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2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流转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转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但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退税。
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要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第七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成本等指标。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告知其如何办理。
2、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3、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税收优惠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经营状况;
2、企业财务核算状况;
3、企业申请的内容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4、企业申请的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
第十一条 有权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的报批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有权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做出不予支持的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认定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书。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每项报批类税收优惠的申请首次获得批准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权机关的审批决定,及时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税收优惠资格、优惠项目等内容的认定、维护工作。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供《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以下流转税优惠项目不需要备案:
1、属于个人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按次(日)缴纳增值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
3、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属于减税、免税范围的。
4、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货物处理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的。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税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3、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书面告知中应标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
第四章 申报及退税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享受流转税退税优惠的纳税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在审核中发现疑点的,应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责任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日常巡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对纳税人上年度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相应地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
(三)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五)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年度清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已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除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外,还应追缴其已免征、减征和已退还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核查和审批造成审批错误的,以及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涉及办税事项公开内容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 1日起执行。
附件一: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二: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三:流转税退税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四: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审批申请表(以CTAIS2.0为准)
附件五: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以CTAIS2.0为准)
附件六: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审批受理通知书(以CTAIS2.0为准)
附件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审批通知书(以CTAIS2.0为准)
附件八:流转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通知书(以CTAIS2.0为准)
附件九:增值税先征后返申请表(以CTAIS2.0为准)
附件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以CTAIS2.0为准)
附件一:
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税种
税收优惠项目
附报资料
增值税
福利企业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包括免税、减税、退税)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
增值税
软件产品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增值税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政府批准建校的相关批准文件或手续
3、劳动合同清册
4、养老保险清册及支付凭证
5、“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增值税
自产自销铂金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增值税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开户银行许可证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
5、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增值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2、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增值税
飞机修理劳务
增值税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
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税种
税收优惠项目
附报资料
增值税
饲料产品生产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增值税
自产农业产品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批发零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黄金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货物销售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增值税
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国务院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
增值税
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
增值税
军工、军警产品
另行发文明确
增值税
铁路货车修理及船舶修理劳务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代收污水处理费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委托代收证明
增值税
电影拷贝收入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国务院及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批准材料
增值税
边销茶生产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及提供劳务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残疾证明
增值税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流转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表
增值税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1、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相关证明材料
增值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生产销售国产支线飞机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生产销售国产重型燃汽轮机(列名)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古旧图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避孕药具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民族贸易县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税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购置发票
增值税
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图书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增值税
特定粮食销售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消费税
生产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消费税
生产航空煤油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消费税
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税
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件三:
流转税退税项目及报送资料
税种
税收优惠项目
附报资料
增值税
福利企业即征即退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2、相关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2、相关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增值税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2、相关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增值税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即征即退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2、相关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增值税
自产自销铂金即征即退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2、相关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中国卫生部 马耳他社会发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6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与马耳他社会发展部〈以下简称马方〉,为加强中医领域的密切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并根据原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在马耳他签订的中医领域合作协议作修改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同意把为马耳他人和非马耳他人提供中医培训和医疗服务的地中海地区中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地区性合作项目继续下去。
2.中心将继续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心的支持。
第二条
1.中心的教学和医疗工作,由中方选派四名医学专业水平合格,经验丰富和英语流利的专家担任。
2.中方还负责选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下述第3款所列以外的1-2名辅助人员。
3.马方负责选派辅助人员,即1名护士,1名接待员和1名清洁工。
第三条
1.中心将根据马耳他的法律为毕业后2-3年,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医师,护士和医辅人员举办中医培训班,以及为已受过针灸培训,并愿意提高其临床经验的针灸师举办短期培训班。
2.合格的学员的结业证书,将由中心和中国卫生部认可的,并且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传统医学合作中心的南京中医药大学联合签发,短期培训班学员的学习证明,将由中心单独签发。
3.中心也将为其他中医爱好者提供短期培训。
4.中方将在马方的支持下宣传中心,以求学员有定期来源。
5.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中心将与马耳他卫生部签署有关合同,由中心向政府医疗机构提供针灸服务,并可利用其各项设施从事培训工作。
6.一旦马耳他大学提出要求时,中心将与马耳他大学合作进行中医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马方将继续提供中心所需足够用房。
2.中心正常工作所需的教学医疗设备,教材,教学用辅助物品,药品,汽车和其他技术方面的设备,将从中心的收入中支付。
第五条
1.中心由双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管理,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地研究决定中心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问题,其日常工作委托中方选派的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委员会发出的总方针指示组织进行。
2.管理委员会由四人组成,双方各出两名,主任委员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一年轮换一次。
第六条
1.中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开始阶段,双方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支持中心的发展。中心应努力在适当时间内实现财政自给,不依赖任何一方的投资。中心在实现纯盈利后,其年净收入将投资于中心。
2.中心将收取合理的学费和医药费,作为中心有效运营和发展的收入来源,其标准由管理委员会考虑当地和国际上的因素后确定。
第七条
1.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中心有了收入但收支尚不能平衡时,中心将支付他们一定比例的工资,不足部分由派出方根据第二条的承诺补发。
为此应尽早开始讨论确定中心应付的工资比例,同时应考虑到中心目前的承受能力。
双方同意,最终的目标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由中心支付全额工资。
2.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管理委员会参照同等资格的政府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中心基本上为非赢利性的医疗教学机构,马方将向主管部提出建议免征中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提供中心的各种设备,物品和中心开业以后从中方购买的作为更新和增添目的的医疗教学设备和物品的进口关税,及免征中方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1.中方工作人员往返马耳他的国际旅费及40公斤行李超重费由中心支付。
2.中方和马方工作人员享受双方政府法定的节假日。
3.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满11个月后享受1个月的带薪休假,由中心支付不超过往返中国的经济舱的国际机票费。
第十条
1.马方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发放中心诊所营业所需执照;为中方工作人员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以及出具必需的介绍信。
2.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遵守马方各项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1.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马耳他期间,如万一生病,马方将免费提供政府医院和诊所的医疗。
2.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马耳他期间,如万一因工作或不幸事故发生部分或全身伤残,或万一死亡,马方将负责协助中心办理一切善后事宜,有关费用将由中心负担。若中心缺乏必要资金时,则由派出方承担必要费用。
双方同意在讨论第七条时应考虑为在中心工作的中方人员办理包括上述不测事件的保险。
第十二条
1.本协议自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2.如一方提议延长中心的合作期限,应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合作协议。
3.双方如认为,中止协议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中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在瓦莱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解释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马耳他社会发展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