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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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政府令[2005] 第6号





  《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辖区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后,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市、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主要是指与村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必须由村统一组织兴办的农田水利设施、人畜吃水设施、村庄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工程等全体村民直接或间接受益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公益性设施和项目。
  第六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要兼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村民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国家投入补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级集体积累资金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
  第八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首先从国家投入、财政转移支付及集体积累中列支,如无上述资金或资金不足,可启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第九条 承担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对象:(一)户口在本村,且承包本村耕地的,负有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义务。(二)没有承包本村耕地,已在本村居住三年以上且继续居住的,负有修路、办电、用水等生活方面集体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三)居住和承包地不在同一村的,只承担居住村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义务。第十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劳范围是:男性18周岁至60周岁村民,女性18周岁至55周岁村民。每个劳动力负担的劳务不得超过10个工。在不筹劳的情况下,劳动力可以负担不超过15元的筹资义务。
  筹劳范围之外的非劳动力一年内每人所负担的“一事一议”资金不得超过15元。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有关规定照顾弱势群体。符合劳动力年龄条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按非劳动力对待,其中,烈军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出资上给予减免照顾;现役军人既不出劳也不出资;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出资、出劳义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启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项目。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要求提出项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二)编制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方案,按照第八条规定,确定村民筹资筹劳数额,并张榜公示5天以上。(三)村民表决。张榜公布后的项目方案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也可以采取逐户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不论采取那种方式,均应征得80%以上的农户签字通过。(四)审核报批。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委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以及讨论表决情况等,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申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本乡镇筹资筹劳情况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乡镇经管部门会同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分解到户,并张榜公布,同时填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原则上一年一次。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次数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本年度内增加“一事一议”次数的,劳动力负担的资金或劳务均不得超过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村委会要向村民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十六条 对负有出劳义务的村民,因故不能出劳,自愿以资代劳的,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研究同意,以乡镇为单位,经县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以资代劳工值标准以县区为单位,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日平均数计算,不得突破。非村民自愿,未经批准,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资金属村集体资金,由村委会负责收取,纳入村集体资金帐户,统一由乡镇经管站管理,实行报帐制,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挪用、平调,不得进行非所议项目开支。项目完工后,村级组织要将决算后的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及时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监督管理。县区要进行抽查审计,乡镇要进行普遍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顾农民承受能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强行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的,按《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鲁办发〔2002〕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确需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而推诿不办的,也要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可按法定程序调整村级领导班子负责人。
  第二十条 按规定程序兴办的村级集体公益事业,村民负有出资、出劳义务而无故不履行的,村委会有权按照村规民约督促其履行义务。第二十一条 除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外,超过规定的筹资筹劳上限或不按规定程序、强行筹资筹劳的,村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筹资筹劳的,村委会和村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和有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上限控制标准、议事规则和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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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由于上年度棉花减产,棉花流通秩序混乱,棉花及纱、坯布价格暴涨,致使大中城市国有棉纺企业原料紧缺的矛盾相当突出,针织、复制、印染等后道纺织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为了妥善处理好目前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推进纺织工业的发展,在合理组织纺织工业
生产的同时,必须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快纺织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为此,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好棉纱均衡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控制棉纱生产总量。1994年要根据纺织原料资源情况,按照棉纱生产控制指标和市场需求,组织好新棉上市前的纺织工业生产,做好上、下游产品的衔接。棉纱超产地区要研究切实可行的限产措
施,千方百计把超产势头减下来。已经停产的落后小棉纺厂,不得再恢复生产;对盲目超产的企业要采取控制棉花供应、限电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等行政、经济手段,促其减产、停产。各地要将限产压库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中国纺织总会。
二、限期完成棉纺企业的压锭改造任务
为了解决棉纺行业存在的棉纱生产能力过大、设备陈旧落后这一主要问题,国务院决定要压缩淘汰落后棉纺设备1000万锭。已确定的500万锭压锭改造任务,务必在1996年底前完成;其余500万锭压锭改造任务要在1998年底前全部完成。压锭改造淘汰的旧设备要予以
销毁,不得转移后再使用。同时,要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国家定点生产的棉纺设备只能用于更新改造,不准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国有、乡镇、集体纺织企业具体的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的规划,采取有力的监督保证措施,坚定不移地完成压锭任务。各地
区每年都要将压锭改造的实施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三、抓住机遇搞好纺织工业结构调整
当前是纺织工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各级政府和纺织工业主管部门要抓住机遇,进一步搞好结构调整。在地区布局上,中心城市的纺织工业要实施总量压缩,鼓励中心城市、发达地区纺织工业的初加工能力向原料产区转移;在产品结构调整上,要向深加工和高附加值型产品方向发展
,重点提高产品质量,并注意扶持一批效益好、产品适销、出口创汇能力强、在行业中影响大的骨干企业;要改变目前低档次的同类纺织产品生产过剩和中、高档产品供应不足的状况,力争“九五”期末高档服装面料基本上能满足出口的需要;要大力发展装饰、建筑、土工等产业用布,同
时还要加快发展化纤及化纤原料,提高化纤在纺织纤维加工总量中的比重,力争“九五”期间达到45%。
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改造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纺织工业要重点抓好印染、后整理、新型纺织机械制造等薄弱环节的技术改造。对重点企业的压锭改造,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资金等各个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确需关、停、并、转的纺织工业企业,转产所需资金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安排,但转
产项目要纳入技术改造规划,按现行程序审批。通过调整、改组、改造,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纺织工业工艺落后、设备陈旧的面貌。
五、依法组织好纺织企业的破产实施工作
要在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若干城市中选择一批纺织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实施企业破产的具体工作,由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组织参加,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按以上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对在调整期间确需停工、停产、转产的企业职工的生活,要采取措施,针对不同情况妥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各级劳动部门、工业、妇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及纺织工业主管部门做过细
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社会的稳定。



1994年10月7日

印发《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印发《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颁布执行。

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
多年来,我市市区街道集体服务事业(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公共食堂、商业网点、群众防治站、群众文化活动站等)以及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预算开支,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均由街道集体企业利润中开支,影响街道集体企业和服务事业的发展和巩固。为了适当
解决街道集体服务事业、街道公共福利事业及居民委员会经费的资金来源,参照中发〔1978〕13号中共中央批转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从市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总额中征收百分之五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一、征收范围
凡座落市内六个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农村社队企业),一律按利润总额(即计征所得税的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征收。
二、征收办法
为了简化手续,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随所得税年终汇算清交,由税务机关一次征收,分别开缴款书,限期缴纳。缴纳确有困难的,随所得税的减免办理减免。凡是逾期不交的,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交纳屡催无效的,可由征收单位填写“扣款通知书”,通知交费单位开户银
行扣收。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可按照本试行办法精神拟定具体征收办法,贯彻落实。
三、经费用途
此项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掌握,按人口比例和事业发展需要分配各区,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负责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范围安排使用:
(1)街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开支、扩建维修费和因特殊情况造成亏损的补助费;
(2)街道群众防治站、群众文化活动站和校外儿童辅导站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及办公经费的补助;
(3)街道办的拆洗缝纫、服务修配、商业网点、双职工子女食堂的开办、扩建维修及合理亏损的补助费;
(4)街道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市政设施、公共福利设施的资金补助;
(5)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积极分子的职务津贴、奖励费的补助。
四、从执行本试行办法之日起,过去与此不符的所有规定即行废止。但拖欠一九七九年度集体服务资金的,必须交齐。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