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通过)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制度。
第三条 审理下列国家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一) 侵权损害事实争议较大的;
(二) 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
(三) 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
(四)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五)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听证组织
第五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是否举行听证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听证的,可由赔偿委员会或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员一人主持,书记员担任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主持听证。
听证主持人及合议庭成员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指定。赔偿委员会主任参加听证的,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决定延期或终止听证;
(三) 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到庭作证;
(四) 督促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 做好听证前的准备;
(六)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证据;
(七) 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主持听证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 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赔偿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赔偿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主持听证的审判员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举行听证前3日提出。对听证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应在该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当庭提出。对当庭提出申请回避的,应当庭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听证程序进行。
三 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一) 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二) 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 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四)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人员。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
四 听证准备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赔偿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举行听证前3日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听证时间、地点,允许公民旁听。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后,应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听证组成人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缺席参加,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前3日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延期一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听证:
(一) 作为公民的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加赔偿案件听证审理的;
(二) 作为法人的赔偿请求人解散,需要等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赔偿案件听证审理的;
(三) 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四) 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举行听证。恢复举行听证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五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庭情况并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询问听证参加人有无申请回避;
(三) 赔偿请求人陈述赔偿请求及理由;
(四)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陈述意见及理由;
(五) 听证主持人归纳双方争议焦点;
(六) 赔偿请求人出示证据,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质证;
(七)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出示证据,赔偿请求人质证;
(八) 询问证人;
(九) 听证主持人出示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意见;
(十)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有关事实问题相互发问;
(十一) 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二) 听证主持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十三)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应将听证过程全面记入笔录,由听证参加人签名。
六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
(2010年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推广和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和工作文明语言,塑造检察队伍良好执法形象。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第四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第五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第六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包括检察业务和综合工作中涉及的接待、询问、讯问、出庭、宣传和群众工作等执法和工作用语。
第七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取得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第八条 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第九条 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告诉联系方式,做到言语得体,态度和蔼。
第十条 讯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应当依法表明身份,明确告知权利义务,讯问案情客观严谨,笔录应当送阅或者宣读。
第十一条 出席法庭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尊重法庭、服从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质证,讯问被告人时用语规范、文明。尊重辩护人,答辩合法、礼貌、说理。
第十二条 宣传用语应当准确、生动,富有亲和力、感染力、说服力,诠释法律和检察业务规范严谨、周密,发布检察工作、案件或事件信息客观、真实。
第十三条 群众工作用语应当适应群众工作的特点和变化,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态度亲近平和,表达通俗易懂,让群众听得懂、听得进、听得信服。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的基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按照其业务工作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制定文明用语基础文本。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和各岗位、各环节的具体情况,依据基本规范和基础文本,制定具体的文明用语。
第十六条 检察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避免和防止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使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训诫或者责令公开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检察文明用语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文明用语规范纳入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列入考核内容,选择适当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
一、接待用语基本规范
■您好,请坐。
■欢迎您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问题,但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您反映的情况,检察机关会依法处理,结果会向您反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单位管辖。您递交的材料我们会转给他们,您也可以直接向该单位反映。
■再见,请慢走。
二、电话通讯用语基本规范
■您好,这里是xx人民检察院xx科室,我是xxx。
■请问您有什么事?(或说明去电事由)
■我说清楚了吗?
■请留下联系方式,有需要我们会与您联系。再见。
■对不起,您打错了(即使接听错打电话,也要礼貌回复)。
三、询问用语基本规范
■xxx,我们是xx检察院工作人员xxx、xxx,今天依法向你调查取证,请给予配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故意作伪证、隐匿罪证或者窝藏、包庇他人,应当负法律责任。
■对xx一案(一事),请如实谈谈知道的情况。如果担心安全问题,我们会依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请仔细核对笔录是否与你说的相符,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请逐页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
■今天先谈到这里。你对今天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以向我们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有关部门反映。
■这是我们的联系电话,如果有什么情况想补充,或者因调查取证工作遇到困难及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再见。
四、讯问用语基本规范
■xxx,我们是xx检察院工作人员xxx、xxx,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
■你可以进行有罪的陈述或者无罪的辩解,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你要聘请律师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要求我们回避吗?
■请仔细核对笔录是否和你说的相符,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
■今天讯问就到这里。如果你对讯问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向我们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有关部门反映。
五、出庭用语基本规范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证实指控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该证据是xx公安局(检察院)于x年x月x日在xx地方收集(或提取),主要证明本案xx事实。该证据见xx卷xx页。
■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被告人xxx,公诉人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以下问题)对你进行讯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公诉人要求继续发问。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xxx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人要求传唤同案被告人xxx(或证人xxx)到庭对质。
■审判长,经当庭对质,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请法庭不予采信。
■公诉人提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作证。
■证人(被害人)xxx,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请你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审判长,证人xxx当庭陈述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证词不一致,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请法庭不予采信。
■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提问方式(或内容)不当(或具有诱导性倾向),请审判长予以制止(或不予采纳)。
■审判长,辩护人刚才……,违反法律规定,请法庭予以制止。
■请辩护人注意……,辩护人刚才……,违反法律规定,请正确行使辩护权。
■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x点,现分别答辩如下。
■审判长,对上一轮答辩的x观点,为了使法庭对此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公诉人特作如下补充发言。
■公诉人对本案有关意见均已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全部发表完毕。
■鉴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诉人提请法庭休庭,待相关事实查清后再开庭审理。
六、监所检察用语基本规范
■我们是xx人民检察院派驻xx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xxx、xxx,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监管执法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请问你的姓名、年龄,在什么时间、因涉嫌(犯)什么罪被关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在被监管期间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现在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卡。如果监管场所内发生侵犯你合法权益的事情,可以随时向派驻检察官反映。
■你在关押期间(被关押前)是否受到过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不公正待遇,请你如实讲。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负责保密。
■你约见我们,有什么情况需要反映,请讲。
■今天找你谈话,主要是了解有关情况,你要如实回答。
■你对xx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监管执法工作和派驻检察室的监督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通过检察信箱或者约见我们反映。
■对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调查结果会向你反馈。
■请仔细核对谈话笔录是否与你说的相符,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如果没有错误,请在谈话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