了他自称20岁的一名网上情人,在现实中见面,才发现此“情人”是已过40岁的中年妇女。
网络上的交往确实有积极的一面,网络的博大扩展了青少年人际交流范围,加速了信息的滚动式传播,但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和虚拟性,加之青少年好奇心强和自我辨识控制能力不强的自身特点,很容易走向消极的负面。随之产生了交往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如当前社会出现的网络婚恋问题,这种网络的虚拟婚姻正对青少年的家庭模式传统观念造成冲击,正像著名心理学者黄剑在《“网络婚恋”的是与非》一文中指出:网络婚恋是一种通过互联网传递电子信号来交流双方感情的婚恋方式,这种与传统婚恋观念完全不同的新问题,它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和法律问题,足以引起人们对此的理性思考。

青少年容易产生网络伦理问题,这和青少年的心理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青少年认知能力和自我统一能力还不强,主观自控能力较为薄弱,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和学习压力增大,然而许多青少年当遇到个人心理问题,不愿同亲朋好友倾诉,更不愿与陌生人面对面谈。那么,网络的出现给他们提供了便利场所,正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平等性、虚拟性等特点。在网络当中,能使人对自己的知觉结果产生新的认识,对自己很容易产生新的价值观定位,从而有的人会把匿藏在内心深处,在现实中不敢显露的,如偷窥探隐欲、凶残好斗、喜恶作剧等不良嗜好表露在无人监督的网络里。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给居心不良的人提供了一块很好的“作案场所”,也因此随之产生了大量有悖于网络道德的案件。
网络交往的巨大魅力去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广阔的空间使他们不再受繁琐的条条框框限制,不再担心是被动地接受者,不再担心自己的观点孤立,他们可以畅所欲言,最佳化地表现自己。但网络交往毕竟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交往,如果陷入其中,就会产生负面效应。美国匹兹堡大学心理学家金伯利·杨格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网络心理的主要特征为:开始先感受上网的无穷乐趣,通过上网逃避现实,下网后烦躁不安,为享受上网的乐趣而不惜支付巨额的上网费用。有的宁可荒废学业,也要与网络为伍。他们安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几乎没有克制与约束,处于失控状态。这种心理迁移到现实中来会带来他们对现实生活的适应不良。
网络上有着各不相同的虚拟情境,当这些情境与现实发生重叠时,青少年会感到无所适从。美国心理学家埃里克森(Erikson)认为,12—20岁的青少年面临的冲突是“同一性(Identity)与角色混乱(Role Confusion)”的矛盾。当网络屏蔽了青少年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时,他们会以为“网络之镜”中的他们就是真实的生活,从而迷失了方向,造成了青少年角色认同的混乱,不能理性地行使现实生活中的角色。
大体上网络心理障碍往往分为两种:互联网成瘾综合症和网络双重人格。具体表现为上网时间失控,沉湎于游戏,依赖虚拟现实并由此忽视了现实的存在,或是对现实生活不再满足,常常导致离开了网络以后,现实生活中的身份丧失,出现角色混乱,反社会人格等偏差。他们在网络中的表现与其现实中的表现有很大的反差,甚至判若两人。几年前的超级电脑病毒CIH,曾导致了几十万架电脑即时瘫痪,给电脑用户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而制造这种可怕病毒的竟是一名平时表现良好、文质彬彬的台湾大学生。众多心理学者认为:网络在缩小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的同时,无情地拉远了人与人之间的心理距离,并引发了许多心理危机。

网络确实是一个非常自由的空间,人类的文明在这个空间里不断地向前推进。然而,伴随而来的一个副产品,就是网络的无序性,网络伦理问题也日益突出。网络犯罪的危险性和破坏性在增大,网络的负面影响还对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道德意识、人生观和价值观造成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尽管我们面临了种种困难,面对网络时代出现的伦理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彷徨失措,更不能坐以待毙,我们所要做的是采用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去关注青少年在网络犯罪,去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我觉得目前可以从以下五点去做:第一、加强青少年网络建设,办好主流网站,占领网上思想的教育阵地,在网络上发掘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为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第二、转变传统的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模式,适应网络时代青少年社会化的特点,现代教学模式要和网络接轨,比如开办网络学校,开设网络课堂等,虽然目前也出现了这种模式教育,但无论是从规模和数量,还是质量上看我们都还有很长地路要走;第三、开展青少年“网德”教育,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引导青少年的网络行为,以及规范的网络伦理,加强青少年组织建设,消除虚拟组织对现实组织的消极冲击;第四、我认为最关键的一步,还是要推动网络立法工作,规范网络秩序,对青少年进入网络社会进行法律保护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有学者还提出建立青少年心理在线咨询,通过网络上的BBS、IRC、Netmeeting、Outtlook Express E-mail等系统对客户实时或准时实地地提供心理指导、支持,进而达到增进用户心理健康、促进用户心理发展的过程。目前,在线心理咨询已在知识普及、情感疏导、职业发展、心理测量、青年成长、危机干预、学习指导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国内外社会已开始关注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法国政府去年出台“校园网络规范”,规定学生如果以电子邮件散布诽谤、猥亵、骚扰、病毒等讯息,将会被取消使用帐号及校规处分,甚至可能要走上法庭。美国政府已成立了网络警察,并成功地破获了多宗网上案件,有效地打击了网络黑客的嚣张气焰;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我们国家出台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宣传活动已正式启动。该公约促使青少年与家长建立协议,其中包括每天上网时间,不浏览不良信息,不随意约会网友,不沉溺虚拟时空等,家长主动为青少年安装防火墙软件让年轻一代健康上网。
只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及时地开展新时期下面临的新生网络伦理问题研究,寻找出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并且勇于把理伦探讨后的成果应用到实践操作中去,只有这样才可能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时代或者说是高科技时代从严就不承诺给人类一个新的伊甸园,相反,它一再告诫人们,无数的新问题将随之而诞生,就像古希腊神话的潘多拉魔盒一样。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了困扰人类生活的一大危害,而网络伦理出纳入了人类道德规范的一大范畴里。网络是现代生活中的一把双刃剑,人类必须好好地利用它,用法律手段和道德规范去约束它,去维护它。只有这样,网络才有可能发挥其最大功利,造福于全人类,从而推动人类文明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
同时青少年是网络时代的主力军,是未来网络文明的缔造者,更是人类未来的主宰者,而处理好网络伦理问题是利用网络时代造福于人类的关键,因此关注青少年网络伦理问题,就是关注全人类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张怡.虚拟实在论[J].哲学研究, 2001(6)P:46
[2] 奥格尔斯.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413
[3] 叶奕乾 编:个性心理学[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3):P278
[4] 胡湘明、冯小茹 基于网络技术上的青年心理在线咨询[J].青年探索,2002(2)P:49










作者:刁桂军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法学一班
电话:5085583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海口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海口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  证监发字[1997]37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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